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教学课件信用证及UCP600.ppt
458页信用证及《UCP600》第一章 信用证的概述 第一节 信用证的产生与发展一、信用证的定义•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 件具体地说,就是银行 (开证行) 应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一定 金额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所谓 “一定金额、一定条件”,是指开证行的 付款是以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为条件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给信用证下的定义是:“指一项不可撤销的 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 付 的 确 定 承诺. 信用证是目前我国外贸进出口结算的一种主要方式,它以银行信用取代商业信用, 以银行的付款责任取代买方的付款责任,在买卖双方互不熟悉的情况下,信用证的付款 方式很好地解决了支付中买卖双方缺乏信任的难题,使卖方在交货以前就能得到银行付 款的承诺,使交易得以顺利进行,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二、信用证的产生•从工业革命以来,由于科技的发展,运输业、国际结算的高速发展以及保险业的完善,使得国际贸易从原始的实际交货发展为目前的象征性交货的新阶段。
象征性 交货的核心是单据的买卖,卖方以交单代替了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单据的买卖代 替了货物的买卖,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证的支付方式,给买卖双方带来了 很大的便利 三、信用证惯例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信用证交易的各国还有着自己的规则和习惯做法,但至 20世纪初,终由国际商会出面制定了国 际间的统一规则和惯例,即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科 技的更新,信用证统一规则也进行了多次修订,1963年 7月 1日 《UCP222》 生效, 1974年通过了 《UCP290》修订本,第四次修订为1983年6月的 《UCP400》,1993年4 月进行了第五次修订,通过了 《UCP500》目前最新的版本是 2007年 7月 1日生效的 《UCP600》出版物• 随着集装箱运输方式的广泛应用,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银行间国际通讯的网络 化、电子化,单据的制作和信用证的传输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近年来采用 SWI FT开证,使信用证具 有标准化、固定化、格式统一的特点,而且传递速度快,成本低,现已成为最主要的信 用证形式 第二节 信用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及其理论•信用证目前成为国际贸易广泛的支付方式。
它核心的本质在于:开证行开出信 用证后,不论进口商发生了任何情况———破产、无偿清能力、逃逸甚至死亡,开证 行都要承担对受益人首先付款的责任.•信用证之所以使开证行承担了对受益人绝对的付款责任,是因为信用证的开立在开 证行与受益人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合同关系,根据资本主义各国的法律原则,依法订立的 合同在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半个多世纪以来,法学家和法官们对信用证的问题发表了不少著述,现在比较一致的看 法是:卖方和开证行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卖方由于履行买卖合同规定的交货义 务,并且放弃了直接向买方收取货款的权利,就构成了给开证行的对价 二、有关信用证合同的理论(一)要约与承诺说 如果要约与承诺理论可以成立,那么信用证合同在卖方和开证行之间是什么时候建 立起来的呢?关于信用证合同成立的时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并没有解决这个问 题按照要约与承诺理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如果卖方 (或议付行) 的交单构成一项承诺的话 但较一致的观 点是认为:不可撤销信用证一旦到达卖方之手时,卖方和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即告成立 这一观点尤其得到美国法院的认可。
这一学说的缺点是卖方的交单在后,是否构成一项 承诺 (二)双务合同说 这一学说认为信用证的开立在卖方和开证行之间建立起了一种双务合同这种理论 认为卖方是付了对价的,卖方的对价是向银行提交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卖方的交单 也是对开证行要约的承诺 这一理论的缺陷是:它关于对价的问题在英美法是不被承认 的因为卖方承诺交货并提交规定的单据,原来是在买卖合同中就已订立的,作为向买 方索偿的对价,是一个已经在买卖合同中使用过的对价,这样的一个对价能否作为卖方 和开证行之间新的合同的对价,仍是一个问题(三)卖方债务担保说 这一理论是由美国法学家 Finkelstein提出的,他在其所著的 《商业信用证的法律问 题》中做了叙述,并在 “PanAmerican Bank and Trust Nationa City Bank”一案中 得到了应用,开证行开出信用证是和受益人之间建立一种保证合同 但这一理论有致命 的弱点:因为根据保证合同的原则,保证人是出于从债务人的地位,而且保证人拥有先 诉抗辩权、债务抗辩权,只有当对主债务人 (卖方) 强制执行清偿无效后,才能由保 证人出面偿债。
(四)权利转让与债务更新说美国法学家麦克迪 Macurdy提出了著名的两个理论:权利转让与债务更新说权利 转让说认为:买方和开证行所订立的合同的权益———银行接受单据并付款,在合同建立的同时,以开证行信用证通知的方式,将权益由买方转让给卖方,这一理论也曾得到许 多判例的支持但这一理论和信用证交易的实际情况有差距(五)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说 法国学者Escarra 和 Stoufflet提出这一理论,此说认为:信用证交易是一种为第三人 的利益而订立合同的商业惯例买方和开证行订立合同规定以卖方 (第三人)作为他们 之间合同的受益人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由债务 人向合同局外人 (第三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第三人成为合同的受益人,他可以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要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如果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受益人有权向债务人 请求损害赔偿第三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起诉,使它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 三、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法律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在二者之间建立的一种合同关系 在议付行、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不存在着合同关系,议付行、通知行、偿付行和开证行 之间是基于原先银行间固有的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他们并不是因为信用证而发生。
第三节关于《UCP600》与ISBP一、国际商会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国际商会于 1993年又着手对现行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 例》进行修订,称为国际商会第500号版物 (简称 UCP500),并于 1994年 1月 1日实 行最新颁布的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简称 《UCP600》) 已于 2007年 7月 1日生 效国际商会为了减少因解释不同而引起的争端,调和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于 2007年修订时基本保留了 UCP500的新修改《UCP600》共39条,包括总则和定义、解释、信用证与合同、责任与义务、单据、 可转让信用证和款项让渡等《UCP500》中条款的新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UCP600》条款保留了这些规定): (1)在 《UCP500》条款中,信用证未注明是可撤销还是不可撤销,即认为是不可 撤销信用证《UCP600》条款就完全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这个概念,规定信用证都是不 可撤销的 (2)明确规定汇票的受票人必须做成开证行 (3)全套正本提单包括一份以上正本提单,一份正本提单即被认为是全套正本 提单 《UCP500》中条款的新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UCP600》条款保留了这些规定):(4)除了商业发票上商品的名称必须与信用证完全一致外,其他单据,如提单、 商检证书、保单都可以使用统称,只要不和信用证规定的名称相矛盾。
(5)如果信用证中未规定商业发票,须 “已签署”商业发票,不必签名 (6)关于信用证的修改,做了对受益人更有利的规定:对信用证进行审核以后, 如发现有问题或发现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向开证申请人提出进行修改二、《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国际商会于 2002年 制 定 了 《审 核 跟 单 信 用 证 项 下 单 据 的 国 际 标 准 银 行 实 务》简称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或 ISBP或 ICC645)ISBP是根据国际商会 《跟单 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13条 a款 “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 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 的规定制定的,用以加强 UCP 的作用,减 少 所 提 交 单 据 存 在 大 量 不 符 点 的 情 况《UCP600》 延 续 了 这 一 规 定.《UCP600》第14条 d款规定:“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 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 一致,但不得矛盾 I SBP共有200段,规定了审单人员在审核单据时应遵循的步骤,进一步演示了 《UCP500》在实务中是如何应用的。
I SBP旨在统一并规范全球各地银行在审核信用证 项下单据的不同做法,减少单据的不符点,降低单据的拒付率,以使信用证的操作更为 简便 .三、eUCP(1.1版本) 与 《UCP600》2007年7月 1日同时生效的 eUCP(1.1版本) 是对 《UCP600》 的 补充,以适应单独提交或与纸单据混合提交电子记录的情形;当信用证表明受 eUCP约 束时,eUCP作为 UCP的附则适用eUCP共 12条,涉及定义、范围、eUCP与 UCP的 关系、格式交单等内容eUCP与 UCP的关系如下: (1)受 eUCP约束的信用证(“eUCP信用证”)也适用于 UCP,而无需将 UCP明确 纳入信用证 (2)当 eUCP适用时,如其与适用 UCP产生不同结果,应以 eUCP规定为准 (3)如果 eUCP信用证允许受益人在提交纸单据或电子记录两者之间进行选择,而 其选择了只提交纸单据,则该笔交单仅适用 UCP如果 eUCP信用证只允许提交纸单 据,则仅适用 UCP第四节关于严格相符的原则《UCP600》及 ISBP提出只要单据 “实质一致”的原则,是否和 “严格相符” 的原 则相悖? “严格相符原则” 指单据应像镜子影像 一样,单据中的每个字母、标点符号都必须与信用证中的写法相同 (即 使信用证上单词拼写错误),否则即构成不符点,通常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它的 基本意义是:银行有权对没有严格符合信用证条款或其他单据文件的单据拒付实质一致原则. 指允许受益人所交单据 与信用证有差异,但只要该差异不损害进口商,或不违反法庭的合理、公平、善意的原 则即可信用证的审单原则在国际结算主流中仍以 “严格相符原则” 为主导 但主导并不是划一,银行在审单上究竟采用何原则,目前尚无明确规定,产生纠纷时就 以当地法官判决为准二、《UCP600》相对于 《UCP500》主要的新的变化1《UCP600》整体结构作了改动《UCP500》共49条,《UCP600》 删减为 39条, 并取消分类《UCP600》分别在第2条和第3条增加了定义和解释条款,对通知行、开 证申请人、受益人、相符交单、承付议付等 14个概念作出定义,并对信用证中的某些 条款作出解释,确保 《UCP600》惯例语言的清晰和准确 二、《UCP600》相对于 《UCP500》主要的新的变化•2《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凡信用证无论是否标明不可撤销,都 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将开证行的审单期限自交单之翌日七个银行工作日缩短为五个银行工作日 •4对议付 (Nagotiation)重新定义。
《UCP600》第 2条对议付作出定义: “议付是 指指定银行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者同 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 (其付款人为指定银行以外的其他银行) 及/ 或单据的行 为强调了对单据 (汇票)的买入行为,明确可以垫付或同意垫付给受益人,这是对 受益人提供的一种融资行为;将议付行对受益人的融资纳入了受惯例保护的范围按照 这个定义,远期议付信用证就是合理的 •5关于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在 《UCP600》的条款中,细化了开证行拒付时对单 据处理的几种选择,其中包括一直以来极具争议的条款: “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 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6关于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最大的变化在于, 《UCP600》 中明确了第二 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此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第二受益人绕过第一受益人直接 向开证行交单,而损害第一受益人的利益;同时,这条规定也与其他关于转让行操作的 规定相匹配•7《UCP600》进一步明确规定,关于修改信用证除非受益人在某一时间内拒绝修 改,否则修改将生效的规定将不予理会由此,《UCP600》进一步明确了受益人对开证 行修改信用证保持沉默或未作答复,不能视同接受这一原则。
