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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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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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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气象局令第 21 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 已经 2011年 7月 11日中国气象局局 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年9月 1日起施行 2005年 4月 1日中国 气象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局 长 郑国光二o—年七月二十 二日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 (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工作,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 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 和竣工验收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防 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三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以 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下列建 (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经过设计审核和竣 工验收:(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及设施;(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 不可移动文物、 体育、旅游、 游乐场所等社会公共服务场所和设施以及各类电子 信息系统;(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五条 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同意的, 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竣工未经 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使用第六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程序、文书等应当依法予以公示第二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七条 防雷装置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 请,填写《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附表 1、附表 2)建设单位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同时申 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第八条 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 3);(二)总规划平面图;(三)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应当提交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 申请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附表 3);(二)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三)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四)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五)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认可的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防雷装置设计技 术评价报告。

      防雷装置未经过初步设计的, 应当提交总规划平面图; 经过初步设计的, 应 当提交《防雷装置初步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 4)第十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设计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资格;(二)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提交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气象 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资料补正通知》(附表 5、附表 6)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做 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受理回执》(附表 7)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防雷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 的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防雷装置设计文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审核手续, 颁发《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附表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设计 图纸进行施工 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 应当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 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气象主管机构出具 《防雷装置设计修改 意见书》(附表 9)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 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设计审核第三章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 申请,填写《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 10)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气象主 管机构同时验收防雷装置第十六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书》(附表 10);(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和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四)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防雷装置检测报告》;(五)防雷装置竣工图纸等技术资料;(六)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 安装记录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 用要求的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受理:(一)防雷装置设计取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核发的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 书》;(二)施工单位和人员取得国家规定的资质和资格;(三)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第十八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气象 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防雷装置竣工验收资料补正通知》(附表 11)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本规定的受理条件作 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并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出具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受理回执》(附表 12)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内容:(一)申请材料的合法性;(二)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 使用要求;(三)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核准的施工图施工完成第二十一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竣工验收 结论。

      防雷装置经验收符合要求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办结有关验收手续, 出具《防 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附表 13)防雷装置验收不符合要求的,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 《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 (附表 14)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重新申请验收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不得以欺骗、 贿赂等手段提出申请或者通过许可; 不 得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 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履行监督责任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 检查记录第二十四条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任何财物和 谋取其他利益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活动时,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 时核实、处理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 列措施:(一)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建筑物建设规划许可、 防雷装置设计图纸等文件和资料,进行查询或者复制;(二) 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建筑物防雷装置的设计、安装、检测、验收和投入使用的情况作出说明;(三) 进入有关建筑物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 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第二十九条从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 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监督检查工作第五章罚 则第三十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许可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三^一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 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 撤销其许可证书, 可以处 1 万元以 上 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 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二) 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 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 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构不成犯罪的,应当依 法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中由于玩 忽职守,导致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 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导致雷击造成火灾、 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或 者他人财产重大损失的, 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 细则,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 2011年 9月 1日起施行 2005年4 月1日中国气象 局公布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同时废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条文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 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 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一次 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逾期不告知的,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 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 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附表:1.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初步设计)〔略,详情请登录气象 局网站〕2.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报表》 (施工图设计) 〔略,详情请登录气 象局网站〕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略,详 情请登录气象局网站〕4. 《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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