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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模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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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乱石****奔波...
  • 文档编号:355384262
  • 上传时间: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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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三章 种类与适用范围第四章 准入与退出第五章 设计与刻制第六章 颁发与启用第七章 使用与保管第八章 停用、作废与销毁第九章 检查监督第十章 附 则ﻬ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营业网点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有效防范操作风险,依据有关《****银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238号)拟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柜面业务专用章是指各营业网点办理柜面业务过程中,为确认并表明柜面业务交易的合法有效或处理状态,在业务凭证、票据、函件、证实书、申请书以及其他柜面业务交易资料文件资料上加盖的印章第三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有效监控”的原则统一管理”指营运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柜面业务专用章,组织拟定有关管理规定分级负责”指*分行、二级分支行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柜面业务专用章进行多层级管理分行营业部对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依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层级管理有效监控”指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须满足不相容岗位的监控要求,定责到人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辖内各级机构(含私人银行、财富中心、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等)。

      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分行营运管理部的职责*分行营运管理部是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依照总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办法归口管理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拟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规格标准、适用范围和使用规范二)负责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华东三*一*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除外,下同)的刻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三)负责审批*分行有关业务部门提交的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四)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第六条 *分行有关业务部门的职责(一)参加拟定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规定 (二)负责提出辖内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样式规格、适用范围和种类增减等方面的申请,报营运管理部审批负责依照监管部门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三)协助配合履行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四)资金结算业务部除履行上述职责外,同时负责组织汇票专用章、华东三*一*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的刻制、颁发工作第七条 *分行营业部、二级分支行营运管理部门的职责*分行营业部、二级分支行营运管理部门是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授权范围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

      分行营业部负责辖内*支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颁发、更换、收缴、保管与销毁等工作二)组织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督导检查工作第八条  二级分支行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协助配合营运管理部门履行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督导、检查工作第九条 各级行办公室负责对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进行指导,并参加监督辖内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销毁工作第十条  各级行安全保卫部负责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安全防护管理和销毁过程的安全保卫工作第十一条  营业网点的职责(一)负责按总、分行有关制度要求使用和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加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管理和检查二)负责提出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刻制申请,及时上缴未启用、停用、作废及损毁待销毁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三)负责及时上报柜面业务专用章使用和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私人银行、财富中心、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的管理职责比照营业网点执行第三章 种类与适用范围第十二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分为两类:总行统一规范管理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除此以外的柜面业务专用章为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第十三条 全行性柜面业务专用章包括:业务专用章、票据受理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票据清算专用章、汇票专用章、华东三*一*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假币鉴定专用章和“假币”印章。

      (一)业务专用章:用于签发储蓄存单、存折等重要单证;确认已记账或处理完毕的转账、现金业务的票据、凭证等;营业网点柜面向客户出具的对账流水清单、利息结计、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入账回单等各种业务回单;单位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有关资料文件资料,个人客户见证开户、保管箱、挂失等业务办理时的申请书、证实书、通知书;柜面打印的个人贷款结清证明;其他需要加盖业务专用章的通知、确认、证明和内部交易资料文件资料等二)票据受理专用章:用于受理客户提交本行或非本行票据时,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各种凭证回单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三)结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提示付款;发出、收到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结算凭证;发出信汇结算凭证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等四)票据清算专用章:用于办理票据交换,提出收、付款凭证五)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全国银行汇票和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商业汇票转贴现和再贴现时的背书等六)华东三*一*汇票专用章:用于签发华东三*一*银行汇票七)本票专用章:用于签发银行本票八)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用于在对外出具的单位客户资金证明文本上盖章九)上门服务专用章:用于上门服务业务十)外币代兑专用章:供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十一)假币鉴定专用章:用于鉴定货币真伪十二)“假币”印章:用于收缴假币第十四条 区域性柜面业务专用章包括: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证券保证金存管业务专用章、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一)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用于审核携带外汇出境业务二)证券保证金存管业务专用章:用于办理证券B股存管业务三)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用于同城票据交换业务,提出收、付款凭证第十五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使用应遵循本《实施细则》规定的适用范围,不得超范围使用第四章  准入与退出第十六条  新增柜面业务专用章种类原则上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一)新增业务或产品,现有柜面业务专用章无可复用 (二)监管部门要求必须新设的柜面业务专用章第十七条 在我行区域内使用的柜面业务专用章,其种类新增、适用范围和样式规格等变更必须经*分行营运管理部准入审批,由*分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OA资料文件形式向*分行营运管理部提出申请第十八条 因业务变化或系统升级等因素,现有区域内柜面业务专用章不再使用的,*分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于有关业务更新或系统升级后1个月内向*分行营运管理部提出退出申请第五章 设计与刻制第十九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设计及使用规范遵循总行统一规定。

