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编)行政例会的基本组织程序.doc
34页行政例会的基本组织程序 班务会每周召开一次,由班长主持,星期日晚饭后进行,一般不超过1小时,主要是检查小结一周工作 一、会前准备 1、班长、副班长商定班务会内容,对上周本班人员学习、训练、工作及完成任务情况进行总结,对下周主要工作进行研究 2、通知班内成员,做好个人工作、训练等情况汇报 二、会议组织 1、由班长主持开会,宣布会议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2、班长(或副班长)小结本周工作,并对总体工作、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分析、讲评 3、班内成员在班务会上围绕本周个人学习、工作、训练、思想、作风、纪律、生活和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汇报同时,查找个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4、根据班内成员本周综合表现情况,由班长组织评出好人好事,推选并上报评优人选(“争红星”评比竞赛活动推荐人选) 5、班长(或副班长)布置下周工作,提出工作要求第2条可以与第5条结合起来,在班务会最后进行 三、会后工作 做好班务会记录整理工作后(一般由副班长记录),班长向排长汇报会议情况,检查督促下周工作落实情况 排务会的基本组织程序 排务会每月召开1—2次,由排长主持,班长、副班长参加,主要是研究本排工作。
一、会前准备 1、排长对上阶段工作进行回顾、分析,并召集班长了解各班上阶段基本情况,确定排务会内容 2、根据中队工作安排和相关要求,明确本排下阶段工作任务 二、会议组织 1、排长发出会议通知,召集本排班长、副班长参加会议 2、排长宣布会议内容,提出会议具体要求 3、排长总结上阶段全排工作 4、听取各班长上阶段工作汇报,主要是人员思想、执勤、训练、管理等情况 5、评选本排先进个人(“争红星”评比竞赛活动推荐人选) 6、讲评各班工作,分析本排工作形势,主要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7、排长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第3条可以与第6条相结合到一起进行 三、会后工作 对排务会情况进行梳理记录,向中队汇报 队务会基本组织程序 队务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中队首长主持,班长以上人员参加队务会通常包括分析中队完成任务、军事训练、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讲评,研究部署工作 一、会前准备 1、在分析中队总体工作和建设形势的基础上,中队首长研究商定队务会内容、时间等。
2、通知全体干部、班长,根据会议主要内容做好发言准备 二、会议组织 1、中队值班员清查人数,由中队首长报告 2、中队首长主持开会,宣布会议内容,提出具体要求 3、班、排长围绕会议内容发言,并汇报本班、排各项工作情况 4、中队首长总结中队近段时间工作情况、讲评班排工作,指出工作中好的方面和存在的不足 5、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进行分析,研究解决对策 6、中队首长作会议小结、布置下步主要工作 7、中队首长宣布会议结束,由中队值班员做好队务会内容的整理、记录 党支部委员会基本组织程序 党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基层单位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支部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一、会前准备 1、支部书记或副书记根据本单位工作实际或上级指示精神提出议题,准备相关意见或方案确定议题时应注意:议题要明确,中心要突出,要抓住主要问题,议题不要包括中队日常行政事务 2、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并将会议议题、有关要求等提前通知支部委员,支部委员根据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准备议题预案 二、会议组织 1、宣布开会。
支部书记或副书记宣布开会,并主持会议(书记、副书记均参加会议时,由书记主持,有一人参加会议,谁参加谁主持),向与会同志宣布会议议题,提出讨论要求,会议由组织委员负责记录 2、开展讨论支部委员围绕议题展开讨论,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在支部委员发表意见时,会议主持者应注意,不得随意中断或阻止支委发言,以防支委会失去应有的意义 3、归纳意见会议主持者在各支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对意见进行归纳,点出各个意见的共同点和分歧点,主动提炼出可操作性的主导意见,以便于集体表决但在归纳过程中,切忌由主持者本人定调子,防止支委会被个人操作、支配 4、进行表决支委会一般要形成决议,在支部委员意见发表完毕、会议主持者归纳意见、提炼出主导意见后,要针对讨论的议题,对提炼出来的主导性意见和相关措施进行表决,形成决议表决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5、明确分工形成决议后,主持人宣布决议,并对落实决议所要做的工作对支部委员进行分工,明确责任 三、会后工作 支委会结束后,由中队长、指导员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方面的,由中队长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指导员负责组织实施。
组织委员在作会议记录时,应注意将所有讨论意见进行整理记录,同时,真实记录表决情况会议记录最后,记录支委会形成的决议和分工落实情况 召开支委会应注意,在会议上,对与会人员要称呼姓名或姓名后两个字加同志,不能称呼各支部委员的行政职务 另支部委员会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但必须是单数通常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青年委员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兼任数名委员的工作 晚点名的基本组织程序 晚点名是基层一日生活制度之一,是强化全体官兵条令意和组织观念,培养优良作风,维护中队的正规秩序,提高管理水平的主要形式 一、晚点名的主要内容 晚点名通常包括清点人员、生活讲评、宣布次日工作或者传达命令、指示等 二、晚点名的形式 中队通常每日点名,休息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一般以中队为单位于就寝前或者其它时间列队进行(也可以排为单位进行),由一名中队首长实施(以排为单位进行时,由排长实施)每次点名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唱名清点人员时,可以清点全体人员,也可抽点部分人员如以排为单位点名时(由排长通知值班班长,值班班长发出点名信号,整队并向排长报告,排长对本排人员进行清点并讲评、布置工作,传达中队首长有关指示),中队首长和值班员应当进行督促检查。
