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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页临时约法论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政体模式为总统制摘要结束了清王朝的封建主义的君主专制统治,与此同时,先进的中国人也展开了对民主政体的追求,而以三权分立为原则的内阁制和总统制无疑是最好的选择,《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就采用了总统制,而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对总统制进行了改变,学界很多学者认为变化后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采用了内阁制或是混合制,但实际上,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政体模式仍然是总统制,本文试图对其进行简要分析关键词临时约法 三权分立 总统制 内阁制 混合制一、引言结束了清王朝 268 年的统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终于崩溃,虽然清政府在末期也作出了类似《预备立宪》的努力,但从骨子里不想改变专制政体的观念,不能满足先进的中国人对于民主政体追求欲望,也导致了其灭亡,而对于民主政体的设想,三权分立原则为大部分人所推崇,在西方,三权分立原则也早已成为民主的一个标志,对于三权分立的完整论述,我认为还是如孟德斯鸠所言:“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不过它并不是经常存在于政治宽和的国家里;它只在那样的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的时候才存在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豍这句话可以说道出了三权分立的真谛,而符合这一原则的主流政体主要是总统制(以美国为代表)与责任内阁制(以英国为代表) ,在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之后, “为时不足三月,建国架构便颇具规模,上至宪法人权,改历易服,下及放脚剪辫,巨细糜遗,法制粲然,虽百世可知也?豎 ”而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就是采用了总统制,而随着形势的变化,出于各方面的原因,后起草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作了改动,学术界学者对改动后的政体都有自己的看法,很多人认为是内阁制或是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混合体,但仔细分析,改动后的政体其实仍然是总统制,只是多了一些责任内阁制的形式二、总统制、内阁制与混合制之基本理论要研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政体模式到底是总统制、内阁制或是混合制,我们有必要先了解其基本理论总统制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与责任内阁制相对,指由选民分别选举总统和国会,总统担任国家元首,并同时担任政府首脑的制度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在宪法中都规定了总统的职权与议会内阁制相比较,总统制的特点是以总统为行政首脑,行政机关从属于总统而非议会。
在总统制下,总统独立于议会之外,定期由公民直接或间接选举;总统只向人民负责,不对议会负责美国是实行总统制的典型,其特点是: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的实际权力非常广泛总统直接组织和领导政府政府不对国会负责,只对总统个人负责总统有权接受部长的辞职或解除其职务内阁由总统指定的官员(通常为各部部长)组成,只是总统的集体顾问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完全分立,权力相互制衡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相互兼任,国会无倒阁权,政府也无解散国会的权力但国会行使立法权受总统的制约,如美国总统对国会通过的法案可行使否决权,但国会再以 2/3 多数通过,不经总统批准即可成为法律总统的权力也受国会的制约,如总统对政府高级官员的任命要得到参议院的认可,总统和政府高级官员如违宪犯法,国会可提出弹劾内阁制是内阁总揽国家行政权力并对议会负责的政体形式与总统制相对,由于内阁制政府具有对议会全权负责的特征,故又称责任内阁制内阁制主要有以下特征:一是国家元首与行政首长分由两人担任因为历史传统与个别制度差异,其名称并不固定国家元首有的称之为国王,有的称为总统,至于行政首长则多称之为首相或总理二是国家元首平常主要承担仪式性任务,为虚位元首。
元首发布命令时,需经行政首长或有关阁员副署,以明权责,其责任则由副署者承担无副署者,则元首之政令不生效力因此元首的角色实系“统而不治” 三是行政首长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并得因议会的不信任而去职因此行政首长的任期较不固定四是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混合制就是兼具总统制与内阁制的部分内容,从而呈现出既不同于内阁制也不同于总统制的一些独特特征,但它并不具备总统制与内阁制的本质特征总结而言,三者的区别主要是在总统权力,内阁产生方式,副署制度以及有无倒阁权力上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政体形式为总统制(一)依据通过上面对于总统制、内阁制以及混合制的分析,再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政体方面的条文加以对比,我们可以发现,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政体模式仍然是总统制1.在总统的权力上 《临时约法》的第 30 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 ;第 31 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第 32 条规定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第 33 条规定“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 ;第 34 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第 35 条规定“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 。
