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doc
5页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新华人寿北京分公司产品特色专业防癌宽核保:根据癌症风险特点、客户需求提供专业防癌保障;核保相对简单,通过率高跟踪治疗护全程:根据癌症的“治疗周期”合理规划各项保障责任和保障额度,全面呵护整个治疗过程交费低廉保障高:只需小笔投入便可获得癌症治疗所需的高额保障,充分体现保险的保障功能保费豁免显真情:若交费期内确诊癌症,则免交续期保费,仍可持续享受保障利益产品基本信息投保年龄:30 天~60 周岁保险期间:期满型:10 年、15 年、20 年、30 年岁满型:至 60 周岁、 至 70 周岁、至 80 周岁交费期间(4 种可选):10 年交、15 年交、20 年交、30 年交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最低 1 万元,投保时可以选择 1 万元的整数倍保险责任本产品保险责任分为一年内责任和一年后责任:投保(或合同效力恢复)一年内确诊患癌症,给付所交保费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之和,合同终止在此期间内身故,返还所交保费和年末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合同终止投保(或合同效力恢复)一年后,本产品保险责任如下:癌症确诊保险金 5×基本保险金额 第一次确诊时给付,1 次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1%×天数×基本保险金额每年不超过 180 天,累计天数不限癌症手术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额 每年 2 次,累计次数不限癌症放化疗保险金 2×基本保险金额 每年 1 次,累计不超过 10 次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10×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期间内累计不超过 2 次身故保险金 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身故所在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的较 大者保费豁免 交费期确诊初次患癌症后,豁免续期保险费,继续享受 保险利益。
适宜人群适应 0~60 周岁期间所有关注自身及家人健康的客户案例介绍产品案例 1:艾先生今年 30 周岁,是企业管理人员,工作压力较大,生活不规律,因工作原因经常饮酒应酬张先生希望在工作期间获得高额医疗保障,以降低经济上的大幅波动他投保了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选择 30 年保险期间(可以正好保障到 60 周岁退休)、30 年交费,5 万基本保额,年交保费 1890 元投保 10 年后,艾先生不幸在 40 岁时确诊中期肝癌,马上住院治疗,进行肝脏移植手术,术后予以化疗经过全力救治,艾先生的病情得到了控制确诊癌症后艾先生即免交了续期保险费,当年获得的保险金如下:1、癌症确诊保险金:25 万元确诊时,该项保险金艾先生一次获得,缓解突如其来的家庭财务危机2、癌症住院津贴保险金:500 元× 60 天=3 万元在治疗过程中,艾先生当年住院 60 天,不仅可以用充足的住院津贴补贴医疗费用,购买营养品以增强免疫力,还入住了高级特需病房3、癌症手术保险金:5 万元× 1 次=5 万元病情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4、肝脏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50 万元× 1 次=50 万元因充足的费用保障,艾先生及时实施了肝脏移植,生存时间得到了延长。
5、癌症放、化疗保险金:10 万元× 1 次=10 万元由于有该项保险金,艾先生使用了进口试剂,放化疗副作用大大降低,减轻了治疗痛苦,提高了生存质量6 年后艾先生复查时发现癌细胞转移至肺部,不得不再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并予以化疗这一年艾先生又得到住院保险金 2 万元(假设住院 40 天),手术保险金 5 万元,放化疗保险金 10 万元由于治疗及时,艾先生病情得到了控制,挽回了生命1)由于豁免保费条款,艾先生实际支付保险费 10 年×1890 元=18900 元患病后艾先生不用再支付保险费,累计获得了 110 万元的保险赔付2)因为获得保险补偿,艾先生不仅得到了充分医疗救治,其家庭经济状况也基本未受到影响产品案例 2:小姑娘今年 5 周岁,活泼可爱,是一家人的掌上明珠父母为其购买了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基本保额 5 万, 20 年交费,保障至 60 周岁,年交保费 1720 元.小姑娘在 11 岁时不幸查出患了白血病,幸运的找到了合适的骨髓配型,经过化疗后进行骨髓移植手术(即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住院治疗 120 天后,病情得到了有效控制! 可以得到的保险金如下:1、确诊保险金:25 万元 (有了这笔钱,妈妈得以辞职全身心照顾孩子)2、住院津贴:500 元× 120 天 = 6 万(有了住院津贴, 不仅入住了环境更好的单间病房,还可用以支付日常医疗费)3、放化疗保险金: 1 次× 10 万=10 万元(用了最好的化疗试剂,对小孩生长发育的副作用降到最低程度)4、手术保险金:1 次× 5 万=5 万元(一定程度上补贴了家庭医疗费用支出,爸爸不用那么辛苦地去筹钱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保险金:1 次× 50 万=50 万元(该笔不仅完全支付了骨髓移植的费用,剩余部分还可以支付移植术后高额的抗排异药费)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 1-4 项情形之一,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在非认可医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2.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前已患癌症;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1 项情形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2、3、4 项情形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或发生的癌症治疗行为,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下列 5、6、7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保险责任:5.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6.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7.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5 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6、7 项情形导致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康健吉顺定期防癌疾病保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