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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贷款合同编号 论邮政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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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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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贷款合同编号 论邮政合同 【摘 要】邮政行业是现代社会必不缺少的信息服务业,广大人民都有可能与邮政企业发生邮政合同关系,文章主要对邮政合同的内涵的范围以及邮政合同的性质的进行了分析,从而在邮政企业与用户在发生邮政合同纠纷的赔偿的法律适用和损失赔偿的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邮政合同;邮政企业;用户;损失赔偿  邮政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人们进行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信息交流和人们联系交往所使用的最普及、最广泛的方式,是现代社会所必不缺少的信息服务业正因为邮政业作用巨大,是人们日常生活所无法离开的,近年来,邮政企业因为误投、吴送、迟延、丢失等原因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邮政合同纠纷案件如:江苏涟水县张某诉邮局迟延送达大学录取通知书案、湖北襄阳张某状告邮局错投大学录取通知书案等也正是由于邮政服务的普遍性,使得因邮政合同而引发的纠纷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特别是在法律适用和赔偿原则上在法学理论界、实务界以及邮政行业出现了很大的分歧笔者将就邮政合同的几个基本问题作一下分析,从而提出笔者对邮政合同在法律适用和赔偿原则上的一些见解  1.邮政合同的内涵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规定来看,修订的09年《邮政法》第十四条对邮政经营业务作了如下表述:“邮政企业经营下列业务:(1)邮件寄递;(2)邮政汇兑,邮政储蓄;(3)邮票发行及集邮品制作、销售;(4)国内报刊、国家等出版物发行;(5)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但却没有对邮政合同的定义作出明确的界定,而仅仅是规定了邮政企业的经营范围  在法律界有人将邮政合同表述为:“邮政合同是邮政企业通过邮政通信网络,将寄件人交寄的邮件投交收件人,由寄件人交付邮费的合同依照合同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地点或者设施投交的,视为投交收件人[1]而有人则认为:“邮政合同是指明确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有关邮政企业提供服务的各种合同的总称,包括邮件寄递,报刊发行,邮品买卖等合同[2]理论界对邮政合同的定义存在不同的解释,从大体上看也就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  广义的邮政合同是指邮政企业向用户提供邮政服务的所有合同的总称由以上邮政企业的业务范围,按照邮政合同广义的定义可以将邮政合同分为邮件寄递合同、国内报刊发行合同、邮政储蓄合同三类[3]  而狭义上的邮政合同仅仅指邮政企业按照用户要求寄递邮件,用户支付邮费的合同[4]所以狭义邮政合同只是邮件寄递合同在笔者看来,邮件发行合同主要反映了邮政企业和出版单位之间的委托关系,而邮政储蓄合同与一般储蓄合同相比几乎无太大的不同,这两种合同同邮件寄递合同相比无法反应出邮政企业的特色,所以邮政合同应该采取狭义定义,邮政合同是指邮政企业根据用户的要求将邮件送达目的地,用户支付相关的邮费为对价的一种服务合同。

        2.邮政合同的性质  首先,邮政合同属于民事合同  由于邮政关系着国计民生,属于国家垄断经营的行业,承担着普遍服务的义务,邮政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又承担着行政管理的职责,所以有人认为邮政合同应当属于行政合同,归属于行政法的调整另外在《邮政法》中对邮政业务的种类、用户使用邮政业务的义务、邮件损失赔偿都做出了直接规定,用户不享有传统民事合同所遵循的契约自由的权利,而且对用户在交付邮件时故意使用不符合规定的邮资凭证《邮政法实施细则》还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规定  但这都是表层的的现象,只有通过分析邮政合同的内在本质才能正确把握它的法律属性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完成特定的行政目标,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认的协议,其目的是使得行政机关很好的履行特定的职能而邮政合同则是邮政企业与用户订立的合同,是为了向用户提供邮政服务,而不是进行一种行政上的管理另外在行政合同中,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享有单方面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享有指挥权,还可以采取行政指令的方式让对方履行合同,而邮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则完全平等,任何一方不享有特殊权利  所以邮政合同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邮政企业与广大用户所发生的法律关系也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应受到《邮政法》的约束,因为《邮政法》的关于邮政合同的规定则属于民法中类似合同法部分的特别法。

        其次,邮政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  邮政合同不同于其他民事合同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它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而对方当事人只能一概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议讨论的合同由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交易频繁发生,面对众多的客户,一方当事人无法做到一一与之进行讨论,因为这样会大大降低效率,增加成本,浪费时间,而格式条款在相对人数量庞大的公共事业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如供水供电合同、电信合同、保险合同、铁路运输合同和邮政合同等[5]  可是格式合同限制了用户的自由,用户要么对格式条款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变更,但为了保障用户的利益邮政合同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如我国《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经对方要求要对该条款作出说明在邮政合同中含有免责或者限责的条款由于含有很多专业术语,一般用户由于自身知识的局限而无法理解,所以邮政企业必须要尽到必要的提醒和说明义务,将自身免责情况和赔偿的范围适当的告知用户邮政合同也不能排除法定条款《邮政法》中关于邮件的损失赔偿规定即为法定条款,邮政合同不能对其作出任何变更,它直接在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邮政企业在订立邮政合同后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方可采用,尤其是其中关于邮政资费的问题当对邮政合同发生争议时要做出有利于用户的解释,不做利于邮政企业的解释,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时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解释这些有关邮政合同的规定在平衡邮政企业与用户之间利益时很必要  再次,邮政合同还属于为第三方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方的利益定立的合同指订立约定的当事人并非为自己设定权利,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将对第三人产生效力[6]这类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债务人向第三方履行一定义务,第三方就取得了请求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力例如保险合同,投保人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可能是非投保人的第三方就可以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在邮政合同中寄件人多是是为了收件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的邮政合同是寄件人与邮政企业订立的,当因为邮政企业的过错导致邮件发生延误、灭失时,收件人便可以要求邮政企业承担赔偿的责任 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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