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谈证据的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共12页).docx
12页谈证据(zhèngjù)的采纳和采信调研报告 接受证据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定;采信证据,既包括(bāokuò)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定,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定二者都应坚持证据的“三性”原那么,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原那么但对证据进展综合判定时,那么应当把握印证原那么、充分原那么 一、证据的接受和采信(cǎi xìn)概述 证据的接受和采信是我们在办案实践中经常混用和替用的两个概念但是从庭审过程和审查证据的须要来说,我们确有区分这两个概念的必要接受的核心是“纳”,即作为审查对象的证据是否具备法定的证据实力或证据资格,能否作为与案件关联获准进入庭审程序;采信的关键是“信”,即获准进入庭审程序的证据是否真实牢靠,及其具有多大的证明价值用通俗的话说,接受解决的是证据能否“进门”的问题,采信解决的是证据能否作为定案(dìng àn)依据的问题 无论是接受证据还是(hái shi)采信证据,都要对证据进展审查判定,但是二者的审查方式和要求有所不同就审查的方式来说,证据的接受主要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定;而证据的采信既包括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定,也包括对一组证据乃至全案证据的审查判定。
就审查过程来说,接受是对证据的初步审查,采信是对证据的深化审查;因此,接受是采信的根底,采信是接受的持续就审查结果而言,没有被接受的证据当然谈不上采信,但是接受了的证据也不必须都被采信换言之,被接受的证据不必须都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二、案例 〔一〕案情回放 本案死者秦某在某镇某村采石场〔以下简称采石场〕务工20__年6月某日上午,秦某在抬石头上车过程中受伤,经送至重庆三峡中心医院治疗,终因医治无效死亡采石场从开办到秦某受伤死亡,没有办理采矿许可证,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秦某的直系亲属将采石场的老板晏某、瞿某作为被申请人申请仲裁,恳求裁定被申请人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方法” 〔人力社保部令第9号〕,依法赔偿秦某死亡的一次性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660000元 被申请人晏某辩称,采石场原是丁某开办的,已于20__年某月以10万元转让给晏某20__年采石场不景气,晏某于20__年以5万元转让给瞿某,有“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交转让费的“收据”为证,自此以后,该石场发生的任何事情都与晏某无关而被申请人瞿某认可他于20__年接收采石场,20__年2月5日付清转让款后,农历正月15日才正式开工,同时认可秦某的受伤经过和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情愿尽最大努力在10万元以下进展赔偿。
另外:瞿某是晏某的姨爹,晏某经济条件好些有支付实力,相反瞿某经济条件差没有支付实力 〔二〕争议焦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采石场的业主究竟是晏某还是瞿某? 〔三〕举示证据 1.为了证明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不是瞿某而是晏某,申请人举示了如下证据: 第一份证据:20__年3月20日某镇平安生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安办〕给晏某采石场的“整改指令书”该指令书载明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 其次份证据:20__年6月29日事故发生后,镇安办给采石场发的其次份“整改指令书”这份“整改指令书”没有指明为哪一个业主 第三组证据:五张送货单这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送货单上记载的时间都在晏某所称的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 第四组证据: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 罗某:罗某是事故采石场的员工,证明了秦某务工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同时证明白瞿某在采石场只是晏某的托付管理人,不是实际业主 汤某:汤某是采石场所在村组的组长,他证明不清晰晏某从丁某那里接手之后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 易某:易某证明采石场从丁某转让给晏某之后就不知道后面的转让行为,只知道是晏某的业主 2.为了证明采石场的业主是瞿某,被申请人晏某举示了他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两份证据。
三、证据的接受 对上述双方提交的证据是否接受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进展审查: 〔一〕关联性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各种证据中,只有的确与案件事实存在关联性的证据才可以接受为庭审中的证据 关联性是证据的自然属性,是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诚然,客观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存在的,世界上任何两个事物之间都可以找到某种或远或近的联系但是,这种哲学意义上的普遍联系不能作为在仲裁活动中接受证据的根底在仲裁活动中,作为证据接受标准之一的关联性必需是对案件事实具有实质性证明意义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需在逻辑上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证明关系用通俗的话说,有这个证据必须要比没有这个证据更能明显地证明某个案件事实的存在或者不存在 〔二〕客观性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必需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客观性,才能接受为庭审中的证据 所谓证据内容的客观性,是指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不是人的幻想或主观推测所谓证据形式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需具备客观存在的形式,能以某种方式为人们所感知这里须要明确一点:证据的客观性并不等于证据的真实性某个证据具有客观存在的形式,并不等于这个证据就是真实牢靠的某个证据的内容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也不等于这个证据的反映就是精确的和没有任何误差的。
