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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风险解读分析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风险解读分析 近年来融资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为进一步发挥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对社会活动的标准指引作用,促进融资租赁市场标准健康开展,但是也会有相关的风险,大家来看看吧 (一)审理根本情况 1、收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涉案标的额大 xx年1月至xx年12月,上海两个中级法院共受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45件,审结144件,同期结案率为99.31%其中xx年收案22件,结案19件;xx年收案20件,结案20件;xx年收案28件,结案23件;xx年收案32件,结案33件;xx年收案43件,结案49件;收、结案数逐年递增从案件标的额看,案件总标的额高达人民币38.05亿元,案均标的额为2600余万元,在金融民商事纠纷案件中位于前列 从结案方式来看,审结的119件二审案件中,维持73件,撤诉22件,改判11件,裁定驳回4件,发回重审3件,调解6件,判决结案约占七成,发挥了法院对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的标准和指引作用从裁判结果来看,二审维持率较高,改判、发回的案件较少 3、案件:收案一审法院集中,出租人中外资企业占比大 两个中级法院审理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上诉案件中,移送上诉数排名前三的一审法院依次是:黄浦区法院73件(包括原卢湾区法院17件),长宁区法院19件,浦东新区法院16件。
上述三家区法院的移送上诉案件数占总案件数的四分之三,客观上反映了上海融资租赁交易较为活泼的行政区域分布 在出租人类型方面,共有22家各类融资租赁公司涉诉,其中具有外资性质的融资租赁公司(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涉案数量达114件,占比高达79% 涉案数量排名前四位的融资租赁公司依次是:恒信金融租赁55件,仲利国际租赁16件,富士施乐租赁(中国)14件,远东国际租赁11件,上述四家融资租赁公司的涉案数量超过审理案件总数的六成 (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产业影响:实体经济形势对案件数量的传导作用显著 宏观经济形势和国内产业政策,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受理数量上的传导作用较为明显融资租赁的标的物集中于实体产业中较为昂贵的特种设备等生产资料,例如建筑工程业的挖掘机、印刷行业的高精密度打印设备等受国内产业结构调整、根底建设需求放缓的影响,相关实体产业易出现波动,对承租人的正常经营和偿付能力造成较大影响,从而引发大量的融资租赁合同诉讼随着国家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能的逐步淘汰,相关实体经济部门所受影响将会进一步加剧受此影响,预计未来一段时期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诉讼案件量总体上仍可能呈上升趋势。
2、纠纷当事人:涉诉主体的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展 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主体呈复杂化趋势除典型的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交易架构外,出租人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以增加回购人、保证人等方式将更多的利益相关方纳入到融资租赁交易体系中,从而最大限度的保护其权益一旦涉诉,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均成为出租人主张其租金债权的对象,一笔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数个回购人和保证人预计今后融资租赁公司为加强融资风险的控制,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不断扩展债务履行义务人、保证人的范围和数量将成为一种趋势,同时担保的方式也将更加多样复杂在审结的144件案件中,涉回购的案件有35件,涉售后回租的案件有24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呈现出的新特点,将使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日趋复杂,从而增大审理难度 3、交易地位:出租人的强势缔约地位明显 从融资租赁的交易模式和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出租人作为融资融物的提供方,处于较为强势的缔约地位,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合同文本均系出租人事先拟定印制的格式化合同文本;二是承租人多为资金短缺的自然人和小微型企业,为及时使用设备投入生产经营,借助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的方式转买为租,在涉及租金数额、支付周期、违约责任等重要合同条款的谈判磋商中,话语权受到较大限制;三是回购人为租赁设备的制造商和经销商,出于销售利益驱动,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对回购条件、回购价款、回购租赁物交付等重要约定上鲜有异议。
在小微企业融资难的现状没有根本改观之前,预计今后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小微企业、自然人等承租人的缔约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得到明显改观,融资租赁公司仍将处于缔约优势地位,融资租赁合同的框架和条款设计,仍将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利益保障 4、审理焦点:争议类型化和事实查明难度大 承租人、回购人、保证人对抗出租人租金请求权的抗辩理由呈定型化的倾向主要表现为:第一,承租人的抗辩理由多为租赁物质量异议、回收租赁物的余值异议、租金数额异议;第二,回购人的抗辩理由集中于回购合同效力异议、出租人重复主张权利异议、回购条件异议、回购价款异议、回购租赁物的交付异议;第三,保证人的抗辩理由主要是保证合同效力异议案件争议类型化将成为今后一段时间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一大特点此外,承租人出庭应诉率不高,身处外省市的承租人较多,应诉不便,且应诉意识不强,增大了租金欠付情况以及租赁物现状的事实查明难度 (一)承租人、回购人等存在认识误区,导致产生履约瑕疵或争议 租赁物的质量存在重大瑕疵,是案件审理中常见的承租人抗辩理由之一而承租人之所以坚持以质量瑕疵对抗出租人的租金请求权,缘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存在性质上的认识误区。
