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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杆施工企业境外项目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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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X人〔2015〕2号关于印发XXX局集团境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派出机构:《XXX局集团境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局2014年第四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轮岗交流申请表 2.轮岗交流申报表 3.轮岗交流协议 4.回国休假申请单 5.休假结束销假单XXX局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2月9日 XXX局集团境外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XXX局集团(以下简称“局”)境外人员管理,优化境外人员配置,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保障其权益,为做大做强境外市场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人员是指与局或子(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往境外工作的企业正式员工,不包括到境外出差或短期工作(不超过2个月)的企业员工第三条 按照境内外主责业务区域区分,各子(分)公司划分为外经公司、非外经公司两类外经公司包括海外工程分公司、YY分公司和ZZ分公司,其他各子(分)公司为非外经公司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外人员的轮岗交流、休假、薪酬等管理。

      第五条 境外人员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局负责局机关派往境外工作人员以及局境外派出机构人员的日常管理;子(分)公司负责本单位派往境外工作人员以及境外派出机构人员的日常管理二)精干高效、一专多能境外人员配置遵循“精干高效、一专多能”原则,培养复合型人才,最大限度降低人工成本支出,提高人员投入产出比,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三)轮岗交流、良性互动建立境外人员定期轮岗交流机制,推动境外人员在国内、境外工作岗位之间正常有序流动,通过轮岗交流,为开拓境外市场提供充足的人力资源保障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六条 局人力资源部是全局境外人员业务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的主责部门,局国际部等相关部门为辅责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本单位境外人员业务管理的主责部门,履行境外业务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为辅责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局人力资源部主要业务职责:(一)负责全局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二)制定全局境外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三)负责局机关派往境外工作人员以及局境外派出机构人员的日常管理四)对子(分)公司境外人员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主要业务职责:(一)贯彻落实局制定的境外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二)制定本单位境外人员管理制度、管理办法并贯彻落实三)做好本单位境外人员的轮岗交流、休假、薪酬等管理工作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第三章 轮岗交流第九条 轮岗交流特指企业员工在境外单位(项目部)工作岗位与国内单位(项目部)工作岗位之间的正常有序流动第十条 轮岗交流的对象(一)原则上在境外工作满36个月的二)组织培养和工作需要安排的三)本人有意愿,经单位认可同意的四)因其他原因需要轮岗交流的第十一条 轮岗交流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合理原则二)坚持个人自愿、遵循制度原则二)坚持程序规范、配置科学原则三)坚持统筹安排、积极稳妥原则第十二条 轮岗交流的类别 (一)外经公司国内人员与其境外人员之间轮岗交流二)外经公司境外人员与非外经公司国内人员之间轮岗交流三)非外经公司国内人员与其境外人员之间轮岗交流第十三条 轮岗交流的程序(一)外经公司、非外经公司内部轮岗交流程序1.本人填写《轮岗交流申请表》(详见附件1);2.公司人力资源部初审并提出意见;3.公司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4.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轮岗交流手续。

      二)外经公司、非外经公司之间轮岗交流程序1.外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经单位主要领导签认的《轮岗交流申报表》(详见附件2)并报局人力资源部;2.局人力资源部审核并在非外经公司协调相关人员;3.外经公司、非外经公司、轮岗交流人员共同签订《轮岗交流协议》(详见附件3);4.外经公司牵头办理轮岗交流手续第十四条 轮岗交流的要求(一)轮岗交流到境外的期限一般不低于36个月二)轮岗交流须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所在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轮岗交流制度,统一办理三)轮岗交流须确保工作的连贯性,避免因轮岗交流导致工作间断或前后衔接不畅第十五条 符合轮岗交流条件的人员要求回国工作时,由所在公司按照轮岗交流制度和规定程序进行安排,并在条件许可时,优先安排到公司机关工作第十六条 担任外经公司机关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的人员,须具备三年及以上境外工作经历;外经公司机关一般人员须具备两年及以上境外工作经历第十七条 对于不具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3年内达到任职条件;逾期仍达不到的,原则上须调离现工作岗位 第四章 休假管理第十八条 境外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不执行国内探亲假、季度假、年休假相关规定,另行核定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根据境外人员在境外实际工作时间,按以下条件核定:(一)首次到境外工作,两年之内每满12个月的,给予假期40天,另按往返实际路途给予路程假二)境外工作累计满两年后,每满6个月,给予假期20天,另按往返实际路途给予路程假第十九条 境外人员在境外连续工作时间满24个月的,原则上所在单位应安排其回国休假第二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休假条件的境外人员,方可申请回国休假,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在保证生产经营等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对境外人员因公出差回国,符合休假条件的,原则上安排其同期休假第二十一条 境外人员按规定回国休假期间,薪酬待遇按本单位国内员工探亲假工资标准执行,其往返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检据报销赴第三国休假的,交通费报销标准按照不超过往返国内的交通费标准据实报销两次假期合并使用的,除报销往返交通费以外,可按往返一次所需的交通费标准,另行支付交通补偿费第二十二条 境外人员因工作原因放弃休假的,可按放弃的休假天数及次数给予一次性假期补偿,假期补偿金=放弃的假期天数×国内同岗位员工探亲假工资标准+放弃的休假次数×一次往返交通费标准第二十三条 境外人员休假期满,因个人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境外工作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其超假时间按事假处理。

