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doc

6页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5054047
  • 上传时间:2018-03-08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27.50KB
  • / 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买卖货物风险转移惯例原则货物风险转移这个古老而又现代的问题迄今悬而未决从罗 马法的经典巨着《法学阶梯》出台至今长达 1400 多年的时间里,货 物风险转移一直是各国买卖法或合同法中争议不休的问题为保持 商业惯例和商人习惯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 解释通则》(下称《通则》)XX 年修订本对国际买卖货物象征交货术 语 fb、fr 和 if 的风险转移界限也不作变更,仍旧采用了船舷为界原 则对此,当代买卖法、海商法和国际航运与贸易惯例是如何进 行处置和相互予以协调的呢?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风险随交货转移乃当代国际贸易普遍推崇和广泛应用的理论 与原则风险既由交货决定,那么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及其界限 划分标准便理所当然地成为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的关键在国际货物 买卖实务中,对此的规定除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方法外,一般还有 由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如《通则》和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如《公 约》以及各国法律来加以规范和规定的方法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 例通常仅限于对买卖惯例使用的贸易术语进行规范解释,要通过将 之选入合同才能起规定作用;国际贸易法律一般避开对贸易术语的解 释,试图制定出国际货物买卖的一般准则,就买卖交易中的原则问 题作出规定。

      国际商会《通则》乃是当代国际贸易术语统惯例的权威,其最新版本,即 XX 年修订本仍将交货方式分为实际交货和象征交货 两大类共 13 个术语加以规范和解释由其性质所致,卖方在实际交 货中的交货责任一般是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 控制之下,风险于此时同步转移在货物适当地交付之前,风险由 卖方承担,之后,由买方承担承运人及装运方式的差异对交货和 风险的转移并无实质的影响象征交货依据装运方式和卖方交货责 任可细分为传统方式(包括 fb、fr 和 if 一组术语)和现代方式(包括 fa、pt 和 ip 一组术语) 船舷为界原则,通常是指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装运方式 限制为散装水运,卖方的交货责任是将货物在装运港交给承运人, 以装上船越过船舷为界;货物风险也以此为界同时转移买方之所以 也积极支持、乐于采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关键在于国际贸易实务 界建立了完善的辅助服务支持体系与之配套,承运人和承保人分担 了买方的风险责任作为补偿,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下的货价,一般 相对实际交货低很多船舷为界原则在当代是如何实现的呢?在象征交货传统方式中, 承运人在装运港从卖方手中收货装运后,有条件地承诺在目的港将 货完好无损地交给买方;承保人也保证有条件地承担货运途中的风险 及损坏的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承运人和承保人有条件地代替卖方 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责任,运输交接货的货运保险机制有效地部分 替代了买卖交接货机制试想,如果不是这样,买方如何会同意和 接受这样不公平的交货安排呢? 上述部分替代的条件限制值得高度重视替代的基础是指买 卖交接货和运输交接货、货运保险交接的责任界点至少要相一致, 货物交承运人装运越过船舷以后至买方提货前这一段的货物风险必 须由承运人或承保人替代卖方承担责任,即便这种替代是有条件的 部分的含义是指不完全性在运输交接货中,当买方从承运人手上 接收货物时,如果货物与合同不符,并且直接原因是诸如包装不良、 质量内在缺陷之类时,承运人不用承担责任风险因卖方违约在先 而不能正常如期转移给买方,货损由卖方自己承担在货运保险交 接中,虽然采用仓至仓条款,但当船货遭受意外损坏或灭失时,如 果导致损毁的直接风险超出了承保范围,承运人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损毁属于承保范围,如果此时保险受益人不享有对货物的保险 利益(如 fb 或 fr 项下,货物装船前发生的意外损失,买方即便买了 保险,由于不享有对货物的保险利益,承保人也可免于承担赔偿责 任),货物损毁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部分替代主要由运输交接货中的清洁提单签发机制和船舷为 界或钩至钩原则来维系前者是指不能期望承运人对其承运的每一 票货都具有像其每一个货主那样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因此承运人只 能根据所收货物的表面状况是否良好来决定清洁提单的签发与否, 并且即便卖方拿到的是清洁提单,也并不表明万事大吉;只要有足够 的证据证明,货物损毁是卖方而不是承运人的直接责任造成的,卖 方便不能从已与承运人交接货完毕为由而逃避承担风险责任后者中的船舷为界和钩至钩原则分别是买卖和运输交接货的责任界定,表面上看来两者好像并不一致但根据海商法和国际货 运惯例,在港口装卸货时,如果使用船上的吊机设备,承运人承担 钩至钩范围内的责任;但如果使用港务当局的吊机设备,承运人的责 任则以船舷为界由于现代国际运输使用船上吊机设备进行装卸的 情形鲜见,因此钩至钩原则与船舷为界实质上并无区别,它们的责 任界点实际上是一致的船舷为界虽然是理论上的一条界限,但在国际货物和运输实 务中也已有相应的业务惯例和做法来与之相配套为了获得承运人 签发的清洁提单以保障顺利结汇收款,对货物吊装越过船舷前后的 损失,只要不是价值不菲的,卖方一般都是设法先补足货物数量以 便及时领取清洁提单,有关的索赔事宜压后处理。

