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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车辆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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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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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及各子(分)公司车辆管理,强化驾驶员及车辆业务参与人员的责任意识,明确操作程序及责任,经过实际管理总结,完善形成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规范下列内容(一)专职驾驶员管理(二)自驾车人员管理(三)车辆调度管理(四)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购买管理(五)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六)配备车费用报销规定(七)交通车管理(八)车辆事故处理规定(九)车辆油料管理10 第二章 专职驾驶员管理第三条 集团专职车辆驾驶人员应该以对企业内外客户提供满意服务作为工作目标,相互协作、充分信任、良好沟通第四条 严格遵守集团《考勤管理制度》所有人员须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出车特殊情况需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否则按缺勤处理第五条 事假须提前向上级领导请假,经同意后方可休假;病假还须同时出具医院证明上班时间严禁外出办私事第六条 严格遵守集团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相互之间应进行监督、提醒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保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第八条 爱惜公司车辆,出发前、收车后应仔细检查车辆,确保车辆的水、电、油等性能正常 第九条 对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应经常进行检查,确保证件齐全有效。

      第十条 工作时间等候休息时须在工作区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调度第十一条 服从领导工作安排,凭派车单按时出车第十二条 进行车辆的加油、保养、维修等,须经直接领导同意后,方可动车第十三条 实行专车专人,专人专管,若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必须提前做好交接检查,凡发生车辆损坏而责任不清的,由经手驾驶员共同赔偿第十四条 行车时不得吸烟,并对乘车人员热情、文明、礼貌第十五条 在外出车,必须停放于专用停车场,离开时认真检查门锁,严防被盗第十六条 行车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救护伤员、通知交警部门,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第十七条 凡因违章、肇事等罚款,费用一律自付若因此影响正常工作的,还应予以相应处罚第十八条 一年内发生三次(含)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者,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九条 严禁将所驾驶车辆私自借给他人第二十条部门负责人每月根据派车单、出车次数、任务完成情况、车辆清洁卫生、车辆状况等对驾驶员进行业绩考核第二十一条考核结果将作为月度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对表现突出的,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嘉奖、记功、晋级等奖励第二十二条对于怠慢工作、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情况给予罚款、警告、降级、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集团行政部负责对全集团车辆驾驶人员进行全面督促、检查、指导。

      第二十四条集团总部专职驾驶员的奖罚,由集团行政部出具奖罚意见,并经驾驶员确认第三章 自驾人员管理第二十五条自驾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认真执行集团车辆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自驾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等违章现象第二十七条自驾人员必须爱护集团车辆,保持车辆卫生,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发生遗失、损坏现象,必须进行照价赔偿 第四章 车辆调度管理第二十八条 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公务车、交通车,由集团行政部统一调度;总部各部门及各子公司的车辆,原则上由各单位自行调度第二十九条 根据集团实际工作需要,集团行政部有权调度全集团范围内所有车辆第三十条各部门若需使用集团总部的各类商务车、公务车、交通车,应事先填写《派车单》(详见附件1),经单位负责人核准,并经行政部审核同意后,进行调度安排,并根据需要安排驾驶员,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部门车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7天以内(含)书面报行政部备案;外借7天以上的,书面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送行政部备案第三十二条需要外借本部门以外的车辆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外借3天以内(含)书面报行政部备案;外借3天以上书面报集团董事长批准后,送行政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子公司因对外协调等原因,需要外借本公司车辆的,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后,书面送集团行政部备案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下列标准进行处罚:(一)违反本管理制度第四十二条,对当事人处以100元罚款;(二)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或第四十五条,对当事人处以200元罚款;第三十五条 由于违反本管理办法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人全额赔偿第三十六条 借车人需爱护车辆,保管好随车物品及维修工具,若有遗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第五章 车辆购置及出让实施程序第三十七条 集团总部、各子公司因工作需要拟购置新车时,应提交购车报告,注明用途、拟购车型、车价等经集团总裁办、监审中心、财务中心审核后,报请集团董事局备案集团董事局批准后,由购车单位将具体车型、配置、车价等情况落实后报集团监审中心核价第三十八条 监审中心核定价格后,报集团董事局备案,并由购车单位购车第三十九条 新车购回后,集团技安科协助购车单位办理车辆相关手续第四十条 对随车所配工具、资料物品等,购车单位应进行逐一登记,并明确责任驾驶员,进行交接验收后,报集团技安科存档备案第四十一条 集团各部门、各分公司拟报废、出让车辆时,应由集团车辆领导小组技术审定后报请集团董事局备案,经集团监审中心审定价格后,方可报废、出让,并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第四十二条 车辆购置及出让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车辆年度检审、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购买第四十三条 集团车辆进行年度检审前,负责保养的驾驶员必须做好维修检查第四十三条 检查中若发现问题,应按车辆维修保养规定进行维修,并应达到年审标准第四十四条 将车辆年审手续备齐后,应在到期日前进行年审第四十五条 如因人为原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的,由保养人负全责并支付罚款费用,同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第四十六条 每月集团统一购买总部及各子公司车辆养路费用第四十七条若逾期购买而被罚款的,罚款由各责任人自行承担第七章 车辆维修、保养管理第四十八条 车辆需要维修及正常维护保养时,驾驶员应向所在部门申报具体内容,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表》,依如下规定办理:维修金额低于500元(含)由行政部经理确认后维修,维修金额高于500元,报集团董事长确认第四十九条经同意后,驾驶员到定点厂进行维修,若在维修过程中发现了新的维修项目,应立即与行政部经理联系,以便进行补充审定第五十条车辆维修后,在修理厂出具的清单中必须注明维修科目、换件部分品牌、规格型号、数量等并加盖公章第五十一条 若驾驶员未按程序报审而擅自进行维修的,费用全部自理。