(《UCP600》 第 10条 f 款)第二章 信用证的性质,特点,交易程序,形式和内容第一节、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性质和特点一、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性质和特点(一)性质 1逆汇法 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逆汇法信用证支付方式下,资金流动的方向 (从买方、 开证行到议付行,到卖方)与票据 (汇票)流动的方向相反 •2银行信用 信用证把原来由进口人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履行,在商业信用之上加上 银行信用,银行负绝对责任 •信用证交易的性质有三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1)银行承担的是绝对责任 (AbsoluteResponsibility); •(2)自足文件 (Indence Instrument); •(3)严格相符原则 (Strict Compliance) (二)特点 1开证行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 3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在信用证条件下实行严格相符的原则,不仅要做到单证一致,还要做到单单一致 在信用证项下,只要交单正确,即使货物有假,银行也必须付款如果单据有错误,即 使货物正确,银行也可以拒付如果发现货物有假或者卖方存在欺诈行为,买方如果想 让银行拒付,惟一的办法就是寻找单据的不符点。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 (0pener Applicant):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 (2)开证行 (Issuing/OpeningBank) :指受开证人委托,向卖方开立信用证的银 行,一般为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3)受益人 (Beneficiary):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得到偿付的人,一 般为出口人 (4)通知行 (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 的银行,出口地银行通常是开证行的代理行•(5)议付银行 (Negotiationg Bank):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交来跟单汇票的银 行,可以凭开证行指定的银行,也可以是公开议付的银行议付又称押汇、买单,是指 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贴现受益人的汇票,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 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先行支付给受 益人,议付实际上是银行向受益人先行垫付资金,银行在议付之后就成为了汇票的正当 持票人,具有追索权 •(6)付款行 (Paying/DraweeBank) :指信用证上指定的付款银行,一般是开证行, 也可以是开证行以外的分行或代理行。
由于资金调拨的原因,开证行指定另一家银行为 付款银行付款行与开证行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终局性的,没有追索权 •(7)偿付行 (ReimbursingBank):指信用证指定的代开证行或付款行清偿货款的 银行,其不负责审单,只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付款,付款也是终局性的偿付行的出现, 往往是由于开证行的资金调度或集中在该第三国银行的缘故,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 证规定的款项•(8)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指根据开证行的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 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 任保兑行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行可以由通知行兼任,也可以由其他 银行加具保兑.第二节,信用证的交易程序一、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的货物买卖中,开证人一般为进口人买卖合同订立后,买方 (开证 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人申请开证时,应填写开证申请书,开证 申请书的内容实际上完全反映了买卖合同的内容,虽然银行开立信用证是根据买方的开 证申请书,但信用证开立的基础却是买卖合同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必须完全遵循买卖 合同的条款和义务,不得利用开证的机会,擅自改变合同的条款。
信用证一旦开立,受 益人就必须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履行交单义务,这也是开证行履行付款义务的依据二、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根据开证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所开信用证的条款必须与开证申请 书所列一致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对受益人承担了付款责任 (1)如果信用证为即期付款信用证,则即期付款 (2)如果信用证为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承诺延期付款并在承诺到期日付款 (3)如果信用证为承兑信用证,则承兑受益人开出的汇票并在汇票到期日付款三、通知行通知信用证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通知行系开证行要求的收件人它应立即将信 用证的密押 (Test Key)和签字印鉴 (Signature) 进行核对,在核对无误后,立即交信 用证的受益人.四、审证与修改信用证•受益人接到信用证后应首先审核信用证,检查买方开证时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如发现不符或某些条款不能接受或有软条款,应立即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UCP600》中规定:“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束”“未经 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信用证既不得修改,也不得撤销”; “在 受益人告知通知修改的银行其接受该修改之前,原信用证 (或含有先前被接受的修改 的信用证)的条款对受益人仍然有效。
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如果受 益人未能给予通知,当交单与信用证以及尚未表示接受的修改的要求一致时,即视为受 益人已作出接受修改的通知,并且从此时起,该信用证被修改”•五、交单议付•受益人收到信用证,经审查无误,或收到修改通知书认可后,即可根据信用证规定•的条款进行备货和安排出运 受益人在装船后取得全套单据,可以据以向所在地银行进行押汇,也称为议付即 由当地银行将出运货物的货款扣除预计收到货款的这段时间的利息后先行给付受益人, 以给受益人资金融通,银行从中赚取利息和手续费信用证支付的程序主要有以下几个步骤•(1)签订买卖合同,规定以 L/ C为付款方式; •(2)买方向开证行申请开证; •(3)开证行向通知行寄交信用证; •(4)通知行审验信用证的真伪后向卖方转递; •(5)卖方装船后向议付行交单议付; •(6)议付行向开证行交单索偿; •(7)开证行向议付行偿付; •(8)开证行向买方提示,买方付款赎单•六、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开证行将全部票款拨还议付银行后,应立即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开证人接到开证•行通知后,也应立即到开证行核验单据,认为无误后,将全部票款及有关费用一并向开 证行付清并赎取单据。
如申请开证时曾交付押金,付款时可扣除押金;如申请开证时曾 递交抵押品,则在付清票款和费用后,抵押品由开证行发还此时,开证人与开证行之 间由于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结第三节 信用证的形式§1、信开本(By air mail)§信开本是指开证银行采用印就的信函格式的信用证,开证后以航空邮寄送通知行 §2、电开本(Open by cable)§电开本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SWIFT等各种电讯方法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电开本又可分为: §(1)简电开本(Brief Cable)(2)全电开证(full cable )§3、SWIFT信用证§是环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的简称第四节 SWIFT信用证一、 SWIFT信用证的概念 “ SWIFT” 是 环 球 银 行 金 融 电 讯 协 会 (Society for Worldwidelnter bank Financial telcommunication的简称该组织是一个国际银行同业间非赢利性的国际合作组织, 于1973年5月在比利时成立。
该组织设有自动化的国际金融电讯网,专门从事传递各 国之间非公开性的国际金融电讯业务,包括外汇买卖、证券交易、开立信用证、办理托 收,同时还兼理国际间的账务清算和银行间的资金调拨该组织的总部设在布鲁塞尔, 并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和美国的纽约分别设立交换中心 ( Swifting Center),以及为各参 加国开设的集线中心 (National Concentration),为国际金融业务提供快捷、准确、优 良、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费用、自动加核密押的服务该组织采用会员制,目前已有 200多个会员国家、3000多个会员银行、8000多个站点凡该协会的成员银行都有自 己的代码•采用 SWIFT开证后,使信用证具有标准化、固定化、统一格 式的特性,而且传递速度快、成本低,现在已被西北欧、美洲、亚洲等国家银行广泛使 用在我国,银行的电开信用证或收到的信用证的电开本中,SWIFT信用证已占很大 比重•目前开立的 SWIFT格式代号为 MT700和 MT701,如对开出的 SWIFT信用证进行修 改,则采用 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二、SWIFT电文表示方法 •由于 SWIFT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递的信用证,所以与电报电传的表示方法有所不 同,有着特定的格式。
SWI 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的特征,对于 SWIFTT电文,SWIFT组 织有着统一的要求和格式 SWIFT电文是格式化的,用0-9的数字区别电文业务性质0代表 SWIFT系统电 报,•1代表 客 户 汇 款 与 支 票 (Customer Payment&Cheques),•2代 表 银 行 头 寸 调 拨 (Financial InstitutionTransfers)二、SWIFT电文表示方法•3代 表 外 汇 买 卖、货 币 市 场 及 衍 生 工 具 (ForeignExchange,Mony Market sand Derivatives),•4代表托收业务 (Collection&CshLetters),• 5代表证券业务 (Securities Markets ),•6代表贵金属和银团贷款业务 (PreciousMetalsand Syndications) ).•7代表跟单信用证和保函 (Documentary CreditsandGuarantees),•8代 表旅 行 支 票 (TraveleersCheques),•9代 表 银 行 和 客 户 账 务 (CashManagement &CustomersStatus )。
每一类包含若干组,每一组又包含若干格式,每个电报格式代号由 三位数字构成,如 MT700代表信用证业务(一)项目表示方式 SWIFT由项目 (FIELD )组成,如:31CDATEOF ISSUE(开证日期),就是一个 项目,31C是项目的代号,可以由两位数字加上字母来表示,也可以单纯是由两位数字 表示,如59不同的代号,表示不同的含义 在 SWIFT电文中,一些项目是必选项目 (MANDATORY FIELD),一些项目是可选 项目 (OPTIONAL FIELD),必选项目是必须要具备的,如:31DATE AND PLACEOF EXPIPY信用证有效期),可选项目是另外增加的项目,并不一定每个信用证都会有, 如:39BMAXI(二)日期表示方式 SWIFT电文的日期表示为:YYMMDD(年月日)如 2008年 6月 12日, 表示为: 080612;2000年3月15日,表示为:000315; 2007年12月10日,表示为:071210(三)数字表示方式 在SWIFT电 文 中, 数 字 不 使 用 分 格 号, 小 数 点 用 逗 号 “,” 来 表 示。
