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兰州理工大学人才引进实施意见.doc
5页1 -附件:兰州理工大学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学校二次党代会精神和学校深化改革的意见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快人事制度改革,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加强不同层次人才引进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特制订本实施意见本意见适用于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职称为副高及以上层次的专业技术人员、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管理和教辅人员的引进一、人才引进方式人才引进需在核定编制范围内进行,不允许超编制引进二层次及以上人才可以突破本部门的编制限额进行引进一)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指我校拟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或职称为副高及以上层次来我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1.优秀博士、正高职及以上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以解决事业编制,兑现安家费、科研启动费的方式进行;三层次以上人才引进在现有政策基础上采取一人一议的方式,根据业绩水平确定待遇条件;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且有较强工程实践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解决事业编制这- 2 -些人员纳入省人社厅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范围,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时间节点和相关规定执行2.一般博士、非急需紧缺专业硕士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引进,暂时不解决事业编制,采取聘用方法,按照人事代理的方式进行。
引进人员以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管理,聘期三年二)管理及教辅人员管理及教辅人员指我校拟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将在学校管理服务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1.管理及教辅人员引进岗位包括机关、学院、教辅部门的管理人员、学生工作员、实验室人员等2.引进的硕士及以上学历管理及教辅人员,暂时不解决事业编制,按照人事代理的方式进行,引进人员以劳动合同方式进行管理,聘期三年三)专业及岗位的分类认定部分专业技术岗位、部分管理及教辅岗位根据学校岗位设置规划长期实行聘用制急需紧缺专业、实行长期聘用制的岗位的认定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 11 月通过校长办公会确定二、人才引进程序1.学校成立招考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全校的招考工作2.学校根据省上的招考政策,分别制定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招考实施计划和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实施计划,包括招考(聘)条- 3 -件、报名、审核、笔试、面试、考核等细则及流程,组织面试专家组,按照规则和流程进行统一招考(聘)3.专业技术人员招考计划由基层教学组织提出,学院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人事处管理及教辅人员招聘计划由部门处务会讨论通过并在部门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经主管校领导审定签字,报送学校人事处。
人事处汇总全校招考(聘)计划,核定编制情况及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事业编制人员招考计划,上报教育厅和人社厅,由人社厅按照省上时间节点统一公布非事业编制人员的招聘计划、报名时间、招考规则等由学校每年 12 月份进行公布,并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三、引进人才的薪资待遇及福利(一)学校引进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学校具体政策兑现薪资待遇及福利二)学校引进的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提供以下薪资福利待遇1.基本工资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与正式在编人员按照同岗同酬同条件兑现2.岗贴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与正式在编人员按照同岗同酬同条件兑现 4 -3.五险一金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缴纳五险一金4.住房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予以解决单身宿舍,不纳入学校住房分配序列5.子女入学实行人事代理人员与正式在编人员同条件执行6.实行人事代理人员无科研启动费、安家费7.其他福利待遇按照学校政策与相关规定执行四、引进人才的考核(一)引进的事业编制人员按照学校统一政策进行考核二)引进的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考核1.考核类型非事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中期考核、期满考核。
年度考核由各二级用人单位根据学校的考核细则自行组织,并于每年 12 月中旬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中期考核、期满考核由学校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专家制定考核办法分别进行考核2.考核结果的确定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学校每年根据学校事业发展实际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的人数及比例,根据考核结果排名由高到低依次确定3.考核结果兑现部分管理及教辅岗位始终坚持聘用制,按照人事代理的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部分管理及教辅岗位人- 5 -员按照考核结果兑现编制待遇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度解聘,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继续履行聘用合同;中期考核不合格者,从考核结果确定后的次月解聘,考核合格及以上者继续履行聘用合同;期满考核不合格者,从考核结果确定后的次月解聘;考核合格者,可根据工作需要续签劳动合同;聘期期满后考核优秀者,专业技术岗位、部分管理及教辅岗位人员在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政策范围内,按照甘肃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考政策和程序通过招考进入事业编制,聘用期间的工龄、校龄均连续计算4.根据学校岗位设置规划需要解决事业编制的部分管理及教辅岗位由校长办公会根据当年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五、以上实施意见自 2015 年 1 月起实施。
六、本实施意见由兰州理工大学人事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