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文件.doc
29页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发布部门: 中国民航总局 发布文号: 1.主题容与适用围 1.1 主题容 本程序规定了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并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指导 1.2 适用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民用航空器发生的飞行事故的调查 2.参照文件 a. 中华人民国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b. 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c.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一395; d.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标准》GB一14648一93; e. 国际民航组织文件《航空器事故和事故调查手册》DOC9756-AN/965 3.基本要求 3.1 事故调查的目的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的目的是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保障安全的建议,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3.2 事故调查的原则 3.2.1 独立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独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调查工作 3.2.2 客观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不得带有主观倾向性。
3.2.3 深入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除了应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其它原因,并深入分析产生这些原因的因素,包括航空器设计、制造、运行、维修和人员训练,以及政府行政规章和企业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方面的缺陷等 3.2.4 全面调查原则 事故调查不但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发生有关的各种原因和产生因素,还应查明和研究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关、但在事故中暴露出来或者在调查中发现的、在其他情况下可能对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所有问题 3.3 事故等级的确定 在查明飞行事故的人员伤亡情况和航空器的损坏情况后,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
d. 最大起飞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航空器运行过程中发生相撞,不论损失架数多少,一律按一次飞行事故计算事故等级按人员伤亡总数和航空器损坏最严重者确定 人员伤亡统计应包括该次飞行事故直接造成的地面人员伤亡 航空器修复费用包括:器材费、工时费、运输费 3.4 事故调查人员 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是具有事故调查员资格,或是具备事故调查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被临时聘任或委派协助事故调查的人员调查人员应当事实、客观公正、尊重科学、恪尽职守,正确地履行其职责和权力,不得随意对外泄露事故调查情况 与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工作新闻工作者、律师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事故调查任何阶段的工作或者会议 3.5 事故调查装备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配备必要的事故调查装备,保证事故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事故调查装备包括: a. 专用车辆<车载通讯设备、发电机等>; b. 摄影设备<摄像机、照相机>; c. 录音设备<便携式采访录音机、放音设备>; d. 通信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对讲机>; e. 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 f. 勘察设备:全球卫星定位仪
3.6 文件资料 事故调查用的文件资料包括: a. 飞行手册、飞机手册等; b. 航行、机场方面的文件资料等; c. 事故调查条例、程序、手册等; d. 事故现场的地形图; e. 专业小组各自有关的技术文件; f. 其他需要的各种文件资料等 3.7 事故信息的发布 有关飞行事故的一切信息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新闻发言人或者由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指定的人员统一负责发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或透露有关事故的信息 3.8 出发与到达 任何情况下,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都应利用各种有效的交通工具和方式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以获得尽可能完整的事故现场原貌有关部门应当为事故调查人员尽快到达事故现场提供帮助 3.9 事故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按附图一所示程序进行 4.事故调查的组织 4.1 事故调查的组织实施 4.1.1 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的调查 由民航总局负责组织调查的事故包括: a.国务院授权民航总局调查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b.外国民用航空器在外国境发生的事故,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其他部门组织调查的除外; c.运输飞行重大飞行事故。
由民航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和发生事故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民航总局的要求派人参加调查 4.1.2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调查 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在其所辖地区围发生的下列事故: a.通用航空重大飞行事故和一般飞行事故; b.运输飞行一般飞行事故; c.民航总局授权地区管理机构组织调查的其他事故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民航总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由地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的事故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的地区管理机构应当派人参加,民航总局可以根据需要派出事故调查员或者技术人员予以协助 4.1.3 涉及军、民航的事故调查 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与军方协商进行 4.1.4 涉外事故调查的组织和参加 在我国登记、经营或者由我国设计制造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发生飞行事故,由民航总局派出一名国家授权的代表参加事故发生所在国家、地区的事故调查为协助国家授权代表的工作,民航总局可以指派若干名顾问 在我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境外发生飞行事故,但事故地点不在某一国家、某一地区境的,由民航总局组织事故调查,也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委托别国进行调查。
外国民航航空器在我国境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航空器的登记国、经营人国、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由外国设计、制造,在我国登记、经营的民用航空器在我国境发生飞行事故,经民航总局批准,该航空器的设计国、制造国、可以派出代表和顾问参加中国组织的事故调查 4.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任命一名事故调查组组长重大及重大以上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担任;一般飞行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由主任事故调查员或者事故调查员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对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事故调查工作有独立作出决定的权力 事故调查组应由委任或者聘任的事故调查员和临时聘请的专家组成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组长和专业调查小组组长的领导,其调查工作只对事故调查组组长负责 事故调查组长可以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专业调查小组通常包括的专业调查小组有: a. 行小组; b. 空管小组; c. 适航小组; d. 飞行记录器小组; e. 公安小组; f. 运输小组; g. 综合小组。
根据参加调查人员的技术力量和调查工作的需要,事故调查组组长可以合并某些小组,或者组成另外的专门小组专业小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 4.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和权力 4.3.1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 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航空器损坏情况; b. 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事实及环境条件等因素,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作出事故结论; c. 提出预防事故的安全建议; d.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3.2 事故调查组的权力 事故调查组具有下列权力: a.决定封存、启封和使用与发生事故的航空器运行和保障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物品、设备和设施; b.要求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保障、设计、制造、维修等单位提供情况和资料; c.决定实施和解除对现场的监管; d.对发生事故的民用航空器及其残骸的移动、保存、检查、拆卸、组装、取样、验证等有决定权,对其中有研究和保存价值的部件有最终处置权; e.对事故有关人员及目击者进行询问、录音,并可以要求其写出书面材料; f.要求对现场进行过拍照和录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照片、胶卷、磁带等影像资料。
事故调查组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时,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协助,主动配合,如实反应情况,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4.4 专业调查小组的职责分工 4.4.1 飞行小组职责 a. 调查飞行人员的技术状况和身体健康情况; b. 调查机组的飞行准备、飞行过程情况,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c. 检查该次飞行的签派工作和签派员资格; d. 调查事故发生与飞行人员生理心理状况的关系,判定机上人员伤亡的因素; e. 绘制飞行航迹图; f. 进行飞行模拟验证、分析等; g. 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 h. 进行其他必要的调查; i. 提交小组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2 适航小组职责 a. 调查航空器适航状况; b. 调查航空器损坏情况; c. 调查维修单位和维修人员的资格和维修工作; d. 绘制残骸分布图; e. 组织和参与专项试验和查证工作; f. 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 g. 航空器失效件分析; h. 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3 空管小组职责 a. 调查空通管制情况,整理通话记录和雷达记录; b. 调查空通管制员的资格和管制工作情况; c. 调查导航和通信设备的运行情况; d. 调查与本次飞行有关的所有航行资料; e. 调查有关的气象情况; f. 调查当事人及目击证人; g. 提交小组调查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据、资料等。
4.4.4 飞行记录器小组职责 a. 搜寻飞行记录器和其它记录装置; b. 负责飞行记录器的现场保护和运输; c. 进行飞行记录器的译码、分析; d. 会同有关小组综合分析飞行记录器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