如: 6,156,286.11表示为6156286.11;3/ 5表示为0.6;3% 表示为3PERCENT (四)货币表示方式 如欧元:EUR;美元:USD;加拿大元:CAD;人民币元:CNY;港元:HKD;日 元:J PY;英镑:GBP;澳大利亚元:AUD(五)MT700信用证中基本项目(六)MT707信用证修改基本项目 第五节 信用证的内容一、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a信用证的性质是否保兑、是否可转让,《UCP600》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概念, 所有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b编号;c金额、货币的大小写;d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e是否有境外效期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按照惯例,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日是装船后的15天,也可规定21天信用证有效 期的到期地点,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中必须明确规定,一般是受益人所在国为信用证的有效期到期日 如果信用证的有效期规定不明确,如开证行注明信用证的有效期为 “1个月”、 “6 个月”或类似规定,但未指明从何日起算,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日期即视为起算日.银行应避免用此种方式注明信用证的到期日 我们可接受的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应在卖方所在地,如:“at Beneiciary 's country ”、 “at your country ”、“in China ”等,按 《惯例》我们不可接受 “境外有效期”二、对汇票的要求在信用证项下,如使用汇票,要明确汇票的出票人、受票人、受款人、汇票金额、 主要条款等内容。
《UCP600》第6条 c款规定: “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 的汇票兑用 通常信用证中对汇票是这样规定的: “We here by open our irrevocab leletter credit in your favor which is available by your drafts at sight drawn on us for full invoice value accompanied by the following documents三、对货物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品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并注明根据某某买卖合同四、对装运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应列明装运港 (地)、目的港 (地)、装运期限以及可否分批、转运等项内容五、对单据的要求在信用证中应列明所需的各种货运单据,主要包括: (一)货物单据货物单据主要包括:发票、装箱单 (包装清单)、产地证、商检证明书等 《UCP600》规定: 商业发票 (Commerciall nvoice) i 必须由受益人出具; i i 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 i i i 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 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二)运输单据•最重要的运输单据是海运提单,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三)保险单据、装船通知、电报副本等 《UCP600》规定: •a 保险单据,例如保险单或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者声明书,必须由保险 公司或承保人或其代理人或代表出具并签署• b如果保险单据表明其以多份正本出具,所有正本均需提交 •c 暂保单不被接受 •d可以接受保险单代替预约保险项下的保险证明书或声明书 •e 保险单据日期不得晚于发运日期,除非保险单据表明保险责任不迟于发运日生效 •f 保险单据必须表明投保金额并以与信用证相同的货币表示 •g 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 CIP价格 的110%•六、特殊条款•银行对议付或付款路线或是否保兑,作出特别指示,或有特别要求•七、银行保证付款的承诺•八、声明本证遵循惯例 《UCP600》第三章 信用证的种类及实例翻译解析信用证种类(一)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凡是信用证都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二)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 &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远期信用证:1、承兑2、延期付款3、假远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 Payment/ Acceptance/ Negotiation credit )(1)付款信用证:付款行或开证行凭单据付款。
2)承兑信用证:指定银行承兑,到期付款(3)议付信用证:公开/限制(四)可转让信用证与不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 Non-transferable credit)®可转让信用证只能一次转让®转让银行只能在下列几方面作变动:1.申请人/ 2.货物单价和信用证金额/3. 投保比例/ 4.装期、效期和交单期限®应用: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五)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credit)®应用:长期分批交易,申请人为避交多次开证费用和节省开证押金.(六)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贸易(七)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有中间商参与的交易•与原证完全独立的信用证.(八)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允许受益人在全套单据备齐前,预先获得一定金额九) 备用信用证(standby credit)如果协定(买卖合同)义务未能完成,受益人可向银行要求支付原先无意向银行取钱(十)按照信用证有没有另一银行加以保证兑付,可以分为保兑和不保兑的信用证(CONFIRMED/UNCONFIRMED)(十一)软条款信用证soft close 由于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列了某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利用信用证,表面上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际上是无效的信用证。
第一节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一、即期信用证和即期付款信用证•(一)即期信用证 (Sight L/C) 1定义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 L/ C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立 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方式收汇迅速、安全,有利于资金周转•2付款方式 •(1)单到付款•(2)电汇索偿条款 (T/ T即期信用证案例二、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信用证的单据和远期汇票时不立即付款对汇票 进行承兑,在规定期限到期时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可分为下列三种: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的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卖方开出的远期汇票由银行承兑,付款期限在***DAYS之后 承兑信用证 Acceptance L/C承兑信用证是指由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 提示时,指定行即行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 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在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义务和权利以信用证为准,承 兑后,银行作为汇票承兑人对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承担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也称 为银行承兑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t L/C• 延期付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或开证行收 到单据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
这种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所以出口商不能利 用其贴现市场资金,只能自己垫付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使用这种信用证的货 价应比银行承兑信用证高些,以便拉平利息率与贴现率之间的差额成交金额较大时, 要与政府的出口信贷结合起来使用 •信用证付款到期日的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从提单日起算,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二是 从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单据的日期起算 (***DAYS AFTER PRESENTAION OF THE DOCUMENTS) 延期付款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大型工程机器设备和大宗商品的交易•3假远期信用证 (Usance L/C Pay able at Sight ) 假远期信用证也称 “买方远期信用证”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 行负责贴现,并规定一切利息由进口人承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从 上述条款规定来看,出口人可以即期收到十足的货款,因此被称为 “假远期信用证出现这种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1)进口商可以利用贴现银行资金,以比较低的贴现利息来融通资金,减轻费用 负担,降低进口成本,解决资金周转不足的问题,即买方套用开证行的资金 (2)打破某些实行外汇管制、外汇紧缺国家在法令上的限制假远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开证基础不同。
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而远期信用 证是以远期付款的贸易合同为基础 (2)信用证的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有假远期条款,而远期信用证中只有利 息由谁负担的条款 (3)利息负担不同假远期信用证利息由进口商负担,而远期信用证的贴现利息 由出口商负担 (4)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信用证要等汇票 到期才能收汇第二节可转让信用证和背对背信用证一、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可转让信用证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 可以要求授权付款、承担延期 付款责任、承兑议付的银行 (统称 “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 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 (第 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UCP600》 规定: “可转让信用证系指特别注明 ‘可转让 (Transferable)’字样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 (第一受益人) 的要求转为 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 (第二受益人)使用 不可转让信用证 Non-Transferable L/C (Non-Transferable L/C) 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
凡信用证中 未注明 “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二、背对背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 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 国内的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内容除开证人、受益人、金额、单价、装运期限、有效期限可有变 动外,其他条款一般与原证相同原信用证价格高于背对背信用证的价格,高低的差额 就是中间商赚取的利润或佣金关于装运期限,背对背信用证的装运期应早于原信用证 的规定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按规定履行交单,开证行对受益人付款后,便立即要求 原证的受益人提供符合原证条款的商业发票和汇票,以便调换背对背信用证受益人提供 的商业发票及汇票,然后附上货运单据寄往原证的开证行收汇第三节 对开信用证和循环信用证(一)对开信用证 (Reciprocal L/C) 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特点是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 (出口人) 和开证申请人 (进口人) 就是第二 张信用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
