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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法理学研究———以死刑的威慑为视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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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的法理学研究———以死刑的威慑为视域简要:[摘 要] 在哲学理论的对照下,制度是具体实践的表达; 而在固定的制度本身的对照下,实践又是一种更为具体的特殊个案的表达在社会公众的根本观念之中,死刑无疑是最具威慑力的   [摘 要] 在哲学理论的对照下,制度是具体实践的表达; 而在固定的制度本身的对照下,实践又是一种更为具体的特殊个案的表达在社会公众的根本观念之中,死刑无疑是最具威慑力的刑罚,在此种威慑力的震慑作用下,可以有效地到达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目的进入到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死刑的威慑力有效说却遭受到了严厉的抨击,死刑的存在对于法而言是良或恶在学界也展开了剧烈的探讨,对此可以死刑威慑力为视域探讨死刑如何具备正当性与合理性一是死刑威慑力的辩考; 二是死刑威慑与死刑的作用; 三是对死刑制度的 “正当性〞反思具体而言,死刑的威慑力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其分别作用于立法与司法,死刑的存在仍然具备其他刑罚不具备的威慑力与深厚的人伦价值根底,其存在符合法本身所应具备的 “正当性〞之哲理、法理与社会心理,同时需注意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与提升死刑适用的正义价值   白瑜,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发表时间:2022-07-15   [关键词] 死刑; 正当性; 法学理论   一、何谓死刑威慑力   死刑的历史在每个国家都是古老而漫长的,纵观历史长河我们可以发现,死刑在每一个国家都经历了一个由滥用到慎用,苛酷到轻缓的演变过程。

      在目前还保存死刑的国家中,中国和美国分别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开展中国家与最大的兴旺国家不约而同选择了固守死刑制度,不仅说明死刑仍然有存在的价值,同时也是死刑威慑力存在的重要表达   死刑威慑力在不同时期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在封建社会被用来惩治犯罪分子以外,更重要的是被统治者们用以彰显王权、排除异己的权力手杖进入近代以来,随着宪政、民主、法治时代的开展,死刑转变为国家刑事法制当中的重要工具,用于惩罚犯下严重罪行的犯罪分子[1]死刑威慑力那么是指国家在创设、适用与实行死刑时所希望到达的效果,需要立足于国家层面进行探讨现代刑法与刑罚的作用不再局限于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发生也在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死刑威慑力可以在三个阶段产生,罪前、罪中及罪后,通过威吓功能在罪前基于群众害怕的心理而到达预防犯罪的效果,抑或是罪中犯罪行为人因为可能受到死刑制裁的恐惧心理而迫使他放弃了犯罪,在罪后也可能产生犯罪行为人自首、坦白、立功等一系列情节试图减刑的情形发生,对于犯罪行为人而言死刑的威慑力在于按照 “罪责刑相适应〞原那么使其接受应有的惩罚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犯罪产生的终极原因是国家的出现、阶级斗争的形成,蕴含在背后的那么是犯罪对原有社会阶级秩序的破坏。

      死刑威慑力的目的那么在于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手段,遏制犯罪人类畏惧死亡高于一切,因而用死亡进行威胁那么是最大的威胁,人们不会用自己的生命去冒险; 虽然刑罚同样具有威慑力,其中长期监禁刑应与死刑的威慑效应最为接近,但与用死亡相威胁所产生的威慑力而言,远缺乏以进行比拟; 对于严重的暴力性犯罪,例如谋杀导致的被害人生命不可恢复之损害,国家用以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方式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最大化的威慑,也是死刑存在的正当与合理之说   在多种死刑威慑力理论之中,其中具有代表性是边沁的功利主义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理论边沁的基于他的功利原理所下的定义为它依照增大或减小利益的趋势比照之有关幸福的倾向,亦促进或阻碍此种幸福的趋势去赞同或对某一项行为而作出非难[2]从此定义出发,功利主义是一个用于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边沁指出功利原理所评价的对象是几乎包括了人类的所有行为,那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本钱的大小从而选择是否实施犯罪,死刑威慑力作为一种衡量后果,那么是阻碍犯罪分子进行犯罪的不利因素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那么认为人会权衡痛苦的程度而选择不去犯罪,无论意欲犯罪者欲望犯何罪都会受到刑罚的威慑,而死刑作为程度最为严厉的刑罚,威慑力更大,从而使得刑罚的心理强制效用得以发挥。

