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熟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doc
8页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2017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建筑业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名牌工程,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参照《江苏省优质工程奖“扬子杯”评选办法》(苏建规字〔2015〕2号)及《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苏建质〔2008〕6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常熟市优质工程创建活动,参照上级优质工程评选要求,按照“企业自愿申报,行业择优评选”的原则进行获奖的名称为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是常熟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第三条 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选严格坚持标准,每年评审一次评选对象为常熟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别为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第四条 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评审,由市住建局统一管理,并委托常熟市建筑行业协会和常熟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按照行业划分组织实施协会的具体工作是:(1)负责创建计划和申报受理;(2)过程跟踪监督检查;(3)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组现场考核,评审;(4)发布和公示信息,向市住建局报送书面评审报告。
5)拟推荐上级优质工程参评项目第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公正,成立“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组织机构评审工作组织机构由评审委员会和专家考核组两部分组成,市建筑行业协会和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根据评审办法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评审委员会人员由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行业协会及相关专业委员会有关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家考核组人员由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具体人员名单由协会在专家库中选取,并报评审委员会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专家考核组的核查情况汇报,审查并初步认定拟获奖工程名单,推荐更高等级的优质工程,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应采取的措施专家考核组的主要职责是:按照优质工程考核标准具体负责对申报工程的现场实物质量和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第七条 市建筑行业协会和市市政公用行业协会应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考核组(每组一般不少于3人)对申报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核查,根据专家考核组提交的书面核查报告对参评项目评定等级进行汇总,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汇总报告,确保现场考核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第八条 评选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新建工程(已申报过且未评上的工程不得参评)。
主要包括:(1)公共建筑工程:除砖混结构以外的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工程(单体参照上级优质工程评选做法确定,下同);(2)住宅工程:除砖混结构以外的单体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其以上;除砖混结构以外的住宅小区或组团,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3)工业建筑: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单跨24米及其以上的单体工程;(4)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单位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或单项安装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5)装饰工程(不含住宅):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新建项目的装饰工程原则上与整个工程一起申报);(6)幕墙工程(不含住宅):单项工程造价300万元以上;(7)智能化工程:工程造价在150万元以上;(8)园林建筑、古建工程:群体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9)市政公用工程:工程造价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政府投资及国资控股的室外配套(已办理市政类施工许可证)等工程;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净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工程;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及其以上的城市道路照明工程; (10)个别工程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有突出影响、有纪念意义,工程质量特别好,并有代表性,各方面反映良好的,也可以申报;(11)上级有规定,出现本办法规定以外类别专业申报工程的,也可以视情申报。
第九条 申报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建设程序和建筑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手续完备,文件资料齐全;(2)工程(含安装)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与规范;(3)申报工程的竣工年限,一般应在评审年度的上一年9月30日前竣工,且经监督验收合格的工程(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执行);(4)工程施工符合国家、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和节能规范要求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开展QC小组活动;(5)申报工程为住宅小区的,其公共配套设施均应建成;(6)建设工程无监理单位监理的,不得参评“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第十条 申报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奖工程,由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参建单位如要申报的应将有关材料送至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一起申报非总承包单位单独申报的,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第十一条 参建单位申报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与总承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办理分包备案手续;(2)与建设单位单独签定合同的须提供施工许可证;(3)工程造价占工程总造价的20%及其以上或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作量。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拟创建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应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后30天内,向有关协会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复印件):(1)常熟市优质工程创建目标计划书;(2)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承接业务通知书);(3)经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临时开工证明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或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未报送创建目标计划的,一律不得参评第十三条 协会在收到申报单位“常熟市优质工程创建目标计划书”后,经核对登记备案,一周内及时在住建信息或行业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由协会组织对创建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第十四条 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资料申报时间一般为每年的一月中旬,由有关行业协会下发优质工程申报和评选工作的通知,各申报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和本办法,向相关行业协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包括:(1)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2)工程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3)施工许可证;(4)工程施工合同(联合承包协议)及参建单位分包合同,监理合同;(5)项目经理证书、总监证书(复印件);(6)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7)主要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如桩基、基础、主体等);(8)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文件;(9)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10)总承包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有建设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参建单位申报的,须有总承包单位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11)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料(3000字以内),以及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以上或有关影像资料;(12)其他反映工程情况的证明材料;(13)申报单位承诺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文件。
第十五条 协会对创建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组织专家考核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一)核查的方法:1、实地查验工程质量水平凡是专家考核组要求查看的工程部位和内容,施工企业都应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2、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可通过座谈会或调查询问进行了解,听取意见时,申报单位和相关单位应回避3、查阅工程有关档案资料,包括工程建设基本程序资料、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和质量文件二)在检查工程质量水平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一票否决: 1、申报工程在施工期间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被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通报批评、处罚、记录不良行为的,或因民工工资拖欠被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2、申报工程使用未通过绿色生产达标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或未按有关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或违规使用不合格、被淘汰以及规定禁止使用的建筑产品的;3、工程质量观感差或存在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的;4、对工程质量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核查时应做好书面记录,督促申报工程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闭合,检查结束后提交书面核查报告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核查报告进行评审,通过质询、讨论、评议等程序,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推荐名单。
然后由协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公示结束后报常熟市住建局审核批准,发文通报表彰,颁发获奖证书;对获奖单位和有关人员按规定录入企业信息库平台第十八条 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评选工作人员必须廉洁自律、秉公办理,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礼金礼物,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资格和纪律处分申报企业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评选资格,并按照《常熟市建设工程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对该企业记录不良行为,并录入《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第十九条 对已获奖工程,参建责任单位应加强事后管理,发现质量问题的,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章、以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和责任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有严重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等情况,取消该工程获奖的称号第二十条 申报苏州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的,其工程规模应符合上级规定的要求,且须在获得市优质工程的基础上,按上级规定经协会审核推荐,报市住建局批准后上报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外(限江苏省范围内)承接的工程参评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奖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市景观绿化工程优质工程评选,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经市绿化委员会同意,通过市建筑行业协会或市政公用行业协会申报上级相关优质工程奖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常熟市“虞山杯”优质工程评审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常建〔2007〕23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