从《临时约法》的这几条可以看出,总统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并不是责任内阁制的那种虚位元首,只享有礼仪性及保留权力而总统拥有实权正是总统制的内容2.在内阁产生方式上根据《临时约法》第 34 条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 ;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我们可以看出,国务员并不是由参议院产生而是由总统任免,而国务员辅佐大总统,不对参议院负责而是对大总统负责这也是总统制的典型特征,不同于责任内阁制和混合制3.在不信任权及解散权上 《临时约法》中并没有规定,总统制国家通常也没有类似的规定,但责任内阁制政体中议会通常有倒阁权,内阁通常也有国会解散权,内阁接受议会的监督,定期向议会报告工作如内阁得不到议会信任,其阁员必须集体辞职,或由内阁提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举行议会大选新议会如果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则必须总辞职,由国家元首任命新首相组织新政府, 《临时约法》中无不信任权及解散权的条款显然不符合内阁制的要求目前,宪法学界很多知名学者也持这种观点,刘茂林教授在《中国宪法导论》一书中指出:史学界和法史学界普遍流行的关于《临时约法》 “在国家体制上,内阁制”和“由总统制改为内阁制”的观点是对《临时约法》的误解。
内阁制或议会内阁制的主要特点是议会产生内阁,内阁对议会负连带责任 《临时约法》规定临时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国务总理及名部长均为国务员,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因此, 《临时约法》采用的仍然是总统制二)对责任内阁制以及混合制观点的反驳很多学者认为《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政体模式是内阁制或者混合制,他们的基本论据无外乎是《临时约法》中相比于《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多了国务总理、副署制度、质问及弹劾权的规定,这几点在具体到《临时约法》中是第四十三条:“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 第四十四条:“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 ;第四十五条:“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第十九条第十一款:“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之四以上之出席出度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但实际上,这些论据根本就站不住脚1. 《临时约法》增设国务员一章其目的只是为了限制总统的权利,国务总理不是责任内阁制中的行政首长,在《临时约法》中,总统仍然是形式上及实质上的行政首长,国务总理由大总统任命,辅佐大总统并对其负责,大总统、参议院、法院代表了三权分立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
国务总理的设立根本不能成为《临时约法》政体模式为内阁制和混合制的论据2.副署制度,基本上每个认为《临时约法》政体为内阁制的人都会提到,但仔细分析,这个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在立法的文字上,显有可议之处照英法内阁制,元首公布法律、发布命令,必须经阁员副署,以为代为负责的表示这个制度对元首的作为言,它是一项法定的要件,对阁员而言,其对于是否副署的抉择,是一项权利,而副署的结果,便构成一种责任但是临时约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照这个规定的文理来解释,国务员于大总统的那些作为须予副署,简直纯粹成了一种义务,并无抉择余地,如果不副署,反倒成了违法 豏这种法律文字上词与意违的歧误,似乎从来就没有人指出过,所以后来当元年六月,袁世凯与唐绍仪对王芝祥督直问题发生歧见,结果袁氏以唐总理拒绝副署的命令,另委王芝祥返南京遣散军队一般人都批评袁氏并弃宪法,很少有人去研究约法这一条文的瑕疵,如果我们上述解释可以成立的话,那并弃宪法的就是唐绍仪了抛开这个瑕疵,如果国务总理不副署的话,大总统的发布的命令及公布的法律应该无效并不得发布,但《临时约法》第三十一条却规定:“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
”这个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发布命令是大总统的一项义务,并得使命令发布,这就是矛盾之处,国务总理如果不副署,大总统如何能保证命令发布出去呢?最后,质问及弹劾权,是由对非由议会产生,不对议会负政治责任的高官,以违反法律或严重失职为由,进行的控告和制裁弹劾权最早来自于英国,但现在这项权利并不是内阁制所独有,美国国会同样也有质问及弹劾权,质问权应用较多,而美国国会的弹劾权是美国宪法制定者对英国弹劾制度和北美殖民地弹劾实践予以继承和发展的产物,也是美国国会拥有的最少使用却最令人生畏的防止政府行政和司法部门滥用职权的重要制约手段质问权与弹劾权早已不是内阁制所特有的制度了从上文对总统权力、内阁产生方式、副署制度以及有无倒阁权的分析上,我们可以得知, 《临时约法》在本质上是总统制,而只是具有了一些内阁制的形式,它并不是内阁制,而仅凭副署制度和不能限制总统权力的国务总理的设置就认为其政体是混合制的观点也很牵强,是站不信脚的四、结语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尽管《临时约法》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的总统制作为改动,多了一些类似责任内阁制的条款,但实际上《临时约法》的政体模式实质上仍然是总统制,正如张东荪批评“民国约法实则具内阁之假面目,而阴行总统制之实” 豐,这并不是无的放矢,其实, 《临时约法》对总统制作的那些改动只是基于政治原因:南北和谈的成功使得袁世凯注定要取代孙中山成为未来的总统,而孙中山等革命党人对袁世凯的政治人格又很不信任,必须要对其进行限制。
但就其内容而言,《临时约法》所规定的政体模式仍然是总统制注释: 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 年版.第 154 页. 豎马汉宝.法律与中国社会之变迁.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1999 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