      本地人民银行等外部监管部门和本地政府有关部门对关于印章另有规定的,应遵循其规定第二十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实行总行和*分行两级管理一)汇票专用章由总行结算与现金管理部门负责刻制和颁发二)上门服务专用章、外币代兑专用章、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由*分行营运管理部负责刻制和颁发三)华东三*一*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由*分行资金结算业务部负责向人民银行申请刻制、颁发四)其它柜面业务专用章由*分行授权*分行营业部、二级分支行按总行或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字体和材质组织刻制和颁发,*分行营业部、二级分支行将刻制好的印章名称、数量按季报送*分行营运管理部备案二级分支行(不含)以下机构不得自行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二级分支行(不含)以下机构需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时,应按规定逐级报上级行柜面业务专用章管理部门组织刻制第二十一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须到公安部门许可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厂家刻制刻制厂家必须保密设备好、技术力量强、内部管理严,刻制印章时应与厂家签订协议,详尽规定印章刻制质量、价格和保密要求等,明确责权第二十二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按营业网点刻制柜面业务专用章上需要刻制网点名称的,刻制的网点名称必须与《金融许可证》中记载的名称一致。

      私人银行、财富中心、后台业务集中处理机构等若无单独金融许可证,其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刻制的机构名称必须与挂靠行或所在行营业执照中记载的名称一致汇票专用章和本票专用章的机构名称遵循专门规定第二十三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上如需加刻英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需在汉字字样下方对应刻制因字数较多,需刻制两排的,字体可适当缩小;字数较少的,可刻制为一排,字体和字体间距可适当放大第二十四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数量的规定:(一)业务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二)票据受理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三)结算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四)票据清算专用章为每个参加票据交换的网点刻制1枚,人行按交换场次对票据清算专用章的样式有所区别的,从其规格刻制1枚五)汇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全国银行汇票的网点刻制1枚六)华东三*一*汇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华东三*一*银行汇票的网点刻制1枚七)本票专用章为每个有权签发银行本票的网点刻制1枚八)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为每个经办单位客户资金证明业务的网点刻制1枚九)上门服务专用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十)外币代兑专用章为每个与我行签约的外币代兑机构刻制1枚。

       (十一)假币鉴定专用章为每个具备货币真伪鉴定资格/资质的网点刻制1枚十二)“假币”印章可依据有关网点使用情形刻制多枚十三)携带外汇出境专用章为每个审核携带外汇出境业务的网点刻制1枚十四)证券保证金存管业务专用章可依据有关开办证券B股存管业务的网点使用情形刻制1枚十五)同城票据交换专用章为每个参加票据交换的网点刻制1枚第二十五条 同一网点刻制多枚同一种柜面业务专用章的,须从“1”开始顺序编排号码,以贯彻责任若某种柜面业务专用章只刻制1枚并且没有编号,后因印章丢失而补刻或业务发展而增刻的,印章编号从“2”开始编排第二十六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由于丢失而补刻的,补刻印章的序号应顺次编列,原印章号码作废第二十七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损毁需要重新更换时,原印章编号可重复使用第二十八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中间需带有活动日期的,应每天更换使用活动日期可使用转轮字或活动铅字两种第二十九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刻制履行并验收合格后,制发部门应登记“****银行印章及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并预留印模存档备案第六章 颁发与启用第三十条 各级行应严格印章领用、颁发管理,履行审批、登记、交接手续,印章运送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柜面业务专用章领用时,应双人办理经办人员须出具单位介绍信(需注明领用人身份证名称及号码)和领用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验无误后,办理印章的交接手续柜面业务专用章的运送应实行专车运送,双人办理第三十一条  营业网点在柜面业务专用章收妥无误后,在启用前由营运主管在“****银行印章及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上留存印模柜面业务专用章启用前由营运主管和一名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保管并登记其中营业网点收妥当天未启用的,应由营运主管和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封存入库或保险柜保管营业网点保管未启用柜面业务专用章的最长期限为一个月柜面业务专用章启用时由营运主管和指定的柜面人员双人向使用保管人办理启用交接手续第七章 使用与保管第三十二条 柜面业务专用章作为重要物饰管理使用、保管柜面业务专用章的各级机构必须建立“****银行印章及重要物饰保管使用登记簿”并在登记簿上留存印章印模凡印章的颁发、领取、启用、交接、停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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