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 于易货贸易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交易的双方都担心对方凭第一张信用证出口或进口 后,另外一方不履行进口或出口的义务,于是采用这种互相联系、互为条件的开证办 法,彼此得以约束 循环信用证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 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 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按时间循环的信用 证是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信用 证金额议付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到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的条件下,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三种:(1)自动式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 恢复到原金额例如,信用证中规定: “本证将再次自动恢复每月一期,每月金额 50000美元,总金额为150000美元 (2)非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 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作用例如,信用证中规定:“本金额须在每次议付后收到开证银行 本证可以恢复的通知,方可恢复。
(3)半自动循环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 自第 ×天起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例如,信用证中规定:“若银行在每次议付后 ×天 内未被通知停止使用,则信用证未用余额即增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 信用证可多次循环使用,这种信用证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采用 •循环信用证的优点在于: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 简化出口方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第四节 备用信用证和保兑信用证一、备用信用证 (Stand by L/C)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 (Commercial Paoer L/C)、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 证 (Guarantee L/C),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 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 (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 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即由开证 银行付款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违约时,取得赔款 的一种方式。
•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在跟单信用证下,受益人只要履行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即可向开证银行要 求付款;在备用信用证下,受益人只有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时,才能行使信用证规 定的权利,如开证申请人履行了约定的义务,则备用信用证就成为备而不用的文件 •(2)跟单信用证一般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 方面的交易,例如:在招标业务中,可保证投标人履行其职责;在借款、垫款中,可保 证借款人到期还款;在赊销交易中,可保证赊购人到期付款等• (3)跟单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代表货物的货运单据为付款依据;而备 用信用证一般只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开证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开证银行即保证 付款 二、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一)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 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 单据履行付款义务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叫做保兑行 (Confirming Bank) (二)不保兑信用证 Unconfirmed L/C 不保兑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
当开证银行资信 较好或成交金额不大时,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大部分的信用 证是不保兑的一、软条款信用证 Soft Clause L/C(一)软条款信用证的概念 由于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在信用证中加列了某些特殊条款,使受益人无法利用信用 证,表面上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实际上是无效的信用证 从法律上说,软条款信用证从根本上违反了信用证的性质和原则,带有某些欺诈性 质,有人把它称为陷阱信用证我们在实际业务中,要仔细地审证,如遇到信用证中某 些加列的条款,是受益人主观努力所无法做到的,对这样的条款要坚决要求开证人删 除,否则不要轻易接受这类信用证 (二)、常见的信用证的软条款Soft Clause “软条款”(Soft Clause )是指开证申请人利用开证的机会,在信用证中加列某些受 益人难以做到或无法做到的条款,使信用证的效力掌握在开证人手上,受益人无法利用 该证常见的软条款有: (1)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 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2)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或其委派的检验人员检验,未经开证人同意, 受益人不得装运,出具的货物检验书由开证人签字,该签字经开证行证实或与开证行存 档的签样相符。
(3)开证行免去第一性付款责任如: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 款责任 (4)信用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经开证人确认通知生效 (5)货物检验证明或货运收据印鉴由开证行证实方可议付 •(6)以本国法律干预信用证业务如信用证规定审证标准,除了 《UCP600》 外, 还有进口国法律 •(7)陷阱条款信用证中出现的某号码前后矛盾,受益人怎么做都有不符点• (8)“提货在前,议付在后”的交货方式,如凭空运单、车运的货物收据议付• (9)“非单据条款”•(三)防范 “软条款”风险的措施 防范 “软条款”风险应采取以下措施: •(1)慎选贸易伙伴,了解其资信要掌握客户的基本信息,如客户公司登记注册 的名称、地点、注册资金、运营资本、主营业务、雇员数量、销售和采购渠道、公司背 景以及支付能力,一些管理规范的外贸企业会要求业务员填写客户信息表对老客户也 不能放松警惕,因为每一笔生意都是新的,贸易环境和客户情况都是在不断变化的对 新贸易伙伴新开来的信用证,其中若含有极具风险的 “软条款”则一定不能接受 •(2)在洽商和制定对外合同时,就要拒绝 “软条款”,特别是对那些胜算很小的 “软条款”一定不能写进合同。
•(3)受益人发现开来的信用证上有 “软条款”,一般通知银行都会在旁批注,以引 起受益人注意,这时受益人应积极联系银行,了解这些条款的具体要求,尽可能避免交 单时不符点的发生• (4)受益人要仔细审核信用证,发现 “软条款”,要看自己能否做到,能做到的为 保持业务关系,尽力去做,否则要求对方改证,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四)信用证中的 “非单据条件”以及对其 《UCP600》的最新规定二、预支信用证 (Anticipatory L/C)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授权代付行 (通常是通知行) 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 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预支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相反,开证行 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支信用证可分全部预支或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 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的如出口人 以后不交单,开证行和代付行并不承担责任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付款行在付给出口人 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故 习称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现今信用证的预支条款并非都用红色表示, 但效力相同。
第四章 审核信用证及修改信用证.第一节 审核信用证..•审证是审核所收到的信用证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如工作的疏忽、电文传递的错误、贸易习惯的不同、市场行情的变化或进口商有意利用开证的主动权加列对其有利的条款,往往会出现开立的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出口商看似无所谓但实际是无法满足的信用证付款条件 (在业务中也被称为 “软条款”)等,使得出口商根本就无法按该信用证收取货款为确保收汇安全和合同顺利执行,防止给我方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必须谨慎严格地审核,是否与合同相符如有不符,卖方要尽快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特别是,近年来 “软条款”信用证越来越常见,对 “软条款” 这种欺诈性的信用证,在审证时就要加以识别和防范,以确保安全收汇对信用证先要看懂,再审核,看看是否能顺利履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审核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种类繁多,根据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第 600号出版物的规定,信用证 都是不可撤销的此外,还要审查来证是保兑的还是不保兑的信用证,如果有保兑,被哪家银行保兑以及保兑费用由谁负担都要审核清楚 •2审核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 要仔细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以防错发错运。
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必须正确无误,不能有错别字,否则付款到账有麻烦,而且也造成单据上受益人的行头和印鉴与信用证不符合,无法制作出口单证,影响收汇.•3审核信用证中规定的货币与金额 核对货物数量和总金额是否相符实际业务中常有部分预付款、部分信用证结算的操作,这时候往往出现货物数量和信用证金额不一致,信用证只显示部分金额情况那么,我们在单据中要做必要的说明信用证采用的支付货币应与合同规定的货币一致•如果不一致,应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算成合同货币,在不低于或相当于原合同货币总金额时方可接受信用证的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总金额的小写和大写数字必须一致如果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那么信用证金额还应包括溢短装部分的金额 .•4审核信用证有关货物的记载 看货物品名描述是否过于简单客户常常在信用证中简略品名,有时候过于笼统, 会影响到相关商检单证的出具审核来证中有关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单价 金额、港口、保险等是否与合同规定一致,有无附加特殊条款及保留条款,如指定由某 轮船公司的船只运输,或者商业发票、产地证书须由国外的领事签证等等,这些都应慎 重审核,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接受或提请修改的决策。
.•5审核信用证的到期日和到期地点 交货期是否赶得上,交单期是否合理常见的交单期一般给 15天以上,不过中国 香港或日韩东南亚国家的信用证有时候只给 12天甚至更短特别是客户指定货代或货 代与你不在同一城市的情形,提单容易延误,要预留时间《UCP600》第6条规定:信 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的截止日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截止日将被视为交单的截止日 可在其处兑用信用证的银行所在地即为交单地点可在任一银行兑用的信用证其交单地 点为任一银行所在地除规定的交单地点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交单地点 .•承兑或付款到期日是指受益人通过出口地银行向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交 单要求承兑或付款的最后期限,到期地点一般在开证行或指定银行所在地议付到期日 是指受益人向议付银行交单并要求议付的最后期限到期地点通常在出口国如信用证 中的议付到期地点不在我国而在国外,那么有关单据必须在到期日前寄达开证银行或指 定付款银行,我外贸公司要承担邮递延迟、邮件遗失等风险,所以对议付到期地点在国 外的信用证,尽量请对方改在出口商所在地到期但因为现银行之间传递单证全部用快 递,7天内即可做到,所以, “境外到期” 是否接受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中国香 港的客户一般就可接受 .•6审核装运期和有效期 装运期是对货物装运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必须与合同规定一致如信用证到达太 晚,不能如期装运,应及时电请国外买方延展装运期限;如由于生产或船舶等原因,不 能在装运期限内装运,也可要求对方延展装运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与装运期应有一定的 合理间隔,以便在货物装船后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制单和结汇等工作如信用证有效期与 装运期规定在同一天,习惯上叫 “双到期信用证”,这种规定方法不太合理,受益人应 视具体情况提请对方修改 7审核转船和分批装运条款• 一般情况下,买方都不愿意接受对其进口的货物在运输中可以转船的条款,因为货 物中途转船,不仅延误时间、增加费用开支,还有可能出现货损货差卖方在审核有关 条款时,应注意它是否与合同的规定一致合同中如允许转船,还应注意在允许转船的 内容后面有无加列特殊限制或要求,如指定转运地点、船名或船公司对这些特殊限制 应考虑是否有把握办到,否则应及时通知对方改证.•8审核信用证的付款方式 银行的付款方式有四种: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汇票到期付款或议付所有的 信用证都必须清楚地表明付款属于哪一类 •9审核要求提交的单据 要仔细审核来证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如发现不适当的要求和 规定,应作出适当处理.•10审核信用证上的特殊条款 除非出口企业确有把握做到,否则,我方一般不接受信用证特殊条款中的各种 规定。
