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审流程使用说明.doc

4页
  • 卖家[上传人]:ss****gk
  • 文档编号:209671227
  • 上传时间:2021-11-11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69.50KB
  • / 4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医疗机构注销登记审流程使用说明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核后, 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 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二) 《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政府令第7号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登记因故停业七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书 面报告,说明原因,办理批准手续;停业三I•日以上一年以内的,除 办理批准手续外,应当暂时交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停业超过 一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再度开业必须重新申请设 置审批三)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157 号第十条:医疗机构不按规定中请校验的,登记机关应当责令其在 20日内补办中请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中请补办校验手续的,登 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于 暂缓校验期满后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校验申请,由卫生行 政部门再次进行校验再次校验合格的,允许继续执业;再次校验不 合格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暂缓 校验期满后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再次校验中请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 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对经校验认定不具备相应 医疗服务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机关予以注销第二十五条 暂缓校验期内,暂缓校验的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违反规定擅口开展诊疗活动;发布医疗服务信息和广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号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 可的注销手续:(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 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 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 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二、 行使权力条件1、 在市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 构2、 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需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医疗机构申请注 销登记注册书》;县(市)、区签署初审意见。

      三)《医 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四)医疗机构公章三、 承办具体岗位鸡西市卫生局医政科四、 运行程序1、受理县(市)、区卫生局向市卫生局相关科室提交申请和 相关材料,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科员复查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 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5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 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2、审查与决定1)科员自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交副科长2)副科长复审后拟制医疗机 构注销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交科长审核3)科长复审后 签发医疗机构注销主审意见,申请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局长批准4)予以批准的,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下发注销医疗机构文件,公告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注销结果在鸡西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告7个工作日五、办理时限县(市)、区卫生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市卫生局 自受理申请后20天内办结(公告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六. 监督制约机制 执行《鸡西市卫生局关于执行规范权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执行《鸡西市卫生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举报:鸡西市卫生局纪检监察室 2314010举报信函:鸡冠区文化路76号,邮编158100邵景鸿。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