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1900字.docx
9页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1900字 ——开办家庭农场的基本资格家庭农场,顾名思义应是以家庭为主进行生产且具有一定规模的农场《意见》第一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划内,以家庭成员为投资经营者,依托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包含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从事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业生产经营的,均可作为家庭农场纳入登记管理根据该规定,家庭农场的投资人主体资格应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具备5个条件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备案;相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家庭农场的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可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服务类等项目——4种市场主体类型,任选进行注册目前,家庭农场可以从四种市场主体中选择类型进行注册登记。
《意见》规定:“家庭农场登记适用的市场主体类型,由投资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在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市场主体类型中选择据介绍,现行市场主体有五种组织形式: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家庭农场主要是家庭自己的劳动力即专业农民从事生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组织多家多户的农民一起合作进行生产销售管理,由于二者有较大区别,所以《意见》规定家庭农场可由投资人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需要,自行在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四种组织形式中选择决定,未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市场主体组织形式纳入其中根据家庭农场的四种组织形式,《意见》对家庭农场的名称统一做了规范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或“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类型的家庭农场,符合投资人条件的合伙人,可以是同一农户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依据《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合伙企业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或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申请登记为公司类型的家庭农场,符合投资人条件的股东,可以是同一农户家庭成员,也可以是有亲属关系的不同农户家庭成员,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公司制家庭农场名称统一规范为“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或 “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家庭农场+公司组织形式”投资兴办公司制家庭农场,可冠用省行政区划名称——如何办理家庭农场注册登记?要向工商部门登记机关提交五种材料: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及表明有亲属关系的全体投资人签署的说明材料;用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证明,其中,属于投资人家庭或本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属于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提交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出具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家庭农场住所或经营场所使用权属证明 (特殊原因无法提供权证的,可由所在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出具使用证明;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中要求的其他材料——30日内要向当地经管部门备案家庭农场开办者可以到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
《意见》规定家庭农场开办者应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后30日内,向当地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并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新注册按规定来,老一批将规范省工商局表示,今后,对不具备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将不予核准含有“家庭农场”字样的名称对已登记的家庭农场,因自身条件变化导致不符合《意见》中家庭农场设立条件的,工商部门将督促开办者办理名称变更登记,不再在名称中使用“家庭农场”字样《意见》中还规定: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转型升级政策规定,申请转办为公司制家庭农场经登记的家庭农场企业,包括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的家庭农场,可按有关规定出资成为公司股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第二篇: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2500字关于积极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xx〕1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鲁发〔20xx〕1号)要求,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家庭农场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以农民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方式,在农村土地上进行规模化、标准化、商品化农业生产,并以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家庭农场的发展,有利于提高农户加大投入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的积极性;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集约化、专业化、社会化经营水平和土地产出效益;有利于巩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农业创新;有利于培育发展和壮大职业农民队伍各地要充分认识培育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强化指导服务,完善扶持政策,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我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二、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总体要求,坚持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市场主导、政策扶持,家庭自营、适度规模、生态安全,农地农有、农地农用的基本原则,强化政策引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转变,争取“十二五”期间在粮食、蔬菜、渔业、畜牧、果业等农业产业领域培育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运作管理规范、社会效益好、带动作用大的家庭农场三、培育家庭农场的工作重点(一)科学规划家庭农场发展布局围绕实施全省各类农业产业振兴规划,结合农业专业村、专业乡(镇)建设,科学规划家庭农场发展区域、产业布局,使家庭农场的发展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农业产业化布局等相适应二)鼓励引导家庭农场发展鼓励发展以农户家庭为主体的家庭农场,引导种植养殖大户、种养能手向家庭农场转型,实行自主经营、自我积累和科学发展。
引导家庭农场通过土地流转从事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家庭农场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品牌化营销积极为家庭农场发展创造条件,培育法人型经营主体鼓励大学毕业生、外出务工农民等回乡创办家庭农场三)提高家庭农场建设质量要根据农、林、牧、渔等不同类型家庭农场的要求,以物质装备条件、生产发展规模、生产经营效益、农产品质量安全、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成员知识技能水平等为主要内容,制定家庭农场的建设标准要以提高科技文化素质为重点,加强对家庭农场经营人员的培训,着力培养一批高素质新型农场主和经营管理人才,增强家庭农场发展后劲四)探索建立家庭农场与其他经营主体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支持家庭农场联合经营,创办新型农民合作社引导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联合与合作,采取订单生产、股份合作、农超对接、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建立紧密型的利益联结机制,努力实现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产品经营主体的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四、培育家庭农场的工作措施(一)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以县(市、区)、乡(镇)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开展土地流转供求信息、合同签订、价格指导、纠纷调解等服务,引导农户依法、自愿、有偿、平稳地向家庭农场流转土地。
二)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公益性基层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单位、涉农企业、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供销组织、邮政物流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协会)、金融保险机构等参与经营性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为家庭农场提供高效便捷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三)加强新型农民职业培训按照适应农业发展趋势、符合农民实际需求的原则,结合新型农民教育培训工作,搞好职业农民培育对家庭农场经营从业者开展普及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民学历教育,切实提高家庭农场经营从业者的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四)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创建活动为推动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不断提升质量和效益,要制定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标准,开展家庭农场示范场评定通过家庭农场示范场的示范带动效应,促进家庭农场规范管理、高效经营、提升水平五、落实扶持家庭农场发展政策(一)加大财政扶持各地要继续增加农业补贴资金规模,新增补贴向主产区和优势产区集中,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倾斜,使家庭农场享有与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重点扶持发展家庭农场示范场二)加强金融支持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金融创新,根据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特点,探索创新金融产品,制定专项信贷政策和金融服务措施,着力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特别是要加大基础设施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
保险机构要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基础上,创新商业性农业保险品种,提供各种保险服务,降低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三)落实经营用地等优惠政策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直接用于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要切实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55号)、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完善设施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国土资发〔20xx〕3号)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农业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由当地政府予以优先安排,按规定办理用地有关手续要确保家庭农场享受国家各项惠农及税收政策四)搞好登记注册服务各级工商、农业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试行办法》,指导家庭农场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确定其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落实家庭农场免收登记注册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的规定六、加强工作保障(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把支持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作为深化农村改革、激发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举措,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相关措施农业、财政、国土资源、工商、税务、金融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合作,形成合力,建立从家庭农场认定到注册登记、从示范农场评定到资金扶持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研究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制定相关政策,努力解决家庭农场在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要注重家庭农场示范场的培育,总结推广先进经验,通过强化示范带动,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三)加强正确引导要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统一经营的优势结合起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农民自愿,多形式、多类型发展家庭农场作为家庭经营层次的新型经营主体,要从舆论环境上进行正确引导,使家庭规模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协调发展+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