•以上是银行和出口企业审证的要点总之,审查信用证要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为 标准,对信用证进行逐字审核只要发现我方不能接受的不符点,就要要求对方修改信 用证 .•11费用分摊问题 查看费用分摊是否合理71B条款是专门规定信用证操作手续费用分摊的一般公 平些的做法是 “申请人境外的费用由受益人承担”,但目前有些苛刻的客户会要求 “除 开证费外所有费用均由受益人承担” .•12审核信用证是否生效 有的信用证开出来了,但实质是未生效,规定信用证生效需满足一定条件,而往往 满足此类条件又是掌握在买方手上,这样的信用证对我方非常不利,这样的就是 “软 条款”,可要求对方删除该条款第二节 修改信用证..•信用证修改有两个原因:一是受益人的原因,凡是发现有不符合买卖合同或不利于 出口方安全收汇的内容,就应立即要求进口商向原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二是开证申 请人的原因,因为情况的变化迫使开证申请人认为有必要修改信用证条款 在改证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发现同一张信用证中有多处需要修改的地方,应尽量做到一次性向国外客户 提出,以节约时间与费用因为,每次修改国外客户都要向开证行交纳一定的手续 费,受益人也要向通知行交纳一定的修改通知费,一般一处不符点的修改费为 50美 元。
它不仅增加了双方的手续和费用,而且多次修改对外的影响也不好,也会影响 及时履约.•(2)对于开证行根据客户申请发出的修改通知的内容,也仍然要认真地进行审核, 一旦发现修改后的内容仍不能接受时,应及时向客户声明表示拒绝,并再次提请修改.•(3)根据 《UCP600》的规定, “对同一修改通知中的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 因而对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当属无效”国外开证行发来的修改通知中如包括两项或两 项以上的内容时,我们对此通知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不能只接受其中一部分 而拒绝另一部分.•对国外来证的审核和修改,是保证顺利履行合同和安全迅速收汇的重要前提,我们 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认真做好审证工作• 对信用证进行审核以后,如发现有问题或发现有我方不能接受的条款,应及时向开 证申请人提出要求进行修改修改信用证条款涉及到有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改变,所以凡是对不可撤销信用证 的修改,必须得到有关各当事人的同意方能办理.•.修改信 用证的要求,除由出口人 (受益人)提出外,有时也有由进口人主动向开证行提出的 对此,也须开证行同意后,由开证行经通知行转知出口人,并经出口人同意接受后,方 为有效。
.•按照 《UCP600》第10条 b款的规定:开证行自发出修改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受 其约束保兑行可将其保兑扩展至修改,并自通知该修改之时,即不可撤销地受其约 束但是,保兑行可以选择将修改通知受益人而不对其加具保兑若然如此,其必须毫 不延误地将此告知开证行,并在其给受益人的通知中告知受益人.•受益人应对信用证的修改作出接受或拒绝的表 示表示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向通知行作出明确的通知;二是在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交 单时表示,如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修改书的内容,即为接受其修改;如提交的单据只 符合原证的内容,则为拒绝其修改第五章 信用证项下主要单据的缮制与审核.一、正确的制单是安全收汇的关键 .(1)首要的是了解开证人的资信问题•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资 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特别是当前金融危机的非常时期当老客户付款出 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 风险的机会另一方面,与资质高、信誉好的公司打交道,由于买方自身就注重声誉这 一无形资产,即便遇到纠纷和异议,也容易协商,公平对待,妥善解决 .•(2)订立合同后,出口方应要求进口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 的时间。
(3)收到信用证后,注意防范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① 慎防假证,有时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 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我们可根据银行出证格式并验查有无描绘、涂改、剪粘、挖 补等迹象,最简单的方法是向我方银行咨询,或由我方银行辨识 •② 严格审证,防范信用证 “软条款”(4)注意缮制单据•据银行业界人士估算,目前在银行收到的议付单据中,差错 率约占50%,最后按不符点向开证行寄出单据仍占 30%以上,这样的出口收汇本身蕴 含着极大的风险在当前金融危机时期,我出口企业应给全体员工灌输风险意识,加强 公司管理,重视单证工作,争取票票单据尤其是大额单据能以无不符点结汇,把收汇风 险降到最低.•(5)注意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处理,重视改证即使延误一个船期,也比收不到 钱好,切不可抱侥幸心理二、正确制单的要求•..•制单结汇是指出口货物装出之后,出口企业即应按照信用证或合同的规定,正确缮 制各种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有效期内,递交银行办理议付结汇手续.•《UCP600》规定,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确定是否表 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如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银行可以拒绝接受。
因此,对各 种结汇单据的缮制是否正确完备,对安全迅速收汇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对出口结汇单据,要求做到 •“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1)正确制作的单据只有正确,才能够保证及时收汇单据应做到 “单、证相 符”和 “单、单相符”,即单据与信用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一致这样单据才能真实地 代表货物,以免发生错装、错运事故.•(2)完整必须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提供各项单据,不能短少单据的份数和单据 本身的项目必须完整,不能短缺或漏列,单据的手续也要完整.•(3)及时制作单据必须及时,应在 L/ C规定的有效期内到银行议付在可能的 情况下最好在货物装运前,先将有关单据送银行预审,以便有较充裕的时间检查和改正 交易可能出现的差错,如发现重大问题,也可及早通知开证人修改信用证,避免在货物 出口后,因单证不符不能收汇,造成被动和损失.•(4)简明单据的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切勿列不 必要的内容,以免弄巧成拙.•(5)整洁单据布局要美观、大方,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表面要洁净,修 改的地方要另盖校对章,文字要注意规范化有些重要项目,如提单、汇票等的金额、 数量、件数、重量等,不宜更改。
三、发现单据中的不符点如何处理•..•信用证项下按严格相符原则交单议付是安全收汇的前提许多业务员认为在外贸实 务中要做到严格相符是很困难的,特别是碰到一些故意刁难的客户,他们常常从单据中 找一些非实质性的瑕疵,趁机达到延迟付款、压价、甚至拒付的目的.•(1)严格制定对外合同的条款对外合同是客户开证的依据,业务员必须了解 “软条款”的一般知识,对我方不能做到的条款不能写入合同,否则合同一经确认,即 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对方没有开来信用证,都可能要我们赔偿 .•(2)接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凡违背双方合同而我方经努力又做 不到的条款,应第一时间通知开证人改证因信用证是可以独立于合同等文件外的文 件,我方应重视在履约过程中审核信用证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可及时请教银行的审 单员.•(3)一些关键的不容易复制的单据,如提单、产地证等在申请或预制时就要根据 信用证条款认真制作,尽量不要事后对已成型的单据改单而贻误时间.•(4)要在货物出运后留出充裕的制单、交单、银行审单和改单时间,我们要求信 用证有效期至少在最迟装船期后十五天,并且在中国到期.•(5)发现单据有不符点应尽力补救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努力,一般都会消灭交单时的不符点。
如在交单时,仍发现有 不符点而由于时间关系又无法更正,应考虑以下方法:•(1)凭担保议付 (PAYMENTUNDERGUARANTEE)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 的不符点,如果受益人信誉好,银行可凭受益人出具的担保议付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 行索汇,如单据遭开证行拒付,那么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的款项 和利息,同时尽最大能力对外交涉,索回货款在实务中,一般是交单时,受益人在面 单上申明有不符点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银行即可向开证行索汇.•(2)表提议付银行在寄送单据的同时,附上议付行提示的不符点,请求开证行 给以付款.•(3)电提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 (如装船期严重超期,开证人有可 能拒收货物),为收汇安全,议付行会事先用 SWIFT方式向开证行说明不符点,并要求 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含有不符点的单据.•(4)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发现不符点,会立即与开证申请 人联系或自行决定是否拒收单据现由于银行出于避险考虑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 行审单后往往再提交申请人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开证申请人对单据无异 议,开证行即对外付汇;如开证申请人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银行是否确有疏 漏之处,如果开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开证行不能拒付。
因此,一旦受益人发现 开证人未接受单据,应立即直接与开证人协商,在多数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 买方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卖方作出让步 (如货物做降价处理) 买方最终接受 不符点单据 .•(5)如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而双方又无法协商解决,受益人和议付行就要考 虑退回单据,另找买主以减少损失如买卖双方和银行双方对不符点有争议,必要时可 提请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以及法律机构裁决第一节汇票的缮制•在出口贸易中,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通常使用的是随附单据的 “跟单汇 票”一、在缮制汇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付款人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汇票的付款人应按信用证的规定填写,一般 是开证行或付款行信用证规定付款人的专业术语为 “Drawn on ×××”,意为 “以 × ××为付款人”,所以介词 on后的宾语即为付款人《UCP600》 规定:“信用证不得规 定汇票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这个规定使得开证行信用证下第一性付款责任与其最 终汇票付款人地位更为一致.•2受款人受款人也称为抬头通常采用指示性抬头,例如 “付给背书人 (卖 方)或其指定人”(Pay to the order of×××)。
