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修读第二学位与副修专业管理细则.doc
4页南京师范大学文件宁师教〔2012〕3号关于下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修读第二学位与副修专业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学院、各部门: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中央关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要求,满足国家和社会对创新人才的迫切需要,探索新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拔尖创新人才,进一步推进我校本科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南京师范大学关于修订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若干意见》(宁师大〔2011﹞15号)精神,特制定《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修读第二学位与副修专业管理细则(试行)》该细则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下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南京师范大学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主题词:学生 第二学位△ 副修△ 通知 南京师范大学 2012年1月16日印发南京师范大学学生修读第二学位与副修专业管理细则(试行)为贯彻“宽口径、厚基础、展个性、重创新”的本科人才培养指导思想,彰显人才培养的开放性,在学生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进一步发挥学生潜能,拓展学生知识结构,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增强学生对社会多种需求的适应性,学校决定实施学生修读第二学位与副修专业制度,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申请条件第一条 凡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学有余力者均可申请修读副修专业取得副修专业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该专业第二学位课程第二条 学生申请修读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原则上需跨一级学科修读二、申请程序 第三条 申请修读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修读第二学位、副修专业申请表》,由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能取得某专业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修读资格 第四条 申请修读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的学生,必须在申请学期第12周提交修读申请,并在后续每个学期第15周办理下学期的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课程的选课手续,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五条 取得修读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修读资格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第16周内办理选课、缴费手续三、教学要求第六条 开设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的学院负责制订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第七条 开设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的学院可根据每学期申请修读学生人数选择单独编班或插班听课两种教学方式单独编班的课程一般应安排在晚上、周末或假期四、教学管理第八条 开设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的学院需在每学期第10周登陆教务管理系统填报下一学期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开设课程可接受修读学生人数,经教务处审批后发布,供学生网上选课。
第九条 修读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的学生的注册、选课和成绩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专业课程开设由专业所在学院负责第十条 为保证学习质量,修读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的学生每学期申请修读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的课程不得超过12个学分第十一条 学生修读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课程考试不及格,需参加补考或重修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学分数累计达到10个(含)学分以上者,取消其修读资格第十二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修完课程且愿意继续修读的,可在弹性学制允许的年限内继续修读该专业,修读合格后可获得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证书第十三条 毕业后仍继续修读辅修课程的学生,其选课、成绩管理等工作均由教务处负责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第二学位或副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与主修专业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五、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已缴纳过主修专业专业学费再修读副修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按其修读的学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第十六条 修读第二学位、副修专业课程的学分学费于选课选定后单独缴纳六、结业审查第十七条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基础上,选修满第二学位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不少于50个学分),成绩合格,准予第二学位结业,可授予第二学位证书(授予第二学位证书者收回副修专业证书)。
学生在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基础上,选修满副修专业课程规定学分(不少于30个学分),成绩合格,准予副修专业结业,并发给副修专业证书学生在完成主修专业规定学分,选修副修专业课程(不满30个学分),成绩合格,发给副修课程证书第十八条 本细则适用于其他高校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涉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