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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页第三章 汽车保险条款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2024/9/242024/9/24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概述1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产生 美国:1927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首先采用汽车责任强制保险 中国:2006年7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 2008年2月,实施新的费率和保险条款22.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历程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2012年12月17日,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了修改增加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3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特征1)强制性2)不可选择性3)以第三方利益具有基本保障性4)以无过失责任为基础5)公益性5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三者险的区别如表3-1 所示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二、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款解析条款解析11. 总则总则1)交强险条款制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2)交强险合同的组成包括交强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等3)交强险费率按照中国保监会批准的费率执行,同时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22. 定义定义1)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2)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3)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4)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5)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3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保险责任的成立应满足的条件:一是被保险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二是发生交通事故;三是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四是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具体数额规定如表3-2 所示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3)赔偿项目(表3-3)44. 垫付与追偿垫付与追偿1)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的四种情形(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2)抢救费用垫付条件(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垫付追偿情形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ဉ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55.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1)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2)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第二者财产)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间接损失)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66.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交强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 以下四种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1年以内的短期交强险:一是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的;二是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的;三是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年的;四是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77.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义务(1)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的行驶证和驾驶证复印件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3)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不得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之外,向保险人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4)投保人续保的,应当提供被保险机动车上一年度交强险的保险单5)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2)被保险人义务(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2)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和事故调查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88.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1)交强险的保险单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核定人身伤亡赔偿金额的标准(1)有关法律法规,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3)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赔偿注意事项(1)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2)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99. 合同变更与终止合同变更与终止 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1010. 附则附则交强险合同争议解决有三种方式: (1)因履行交强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3)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三、交强险互碰自赔三、交强险互碰自赔11. 交强险互碰自赔的含义交强险互碰自赔的含义 所谓互碰自赔,即对事故各方均有责任,各方车辆损失均在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以内,不涉及人伤和车外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可由各自保险公司直接对车辆进行查勘、定损22. 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条件交强险互碰自赔的条件(1)多车互碰:两车或多车互碰。
2)有交强险:事故各方都有交强险(还未到期)3)只有车损:事故只导致各方车辆损失,没有发生人员伤亡和车外的财产损失4)不超2000元:各方车损都不超过2000元5)都有责任:交警裁定或事故各方自行协商确定为各方都有责任(同等或主次责任)6)各方同意:事故各方都同意采用“互碰自赔”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一、机动车商业保险发展历程一、机动车商业保险发展历程 2000年,保监会颁布«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各保险公司统一实行该条款和刚性费率 2007年3月,保监会统一了车险中的主险部分,即车损险和三者险的条款,而对于附加车险,仍允许保险公司进行差异化经营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解析二、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解析11.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 该条款保险标的涵盖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具有其核发的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动车、蓄电池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22. 保险责任及相关解释保险责任及相关解释 机动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责任。
而且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1)碰撞、倾覆、坠落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4)暴风、龙卷风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解析:(1)所谓“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规定为: 驾驶人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允许,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以及经被保险人委派、雇用或认可的驾驶保险车辆的人员;二是合格,指上述驾驶人必须持有效驾驶证,并且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符;驾驶出租汽车或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还必须具备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否则仍认定为不合格2)所谓“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规定为: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运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3)一般机动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采用列明的方式,为列明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对保险责任列明的危险可分为两类: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4)施救费用是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实施的抢救行为而产生的费用。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3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保险人一般对车辆遭受的以下危险和损失不予负责:1)不保危险(1)地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3)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4)竞赛、测试(5)在营业性场所修理、养护期间(6)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7)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8)保险车辆肇事逃逸(9)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 10)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11)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2)不保的损失(1)自然磨损、锈蚀(2)故障(3)车轮单独损坏(4)玻璃单独破碎(5)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6)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7)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8)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9)因污染(含放射形污染)造成的损失(10)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11)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12)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13)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14)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15)应有交强险赔付的损失与费用(16)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不负责免赔部分的费用(1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44. 免赔率免赔率(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15%。
2)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30%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免赔率为20%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55.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3)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66.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除了另有约定外,一般为一年,收割机保险期限为一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77. 保险人义务保险人义务(1)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2)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3)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①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②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③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4)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88.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3)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h 内通知保险人5)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6)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7)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8)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99.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1)车损险的赔偿计算(1)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①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②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赔款= (实际修复费用-残值) × 事故责任比例× (1-免赔率)(2)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①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②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金额赔款= (修理费用-残值) × 事故责任比例× (保险金额/ 新车购置价) ×(1 -免赔率)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2)施救费用的赔偿计算 计算方法同车损险的赔偿计算。
但须注意以下事项:(1)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2)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3)残值处理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偿中扣除4)事故责任比例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5)修复方式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自行选择修理厂,也可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6)代为追偿 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7)重复保险的赔偿 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合同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8)合同终止的条件(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低于投保车辆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1010. 其他其他1)保险费调整 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为准 2)合同变更和终止(1)合同变更①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予他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2)合同解除 一般投保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 短期月费率表如表3-4 所示3)合同争议处理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11. 第三者责任险概述第三者责任险概述 第三者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为第一者,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为第二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为第三者2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的含义与车损险条款相同2)意外事故是指不是行为人出于故意,而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以及不可抗拒的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突发事件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3)人身伤亡是指人的身体受伤害或人的生命终止。
4)财产直接损毁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他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5)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33.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1)不属于第三者范围的(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2)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3)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不保危险(1)地震;(2)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3)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4)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6)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7)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①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②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③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④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⑤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⑥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9)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10)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11)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3)不保的损失(1)间接损失2)精神损害赔偿3)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4)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5)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6)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7)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8)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不负责免赔部分的费用9)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44. 免赔率免赔率(1)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2)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3)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4)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第二节 机动车商业保险产品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55. 责任限额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66.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1)赔偿金额计算 当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 责任限额× (1-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应付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 应负赔偿金额× (1-免赔率)2)合同终止的条件 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后,每次事故无论赔款是否达到责任限额,在保险期内,第三者责任的保险责任都仍然有效,直至保险期满3)其他 三者责任险中免赔率规定、残值的处理、责任比例确定、修复方式、代为追偿、重复保险的赔偿等内容基本同于车损险部分的规定77. 其他其他 关于三者险的保险期限、合同双方的义务、保险费调整、合同变更、解除、争议处理等内容同于车损险的规定2024/9/24复习思考题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担哪些保险责任?2. 机动车损失保险承担哪些保险责任(以A 款为例)? 责任免除是什么?3. 机动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如何确定?4.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是什么?5.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三者险的区别是什么?6. 买了自燃险,车辆着火了,就一定能得到赔偿吗? 分析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