.•3出票依据也就是汇票的 “出票条款” (Drawn Clause)如属于信用证方式,应按照来证的规定文句填写如信用证内没有规定具体文句,可在汇票上注明开证行名 称、地点、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例如:“凭 ××银行 ×××号 ×年 ×月 ×日不可撤 销信用证开立”(Drawn Under ×××Bank lrrevocableL/ CNO×××DATED××××) 如属于托收方式,汇票上应注明有关买卖合同号码•4汇票到期日无论用 after还是 from,一律从第二天起算;而以运输单据日 (有装 运日记载的依记载,没有记载的依出单日)为依据计算交单日,用 from的从当天起算 汇票中以运输单据日为基准日按规定天数计算汇票到期日的,不管用 from还是after 均 从第二天起算 .•5汇票一般开具一式两份,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付讫,另一份自动失效二、信用证汇票条款示例:•1Drafts to be drawn at 30 days'sight to on us for 100% of invoice value •汇票按发票金额的100%做成以我行为付款人的30天远期汇票•2You are authorized to draw on Royal Bank of Canada,Vancouver at sight for a sum not exceeding USD120000• 授权你方开立以加拿大温哥华皇家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金额不超过 120000 美元.•3Drafts in duplicateat sight be aringthe clause'Drawn underCity Bank Sing apore Documentary i Credit NO742562Dated January 25 t h,2009’•汇票一式两份即期付款,注明 “依据花旗银行新加坡分行2009年1月25日所开立 的742562号跟单信用证出票”。
.•4We open his iee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favoring your selves for 95% of the invoice value aailable against by negotiation on us• 兹开立以你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凭你方按发票金额的 95%开立的 以我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议付货款•5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of Beneficiary's Drafts at 60 days date drawn on issuing bank• 本证凭受益人开立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出票后 60天的远期汇票,在任何银行 议付三、汇票的填制: •1No 汇票号码 通常与此笔交易的发票号码一致,以便核对• 2Amount in Figure汇票小写金额 按信用证的规定,按发票金额填写大小写必须一致货币的种类应与信用证的货 币相同 •3Place and Date of issue汇票的出票地点和日期 一般是提交议付行的日期,该日期必须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
.•4At Sight 汇票付款期限 (1) 即 期 汇 票 “At sight… ”, 只 须 在 横 线 上 用 “* * * * * *” 或•“………… ”表示,也可以直接打上 “Atsight ”(但不要留空) (2)远期汇票按信用证汇票条款的规定填入相应的付款期限 如:“30days after sight ”,见票后30天付款 “45 days after date”,汇票出票日后45天付款 “60days after the B/L date ”,提单日后 60天付款 (注意:此时应在 B/Ldate ” 后 加注实际的提单日期)•5Pay to…受款人 在汇票中一般用 “Pay to the order of…”或 “Pay to …or order ”来表示通常,在 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收款人填信用证受益人的名称,或者直接填写 “Ourselves ”指出票人 本人.•6Value Received for对价条款 应填入有关货物的数量、包装及品名 如:“Value received for 370 Cartons of Piush Toys.•7Drawn under出票依据 应填写相关信用证开证行、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8To付款人 (Payer)即受票人 (Drawee•) 一般此栏在汇票中用 “To” 表示。
•汇票付款人的填写要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在信 用证汇票条款中付款人往往是用 “drawn on…”或直接用 “on…”表示的 例如:汇票条款中规定: “…drawn on us ”,或 “…on ourselves ”,则付款人为开 证行 •汇票条款中规定:“…drawn on ××bank ” (非开证行),则付款人为该银行 (即 信用证的付款行) 汇票条款中规定:“…on your selves ”,则付款人为通知行,而此时,通知行往往又 是信用证的保兑行 •注意:《UCP600》第6条 c条规定,“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 兑用 .•9For and on be half of出票人 (Drawer) 在汇票右下角为出票人一般填信用证受益人,并且受益人在出具了汇票后必须 签署 第二节商业发票的缮制•..•发票 (Invoice )种类很多,通常指的是商业发票,此外,还有海关发票、领事发 票和厂商发票等一、商业发票 (Commercial Invoice)•(一)含义• 商业发票是指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 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申报关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我国各进出口公司的商业发票没有统一格式,但主要项目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发票 编号、填制日期、数量、单价、总值和支付方式等项内容.•(二)《UCP600》对商业发票的规定 《UCP600》第18条规定:“商业发票: •a i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i i必须出具成申请人为抬头; i i i必须与信用证的货币相同;且无须签字 商业发票中对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其他一切单据可使用货物统 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b按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 (如有的话) 或开证行以接受金额大于信用证 允许金额的商业发票,其决定对有关各方均有约束力,只要该银行对超过信用证允许金 额的部分未作承付或者议付 • c 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服务或履约行为的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三)商业发票的填制•1)卖方地址 (信用证的受益人) 2)买方,也称发票的抬头 《UCP600》 第 18条第 2款规定:商业发票 “必须出 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 •3)发票号———由出口公司自行编制.• 4)发票日期———通常是指发票签发时的日期在填制报关单时就需出具商业发 票,所以填制的日期最早。
•5)、6)、7)填上相关交易信用证的号码、开证日期和信用证开证行名称 •8)、9)合同号和合同日期.• 10)起运地 •11)目的地 •12)运输工具名称 •13)价格术语 •14)装运标志 •15)货物描述———要与信用证上的货物描述完全一致 .•16)、17)、18)填上商品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19)出票人———根据 《UCP600》的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由受益人出具• 20)签署———发票授权签字人的签名第三节 提单的缮制•.一、运输单据 (Shipping Documnets )的种类•运输单据随不同的运输方式而各异:•海洋运输———海运提单 •不可流通转让海运单 •铁路运输———铁路运单 •航空运输———航空运单 •邮包运输———邮包收据 •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单据 •联合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必须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并分别情况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收妥待运 或已经接受监管如信用证指定为海运提单,则必须是已装船提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 定,可以是包括全部航程的转船提单对于任何 “不清洁” 或货物装于舱面的运输单 据,除信用证特许外,银行均可拒绝接受二、海运提单 (Bill of Lading ,B/L)•海运提单简称提单,是目前海运业务使用最为广泛和主要的运输单据。
它是由船长 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已收到特定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 交付给收货人的凭证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 凭证(一)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海运提单的性质 •(1)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按提单所列内 容收到货物 •(2)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海运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 证收货人或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由于提单是一种物权 凭证,因而在国际市场上,提单可以在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之前办理转让,或凭以 向银行办理押汇、议付或抵押贷款 •(3)海运提单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的背面条款规定了双 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作为双方处理纠纷的依据2海运提单的作用• 海运提单是作为承运人收取运费的证明,以及在运输过程中办理货物装卸、转船、 发运、交接以及最后索赔的依据三、《UCP600》第20条对海运提单的重要规定 •a 提单,无论其称谓如何,必须看似: i 表明承运人名称并由下列人员签署: 承运人或其具名代理人,或船长或其具名代理人 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任何签字必须分别标明其承运人、船长或代理的身份。
代理人的任何签字必须标明其系代表承运人还是船长签字 •i i 通过下述方式表明货物已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装载上具名船只: 预先印就的文字,或注明货物已装船并有装船日期的批注 提单的出具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提单包含注明装运日期的装船批注,在此 情况下,已装船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 .•i i i 标明装运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至卸运港 如果提单未注明以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港作为装运港,或包含 “预期” 或类似有 关限定装货港的标注者,则需要提供注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装运日期以及船名的 装船批注即使提单上已注明印就的 “已装船” 或 “已装具名船只” 措词,本规定仍 然适用 .•i v 系仅有的一份正本提单,或者如果以多份正本出具,为提单中显示的全套正本• v i 未注明运输单据受租船合约约束 •b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意指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货港到卸货港之间的海运过程中, 将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 •c i 只要同一提单包括运输全程,则提单可以注明货物将被转运或可被转运 •i i 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 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母子船运输。
.•d对于提单中包含的声明承运人保留转运权利的条款,银行将不予置理 对于第 i i条,简言之,真正被禁止的转运,仅指海运中港至港、非集装箱货物运 输的转运四、提单的缮制•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是进出口业务中最重要的单据 提单的缮制中,最关键的是提单的抬头即收货人 (Consignee) 的填制,关系到提 单所有权的转让方式,在信用证中,都会有明确的规定 此外,提单的各项内容 (如提单的种类、收货人、货物的名称和件数、目的港、 有关收取运费的记载、提单的份数等) 一定要与信用证相符但其中货物的描述只要 与信用证的货物描述不抵触,可使用统称 提单的签发份数根据 《UCP600》规定,银行接受全套正本仅有一份的正本提单, 或一份以上正本提单如提单正本有几份,每份正本提单的效力是相同的,但是,只要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其他各份立即失效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规定要求出口人提供 “全套提单”(Full set or Compiete Set of B/L),就是指承运人在签发的提单上所注明的 全部正本份数 .•提单的运费项目,在 CIF、CFR、CPT、CIP条件下,应注明 “运费已付” (Freight Prepaid);如为 FOB、FCA条件,则应注明 “运费到付”(Freight to Collect)。