〔三〕合法性当事双方提交仲裁庭的证据必需在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等方面都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才能接受为庭审中的证据 所谓合法性是指法律应当对证据的主体、形式以及收集提取证据的程序和手段都作出详细的规定,以便标准证据的证明活动,特殊是标准调查取证活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 本案双方当事人举示的上述证据,经办案人员从关联性、客观性、合法性等方面初步审查,都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都应当接受 四、证据的采信 〔一〕对单一证据的审查 对单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据实力和证据效力,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原那么进展考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举证、取证、质证、认证必需围绕证据的“三性”原那么开展关联性是指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联系,即只有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需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性要求获得证据不能不择手段,否那么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不利影响;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形式上的真实是指证据的载体是真实的,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能证真或者证伪,真实性最终取决于其内容的真实 办案人员对本案证据进展了如下深化审查 1、申请人举示的证据。
第一组:镇安办给采石场的两份“整改指令书”有镇安办的印章,应当是真实的该证据由政府机构发出,也是合法的从关联性方面审查,第一份指令书,非常明确的载明,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其次份指令书虽然没有指明为哪一个业主,依据第一份整改指令书,可以证明该采石场的业主为晏某 其次组:五张送货单来源于采石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有相关经手人的签字,应当是真实合法的这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时间都在晏某所称的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证明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应为晏某 第三组: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三位证人与本案双方没有利害关系,他们当庭作证,其证言应当是真实合法的三位证人的证言也都证明白该采石场的实际业主应为晏某 申请人认为采石场的实际业主应为晏某而非瞿某,应由晏某担当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其理由:一是镇安办给采石场的“整改指令书”,载明采石场的业主应为晏某镇安办是国家机关,其“整改指令书”对采石场业主认定的效力大于其他证据二是五张“送货单”业主的名字都是晏某,并且时间都在所谓的晏某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之后,且这组证据晏某和瞿某均当庭予以认可其真实性,所以完全能够证明采石场真正的业主应为晏某而非瞿某三是三位证人的“当庭证言”均证明,只知道采石场从丁某将转让给了晏某,不知道晏某将采石场转让给瞿某,其中罗某是事故采石场的员工,与申请人方和被申请人方均没有利害关系,他不仅证明了秦某务工的时间,事故发生的经过,同时更进一步证明白瞿某在采石场是晏某的托付代理人,不是实际业主。
2、被申请人晏某举示的证据 第一组:晏某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办案人员对《转让协议》进展审查,因其与案件有关,对关联性认可,可干脆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其形成的时间为20__年8月申请人在质证时虽然否谨慎实性,但没有提交相关鉴定结论,虽有存疑,但无证可佐,不能干脆否认其真实性并且该证据能够干脆证明该采石场已经转让给瞿某,依据证据规那么,干脆证据的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其次组: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虽然申请人指出:20__年8月5日开具的收据的编号是0002286,20__年2月5日开具的收据的编号是0002267,开收据的时间在前的收据编号在后,开收据的时间在后的收据编号在前但被申请人说明说收据是分别从两本收据上开的单从这份证据审查,也无法否认其真实性,该证据间接证明该采石场已经转让给瞿某 被申请人晏某认为采石场于20__年8月25日以5万元转让给瞿某了,有“转让协议”和分两次交转让费的“收据”为证,本案应由瞿某担当赔偿责任,晏某在本案中不应担当任何责任 上述双方各有道理,由此看来,只从单一证据的审查,还无法确定证据是否应当采信 〔二〕对综合证据的判定 对充分性和印证性的审查: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需以具有充分证明力的证据为依据,各种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
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不仅要具有内容的真实性,而且要具有证明的充分性;不仅要“证据的确”,而且要“证据充分、相互印证”所谓“证据充分、相互印证”,即证据的证明力或价值足以证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从理论上讲,“证据充分、相互印证”,可以是就单个证据而言的,也可以是就案件中的一组证据或全部证据而言的就案件中的某个事实或情节来说,证据是否充分,是指一个证据或一组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该事实或情节的存在或者不存在就整个案件来说,证据是否充分,那么是指案件中全部证据的证明价值是否足以证明案件的真实状况由此可见,审查证据是否充分,主要是对证据的证明价值进展分析与评断;审查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主要审查各种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 综合审查本案证据申请人方的证据不仅有被申请人认可的书面证据,也有证人的当庭证明;既有书面证据,也有言词证据;既有采石工人的证明,也有基层组织负责人的证明,还有村民的证明;既有干脆证据,也有间接证据,同时更有政府机构的制作的公文书申请人的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具有证据的充分性和印证性而反观晏某举示的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由于瞿某是晏某亲姨爹,晏某有赔偿实力而瞿某没有赔偿实力,由瞿某作为采石场业主担当责任法院将无法执行仲裁裁决,不能解除被申请人躲避赔偿责任的嫌疑,降低了该证据的证明力。
其次,晏某举示的两次付清转让款的收据又存在开收据的时间在前的收据编号在后,开收据的时间在后的收据编号在前的瑕疵,这两份收据反证了“转让协议”的不真实,影响了“转让协议”的证明力另外,晏某与瞿某的“转让协议”中约定“本协议生效后……完成车辆的过户手续”,但按被申请人晏某的陈述,至今未完成车牌号车辆的过户手续同理可推,车辆未过户,协议也就未生效协议未生效,采石场尚未转让虽然“转让协议”是一份干脆证据,但该证据是一份孤证,没有其他相应证据予以正面印证,其他证据倒从反面影响了“转让协议”的证明力第三,从证明力大小分析,依据“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的证据规那么,结合本案,镇安办制作的“整改指令书”是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晏某与瞿某签订的采石场“转让协议”书是一份一般书证,两份证据相比拟,“整改指令书”的证明力大于“转让协议”书的证明力另外被申请人晏某举示的与瞿某签订的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