一些承租人将融资租赁与普通租赁相混淆,或将融资租赁的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三方交易关系误认为单纯的借贷关系或买卖关系有些承租人法律与合同意识不强,无视对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而直接签收受领租赁物 回购人之所以需要为承租人违约兜底承当回购责任,究其原因在于回购人出于销售利益驱动,而对回购法律风险的预判和控制缺乏签订回购合同时,在回购条件、回购流程等合同条款的磋商中,回购人缺乏争取主动、降低风险的谈判意识,疏于对回购风险的防控,对承租人履约能力和租金支付情况缺乏必要和有效的监督,因此回购人拒绝承当回购责任的抗辩理由往往因不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而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出租人的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导致较大风险隐患 案件审理中发现,出租人的风险防控机制存在疏漏之处 在缔约过程中没有建立完善缜密的资信审查和风险管理机制,导致承租人的资信状况良莠不齐,增大了出现坏账的潜在风险出租人的个别业务人员出于销售业绩驱动,重工程数量轻资质审查,加大了出现坏账等融资风险的概率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疏于对租赁物交付行为的监督,甚至出现承租人与出卖人串通,虚构租赁物及虚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资金的行为。
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出租人无视融资后跟踪效劳,对承租人的经营恶化趋势未能及时发觉和采取措施,导致出现承租人下落不明、丧失偿付能力、擅自处分租赁物等情况上述情形的出现,与出租人的标准经营意识不强、业务机制存在疏漏具有密切关系 (三)合同约定不明和新型业务模式,导致纠纷频发 融资租赁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并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对一些业务术语和容易引发争议的问题未作清晰明确的约定,例如首付款的性质、租赁物残值计算方式等约定不明,易引发争议 例如,合同约定承租人须在合同签订时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证金,但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并未作明确界定; 又例如,合同中对租赁物残值使用何种评估方法和估算方式无明确约定在创新业务模式的过程中,存在放大风险的问题,为纠纷的产生埋下隐患例如售后回租业务中出租人对承租人提供的标的物资产,疏于查验和办理过户、登记等必要手续,存在标的物实际价值与融资额差距较大的情况; 又例如在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托经销商转付租金的租金支付模式下,看似方便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举措,却容易出现经销商不及时向出租人转付租金甚至擅自截留租金的情况,导致合同风险人为扩大 (四)租赁物权属公示等机制尚未有效形成,导致交易平安缺乏保障 承租人擅自向他人转让租赁物,对融资租赁交易平安造成重大影响。
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别离的特点,使得租赁物的平安风险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在目前的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进行租赁物权属公示,尚未形成共识,租赁物登记处于摸索阶段在出租人对租赁物缺乏有效监控措施的情况下,可能出现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转卖、抵押等)的情况,假设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那么会极大影响融资租赁的`交易平安 租赁物残值如何确定也是融资租赁纠纷中较为常见的争议,双方往往较难协商一致选定适宜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残值评估即便可以评估也会因租赁物地处偏远、不便转移等客观原因使评估举步维艰,难以实施而在二次租赁市场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出租人缺乏收回租赁物变现或再次租赁的畅通渠道,权利救济的途径受到制约 (一)提高法律意识,加强风险预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识寻求融资租赁方式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增强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与合同意识在接洽融资租赁业务之初,应主动索取和认真研读融资租赁合同文本如有疑虑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时还可向法律专业人士寻求指导对于同一租赁物,拒签“阴阳合同”(承租人与两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应以特定出租人为合同相对方所提供的融资租赁合同为准。
承租人应认真核对交付租赁物的型号与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加强交付租赁物的质量检验 2、回购人、保证人等加强风险预判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回购人、保证人等应充分评估销售利润、可得利益与回购责任、保证责任之间的利害关系特别在回购合同的签订过程中,重视涉及标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条款约定,对回购标的物的灭失毁损风险责任承当作出明确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经营状况、履约情况、租赁物现状的信息掌握 (二)加强资信审核,施行全程监督 1、完善承租人资信审查机制建立承租人资信评级机制,根据审核结果评定承租人资信等级对能够反映承租人经营状况、商业信用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信贷还款记录、财务报表、验资报告等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2、建立租赁物交付监督机制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出租人应树立融物与融资并重的意识,在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的过程中,积极协调参与检验,或现场监督租赁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经营跟踪机制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租人应与承租人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实时掌握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以及租赁物使用情况,可采取在租赁设备上安装定位装置、标记所有权人信息等多种技术措施,公示所有权,在现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赁物信息登记平台进行权利登记,防止承租人擅自处分租赁物。
4、完善业务人员业绩考评机制在融资租赁业务进程的每个环节对业务人员进行全面化业绩考核,适当加大承租人实际履约情况在业绩考核中的比重,促使业务人员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过程中切实履职尽责 (三)完善合同条款,保障交易平安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