除信用证 另有规定外,不必列出运费的具体金额提单的填制:• 1)托运人 (Shpperi)———通常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即买卖合同中的卖方 •2)收货人 (Consignee)———这是提单中最重要的一栏,关系到货物的所有权的占 有和转让,填制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规定• ① 空白抬头 Made out to oeder ,Blank endorses(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本栏只填 To order ② 记名指示抬头•③ 记名收货人抬头,在收货人栏直接打收货人的名称.•3)通知收货人———通常是开证申请人•4)收货地———承运人的收货地 5)、6)船名、航次•7)、8)装货港和卸货港要与信用证规定的一致 •9)交货地———填船公司或承运人的交货地 •10)提单号码———按配舱回单上的 D/ R号码填写 •11)唛头———同商业发票上的唛头一致 •12)货物包装及件数———填写总外包装件数 •13)货物描述———只要填写货物的总称即可 •14)、15)货物的毛重尺码,同装箱单上货物的毛重尺码一致 16)按照信用证的规定加注运费条款即 “Freight Prepaid ” (CIF) 或 “Freight to Collect ”(FOB)。
•17)货物总包装件数的大写 •18)正本提单份数 .•19)、20) 装 船 批 注 的 日 期 和 签 署———提 单 都 必 须 要 有 已 装 船 的 批 注根 据 《UCP600》规定,如果提单必须加注 On Board,批注中显示的日期就是货物的装运 日期 21)提单的签发地点和签发日期 (Shipped on Board )字样称为已装船提单,已 装船提单的签发日期视为装运日期•22)提单的签署•23)提单的背书第四节 原产地证书的缮制•.一、原产地证书 (Certificate of Origin ,C/O)•原产地证书简称产地证书,是由出口国政府有关机构签发的一种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或制造地的法律文件它主要用于进口国海关实行差别关税,实施进口限制、不同进口•税率和不同进口配额等不同国别政策的书面依据•在我国,原产地证书可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或贸促会签发二、原产地证书种类•原产地证书主要分为一般原产地证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一)一般原产地证书 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 “C/ O原产地证书”,又称为 “普通产地证书”,简称 “原 产地证”它是证明本批出口商品的生产或制造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一种法律文件,是由商务部统一规定格式并印制。
通常用于不使用海关发票或领事发票的国家或地区,以确认对货物征税的税率 •(二)普惠利原产地证书 (GSP)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普惠制是工业发达国家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某些产品,特别是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一种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优惠制度三、一般产地证 (CO)申请填写说明•(一)Exporter出口商品名称、地址、国别 此栏出口商名称必须是经检验检疫局登记注册,其名称、地址必须与注册档案一 致必须填明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详细地址、国名 如果出口单位是其他 国家或地区某公司的分公司,申请人要求填境外公司名称时可填写但必须在中国 境内的出口商名称后加上 ON BE HALF OF(O/ B) 或 CARE OF(C/ O) 再加上境外公司名称.•(二)Consignee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般应填写最终收货人名称,即提单通知人或信用证上特别声明的收货人,如最终 收货人不明确或为中间商时可填 “TO ORDER”字样•(三)Means of trasport and route 运输方式和路线 填明装货港、目的港名称及运输方式 (海运、空运或陆运)经转运的,应注明转 运地.•(四)Country /region of destination 目的地 指货物最终运抵港、或国家、地区,一般应与最终收货人 (第二栏)一致.•(五)For certifying authority use onlyo签证机构专用栏 此栏留空。
签证机构在签发后发证书、补发证书或加注其他声明时使用.•(六)Marka and number唛头及包装号 此栏应照实填具完整的图案、文字标记及包装号如唛头多本栏填不下,可填在第 七、八、九栏的空白处,如还不够,可以附页填写如图案文字无法缮制,可附复印 件,但须加盖签证机构印章如无唛头,应填 N/ M字样此样不得出现 “香港、台湾 或其他国家和地区制造”等的字样.•(七)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商品名称,包装数量及种类 此栏应填明商品总称和具体名称在商品名称后须加上大写的英文数字并用括号加 上阿拉伯数字及包装种类或度量单位 如同批货物有不同品种则要有总包装箱数最后应加上截止线 “********”,以防 止填伪造内容国外信用证有时要求填具合同、信用证号码等,可加在截止线下方空 白处.•(八)H.S Code商品编码 应与报关单上的商品编码一致若同一证书含有多种商品,应将相应的税目号全部 填写 •(九)Quantity数量和重量 按照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中的毛重数量填写 •(十)Number发票号与日期 此栏不得留空。
月份一律用英文缩写该栏日期应早于或同于十一和十二栏的申报 和签发日期 .•(十一)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该栏由申领单位已在签证机构注册的人员手签并加盖企业中英文印章,同时填写申 领地点和日期,该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十栏).•(十二)Certification签证机构注明 申请单位在此栏填写签证日期和地点,然后,由签证机构已授权的签证人手签、 盖章 签发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 (第十栏)和申请日期 (第十一栏)如有信用证要求 填写签证机关名称、地址、、以及签证人员姓名的,需仔细核对,要求准确 无误三、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FormA)的缮制•..•(一)Goods Consigned from (Exporter 's business Name ,Address,Country)发货 人 (出口商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按实际情况详细填写,若属信用证项下,应与规定的受益人名称、地址和国别 一致.•(二)Goods Consigned from (consignee's Name ,Address,Country收货人 (收货 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 填写实际给惠国的最终目的地收货人名称、详细地址和国别,不得填中间商的名 址。
而且填写时必须注意: •(1)信用证无其他规定时,收货人一般即是开证申请人• (2)若信用证申请人不是实际收货人,而又无法明确实际收货人时,可以提单的 被通知人作为收货人 (3)如果进口国为欧共体成员国,本栏允许不填.•(三)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s far as known)运输方式和路线 (就所知而言):要求填列运输工具、起运港和目的地 (目的港),应注意与其他单 据保持一致;如需中途转运,也应注明.•(四)For OfficiaI Use供官方使用 即由进出口商检局填注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商检局主要在两种情况下填注: 一是后补证书,则加盖 “Issued Retrospectively ” (后发) 的红色印章;二是原证丢失, 该证系补签,则此栏要加盖 “Duplicate ”并声明原证作废但需注意的是,日本一般不 接受后发证书.•(五)Item Number 项目号 填列商品项目,有几项则填几项如果只有单项商品,仍要列明项目 “1”;如果 商品品名有多项,则必须按 “1、2、3……”分行列出.•(六)Marks and Numbers of Packages 唛头及包装号码 应注意与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单据保持一致。
即使没有唛头,也应注明 “N/M”,不得留空(七)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Description of Goods包装数量、种类和商品名称•应填写三项内容: •(1)最大包装件数,包括大、小写两种方式 •(2)商品名称最大包装件数与商品名称用 “OF” 连接,如 “Forty Seven(47)•Cartons of Frozen Prawn” (3)使用 “”将上述内容的下一行填满,以防止加其他内容填写此栏时 应注意与发票保持一致(八)Origin Criterion(see notes overleaf )原产地标准 •填写货物原料成分代号,即 “P” “W” “F” 等一般而言,货物完全是本国产品,无进口成分的,填 “P”;含有进口成分的,填 “W”;对加拿大出口时,含进口成 分占产品出厂价40%以内者,填 “F”;出口至澳大利亚、新西兰的货物,此栏可留空 不填具体情况在填列时应仔细参照证书背面注释.•(九)Gross Weighe or the Other Quantity毛重或其他数量 填列实际毛重与提单上毛重保持一致其他数量是指本栏可加填货物的数量。
一般 以毛 重 计 量 的 货 物 填 毛 重 即 可;如 果 只 有 净 重 的,也 可 以 填 净 重,但 必 须 注 明 “N.W.”.•(十)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发票号码及日期 按发票上的实际号码及日期填列保持完全一致日期中月份要求用缩写,不能用阿 拉伯数字表示月份,以免混淆.•(十一)Certification签证当局证明 此栏由签发此证的商检局盖章、授权人手签,并填列出证日期和地点注意日期不 得早于第十栏的发票日期和第十二栏的申请日期,也不得晚于提单的装运日期盖章与 手签两者不得重叠本证书只在正本上签章(十二)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出口商声明 需填列三个项目 •(1)生产国别•(2)进口国别; •(3)出口商申请日期、地点及签章 对欧共体国家出口,信用证明确最终进口国别时,欧洲联盟 (•European Union), 简称欧盟 (EU) 此外,所有正副本证书,出口商都要在此栏盖章、签字 (不得重叠),并填上地点 和日期 (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六章 信用证下进出口收付和融资方式.№..第一节 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方式№(一)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贴现受益•人 (出口公司)的汇票或者以一定的折扣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 扣除从议付日到未来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的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 成人民币,垫付给出口企业。
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 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这种结汇方式实际上是议付行给出口企业提供资金 融通的便利,这有利于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二)收妥结汇 •收妥结汇又称收妥付款,是指信用证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的结汇做法这种方式下,议付行都是待收到付款行的货款后, 即从国外付款行收到该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 (Credit Note) 时,才按当日外汇牌价, 按照出口企业的指示,将货款折成人民币拨入出口企业的账户在这种方式下,银 行不承担风险,不垫付 资 金,但 出 口 企 业 却 可 能 因 为 收 汇 较 慢 而 遇 到 资 金 周 转 的 困难№(三)定期结汇• 定期结汇是指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并与出口企业约定:该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无论是否已经收到国外付款行的货 款,都会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出口企业•.二、装船后单证不符的补救方法在信用证项下的制单结汇中,议付银行要求 “单、证表面严格相符”在实际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单证不符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信用证的交单期允许,应及时 修改单据,使之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如果不能及时改证,进出口企业应视具体情况,选择如下处理方法№(一)表提• 当议付行审单发现不符点时,如情节不严重,在征得进口商同意后,出口商可向议 付行出具担保书,要求凭担保议付这时,议付行向开证行寄单时,在随单据的表盖 (Covering Schedule)上注明单证不符点和 “凭保议付” 字样此种做法称为 “担保议 付”,也被称为 “表盖提出”(简称 “表提”)№(二)电提 •当出口商所交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存在不符的情况下,可由议付行先用电报或电传 向开证行列明不符点,待开证行确认接受后,再将单据寄出电提”的目的是在尽可 能短的时间内了解开证行对单、证不符的态度№(三)改为跟单托收• 如出现单证不符,议付行又不愿采用 “电提” 或 “表提” 的做法,出口商只能采 用托收方式,委托银行寄单收款由于这种托收与原信用证有关,为了使进口商易于了 解该项托收业务的来由,托收行仍以原信用证的开证行作为代收行,请其代为收款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三种处理办法,实际上已将银行信用改为商业信用,开证行已 不再承担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致使出口商完全陷于被动地位因此,除非万不得 已,不要轻易采用上述三种补救措施,而是应该认真缮制单据,仔细预审单据,将问题 解决在货物出运之前。
