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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do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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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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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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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注:方框内为删除内容黑体字为增加内容)(2002 年 11 月 15 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3 年 6 月 12 日河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燃气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维护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燃气器具的生产、 销售和城市燃气的使用及安全管理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与维修、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 、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 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

      各县(市)、永年区、肥乡区、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管理工作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规划、公安消防、工商、环保、物价、行政审批 等部门应当配合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理工作第四条城市燃气事业的发展,坚持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燃气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加大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加强科技开发,推广应用高新技术,提高城市燃气气化率,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多元投资经营城市燃气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城市燃气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七条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承担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市、县(市)、峰峰矿区人民政府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承担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 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审验, 并负责对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审查。

      需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的设计图纸, 在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图纸审查前应当先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 燃气工程设计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燃气工程项目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应当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和消防安全要求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燃气设施新建其他地下管线和已建成的燃气管道并行或垂直交叉时,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要求,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九条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燃气建设的监督工作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竣工后, 建设单位应当 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 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备案向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 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验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收或转报上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燃气工程竣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条 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需在燃气用户所有使用的燃气设施上连接管道发展新用户时, 应当提前两天通知产权单位、产权人或物业使用人或 管理单位,燃气用户应予配合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违法阻挠按照规划进行的城市燃气工程项目的施工第三章 城市燃气经营第十一条从事城市燃气供应和经营的企业,必须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 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包括由接卸、储存、灌装、倒残等完整生产工艺的燃气储配站,方可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城市燃气经营、自供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有稳定的符合质量标准的气源,能保障持续稳定供应;(二)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储存、输配设施、计量器具以及安全检测、维修抢险、防火防爆设备;(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站点;(四)有专门的管理机构、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抢修人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和国家燃气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无臭燃气应当按规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定进行加臭处理;(二)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三)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完善消防设施并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常识;(四)不得向无燃气资质证或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五)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地点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六)配置相应的经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七)燃气交易以法定计量单位计量,保证足量,并明示价格。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除遵守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无理拒绝向供气区域内符合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燃气;(二)在规定时限内为用户安装、改装和维修管道及燃气设施,并明码标价,按规定计费;(三)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燃气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四)进入居民住宅抄表、安装、检修燃气设施、燃气器具以及进行燃气设施安全检查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佩戴标志 ;(五)应当每 2 年至少对用户使用的燃气设施、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件和紧固件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六)应当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户,对用户不遵守安全用气规定出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醒用户整改;(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不间断供气因工程施工、供气设施检修等原因, 确需临时停气或者降低气压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 经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48 小时予以公告,并书面 通知燃气用户施工、检修等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必须事先通知燃气用户,但不得在22 时至次日 6 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在检修的同时报告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的供应企业,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第十六条燃气价格的确定和调整,由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经营企业提出方案, 经市价格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县(市) 、峰峰矿区燃气价格的调整,由县(市) 、峰峰矿区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县(市) 、峰峰矿区人民政府通过,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行政区域内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燃气销售价格第四章 设施与器具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动城市燃气设施确需改动城市燃气设施的, 应当征得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报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改动城市燃气设施所需费用由改动者负担第十八条城市燃气管网、储配站、阀门井、凝水缸、燃气表等供气设施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庭院和户内燃气设施自燃气表以前统一由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 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造成城市燃气设施损坏的责任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应当支付全部修复费用。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燃气器具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生产许可手续第二十条经营城市燃气器具应当经当地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当地燃气使用要求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城市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所生产、经营的燃气器具,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产品包退、包换、包维修制度第五章 城市燃气使用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并与产权单位、 产权人或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一条城市燃气计量应当采用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 燃气表安装使用前, 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性检定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发生燃气计量纠纷时,可以向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市场监管 部门申请调解、仲裁检定经测试的燃气计量装置, 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 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由燃气企业负责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因使用超过法定误差范围的计量装置, 造成的计费误差, 由用户补交当月超出的气费或由经营单位退还当月超收的气费。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城市燃气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或者因用户责任造成无法抄表不能准确计量时,按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收取燃气费无法确定用户前三个月平均用气量的,按城市燃气经营企业上年度全市同类型燃气用户平均用气量计量收费IC 卡智能燃气表不能准确计量时,以基表计量为基础计算收费发现燃气计量装置失准的,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故障表因用户责任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四条城市燃气用户不得自行拆卸、 改装、安装燃气计量器具、 燃气器具和燃气设施; 不得损坏燃气表的计量准确度和检定标记;不得阻挠城市燃气工作人员入户维修、收费、安全检查等正常工作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燃气表示值抄收气费;(二)不按规定时间处理用户报修;(三)入户收费、安全检查、维修、维护未佩带上岗证;(四)对用户刁难或敲诈勒索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六条燃气用户可以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服务项目向燃气经营企业查询,燃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查询燃气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不符合服务和收费标准的行为,可以向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投诉。

      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应当在30 日内予以答复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按时支付燃气费,逾期支付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可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向其收取应交燃气费的0.7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可中止供气,中止供气的应提前通知用户 用户交清所欠燃气费及违约金后,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气第二十八条管道燃气用户需变更用户名称、销户、变更使用位置、变更燃气用途以及需要停止供气的,应当向城市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结清燃气费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 日内予以办理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 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感谢你的欣赏感谢你的欣赏燃烧器具、连接管等使用燃气的企业和饭店、 宾馆等公共服务场所必须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含切断阀)其他居民用户提倡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含切断阀) 燃气泄漏报警器(含切断阀)的购买、安装、校验、更换费用由用户承担第六章城市燃气安全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城市燃气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成立专门安全机构,建立安全教育、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

      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报告、排除、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城市燃气的安全使用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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