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浦东新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doc
7页浦东新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实施细则为加强浦东新区住宅修缮工程的建设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 意见》(沪府发〔2011〕1号)和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建设和交通 委员会《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办发[2011]60号),制 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区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的实施 及其建设管理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新区住宅修缮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新区 内住宅修缮工程的管理,并对住宅修缮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综合协调管理修缮工程所在地街道、镇受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负责本区域内的 住宅修缮工程的具体管理一、工程实施管理要求(一) 计划立项自筹资金实施住宅修缮工程的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业 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 会)向所在街道、镇申报,由街道、镇汇总后转报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 管部门)备案由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部门)出具备案证明,汇总 后转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 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员 会)向所在街道、镇申报,街道、镇征求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具 备实施条件后向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转报,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汇总转 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立项;享受区级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指房屋所有权人或者 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以委托所在地居民委 员会)向所在街道、镇申报,街道、镇征求项目所在地业主和居委会意见, 具备实施条件后向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部门申报立项,房管部门审核 后报计划部门批复,汇总后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拟申请市、新区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 会(房管部门)负责新区住宅修缮工程项目计划的编制,计划部门负责项目 计划的下达二) 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住宅修缮工程项目应选择具有相关工作业绩并拥有监理、造价等专业人 员的单位或者项目管理公司作为实施单位(如修缮项目所在街道、镇相关部 门或事业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作为实施单位;如不符合上述条件,应委托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作为实施单位)o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 目,由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委托相关街道、镇在征求工程项目所在地业主 和居委会意见后,由街道、镇选择实施单位,原则上街道、镇可选择1-2 个实施单位,并向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部门)书面报备;业主自筹 资金实施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或者委托街道、镇代为选择实施 单位由业主、物业公司、实施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确认住宅修缮 工程的修缮科目实施单位据此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查勘设计或者施工设计, 并编制修缮实施方案修缮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修缮科目(包括对消防 设施的修缮改造方案),工程概算,资金来源,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安全质 量等防护措施,工程周期等三) 修缮实施方案公示修缮实施方案经由街道、镇向实施范围内业主公示并征询意见后,报新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部门)审核。
修缮实施方案经实施范围内三分之 二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报建需动用维修资金的住宅修缮工程项 目,还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 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符合《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及相关程序和要求四) 修缮工程报建由实施单位填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并准备工程报建需提供的 有关材料,向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 续,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部门)审核后,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项目 编码和《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五) 合同备案和开工审核实施单位按照工程报建告知要求,完成施工单位等承发包手续,并签订 施工(包括分包)和监理等合同在实施开工前,填报住宅修缮工程开工审 核单并附街道、镇确认的住宅修缮工程消防预案,向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办理施工、监理等合同备案和开工审核申报手续,新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部门)负责审核需要进行房屋安全、质量等检测的,实施单位应当委托房屋质量检测单 位进行检测,并将检测报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住宅修缮工程及 相关防护措施等存在潜在安全和质量风险的,其工程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由 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评审。
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由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 部门)完成开工审核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进行复查其他项目,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抽查六) 竣工备案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在住宅修缮工程实施 中,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在住宅修缮工程结束,以及施工单位 完成验收自评,监理单位完成复验评定,物业公司和业主完成验收移交接管, 实施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物业公司、业主、居委会、 居民代表和相关管理部门等共同完成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后,实施单位向新区 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由新区建 设和交通委员会(房管部门)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进行复查;其他项目, 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组织抽查七) 审价决算住宅修缮工程应当委托专业审价审计单位进行工程审价和财务决算审 计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的审价审计单位由市建设交通委会 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派,实施单位将审价审计报告报新区建设和交通 委员会汇总后,上报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汇总 后报送市建设交通委。
区财力补贴占总投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住宅修缮工程 项目的审价审计单位由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指派,实施单位将审价审计报 告报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享受市财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的审价审 计单位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指派二、工程建设管理要求(一) 工程承发包住宅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 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财 力补贴的住宅修缮工程,均应实施公开招投标二) 工程监理住宅修缮工程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监理单位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实施单位应当 与受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将合同报新区建设和交通委 员会(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备案住宅修缮工程的监理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 关监理收费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向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定期报 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施工现场的监理责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 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对 工程现场中的各类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对安全 质量隐患和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或者整改,并书面告知实施单位;制 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监理单位未履行对安全质量隐患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的,由有关方 面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三) 工程合同住宅修缮工程承发包双方应签订承发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实施单位应 向工程所在地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备案;需要实施 项目分包的,应向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市场管理部门)办理分包合 同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市场管部门)将定期开展检查,发现与合 同备案信息不相符的住宅修缮工程项目,责令施工单位停工并按照规定重新 办理备案手续,并将处罚信息录入企业诚信手册,作为企业参与其他住宅修 缮工程施工招投标时的依据之一四) 工程材料住宅修缮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本市地 方标准鼓励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应用于住宅修缮工程,严禁 使用列入国家、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禁限目录的材料施工单位应对进场材料 进行报验,监理单位应对报验材料进行进场检验签证,需要复试的应见证取 样复试,复试合格后方可使用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对辖区范围内的住宅 修缮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将定期进行现场抽样,委托专业单位出具检测报 告。
对存在不合格或者假冒伪劣材料的,除要求整改外,还将依据相关规定, 对实施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供应商等予以处罚五) 工程质量住宅修缮工程实行“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勘察 设计等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现场服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管理的各项制度,保证 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标准,按照《房屋修缮工程技术规程》和国家、本市 有关工程技术规范执行六) 工程安全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 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 对工地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各类违章行为发现安全生产 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实施单位、街镇及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程质量安 全监督部门)报告施工单位应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按 照施工方案、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认真落实通过监理等审查的 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存在危险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制 定专项施工方案,确保施工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经过专业的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 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街道、镇应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应明确牵头部门,有效整合街镇市政、 规建、城管、安监、房办等部门力量,落实专人具体负责辖区内住宅修缮工 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与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新区建交委(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重点做好工程重要节点巡查、工 程材料检查、工程建设随即抽查等工作一经发现问题,应责令立即停工, 待问题整改完毕后,方可继续施工七) 消防安全住宅修缮工程执行《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 格动火制度,设置消防分区,并接受消防部门的管理对消防部门提出的问 题和隐患,应认真整改八) 文明施工住宅修缮工程执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 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应结合工地现场的实际情况, 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便民措施、小区安全巡逻值班制度、材料统一堆 放、施工或者危险区域的警示标志、减少施工扰民行为、加强工地宿舍管理 等,制定文明施工的措施和应急预案三、群众工作要求(一) 体现居民群众意愿住宅修缮工程实施前,街道、镇要充分体现居民群众的意愿实施单位 在编制和公示修缮实施方案时,应认真听取业主和居民意见,不断优化方案。
二) 鼓励居民群众参与住宅修缮工程实施中,要充分依靠居民群众街道、镇应组织居委会、 社区等细化工作措施,取得居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并做好在住宅修 缮工程中各类居民群众矛盾的化解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工作实施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便民、利民、少扰民”的 原则实施单位应建立“十公开制度”,并在住宅修缮工程现场设置公告栏, 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十公开制度”内容为:居民意见征询结果公开,修 缮科目和内容公开,施工队伍公开,监理和设计单位公开,主要材料公开, 施工周期公开,文明施工相关措施公开,现场接待和投诉及地址公开, 竣工验收移交结果公开,工程决算结果公开三)加强居民群众后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