        死刑保存论者支持死刑保存一个很重要的论点就是基于死刑的极大威慑力,认为无论针对潜在的犯罪行为人还是已经实施罪行的人,威慑力都一直存在死刑作为刑罚最为严厉的一种,针对普通群众的心态而言,正是因为后果的严厉性造成巨大的心里恐惧而不敢触犯法律,换句话说,死刑威慑力的产生便是基于死刑的严厉性,从根本上论,死刑的威慑力那么在于死刑的执行力,如果死刑已被废止或者是根本上不适用这一刑罚,那么死刑的存在仅是一纸空文所以死刑的来源应在于在一国的司法实践中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适用并且存在能够保障死刑有效执行的国家暴力机器或手段的存在在我国,枪决是我国死刑立即执行的主要方式,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潮流下,注射死刑也逐渐得到普遍使用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无疑是最严厉的刑罚手段生命是人类延续一切物质生活、精神生活的根底,生命的丧失意味着犯罪分子的所有权利都将不复存在,没有继续的可能,因此,死刑的威慑力应是最为严厉的死刑的威慑力是极为直接的,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刑罚,无论是自由刑通过限制人的人身自由还是罚金刑剥夺犯罪人的财产,本质及事实上只是对犯罪分子未来生活的人身、物质根底的剥夺,通过剥夺某种条件而到达惩罚犯罪分子的目的。

      但死刑那么与之不同,死刑的手段和目的之一都是剥夺人的生命,而不是通过改造、创设某些条件来到达惩罚的目的,因此,死刑的威慑力是极为直接的   二、死刑威慑力之辩考   ( 一) 死刑威慑力之争   1. 威慑力无效说   在威慑无效说中,美国社会科学家塞林、鲍尔斯和皮尔斯等人基于实证分析法对犯罪数据进行了调查塞林针对 1920 - 1974 年为期 50 多年的时间内,美国密歇根州、俄亥俄州、印第安那州三地杀人罪犯罪率与被执行死刑的人数比间进行了调查发现,在数据层面,死刑对于谋杀罪来说并不具有有效的威慑效用如果死刑大于其他监禁刑的威慑效力,那么在 1960—1974 年间俄亥俄州与印第安那州死刑被暂停适用时犯罪率理应迅速增加,但实际数据并未显现如此趋势塞林根据最后数据从而得出结论,死刑的执行或者存在是不会影响杀人犯罪率的上升或下降的[3]   美国的社会学家鲍尔斯和皮尔斯对 1907—1964 年间全美执行死刑数量的榜首州纽约州的 603 起死刑案例执行效果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每次死刑执行后两个月凶杀率会增加,平均是 2 ~ 3 起,在排除其他犯罪原因之后,他们认为死刑的威慑力是不存在的学者罗夫亭运用回忆分析法,尝试对恩利克的研究进行相同的过程,基于美国的犯罪比率与社会现象做了生态分析,对经济情况、教育程度以及家庭等社会现象的不同进行比拟分析,譬如贫穷与教育程度低下的人之间对于死刑与犯罪率关联是否一致,最后罗夫亭的研究是根本没有发现可以用以支持死刑威慑力存在的证据。

      [4]   除了实证分析法外,我国的学者们也对死刑究竟有无威慑力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 ?死刑研究?一书中,贾宇教授的死刑观根本涵盖现今诸多学者对死刑威慑力持反对论的意见,并对我国现在支撑死刑保存的两大支柱进行了质疑,其中之一就是针对威慑力从理论而言,死刑对犯罪不可能形成有效的威慑力是基于 “治乱世用重典〞的想法,以严厉刑罚威慑犯罪的思想虽由古延续至今,但是其严重无视了一个前提,即乱世的形成并非是轻刑化所造成的行为人之所以选择犯罪,尤其是严重性犯罪的行为人,其触犯法律的原因并非是基于刑罚的轻重而进行抉择,所以重典对乱世无法进行治理,死刑更是无法威吓严重罪行的发生再可以从刑罚形成的一般威慑效力而言,刑罚如希望对潜在的犯罪行人形成威慑力的话,需要他们主观上确信是无可防止刑罚且是成心的心态书中列举了积累反例加以证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不乏犯罪人根本不了解自己的行为是犯罪或是及其严重性犯罪的死刑的威慑力仅针对潜在严重性犯罪的犯罪行为人才有效,普通盗窃行为的行为人在犯罪时是不可能感受到死刑威慑力之存在的   2. 威慑力有效说   意大利的犯罪学家加罗法洛在 ?犯罪学?中曾经表述过,“不能否认死刑对较次等级的犯罪具有条件的反射作用,仅仅是这一刑罚存在和随时被可适用这一事实,就是对所有具有犯罪倾向者的一个阻力,因为他们并不了解这种刑罚所适用确实切范围。