      对于因身体健康原因造成超假的,履行相关病假请假手续后,按病假规定办理第二十四条 境外人员每年度在国内和境外工作时间的核定,依据其实际出勤进行记录,并以登机牌或护照出入境签章时间为依据,作为国内、境外工作时间的分界点,具体执行以下规定:(一)离开中国边境(含当日)至再次进入中国边境(含当日)期间,按境外工作时间计算二)进入中国边境第二日至再次离开中国边境前一日,按国内工作时间计算三)境外人员直接赴第三国休假的,出入第三国比照出入中国边境计算第二十五条 境外人员按规定享受了休假待遇的,其境外实际工作时间从休假结束并返回境外工作时起重新计算第二十六条 境外人员在局属各子(分)公司之间发生工作调动并继续在境外工作的,不影响境外实际工作时间的计算,但调出、调入单位应做好转介工作,确保工作时间统计前后衔接第二十七条 境外人员的工伤假、事假、病假、婚假、丧假等按局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休假规定的境外人员,须在每年初提交年度休假计划,所在单位根据企业规定和工作需要,统筹制定本单位人员年度休假总体计划和安排第二十九条 境外人员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境外人员休假管理台帐,指派专人担任假期管理员,负责休假管理台帐的统计、汇总、核算、销假等工作。

      第三十条 境外人员休假必须履行报批程序,经批准并办理工作交接后,方可休假一)本人申请并填写《回国休假申请单》(详见附件4);(二)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三)假期管理员对休假天数进行核实;(四)领导批准;(五)休假结束后,填写《休假结束销假单》(详见附件5),经部门负责人确认、领导批准后,由假期管理员进行销假并作为重新计算实际工作时间的书面凭证第三十一条 在境外工作的外经公司领导班子副职休假,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在境外工作的外经公司领导班子正职休假,须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局主要领导批准第五章 薪酬管理第三十二条 境外人员薪酬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坚持“效益导向、业绩优先、内外兼顾、适度倾斜”分配原则第三十三条 局负责确定境外人员薪酬体系和薪酬结构,明确境外人员与国内同类人员的薪酬水平倍数关系,制定外经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子(分)公司境外人员薪酬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条 外经公司负责人薪酬执行《XXX局集团子(分)公司负责人年薪与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子(分)公司境外项目部领导班子实行期薪分配制度,领导班子以外其他人员实行岗薪制,特殊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度第三十六条 子(分)公司境外项目部领导班子期薪由基本薪酬、国外生活补贴、年度绩效薪酬和期末绩效考核兑现等四个工资单元构成。

      一)基本薪酬:境外工作期间按国内同类型同产值(同币种)项目领导班子基本薪酬标准的2倍核定二)国外生活补贴:根据境外实际工作时间,按本公司国内保障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因公回国工作及休假期间,国外生活补贴停发三)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标准如下:年度绩效薪酬=绩效薪酬基数×年度实际工作月数×职务系数×(绩效考核得分/100)绩效薪酬基数可按国内同类型同产值(同币种)项目绩效薪酬基数的2倍核定;职务系数根据职务确定,其中正职系数为1.0,副职系数在0.77~0.82之间确定年度绩效薪酬当期兑现80%,剩余20%预留至项目期末绩效考核,依据审计结果返还兑现四)期末绩效考核兑现:依据项目部与所属公司签订的《境外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书》进行期末绩效考核与兑现第三十七条 境外项目领导班子薪酬遵循“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原则,按照《XXX局集团子(分)公司工程项目绩效考核及领导班子期薪管理办法(试行)》(XXX人〔2014〕1号)相关规定,严格境外项目年度绩效考核,并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薪酬对在年度考核中未完成永久性否决指标(安全质量、现款上交)和阶段性否决指标(分解后的年度目标利润完成率、重点工程形象进度)的境外项目,领导班子当年绩效薪酬实行“一票否决”。

      项目竣工,按《境外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书》约定,对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依据经审计确认的项目最终考核结果,对境外项目领导班子进行最终奖罚第三十八条 境外项目领导班子以外的其他人员岗薪由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国外生活补贴、绩效工资和辅助工资等五个工资单元构成一)岗位工资:由基数×系数确定,其中:岗位工资基数按国内项目岗位工资基数标准的2.5倍核定,岗位工资系数与所属公司国内项目岗位工资系数相同二)国外生活补贴:根据境外实际工作时间,按公司国内保障工资标准的2倍执行因公回国工作及休假期间,国外生活补贴停发,改按国内保障工资标准执行 三)工龄工资:根据本人连续工龄,按30元/年支付四)绩效工资:根据项目产值、安全质量、经济效益,依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绩效工资可采取“季考核、月发放”方式,绩效工资基数、系数及考核办法由项目所属公司自行确定坚持“效益决定分配”原则,绩效工资必须与境外项目整体效益联动,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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