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doc
80页福福州州市市公公安安局局办办理理户户口口、、居居民民身身份份证证有有关关权权限限、、时时限限和和程程序序的的规规定定((修修订订稿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第一部分办理户口一、出生登记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2、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4、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警务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5、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一份、知情人一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6、本人无《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结婚证》的,同时提供父、母、婴儿三人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父母《户口簿》(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派出所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二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7、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 18 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8、父母在国外,出生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中国护照》、父母《结婚证》(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9、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集体《户口簿》,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10、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户口落户凭:夫妻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1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户口落户凭: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2、婚生婴儿出生申报户口时,姓名登记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氏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经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到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出具确认没有损害子女或被监护人权益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13、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办理手续:凭福利院申请报告、花名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福利院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14、父母失踪、死亡、服刑的,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父母失踪、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判决书和在押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者四人以上,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监护人、邻居各二份以上,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15、随养父母申报出生的,办理手续:凭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16、被抚养弃婴(系 2008 年 9 月 5 日之前捡拾)抚养人共同生活满 3 年,并已超过 5 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办理手续:凭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人,并制作笔录四份以上,其中监护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以上、邻居二份,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注:①凡父母户口在省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办理前应查询省级库或派综系统②公民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为准;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卡或学籍卡为准;否则,应以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签字申明确认为准,经确认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③公民申报出生户口落户所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应当由经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民提供亲子鉴定书时,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亲权司法鉴定内容;依法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无需公证机关公证。
二、注销户口1、死亡注销(1)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应当核验以下公民身份证件:①申报义务人的公民身份证件;②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③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丢失或查找不到的,提交申报义务人申明材料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到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①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②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③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④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材料;⑤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⑥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⑦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上述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窗口申报,并填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派出所窗口予以办理注销手续对申报义务人身份或申报材料有疑异的,派出所应先予受理,待核实后,再办理注销手续,办理结果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2)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户口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死亡公民《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有关户口迁移材料和死亡证明材料,办理死亡公民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3)公民(包括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前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凭申报义务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予以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和死亡户口注销手续在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时,公安派出所应及时在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中“常住人口登记卡”和《常住人口登记表》上盖“注销”章,并缴销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注:①死亡公民属单独立户的,还应缴销其《居民户口簿》②对死亡公民户口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先由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予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办理结果应及时通知申报义务人2、公民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出国注销户口(1)公民出境、出国定居凭: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出国(境)定居人员注销户口通知书》或港澳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2)公民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户口未注销,现要求注销的,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申请报告(须附关系证明)、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证件(须翻译公证)、《户口簿》。
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办理时收缴《居民身份证》原件4、内部注销户口(1)公民下落不明贰年以上,凭法院失踪或死亡判决、直系亲属申请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经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报所长审批2)公民死亡、已入外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应征入伍,本人或直系亲属不办理户口注销的,经警务区民警动员无效情况下,凭村居委会证明、出国依据、区、县(市)级以上武装部证明,警务区民警调查核实,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注销户口三、市、县(市)外迁入市外迁入人员,凡年满 16 周岁以上者,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二张1、原户口在本辖区的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凭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入伍时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2、原户口不在本市区、县(市)的复员退伍军人投靠本市区、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市、县(市)公安局签章的复员、退伍军人申报户口介绍信、《身份证》或部队出具身份证号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3、原户口在本市区、县(市)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落户,凭《解除劳教通知书》(副本)、《释放证》(副本)、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与注销户口时住址有变动的,经查询人口信息系统无信息的,需提供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原户口在市、县(市)外的解除劳教、释放、刑满释放、假释人员投靠本市、县(市)直系亲属落户,凭:解教通知书(副本)或释放证(副本)、本人申请报告、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房产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5、2003 年 8 月 7 日前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现被监外执行要求恢复户口的人员,凭:本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或者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批准保外就医的决定、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6、境外、海外归国人员回境内、国内定居的,台湾同胞凭省公安厅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和《台湾居民定居证》;港澳同胞凭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定居通知书;海外归国人员凭《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7、经市局、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批准的市外迁入人员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