      第五十二条凡更换单价500元(含)以上的配件,须与行政部指定专人到维修厂审核认定后方可更换对更换下部件进行认真查验并登记,金属部件需统一回收保管,达到一定数量时按集团已报废物资处理第五十三条车辆在外地出现故障,可以向行政部报修,经同意后可就近维修,回公司后必须及时补填《车辆维修申请表》,并及时向行政部说明具体情况第五十四条 对事故车辆,在申报维修前须及时与行政部沟通,以确定在送修前的保险等事宜第五十五条 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惩罚第五十六条 责任认定办法:由集团工会及行政部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第五十七条 车辆临近正常保养期限时应由车辆使用人提出,行政部确认后送指定修理厂保养,逾期未提出或因为保养不及时造成车辆损坏的,追究车辆使用人责任第五十八条定点修理厂费用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相关手续办理审查,经行政部经理确认后按期限统一审结,指定专人负责报销第九章 配备车费用报销规定第五十九条集团配备工作用车不单纯以职务高低作为主要条件,主要参考实际工作需要: 具体参考原则包括如下方面:(一)因工作原因需频繁与外部沟通集团部门经理及以上人员;(二)异地派遣人员且需满足(一)。

      三)集团董事长特批特殊需要的岗位人员第六十条 配备工作用车的管理程序:(一)集团行政部依配备工作用车的原则制定配车人员名单,报集团董事长审批;(二)已配备工作用车员工如因岗位调动、工作职责调整等较大变化由集团行政部重新审核配车需求,报集团董事长审批三)已配备工作用车员工如离职由集团行政部负责做好相关交接工作,车辆由行政部收回,报集团董事长后重新分配第六十一条 所配备工作用车公司承担费用标准:(一)车辆保险费:由行政部依各车实际需要分层次办理(二)车辆年检费:按政府收费标准执行三)车辆耗油:由行政部办理限卡限车号加油卡统一充值 (四)日常维修费:车辆日常里程养护及车辆自然磨损等非人为责任事故的维修五)车辆装潢费:仅限于购置新车(六) 工作外出所产生的过桥过路及停车费七) 董事长特批的其它费用第六十二条所配备工作用车个人承担费用标准:(一)车辆违章处理费:个人全额承担(二)车辆清洗、装潢、美容费第十章 交通车管理第六十三条 交通车驾驶员管理(一)严格执行集团专职驾驶员管理规定二)交通车驾驶员由持A照的专职驾驶员兼任;(三)交通车驾驶员除早、晚驾驶交通车外,其余时间仍回原单位工作;(四)每天必须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五)除规定上下车点外,不得随意停车上下人员;(六)每天收车后必须检查及清洁车辆,保持车辆环境卫生,并停放在指定地点;(七)定期清洁车辆座套和枕套;(八)督促乘车人员自觉遵守交通车管理要求。

      第六十四条 交通车乘坐人员管理(一)交通车乘坐人员应爱护车辆,保持清洁卫生二)不得在车上饮食三)不得要求驾驶员随意停车上下;(四)不得在车上吸烟;(五)讲求文明礼貌,不得故意拥挤或抢占座位第八十七条 车辆由集团行政部统一调度管理,第十一章 车辆事故处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集团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应先急救伤员,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分别报案,并立即报告集团行政部第六十六条 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集团行政部说明情况,否则处以50-200元的罚款第六十七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无事故责任的(即对方驾驶员全责),应主动协助事故处理工作第六十七条 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负有部分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一、个人全额承担差额金额(车辆维修金额多于保险赔付)二、依事故金额按如下规定执行1、事故损失额3000以内的,处以100-300元的罚款;2、事故损失额在3000--6000元的,处以200-500处罚;3、事故损失额在6000--12000元的,处以500-1000元处罚;4、事故损失在12000元以上者,处以1000元以上处罚。

      5、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除名第六十八条经交警部门判定我方驾驶员负有全部责任的,应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对驾驶员进行处罚处罚标准为:一、个人全额承担差额金额(车辆维修金额多于保险赔付)二、依事故金额按如下规定执行1、事故损失额3000以内的,处以200-500元的罚款;2、事故损失额在3000--6000元的,处以500-1000处罚;3、事故损失额在6000--12000元的,处以100-2000元处罚;4、事故损失在12000元以上者,处以2000元以上处罚5、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除名第六十九条驾驶员因违章造成罚款,扣证等,责任自负若车辆被扣,同时处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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