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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页网上银行风险及法律监管的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金融服务与互联网信息产业相融合逐渐成为一种趋势,网上银行应运而生近年来,网上银行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越来越为人们所接受但与此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相对而言较为滞后,这种不平衡导致网上银行在实际应用中问题频发却又得不到有效监管和解决,进而引发很多风险本文从网上银行存在的风险入手,分析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此保障网上银行安全、有序的运行 关键词:网上银行;风险;法律监管 一、网上银行存在的风险 (一)技术风险 当网上银行系统遭到非法入侵和攻击或者在客户或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时,系统内银行客户的相关信息就会泄露、账户资金也可能会被盗取,这势必会严重影响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此外,网络技术提供商因技术瑕疵或更新维护不当还可能会导致系统无法继续提供服务这些问题都是影响银行正常运行的技术性风险 (二)法律风险 网上银行的法律风险是指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时,就网上银行运行中产生的问题无法明确当事人的责任从而引发的风险例如,在客户或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以及银行内部人员故意或过失导致客户资金丢失、信息泄露的情形时,如何确定银行及客户的责任;犯罪分子利用网上银行进行犯罪(洗钱、伪造安全认证证书)如何处罚。
(三)信誉风险 对于银行而言,信誉无疑是银行生存发展的关键因素客户信息的泄露,资金的意外丢失以及网上银行系统的不稳定运行等问题势必会给客户留下负面印象从而导致银行的信誉风险,给银行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在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时,人们大多会选择避开网上银行的业务操作,寻求更为安全的方式,这毫无疑问会阻碍网上银行的发展 二、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客户权益保护制度缺失 现阶段,缺少对网上银行客户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度,这让客户在遭受损失时无法维护自己的根本利益在银行工作人员操作不当或因银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故意泄露客户信息、窃取客户资金)给客户造成损失时,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客户的损失无法得到弥补的困局此外,对于攻击、网上银行技术故障导致的客户利益损失,现有法律要求客户举证,这对于客户而言难度很大维权变得困难重重,很多客户因此放弃求偿 (二)监管模式较为落后 目前对于网上银行的法律监管仍停留在对传统银行的监管模式水平上如今的网上银行业务已经不仅仅局限于银行服务,还包括很多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服务。
对于银行服务和非银行金融服务相融合的网上银行业务而言,用传统的法律监管模式显然满足不了现实需要,在多领域交叉时也会不可避免的出现法律重合和法律真空这对于网上银行的运行无疑是十分不利的 (三)网上银行业务外包监管法律不完善 网上银行运营系统的正常运转和维护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技术支持,这对于银行而言确实有很大难度,因此银行大多把此类技术性业务通过服务外包的形式交给其他技术性企业对于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选择标准以及相关的监管制度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很明确的规定这往往会导致因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企业不达标、企业行为违法而给银行和客户造成损失对于此类损失应如何确定责任以及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尚无专门的法律规定 三、完善网上银行监管法律的建议 (一)加强对客户权益的保障 在法律上,通过专门的立法明确客户和银行的风险负担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客户的利益要让客户和银行保持平等的地位,限制银行过多的格式条款要树立通过监管以达到保护客户权益的宗旨和原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客户因使用网上银行业务而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纠纷,充分保障网上银行客户通过法律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此外,通过相关立法还可以达到有效约束银行工作人员的不当操作行为,以此减少因不当操作而给客户带来的损失。
(二)建立新型监管模式 通过建立新型的监管模式,完善相关联的法律法规以此适应网上银行快速发展的需要在网上银行业务涵盖多领域的背景下,构建全新的监管法律体系尤为重要可以考虑出台专门针对网上银行监管的法律,把监管、调整的范围扩大到传统银行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保险、证券、福利彩票等)领域避免因法律盲区而导致现实中的问题因缺少法律依据而得不到有效解决,同时也避免因不同领域的法律出现重合和冲突导致处理现实纠纷而出现混乱的困局 (三)完善网上银行外包业务监管法律 对于网上银行的外包业务,应考虑出台专门的法律制度,对第三方提供技术等支持的企业设立一定标准来提高选择服务外包企业的门槛将不达标准和缺少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企业拒之门外,避免第三方的服务外包企业的不当行为给银行和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此外,还应通过法律明确银行和第三方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约束第三方企业的行为,保障客户的信息、财产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张峰学.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模式的法律分析[J].法学,2012. [2]阮修春.浅析网络银行的风险与法律对策[J].银行分析,2008. [3]王夕予.浅谈我国网上银行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9.第二篇: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余额宝的法律监管研究论文 6100字 摘 要: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是目前包括我国在内的市场经济体的新兴业态,越来越多的金融产品创新发生,并且不断冲击着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和互联网社会。