      只有对价值昂贵 或无法及时修补或更替的货物,在吊装越过船舷后发生的损失,卖 方才会立即会同港务当局、承运人和承保人等当事人,针对事故原 因进行调查,分清责任并出具证明,及时通知买方总之,船舷为 界在实务中也并不是不可克服的否则,象征交货传统方式怎么能 够延续 200 多年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普遍应用,并对国际贸易的拓展 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呢?在象征交货现代方式中,由于集装箱革命等装运和通讯技术 的不断变革与进步,国际商会将卖方的交货责任界点从船舷为界提 前到货物被收入运输系统之时不可否认,国际商会为规范国际贸 易术语所作的不懈努力和做法确实是值得赞赏的但从近 XX 年来 的国际贸易实践看,现代方式至多只在发达国家间的贸易中得到应用,并未获得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在内的青睐其根本原因主 要在于现代方式的实务运作机制超出了国际贸易商人和现行辅助服 务支持体系的认同和接受范围商人们或者不习惯,或者不愿意, 或者无法采用现代方式及做法结果,现代方式不仅未推广开,反而造成了商人滥用贸易 术语的混乱局面,即虽然采用集装箱等现代装运方式,国际商会 1990 年《通则》中统一规范的现代方式术语却不被采纳,商人们在 买卖实务中采取旧瓶装新酒的变通办法,在合同中大量使用传统方 式术语,因此引起的贸易纠纷数不胜数,不规范使用术语的风险隐 患防不胜防。

      国际货物买卖在某种程度上似乎仍然处于贸易术语无 例可依的过渡时期当代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和各国的买卖法均避开对贸易术语 和交货方式的具体规定,试图制定出国际货物买卖法的一般准则 这背后隐藏着如下的历史背景:早期为避免对表示交货责任的常用 贸易术语产生误解,有关术语的解释规则是包含在各国的买卖法中 的,当时以某种术语如 if 成交的合同,在法律上被称为具有这种术 语性质的合同如 if 合同后来由于贸易术语的种类、名称及其表示 的具体做法时时更新,而法律又不可能随时修订,有关贸易术语的 规范解释与规定便退出了法律法规的范畴,相关的规范解释转由有 关的国际商贸民间组织如国际商会等出面制订,并由它们根据国际 贸易实践的不断变化适时地进行修订以联合国 1980 年《公约》为例,由于避开了对贸易术语和交货方式的规定,该《公约》第四章第 66 至 70 条只能原则地规定货 物风险转移问题,风险界限划分的具体标准则说不清楚应该指出 的是,国际贸易统一实体法和各国的买卖法的这种局限性,正好为 国际贸易术语统一惯例和买卖双方的自我约定方法留下了足够的空 间这三种方法实际上并不冲突,只要将惯例和约定合同化便可与 法律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完善和促进,而法律同时又起着限制惯例 和约定的作用,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惯例和约定才是受法律保护的。

      这也是当代国际贸易迅速扩展的制度保障机制之一。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