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然气公司停气、降压及置换通气制度.docx
10页燃气有限公司运行管理部停气、降压及置换通气制度■_rJ编 号:HZCRCGAS-YX-024版 号: 2020-10-10燃气有限公司2020年10月10日发布 2020年10月31日实施停气、降压及置换通气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燃气停气、降压及置换通气工作,提高作业管理水平, 控制作业安全风险,特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燃气有限公司第二章名词及术语第三条术语(一) 降压: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和维持部分供气, 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二) 停气:在燃气供应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 气流量为零的作业三) 直接置换: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 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四) 间接置换:采用惰性气体(氮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 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设施中 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的过程五) 放散: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第三章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各停气、降压及置换通气的工作进行监 督第五条 分管安全副总负责指导开展停气、降压及置换通气业务,并对 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和指导。
第六条分管输配副总负责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流程,并督导分管部门落实、执行第七条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审核、审批在用燃气输配场站和在用燃气 管网改建、扩建工程的置换通气工作方案,实施监督工作对日常业务按一 定比例进行抽查,并对结果进行分析反馈第八条 运行管理部负责停气、降压、置换通气方案的制订;审核制定 中低压场站、中低压管网及附属设施、中低压用户的置换通气方案;场站、 管网置换通气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检查本辖区中低压场站、中低压管网 及附属设施置换通气的实施第九条 客户管理部负责本辖区内用户户内燃气设施置换通气工作的具 体实施第十条 调度中心负责停气、通气指令下达和传递的工作负责作业期 间的气源调配工作,在停气过程中调度值班人员利用通讯设备了解作业区域 内的压力和流量,出现异常时及时向现场指挥长汇报第四章一般规定第十一条燃气设施的停气、降压及通气等生产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 度作业单位应制定作业方案并逐级申报,经审批后应严格按批准方案实施 涉及动火、高空、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口头报告的紧 急事故应在抢修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第十二条作业组织部门应在作业前将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 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第十三条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及置换通气等生产作业现场必须配置相 3应的通信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停气、降压及置换通气等生产作业,必须指定专人 负责现场指挥,并应设安全监护人员参加单项作业的操作人员不少于2人, 作业过程中应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具第十五条 进入有限空间前,应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通风措施,确认 符合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区域周边应根据情况和需要采取有利于操作人员上 下及避险的措施第十六条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设置禁火区和隔离区第十七条在制定停气、降压和置换通气作业方案时必须将现场应急处 置方案纳入其中,并纳入日常应急培训和演练第五章停气与降压作业规定第十八条停气与降压的作业时间宜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第十九条 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对用户进行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等,应 提前48小时以上采用广告或短信平台等形式广泛告知用户,并按照规定及时 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 用户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第二十条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停气作业时应可靠地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 全地排放或置换合格;(二) 降压作业时,与之相关的控制阀门必须有专人值守,并监控其压 力;同时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降压过程中应控制流速,严禁管道 内产生负压;(三)降压作业时应根据管道压力等级不同,可将压力控制在300—800Pa 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停气作业适用范围:(一) 燃气管网系统计划检修时的停气;(二) 管道接驳作业时的停气;(三) 突发事故,应急抢修时临时的紧急停气;(四) 因气源不足为保证重要用户正常用气时,选择对部分用户的停气;(五) 因安全或处罚强制性对用户的停气;(六) 用户申请的停气;(七) 其他非计划性的停气;第二十二条停气作业类别及审批权限:(一) 一般停气:因泄漏、堵塞或附属设施故障等现象,需维修抢修时, 影响用户数量不超过总用户数的100户以内,由运行管理部门自行审批,停 气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二) 事故停气:因事故导致的停气,运行管理部门口头通知相关领导 和部门后,应根据应急预案实施紧急停气作业,2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手续;(三) 计划停气:当计划检修或接驳作业需要停气时,运行管理部应编 制详细的停气作业方案,注明停气范围、停气时间及恢复供气时间,并按程 序逐级审批,审批后由客服管理部提前48小时以上通知受影响的用户,方可 执行;(四) 调峰停气:因气源供应不足时,为保证民用户及特殊用户的正常 用气,由运行管理部按供气应急预案,确定停气范围、停气时间,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执行停气;(五) 强制性停气:对用户恶意欠费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情 况,由客户管理部确定停气时间,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应提前48小时 