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x
5页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本钱监审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 X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本钱监审行 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 ##国价格 法》、《政府制定价格本钱监审方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 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实 施定价本钱监审的行为第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本钱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 〔一〕合法性原那么不符合《中华人民 ##国会计法》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以与国务院明令不得收取的 费用,不能计入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本钱〔二〕权责发生制原那么但凡本期本钱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 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本钱;但凡不属于本期本钱应负担的费用, 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本钱〔三〕相关性原那么凡与客运出租汽车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 用,一律不能计入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本钱〔四〕合理性原那么影响定价本钱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 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第四条 客运出租汽车定价本钱,必须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 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与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 原始凭证与账册为根底,做到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正式营业的, 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根底第五条 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审要求 提交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出租汽车产权属于个人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本钱调查机构 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调查测算其平均经营本钱第六条 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本钱由直接本钱和间接本钱两局部构 成第七条 直接本钱是指在出租汽车运营中实际发生的与车辆直接 相关的各项支出,包括车辆折旧费、行车燃料费、车辆保险费、修理 费、轮胎消消耗、车辆规费和其他费用〔一〕车辆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出租汽车折旧金额〔二〕行车燃料费:指出租汽车行驶时消耗的汽油、天然气等燃 料的费用〔三〕车辆保险费:按投保强制三者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 司乘险等四种根本保险的保费〔四〕修理费是指为维持或恢复出租汽车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 力和寿命,确保正常运行需要支出的费用,包括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 修理费〔五〕轮胎消消耗是指出租汽车正常运营中更换轮胎的费用〔六〕车辆规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合法收取的与出租 汽车有关的养路费、车辆安全检验费、计价器检测费等各项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出租汽车日常运行中发生的存车费、车船使 用税以与驾驶证审验费等其他支出第八条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两局部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出租汽车运营而发生的除第七条所列 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出租汽车运营权属于企业的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福利 费、社会保障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运营权使 用费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租赁费、差旅费、维修费、交通 费、会议费等其他管理费支出;出租汽车运营权属于个人的管理费是指除第七条所列各项费用以 外的驾驶员社会保障费、运营权使用费摊销、购车贷款利息分摊、驾 驶员协会会费、出租汽车行业协会会费等费用以与上缴挂靠公司的管 理费中扣除代缴费用后的余额财务费用是指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为开展出租汽车业务筹集资金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车贷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 构手续费以与筹资发生的等其他费用第九条出租汽车运营本钱相关项目按本方法第十条至第二十五条 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第十条 出租汽车单车运营本钱按照一车不超过两名驾驶员的标 准核定第十一条 出租汽车折旧年限最低为 5 年,最高为 8 年,具体折 旧年限由各地按照车型、年实际行驶里程等因素综合确定。
出租汽车 价值按车辆总价计算,车辆总价包括购车款、车辆购置费附加税和计 价器、顶灯总成、防劫装置、证照费、GPS等相关附件以与安装费等; 残值率由各地根据折旧年限和相关因素在 3-5%的 X 围内确定第十二条 车贷利息年分摊额按照实际应偿付的出租汽车贷款利 息总额除以车辆折旧年限计算其中,贷款额超过车价50%,按车价的50%核定;贷款利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的,按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核定第十三条 车辆保险费按照当地保险公司强制责任险、第三者责 任险、车损险、司乘险等四种根本保险的平均保费水平确定第十四 条修理费中,大修理费按照折旧年限内合理大修理次数和当地大修理 费平均水平确定;日常维护修理费据实确定第十五条 车辆规费原那么上据实核定,但法律法规与国务院有 关文件明令不得收取的费用不得计入第十六条 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 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社会保障费计 提基数按照当地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计提比例 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执行;当地规定的计提比例为区间值的,按其平 均值确定第十七条行车燃料费根据当地道路、交通、地理特征等客观因素 据实确定,但各车型平均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发布 的百公里轿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的10%,超过局部应扣减。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运营企业管理人员工资水平按照当地城镇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管理人员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计 提比例分别为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1.5%第十九条 业务招待费是指出租汽车运营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 需要而支付的费用在以下限额内据实计算计入管理费用主营业务 收入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5% 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局部的 3%;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局部 的2%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不超过该局部的此第二十条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那 么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 X 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第二十一条公司管理费扣出人员支出和业务招待费后的余额,按 照不超过直接本钱的 10%核定第二十二条 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包括性质一样的兼并 重组费、经营权受让金等〕,原那么上不能计入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本钱 但 2004 年 11 月 12 日之前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并规定经 营期限的,运营权使用费按政府公开拍卖价格或统一规定的标准计算, 并按经营年限分摊;未规定经营期限的,一律按照 30 年分摊。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单位载客公里运营定价本钱按照审核后的 运营总本钱除以平均载客里程数确定;每单位载客车次运营定价本钱 按照审核后的运营总本钱除以平均载客次数确定第二十四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数量众多的,本钱调查机构可以按 照运营模式、运营规模、车型等分类选择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 者作为调查样本进展调查审核,并在各调查样本平均数值根底上,按 照本方法规定方法对有关费用进展测算调整,核定出租汽车运营定价 本钱第二十五条 出租汽车运营公司向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的承包费 〔管理费〕中所包含费用项目的合理水平,可以按照本方法规定进展 核定第二十六条 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国家开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