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文所文化艺术产品交易规则(暂行).pdf
13页1 华文所 文 化 艺术 产 品交 易 规则 ( 暂行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市场参与 人 ...................................... 4 第三章 标的产品 的保管、 监管与 保 险 ...................... 6 第四章 产品发行 ........................................ 7 第五章 产品的交 易 .................................... 9 第六章 登记结算 ....................................... 10 第七章 产品终止 ....................................... 10 第八章 信息披露 ....................................... 12 第九章 争议处理 ....................................... 13 第十章 附则 ........................................... 13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维护 华 人文化 产 权交易 中 心有限公 司 (以 下简 称 “ 华 文所 ” ) 文化艺 术 资产收益 权类产 品 交易平台 的正常 秩 序, 保障 交易 各方的合 法权 益, 华文所根 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民法 通 则》 、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物权 法 》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 法》 、 《中华人民 共和 国电子签 名法》 、 《 国务院办 公厅关 于 清理整顿 各类交 易 场所的实 施 意见》 (国办 发 〔2012 〕37 号, 以下称 国办发 37 号文件) 等相关法 律法规、 规章及 相 关政策制 定本暂 行 规则(以 下简称 本 规则)。
第 二 条 华 文 所 系为交易各方提供公 平、公正、公开服务 的 第 四方 交易 服务平台 ,以依法 合规、 诚 实信用为 经营原 则 第三条 本 规 则 所 指 的 文 化 艺 术 资 产 收 益 权 类 产 品( 以下简称 “ 产品”) 是指发 行方 将其拥 有合法 所有 权或者 处分权 的、 且可 以产 生现金流 的文化 类 产品的收 益权, 严 格按照 华 文所 要 求 , 将其设计 为 符合国家 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范性 文件或地 方法规、 规章、 规范 性 文件相关 规定的 , 且在 华文 所 进行 发 行、交易 、退出 的 交易产品 第四条 本 规则所 称文化类 资产, 包 括但不限 于下列 资 产: (一)书 画、雕 塑 、工艺美 术品、 玉 器珠宝、 陶瓷等 ; (二)演 出、旅 游 、会展、 影视、 动 漫、广告 、出版 、 设计等; (三)上 述资产派 生的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信托受 益权等各 种权益 3 第五条 产 品通过 以下方式 实现收 益 : (一)标 的产品 产 生的孳息 ; (二)运 作、运 营 标的产品 产生的 收 益; (三)处 置标的 产 品或抵押 物(或 质 押物)获 得的价 款 ; (四)因 标的产品 或抵押物 (或质押 物)损毁 或灭失获 得的保险 金或赔偿 金; (五)基 于标的 产 品而产生 的其他 权 益。
第 六 条 参与 华 文 所 产 品 交 易 的 市 场 参 与 人 均 应 成 为 华 文 所 会 员, 市场参 与人员 主要包括 发行方、 交易用户、 保管方 、 监管方、 担 保方以及 提供诸 如 鉴定、 评 估等中 介 服务的第 三方 所 有会员, 都必 须遵守本 规则及 华 文所 其他 规定 第 七 条 在 华 文 所 平台发行的产品必 须严格按照华文所的规定 完成标的 产品及 抵 押物(或 质押物 ) 的保管、 监管及 保 险手续 第 八 条 华 文 所 产 品 的 发 行 采 取 核 准 制 , 即 拟 发 行 产 品 必 须 经 过 华文所 审核同 意 第 九 条 华 文 所 交 易 平 台 是 电 子 化 的 网 上 交 易 平 台 会 员 通 过 登陆 华文 所 官网 参 与产品交 易 第 十 条 华 文 所 对 通 过 华文所交 易 平 台 进 行 产 品 交 易 的 会 员 收 取佣金、 服务费 或 其他相关 费用 4 第 十 一 条 华文所 对 会 员 持 有 的 产 品 进 行 登 记 华 文 所 指定的 银行负责 会员资 金 的存管。
第 十 二 条 产 品 终 止 后 , 产 品 相 关 方 应 按 照 约 定 或 华 文 所 规定 完成产品 的退出 第 十 三 条 产 品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在 产 品 发 行 、 交 易 、 终 止 过 程中及时 、准确 、 完整地向 华文所 及 会员披露 产品相 关 信息 第十四 条 产品 不 承诺保本 和最低 收 益, 具有 一定的 投 资风险 , 适合风险 识别、 评 估、 承受 能力较 强 的合格投 资者 交 易用户的 认购 本金可能 因市场 变 动而蒙受 重大损 失 , 交易用户 应充分 认识 《 华人 文 化 产权交 易中心 有 限公司风 险提示 书》 所列举的 投资风 险, 谨慎投资 第二章 市场参与人 第一节 发行方 第十五 条 发行方 是指符 合 华文所 发 行方条 件 并在 华文 所 注册 为 综合会 员 