以上当欠费结清或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供气;(六) 影响范围停气用户数量小于总用户数量的100户以内且停气时间 不超过3小时,由客户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执行停气;停气用户数量不大于总 用户数量的100-500户且停气时间小于24小时,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可以执 行;停气用户数量大于总用户数量的500-1000户以上或区域停气时间超过 24小时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执行七) 重大节日、重要用户的停气,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方可执行第二十三条恢复供气(一) 气密性试验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恢复供气居民用 户不宜在夜间恢复供气,工商用户恢复供气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二) 审批完成的停气作业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因客观原因需要变更 停气日期、时段的,应按本指引规定重新报批三) 审批完成的停气作业因故中止时,必须报最终审批人审查同意后 方可中止四) 停气中止或变更后,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通知到通告对象,最大 限度减少负面影响五) 如无法按时恢复通气,需在原定恢复通气时间前2小时办理延长 手续的报批,并及时通知用户,对于工商用户要书面逐一通知,并签收第二十四条制定完善恢复供气的分级管理规定,明确审批、执行、现场 监护人员和职责。
对于级别较高、风险较大的作业,分管副总领导应到现场 监督第二十五条停气业务流程(一) 停气申请部门实施申请审批;(二) 审批后由客户管理部通知用户;(三) 运行管理部根据指令实施停气作业;(四) 运行管理部将停气作业信息反馈相关部门第六章置换通气作业规定第二十六条对高压或次高压管道、设备进行拆装维护保养时,宜采用 惰性气体进行置换当采用惰性气体置换燃气时,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 每次间隔不应少于5分钟,当测定值均低于爆炸下限的20%时,方可进行维 护保养;当采用燃气置换惰性气体时,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值均大于90% 时,方可投入运行第二十七条 动火作业前置换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时,应符合下列 规定:(一) 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3 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分钟,燃气浓度宜为零,不得超过爆炸 下限的20%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二) 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应 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分钟,测定值均在燃气爆炸下限 的20%以下或者氧含量2%以下时,方可动火作业第二十八条 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作业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在有效地通知用户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燃气设施维护、检修或抢修作业完成后,应对管道镶接口、 设施灵敏性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置换作业第三十条 置换、通气作业的适用范围包括:(一) 新建燃气高、中、低压管道的置换、通气;(二) 新建燃气场站、加气站等设施的置换、通气;(三) 已运行的管网及设备因停气需进行二次置换;(四) 因临时维修需要对管网及设备进行放散后置换;(五) 其他非计划性置换;第三^一条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 须设置放散管并在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二) 置换放散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三) 放散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1. 放散管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居 民住宅等场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现场应有专人监护;2. 放散管应高出地面2m以上;3. 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连接,且用丝接或者法兰连接被放散管道或设 备对聚乙烯塑料管道进行置换时,放散管应可靠接地;4. 用燃气置换空气或惰性气体时,其置换时的燃气压力宜小于5kPa对 场站、管网及用户管道内的末端燃气进行采样检测,应连续三次采样,每次 间隔不少于5分钟,燃气浓度不低于90%体积浓度时或氧含量低于2%时,视为置换合格,关闭放散阀门;5. 升压操作时,应逐步将带气阀门打开,对新建、改建的场站和管网及 其附属设施进行逐步升压。
高压管道使用旁通导管进行升压,速度不得高于 0.8MP/小时场站每升高压力0.2MPa时,保持10分钟,直至压力升高至运 行工作压力;6. 新通气管道还应在24小时之内检查1次,并应在通气后的第一周进行 1次复查第三十二条使用临时放散火炬时,需符合下列规定:(一) 放散火炬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 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二) 放散火炬的管道上应设置控制阀门、自动点火、防风和防回火装 置;(三) 放散火炬应高出地面1.5米以上;(四) 放散燃烧时应有专人现场监护,严格控制火势;监护人员与放散 火炬的水平距离宜大于25米;(五) 放散火炬现场应备有有效的消防器材第三十三条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应对管道镶接口进行查漏 检查,对设施进行调试,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气第七章检查监督第三十四条现场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护人员应对作业行为、设备设施 状况、安全措施落实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指出 纠正第三十五条安全监护人员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应报告现场负责人发 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员有权中止 本次作业。
第八章资料管理第三十六条 作业方案、审批表、作业记录、图档等应及时整理归档第三十七条 图档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九章其他说明第三十八条本指引主要规定了停气、降压和置换通气管理的要求调 整完善本单位的相关管理制度、流程,加强过程管理,防止风险事件发生, 降低管网运行风险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燃气有限公司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2014年8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