三、晚点名的程序 1、晚点名前,中队首长应当对当日工作进行回顾、对次日重点工作进行计划安排并商定点名内容,对讲什么、怎样讲、讲多长时间做到心中有数 2、中队首长通知中队值班员,由中队值班员发出点名信号 3、收到中队值班员发出的点名信号后,各班、排迅速到指定区域集合整队,清查人数,并以排为单位向中队值班员报告本排参加晚点名人数及未到人员原因 4、中队值班员统一整队、整理着装,向中队首长报告(同志,晚点名队伍集合完毕,应到人,实到人,请指示,值班员) 5、中队首长组织点名,对中队人员进行清点(普点或抽点) 6、中队首长清点人员后,讲评当日工作,安排布置次日工作,传达命令指示 7、点名结束后,以排为单位组织带回 四、注意事项 1、要遵守时间,点名前要摸清情况,打好腹稿,在尽短时间内讲评和布置工作应由一名中队首长实施,切忌干部轮番讲 2、要重点突出点名内容不能过于繁琐,应以当天情况为主,对好的方面和存在问题讲得切合实际,简明扼要,次日工作安排具体明确 第二篇: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是行政程序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建立公正、科学的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是行政现代化的重要保证行政程序制度包括: 一、行政公开制度 行政公开是指除依法不公开的以外,行政相对人有权了解并取得行政机关的档案资料和其他消息的制度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情报公开制度情报公开制度适用于抽象行政行为领域它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行政决定及行政机关据以作出相应决定的有关资料、行政统计资料、行政机关的有关工作制度、办事规则及手续等所有这些行政情报资料,凡是涉及行政相对****利义务的,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范围,都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和复制 2.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行政过程和行政决定公开制度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领域行政过程公开并不是要求行政机关将整个行政程序都让行政相对人参与或了解,而是在行政程序中几个决定或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和义务的阶段前后,让行政相对人有参与或者了解的机会它主要包括表明身份、事先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公开等几项内容行政决定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作出有影响的决定,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从而使行政相对人获得行政救济的机会。
如果应当公开的行政决定没有公开,该行政决定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二、听证制度 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的制度听证制度被公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核心,对于行政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听证制度包括三种形式: 1.公听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或订立行政计划时,所涉及的行政相对人众多而不确定,召开公众参加的听证会以听取代表各方面、各阶层的公众意见这种听证通常称为“公听” 2.陈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若涉及单个或相互无争议的多个当事人,则可进行个别听证即给予当事人陈述自己观点及理由的机会这种听证一般称之为“陈述” 3.听讯当行政行为涉及互相有争议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行政机关须同时或反复听取各方对立的观点和理由,并允许双方或各方提出证据与反证、互相诘询辩论,而由行政机关基于笔录作出决定这种形式又被称为“听讯”主要适用于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行为 听证方式又分为口头与书面两种 三、职能分离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是指为了加强权力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权益,而将行政机关内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握和行使的制度。
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在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从事调查取证、听证、裁决的行政人员应当彼此独立、各司其责,不得从事与职责不相容的活动,正是这一制度的具体体现 四、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如相应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不得参与该事项的处理的制度回避制度来源于普通法上的自然公正原则,这项原则要求“任何人都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实行回避制度,有利于排除与所处理的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主持行政程序,从而实现行政公正;有利于增加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信任感,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说明理由制度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出涉及相对人权益的决定、裁决,特别是作出对相对人权益有不利影响的决定、裁决,必须在决定书、裁决书中说明根据(法律、法规根据或政策根据)和理由(事实证据及有关分析说明等)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发布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可能的条件下,也应在有关政府公报中说明其根据、理由说明根据、理由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理解相应行政行为,从而减少行政机关实施执行中的困难或阻力,以提高行政效率 六、不单方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