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EMS邮件详情单.pdf
3页国 际EMS 邮 件 详 情 单国 际 特 快 专 递 详 情 单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国 际 特 快 专 递 详 情 单 中A- G 项 由 寄 件 人 填 写 , 填 写 要 求 见 “ 用 户 须知 第2 条 和 第3 条 ” 用 户 须 知 :1 本 单 位 仅 限 于 寄 递 国 际 及 港 澳 特 快 专 递 邮 件 时 使 用 2 寄 件 人 在 交 寄 邮 件 时 应 使 用 英 文 或 法 文 逐 项 详 细 、 准 确 、 如 实 地填 写 ; 填 写 时 须 使 用 打 字 机 或 圆 珠 笔 , 以 使 本 单 各 联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3 收 、 寄 件 人 名 址 应 详 细 准 确 , 且 应 尽 可 能 提 供 电 话 号 码 , 以 便 在出 现 问 题 时 能 够 及 时 联 系 ; 不 可 只 将 邮 政 信 箱 号 码 作 为 收 件 人 地址 ; 邮 政 部 门 对 因 邮 件 地 址 错 误 或 不 详 所 造 成 的 投 递 延 误 不 承 担 责任 ;4 邮 件 内 不 得 夹 寄 现 金 、 危 险 品 等 《 邮 政 法 》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 寄 达国( 地 区 )法 律 所 规 定 的 禁 寄 物 品 ,以 及 航 空 公 司 禁 止 作 为 邮 件 交运 的 物 品 ;对 寄 件 人 违 反 禁 、限 寄 规 定 所 造 成 的 一 切 损 失 、邮 政 部门 将 保 留 追 究 其 法 律 责 任 的 权 利 ;5 邮 件 应 使 用 符 合 邮 政 规 定 的 封 装 材 料 , 按 照 内 装 物 品 性 质 妥 为 封装 , 以 确 保 邮 件 安 全 ;6 根 据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当 邮 件 的 体 积 重 量 大 于 实 际重 量 时 , 邮 件 的 运 费 标 准 按 照 其 体 积 重 量 予 以 收 取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 长 ( cm) × 宽 ( c m) × 高 ( c m) ÷ 6 , 000=体 积 重量 ;7 为 保 证 物 品 类 邮 件 顺 利 通 关 , 请 用 英 文 或 法 文 详 细 、 如 实 填 写 内件 品 名 、件 数 、 申 报 价 值 及 原 产 地 等 项 目 , 同 时 ,任 何 物 品 类 邮 件都 应 随 附 以 英 文 填 写 的 邮 政CN23 报 关 单 和 形 式 发 票 一 式 两 份 , 否则 将 可 能 导 致 通 关 延 误 ;8 寄 往 香 港 地 区 的 速 递 邮 件 , 单 件 重 量 不 能 超 过40 公 斤 , 寄 往 其它 国 家 和 地 区 的 速 递邮 件 , 单 件 重 量 不 能 超 过30 公 斤 。
中 国 速 递 国 际 快 件 业 务中 国 速 递 国 际 快 件 发 递 单 填 写 注 意 事 项 :中 国 速 递 国 际 快 件 发 递 单 中A- G 项 由 寄 件 人 填 写 , 填 写 要 求 见 “ 用户 须 知 第2 条 和 第3 条 “ 用 户 须 知 :1 寄 件 人 在 交 寄 快 件 时 应 使 用 英 文 逐 项 详 细 、 准 确 、 如 实 地 填 写 ;填 写 时 须 使 用 打 字 机 或 圆 珠 笔 , 以 使 本 单 各 联 字 迹 清 晰 可 辨 ;2 收 、 寄 件 人 名 址 应 详 细 准 确 , 且 应 尽 可 能 提 供 电 话 号 码 , 以 便 在出 现 问 题 时 能 够 及 时 联 系 ; 收 件 人 地 址 仅 为 邮 政 信 箱 号 码 的 快 件 一律 不 予 收 寄 ; 本 公 司 对 快 件 地 址 错 误 或 不 详 所 造 成 的 投 递 延 误 不 承担 责 任 ;3 快 件 内 不 得 夹 寄 现 金 、危 险 品 等 国 家 法 律 及 相 关 规 定 所 列 的 禁 寄物 品 以 及 承运 人 禁 止 作 为 快 件 交 运 的 物 品 ;对 寄 件 人 违 反 禁 、限 寄 规 定 所 造 成的 一 切 损 失 本 公 司 不 承 担 责 任 ;4 快 件 应 使 用 符 合 邮 政 规 定 的 封 装 材 料 ,按 照 内 装 物 品 性 质 妥 为 封装 , 以 确 保 快 件 安 全 ;5 根 据 国 际 航 空 运 输 协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当 快 件 的 体 积 重 量 大 于 实 际重 量 时 , 快 件 的 运 费 标 准 按 照 其 体 积 重 量 予 以 收 取 ;具 体 计 算 公 式 为 :长 ( 厘 米 ) × 宽 ( 厘 米 ) × 高 ( 厘 米 ) ÷ 6, 000=体积 重 量 ( 千 克 ) ;6 为 保 证 快 件 顺 利 通 关 ,请 在 相 应 栏 目 内 用 英 文 详 细 、如 实 向 海 关申 报 快 件 内 件 ( 包 括 文 件 资 料 ) 的 品 名 、 件 数 、 重 量 、 申 报 价 值 及原 产 国 等 项 目 , 同 时 任 何 物 品 类 快 件 都 应 随 时 以 英 文 填 写 的 商 业 发票 至 少 一 式 四 份 , 否 则 将 可 能 导 致 通 关 延 误 ;7 需 办 理 快 件 查 询 的 用 户 , 应 在 自 快 件 交 寄 次 日 起 的 四 个 月 内 , 持本 单 及 快 件 收 据 到 原 交 寄 点 办 理 查 询 手 续 , 逾 期 不 再 办 理 。
8 对 地 址 有 误 、 不 详 或 夹 寄 禁 寄 物 品 的 快 件 ,在 退 回 时 由 寄 件 人 承担 原 寄 邮 费 的70%作 为 退 件 运 输 和 处 理 费 用 ; 如 寄 件 人 选 择 “ 放 弃“ , 则 相 关 快 件 将 就 地 销 毁 ;9 补 偿 标 准 :a 、 对 证 实 为 延 误 的 快 件 , 每 件 的 补 偿 金 额 为 所 收 邮 费 的50%;b 、 对 丢 失 、 完 全 损 毁 的 信 函 、 文 件 资 料 类 快 件 , 每 件 的 补 偿 金 额为 人 民 币400 元 , 并 退 回 已 收 的 全 部 邮 费 ;c 、对 丢 失 、部 分 损 毁 的 物 品 类 快 件 ,除 退 回 已 收 取 的 全 部 资 费 外 ,将 按 照 详 情 单 上 的 寄 件 人 申 报 的 实 际 价 值 予 以 补 偿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根 据 以 下 公 式 计 算 出 的 数 额 :500 元 / 件 +60 元 / 千 克 × 快 件 重 量对 未 申 报 价 值 的 快 件 , 一 律 按 每 件 人 民 币400 元 的 标 准 予 以 补偿 ;d 、 对 于 内 件 部 分 丢 失 或 部 分 损 毁 的 物 品 类 快 件 , 将 按 实 际 损 失 予以 补 偿 ,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以 上 公 式 计 算 出 的 最 高 补 偿 额 ;e 、 本 公 司 对 不 可 抗 力 和 间 接 损 失 不 承 担 补 偿 责 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