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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驻煤矿ۥ安全监督员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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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新**
  • 文档编号:522659914
  • 上传时间: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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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驻煤矿平安监视员治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标准乡镇煤矿驻矿平安监视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聘用、培训和使用治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向本县内的各类乡镇煤矿派驻矿安监员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乡镇煤矿驻矿安监员以煤矿矿井〔包括基建矿井〕为单位进展派驻每个矿井派驻4人,其中包括基建矿井  第四条 县安监局负责全县驻矿安监员的治理,对其施行业务指导和工作监视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直截了当领导,独立行驶职权,其行为对县安监局负责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县安监局的领导和监视,恪守纪律,廉洁自律  第五条 选拔驻矿安监员应实行选拔制度,经考试调查,择优聘用驻矿安监员经招聘考试合格录用后,县安监局负责组织驻矿安监员进展岗前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获得上岗证方可上岗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由县安监局考核测评,符合条件签订正式聘用  驻矿安监员被聘用后,其工资及劳保、人事关系由派驻煤矿负责  被派驻煤矿单位应当为驻矿安监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六条 驻矿安监员应符合以下素养要求:  〔一〕认真贯彻执行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身体健康,年龄在50周岁以下,爱岗敬业,坚持原那么,敢于同平安消费三违“现象作斗争;  〔二〕熟悉煤矿平安消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并能纯熟应用于煤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工作中;  〔三〕具有高中文化程度且从事煤矿井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  〔四〕有较丰富的煤矿平安工作经历,拥护党的道路、方针、政策,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  〔五〕恪守纪律,廉洁奉公,依法进展矿井平安消费监视治理。

      第七条 驻矿安监员就所负责的煤矿平安消费监视治理向县安监局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经常深化所驻煤矿井下采、掘、机、通、运等重要消费环节作业现场进展平安检查,随时掌握煤矿平安消费情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汇报,严峻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二〕参加所在煤矿的平安消费会议,及时向所驻煤矿通报矿井平安消费情况;  〔三〕监视所驻煤矿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法规情况,监视煤矿对上级下达的关于平安消费的指示、决定和规定的执行落实情况,监视和指导煤矿企业依法进展平安消费和建 设;  〔四〕监视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平安消费责任制及各项平安消费治理制度;监视煤矿严格执行采掘打算和煤矿平安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监视和指导煤矿按有关规程、标准、规定做好平安根底工作和平安技术工作;  〔五〕监视所驻煤矿法人代表、运营者、矿长依法保证平安投入的提取和使用;  〔六〕监视所驻煤矿遵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方针,按照本矿实际制定落实一通三防“的各项措施;  〔七〕监视所驻煤矿全员平安培训工作和平安治理人员、特别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新工人岗前培训情况;  〔八〕现场监视检查中觉察严峻平安隐患和危及矿工生命平安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要求立即停顿作业,并及时撤出相关人员,或采取其它必要的平安措施;及时向县安监局报告;  〔九〕驻矿安监员每月下井天数不少于20天,随时掌握所驻煤矿平安消费情况并定期向县安监局报告情况,严峻情况须立即报告。

      矿方不执行驻矿平安监视员的检查和处理意见的,驻矿平安监视员可立即向县级安监局报告;  〔十〕及时制止三违“现象,监视煤矿对平安隐患及时予以整改;全面掌握各级监视检查人员的工作情况并进展登记;〔十一〕驻矿安监员必须每天填写驻矿日志,对所驻矿井的消费情况、人员出勤情况、人员入井情况进展填写,并对矿井存在的隐患进展记录,定期向县安监局上报  第八条 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驻矿安监员施行的平安监视检查,不得回绝、阻止第九条 县安监局要加强对驻矿安监员的监视考核  驻矿安监员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每天对矿井存在的平安隐患进展了排查,是否及时填写检查记录  第十条 驻矿安监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作弊,应当觉察而没有觉察煤矿事故隐患或者阻碍煤矿平安的违法行为,或者对事故隐患和平安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或报告,导致严峻后果或发惹事故,依法追查其责任的  〔二〕不可以认真履行驻矿安监员的职责,连续两年入井缺乏210天的  〔三〕驻矿安监员连续两次被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  〔四〕驻矿安监员不坚守工作岗位,造成不良阻碍的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x202x年x月x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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