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doc
7页自治区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2013〕1号)精神,深刻吸取近年来全国及自治区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促进自治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一、目标和任务专项治理的目标是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主要任务是依据安全生产、消防、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督促整改,消除安全隐患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2.相关证照不全的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
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6.严禁在液化石油气气瓶中掺混二甲醚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8.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爆措施9.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10.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注册登记代码二、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1.组织机构:自治区成立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帕力外•木沙 自治区安委办副主任、自治区安监局副局长成员:肖 徽 自治区住建厅副厅长 廖明辉 自治区消防局副局长成秉勇 自治区质监局副局长李建杰 自治区商务厅副厅长王国新 自治区工商局副局长王忠民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委办,具体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2.职责分工:(一)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餐饮场所使用燃气的基本安全要求;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
二)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餐饮场所的消防安全实施专项监管;依法查处餐饮场所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三)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四)商务部门:负责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经有关部门确定,在燃气使用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餐饮场所,依法责令其停产停业或者立即停止使用供用气设施、设备六)工商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场所依法进行查处三、方法和步骤(一)调查摸底和制定方案阶段(3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础台账,制定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并于3月10前将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二)自查自改和督促整改阶段(3月至5月)1.餐饮场所要按照相关规定、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强化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并于3月底前将执行燃气防爆有关规定的情况、存在问题及整改计划报当地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家深入现场,大力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2.各地、州、市要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建设和市政管理等燃气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商务、安全监管、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对餐饮场所自查自改情况进行全面督导和检查,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报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取缔三)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6月至7月)各地安委会要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验收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地区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四、工作要求(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针对专项治理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加强联合执法,并充分发挥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餐饮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结合实际,抓紧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燃气防爆相关规定和标准,举办讲座论坛和培训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宣传燃气防爆安全知识。
要开展岗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规范作业行为,减少和杜绝“三违”现象,全面提升餐饮场所现场安全管理水平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餐饮场所非法经营和违规违章行为作为“打非治违”工作的重点内容,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注重抓好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典型案例教育警示对未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处理结果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请于2013年7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杨恒飞 联系:0991-28172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