      〞这不仅能够说明死刑对绝大局部的公众而言是具有强大的威慑力的,是公众对于未知的死刑与其后果的恐惧,并且在死刑威慑力的价值方面上一个很好的佐证在加罗法洛的调查之中,那不勒斯古王国的犯罪增长率情况是在严厉刑罚的情况下要比刑罚轻缓的情况下要低,并且人口并未按比例增加,在适用严厉刑罚时,死刑的执行是相当频繁的,不仅那不勒斯法国和意大利如此,“在所有实行刑罚轻缓化的国家中都可以观察到这种现象这种增长十清楚显,而且从比例上来说,远远超过了人口的增加〞[5]通过各类数据的比照,加罗法洛确信死刑是具有威慑力的存在   除此之外,针对死刑有效说学者们也都运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其进行分析,美国的经济学家艾萨克埃里克就是其一,其著作出版是在当时较简短的死刑经验研究中第一部发现死刑与无期徒刑相比更具威慑力的从 1975 年开始运用统计学当中的衰退过程分析有关杀人罪和死刑执行的数据,建立相关方程式,试图通过量度可能影响杀人犯罪率的其他因素来衡量死刑的威慑效用并试图计算死刑的执行可以对多少杀人罪进行阻止,最终发现每一次的死刑执行遏制了 8 起潜在的谋杀案的发生恩利克采用多重回归统计法将美国 1933 年开始为期近 40 年的杀人案件资料进行数据统计,针对死刑执行以及与杀人案件数据的比率进行分析,通过对照大量变量的数据,失业、年龄分布以及人均收入等等,最终得出以下结论证明,死刑的执行是存在威慑、遏制效力的。

      死刑执行一次可以威慑 7 - 8 起杀人案件的发生[6]恩利克的数据分析结论是少数可以支撑死刑存在威慑力的研究之一几乎与恩利克同时,杨克的研究也得出死刑具有威慑力的结论杨克对每年的死刑执行数与其后 3 年间的杀人犯罪比进行关联比拟,并从而得出定论,每一起死刑的执行可以遏制 156 起谋杀案的发生[7]   ( 二) 评析   1. 死刑具有威慑力   刑罚必然是有威慑力的,而死刑是严厉程度最高的刑罚,其不需证明死刑的遏制效力是具有终极性的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犯罪出现的终极原因是国家的出现,是阶级斗争,那么乱世的形成单与轻重刑化相较是不甚合理的根据社会的开展需求,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犯罪率势必不同,严打政策即是很好的表达,不能直接断言死刑对这个时期以前的严重性犯罪没有威慑力犯罪、法律与社会的治安的变化其中有太多复杂的因素,死刑只是刑罚的一种手段,是社会因素,单纯的想依靠其遏制重罪是不实际的,但这不是否认其威慑力存在的理由大多数学者认同经济类罪犯因为触犯财产类罪行,所以最有可能进行权衡收益刑罚苦乐之轻重比,但是强大的侥幸心理完全消除这种念头对于 “抱有侥幸心理〞这一说法一方面就证明了确有威慑力的存在。

      菲利在各种实证研究下说明死刑与周期性暴力犯罪的增长即便不存在直接关联,结论也只是死刑不是遏制犯罪充分且必要的条件   2. 对死刑威慑力的理解误区   ( 1) 数据分析的局限性   每个不同的学者无论是从理论或实际数据测量方面试图证明死刑威慑与严重性犯罪的相关性,但是由于双方采取的研究对象、理论、方法、材料等相关变量的差异容易得出迥异的结论个体差异、文化差异等因素使得实证数据所得出的结论各有影响,其中测量人的主观方面更是影响其对死刑有无威慑力的因素   正如维多利亚时代的法官詹姆士所言: “事实很简单,统计数据毫无指导意义……必须有关死刑对于犯罪影响的问题应参照人类本质的一般原那么,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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