以华尔街为代表的金融行业从业者不断地创造出适应于社会发展需要、投资者需求的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当世界进入到互联网时代之后,乘着互联网技术的东风,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可以泛指一切运用互联网技术、运用互联网虚拟社区来实现传统资金中介作用的行为就我国来说,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主要出现在以下领域:第一,支付方式;第二,金融产品;第三,产品销售渠道;第四,金融机构本身相比较传统金融行业来说,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发展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脚步;第二,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只多不少;第三,中国的金融市场化程度较低,互联网金融向纵深发展的动力不足而我国目前面临着传统金融监管效率不高,互联网金融监管盲点颇多的尴尬局面为此应当建立起以兼顾效率与公平、安全;兼顾市场与国家;兼顾金融因素与互联网因素;借鉴成熟监管经验;严守监管底线思维等原则,设置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具体规则余额宝——作为我国目前最新、最火热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其法律性质应当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基金余额宝改写了中国基金业的发展方向,改变了金融产品的销售方式和功能内容,并且给传统金融业注入互联网因素所以尽管余额宝还面临着货币基金的市场风险、互联网的安全风险等等一系列风险,但是我们还是应该要宽容、甚至扶持它的发展。
为此,应当设置适用于余额宝的存款保险制度;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金;选择备付金银行,计提风险准备金,并且同时需要加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本文除引言与结语外共分四章 第一章论述了金融创新和互联网之间的关系,主要论述了互联网成为了金融创新的一个加速器,互联网也是金融发展的一个全新领域通过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思维,金融创新可以独立于传统的金融行业发生主要论述了金融创新的概念和特点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参与的主体应当进行划分,主要区分为三类: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企业,从事互联网金融的金融企业以及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第二章论述了中国的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包括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模式归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以及监管的一般理论和国外经验本章节重点论述了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这些特征构成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特定对象 第三章论述了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体系,重点分析了我国目前的法律困境与制度障碍、现阶段金融监管现状,提出我国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的五大原则和具体机制设计 最后一个章以余额宝的发展现状和监管作为内容,主要考察了余额宝的发展历程和法律属性,通过对于余额宝创新能力的分析,结合上文论述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的具体构建,提出了余额宝的法律规制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创新 监管 法律规制 Abstract Internet of Finance is a new industry among the world including China. A large numberof financial products have occurred through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have begun to impactthe existing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and all the Internet community. Wall Street, therepresentative of the financial industry, constantly create these wide ranges of financialproducts for the demands of investors and improve the social development. When the worldgoes into the age of the Internet, the Internet of Finance flourishes. Internet of Finance meansevery action which can play the rol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y through Internet technology. InChina, there are four kinds of Internet of Finance: the method of payment; the financialproducts; product sales channels;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mselves. Compared totraditional financial industry, the risks of Internet of Finance lie in those fields: first, theregulatory can’t keep up with the pace of Internet of Finance; Second , the Internet of Financerisks are bigger than traditional ones; third, the development in China is slow. The country iscurrently facing the dilemma which means traditional financial regulatory is not so effective,and there is a vacuum of Internet of Finance regulatory. In order to end this situation, weshould build a regulatory system, based on the principles includ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safety, bottom line of thinking, etc. Yu E Bao, a money-market fund promoted by Alipay rewrites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o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