的自 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发行方 有权以 符合 华文 所 要 求的产品 为标的 , 向 华文所 申请发 行 产品 第十六条 符 合下列条 件的自 然 人、 法人或 其他组 织, 经 华文 所 审核后可 成为华文所 发行方 : 5 (一) 年满 18 周岁并具有 完全民事 行为能 力 的自然人 、 以及 依法 设立并有 效存续 的 法人或其 他组织 ; (二)接 受并遵 守 华文所的 各项管 理 制度及文 件规定 ; (三)自 然人应具 备文化艺 术收益权 业务相关 的专业知 识,法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应 拥 有 独 立 的 经 营 场 所 和 开 展 文 化 艺 术 收 益 权 业 务 所 需 的专业人 员; (四)华 文所 规 定 的其他条 件。
第十七 条 发行方 作为综合 会员自 然 具有交易 用户资 格 第 十 八 条 发 行 方 在 产 品 发 行 及 存 续 过 程 中 须 完 整 披 露 标 的 产 品的有关 信息 第二节 交易用户 第 十 九 条 交 易 用 户 是 指 符 合 下 列 条 件 , 并 在 华文所 成 功 开 户 注册为普 通会员 的 自然人 : (一) 年满 18 周岁 并具有完 全民事 行 为能力的 自然人 、 以 及依法 设立并有 效存续 的 法人或其 他组织 ; (二)接 受并遵 守 华文所的 各项管 理 制度及文 件规定 第二十 条 自然人 申请成为 华文所 普 通会员 须 在网上 办 理开 户 第二十 一条 交易 用户应认 真阅读 并 接受 华文 所 各项 规 定,签 6 署相关协 议 交 易用 户应充分 了解产 品 的实际状 况以及 产 品相关的 市 场信息, 对自身 的 交易行为 负责, 并 承担由此 带来的 投 资风险 第二十 二条 交易 用户授权 华文所 行 使下列权 利: (一)授 权 华文所 与发行方 或其担 保 方等市场 参与方签 订产品相 关合同; (二)授 权 华文 所 行使处置 标的产品 及发行方 或其担保 方的抵押 物(或质 押物) 的 权利; (三)将 处置标的 产品、抵 押物(或 质押物) 所得、标 的产品的 理赔金或 其他收 益 通过 华文 所 开立 的 专门交易 账户进 行 分配。
第三章 标的产品的保管 、监管与保险 第 二 十 三 条 华 文 所 产 品 发 行 前 , 标 的 产 品 必 须 依 照 规 定 或 者 约定履行 保管及 监 管手续, 抵押物 ( 或质押物 ) 必须 按 法律及 华 文所 规定办理 抵质押 手 续 标的 产品或 抵 押物 (或 质押物 ) 的监管方 或保 管方,必 须为华文所 或华文 所 指定 的 机构 第 二 十 四 条 需 要 就 标 的 产 品 或 抵 押 物 ( 或 质 押 物 ) 办 理 保 险 的, 由发行 方进行 投保 , 受益 人需为 华文所 发 生保险 事故的, 保 险 机构赔付 后,发 行 方应将赔 偿款交 由 华文所支 付给相 应 市场参与 人 7 第四章 产品发行 第 二 十 五 条 产品发行是指发行方将 经华文所核 准 的 产 品 通 过 华文所 交 易平台 发行 的行为 第 二 十 六 条 发 行 方 向 华文所 提 交 的 产 品 发 行 申 请 经 华 文 所 专 家委员会 审核同 意 后, 标的产 品方可 进行发行, 具体发 行时间及 内容 以 华文所 公告为 准 第 二 十 七 条 专 家 委 员 会 由 华 文 所 聘 请 的 金 融 、 法 律 、 标 的 产 品相关领 域的3 至5 位专家组成 , 负责 对发行方 的产品 发 行申请进 行 审核。
第二十 八条 发行 公告应包 括以下 内 容: (一)产 品发行 成 功的条件 ; (二) 产品的 基本 信息, 包括但 不限 于发行价 格、 发行 份额数量 、 交易期限 等; (三)发 行方发 行 所得资金 的存管 银 行; (四)对 产品发 行 及运作进 行 监管 的 第 三方监 管机构 ; (五)产 品退出 机 制与信用 增级机 制 ; (六)其 他 华文 所 要求的内 容 第二十 九条 产品 退出机制 包括: (一)发 行方按 照 约定溢价 回购产 品 ; (二)华 文所 处 置 标的产品 或采取 其 他措施完 成产品 退 出 8 第 三 十 条 华文所有权根据产品情况 要求发行方提供以 下一种 或几种信 用增级 措 施: (一)对 产品进 行 多层级结 构化设 计 ,提高产 品抗风 险 能力; (二)规 定发行方 或其担保 方的差额 补足义务 发行方 或其担保 方 账 户 中 的 资 金 不 能 按 照 约 定 的 时 间 及 金 额 支 付 产 品 费 用 或 交 易 用 户收益时 ,发行 方 或其担保 方须承 担 差额补足 义务; (三)要 求发行 方 或其担保 方为产 品 提供抵押 物(或 质 押物); (四)要 求发行 方 提供担保 方,并 由 担保方履 行担保 义 务。
启动信用 增级措施 所产生收 益的分配 顺序,按 照产品正 常终止时 的分配顺 序进行 分 配 第 三 十 一 条 处 置 产 品 或 相 关 抵 押 物 ( 或 质 押 物 ) 的 费 用 包 括 但不限于 : (一)产 品及抵 押 物(或质 押物) 处 置期间产 生的保 管 费; (二)处 置产品或 相关抵押 物(或质 押物) 产 生的诉讼 费、律师 费; (三)处 置产品 或 相关抵押 物(或 质 押物)产 生的税 费 上述费用 由发行 方 承担 第三十 二条 产品 发行采用 先到先 得 的认购原 则 第 三 十 三 条 若 发 行 失 败 , 发行方 将 认 购 本 金 全 额 无 息 退 还 给 认购交易 用户 9 第五章 产品的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 定 第 三 十 四 条 交 易 用 户 通 过 登 陆 华 文 所 官 网 或 交 易 平 台 参 与 产 品的认购 和交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