№因为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审核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作为付款的依 据,贯彻的是严格相符原则,也就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所谓单证一致也就是单据与 信用证条款相符所谓单单一致就是各单据之间必须一致,如货物的数量、金额、信用 证号、唛头要一致,并不是所有单据之间必须完全相同的内容,而是各单据之间不得有 矛盾,显示的是一笔交易,单据之间互相有联系此外,单据之间的日期也必须合理, 比如,保险单的日期应早于提单的日期等等三、银行对信用证付款单据的审核№ 1国际商会 《UCP600》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国际商会第 645号出版物 《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I CC681) 3国际商会第525号出版物 《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DG458(一)银行审单所依据的国际惯例有:(二)银行付款时对单据的审核• 1对汇票的审核• (1)汇票应载有正确的信用证号;• (2) 汇票号与发票号相同或由银行自定;• (3)汇票有出票日期,汇票的出票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应一致;• (4) 汇票受票 人应是付款行,不能是开证申请人; •(5) 汇票的金额需与发票相符,大小写一致; •(6)汇票的付款期限符合信用证的要求;•(7) 汇票的受款人应是受益人;• (8) 如果需 要背书,应该有正确的背书;•(9)所开的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
№•(1)商业发票的出票人应是信用证的受益人;• (2)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的 抬头为开证申请人; •(3) 对货物的描述,如品名、规格与信用证对货物的描述一致; (4)发票上应注明信用证上规定的价格条款,发票上的唛头、号码与其他单据必须一致; 2对商业发票的审核 №2对商业发票的审核•(5)发票的货币与信用证一致,发票上的金额与汇票金额一致;• (6)发票金额不超过信 用证可使用的余额,如不允许分批装运,发票金额应为信用证要求的整批装运的金额,如 允许分批装运,金额在总、分之间互不矛盾,并与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一致; •(7)按照信 用证的要求发票已签字,如无要求可以不签字,发票上载明的其他资料如包装、重量、运 费等应与其他单据所载明的一致;№2对商业发票的审核•(8)按照信用证规定的份数提交正本和副本,显示的 合同号与信用证规定一致;•(9)如信用证的金额、单价、商品数量有大约 (a bo ut )的字 样则金额、单价、数量允许有10%的增减; •(10)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数量不得增减, 按惯例货物的数量允许有5%的增减,但发票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的金额;但是5%增减 的惯例不适用于个数、件数可以精确计数的商品№3提单的审核• (1)运输单据的种类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2) 运输单据必须由船公司、航空 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署;•(3)收货人栏和通知收货人栏必须按信用证规定填写,装运港、 目的港、装运日期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4)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货人通常为信 用证的受益人,如是可转让信用证,则为受让人; №3提单的审核•(5) 对货物的描述符合信用证的规 定,但是可以用统称;•(6) 提单上的价格条款、唛头、数量、重量、船名、航次应与 其他单据一致,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是 CIF、CFR术语,提单上应注明 “Freight Prepaid” (运费已付),如是 FOB术语则应注明 “Freight to Collect ” (运费到付);№3提单的审核•(7)提单的抬头如果是 to order或者 to order of shipper ,则应做成背书;•(8)提单上没 有不良批注;•(9)如修改提单必须加盖更正章及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的简签№•(1)保险单据必须由保险公司或承保人,或他们的代理人签署,除非信用证另有 规定,银行不接受由保险经纪人签发的暂保单; (2)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必须提交 全套正本保险单;(3)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保险单的金额、货币必须与信用证一致; 4保险单的审核 №4保险单的审核•(4)投保的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5) 保险单的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6)保险单上的船名、航次、装运港、目的港、唛头必须与提单、发票等其他单据一 致;•(7)应表明赔付地,在目的地支付、赔款代理人支付的货币种类,信用证如无此 项规定,赔付地点可以选择在进出口人的任何一方;• (8) 信用证如要求提供保险单, 不得提供保险凭证代替№•(1)单据的名称和份数必须和信用证相符;• (2) 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以及唛 头等必须与其他单据相符,可以互为补充但不得矛盾; •(3) 数量、重量必须与提单、 发票等单据相符;•(4)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提供单据的份数5装箱单、重量单的审核 6商检证书的审核 •1)商检证书上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 •(2)商检证书必须由检验机构签字;•(3)检验的内容、项目必须与信用证相符;•(4)检验日期不得迟于提单日期; •(5)检验证书份数不能少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
7原产地证书的审核• (1)原产地证书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机构出具,如信用证未作规定,可由受益人 或其他的任何人出具;•(2) 原产地证书必须签字; •(3) 内容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要求, 与其他单据不矛盾;•(4)原产地国家必须符合信用证要求,原厂地证的日期不得迟于 提单日期;•(5)份数不得少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四、信用证项下的交单收汇•受益人将缮制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填制的汇票及发票连同信用证正本,如有修 改连同修改通知书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指定的银行或通知 行如办理议付,则该银行称之为议付行议付行经审单无误后按当日的外汇牌价将议 付的金额扣除估计收到货款日的利息后将余额折成人民币付到受益人的账上如议付行 审单时发现不符点,议付行有两种做法•第一,凭保函议付对某些信誉较好的受益 人,在出具保函后,议付行可先行议付,向开证行寄单索汇有时议付行可做表提,也 就是将不符点在面函中列出,通知开证行,请求开证行接受但国内大多数银行是不表 提不符点•第二,电提不符点也就是以电报或 SWI FT方式将不符点电告开证行开 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最后回复是否可以接受不符点,受益人再做定夺。
第二节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一、申请开证程序•如合同规定在卖方领到出口许可证,或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开证,则进口商在收到卖 方已领出口许可证的通知后,或者是银行已收到保证金后,再申请开证进口企业在申 请开证时,首先要填写开证申请书 ,由进口商按照开证 银行提供的标准格式来填写开立信用证时,进口商必须向开证行交付一定比例的押金 或抵押品,并且支付开证手续费申请人填制后附合同副本一并提交银行, 供银行参考、核对但信用证一经开立则独立于合同,因而在填写开证申请时应审慎查 核合同的主要条款,并将其列入申请书中开证申请书的内容应与合同的条款一致,完整、正确、具体、明确例如:品质、 规格、包装、数量、价格、贸易术语、装船期、交货期、装运条件、应提交的装运单 据、付款期限应以合同为依据,并在信用证中一一作出规定,这样才能保证信用证的内 容与进口合同的内容一致,保证进口业务能够顺利进行 二、进口单位到银行办理开证手续应持的材料•开证申请书及协议; •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 •贸易融资额度合同;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代申报单);• 备案表正本 (如需);• 进口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进口企业代码证复印件; •代理协议 (如需)。
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国外出口商装运后,将汇票及全套单据交开证行或付款行或其他指定银行,要求付 款,付款银行必须合理地谨慎审核 L/ C项下的单据,与信用证的规定是否相符,如单 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开证行或付款行就必须按信用证的规定,即期信用证见票即付, 远期信用证先行承兑,待到期后付款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如单据与信用证表面不相符,开证行可与进口企 业联系,询问进口企业是否接受不符点单据,如果进口企业接受,可指示银行对外付 款,如进口企业不接受,也可指示银行对外提出异议,或由国外银行提供书面担保后付 款,也可改为货到后经检验认可后付款,根据 《UCP600》 的规定,如开证行或付款行 决定拒付单据,则必须在收到单据的5个工作日内,以电信方式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寄 单行或收益人,并说明银行拒付的理由将所有不符点列明,征询收益人的意见,单据 是否保留在银行或是退回受益人开证行在对外付款的同时,即通知进口商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进口商在收到开证行提交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以及复印的单据后,必须对单据进行 缜密地审核,因为银行只对单据与信用证表面相符负责,对单据的真实性以及单据上的 记载与合同是否一致,并不负责。
进口商往往在付款前要认真地审核单据,必要的时候 可根据提单委托代理人进行船情调查,或船舶航行情况调查,来确认货物装运的真实情 况,再最后付款这样进口商可以降低风险,防止欺诈开证行在付款前,往往也征询 进口商的意见 三、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如果进口商决定拒付,则应当在信用证 “来单确认书”上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并列 出不符点 ,并加盖在银行留印的全套财务专用章,在银行确定的时间内交 还给银行如进口商决定付款赎单,必须要填写 “对外付款/ 承兑通知书”,并随附进口 合同、信用证开证申请书、银行已受理的开证申请回执 (在需要的情况下,还应提供进 口付汇备案表、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表、进口证明),委托开证行购汇或现汇支付四、开证申请书中英对照•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在向开证行申请开证时必须填制开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书是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开证指示,也是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一种书面合同,它 规定了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一般情况下,开证申请书都由开证银行事先印就,以便申请人直接填制开证申请 书通常为一式两联,申请人除填写正面内容外,还须签具背面的 “开证申请人承诺 书”在下例中我们以工商银行的开证申请书为例,并附中英对照。
我们试以下两例业务中真实发生的案例讲解信用证项下的进口付汇第三节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也是信用证的一项重要的特点和功能信用证由于有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进出口商很容易从各家银行取得融资,进口商在国际贸易的运营中,经常会遇到资金短缺的困难,了解和熟悉利用信用证进行融资,将给国际贸易的运作带 给极大的便利和好处信用证项下的融资•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开拓和创新,信用证项下的融资方式也越来越多,目前进行 信用证融资的方式主要有:授信开证、进口押汇、海外代付、提货担保、汇出汇款 项下融资、进口汇利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出口贴现、福费廷、风险参与、信用证公开保兑、信用证沉默保兑、买入票据、融信达、融付达等国际结算授信及贸 易融资业务.一、出口业务融资(一)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和议付略有区别,押汇是指各种支付方式下以单据作为抵押向银行进行融资,议付是专门指在信用证项下的融资,只是押汇的一种• 议付的概念:在信用证项下,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贴现受 益人的汇票,买入信用证项下的货运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先行支付给受益人,议付实际上是银行向受益人先行垫付资金,银行在 议付之后就成为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具有追索权。
1定义• 出口押汇是指银行凭出口商在发运货物后交来的出口单据保留追索权地向其提供的 短期资金融通2种类 •(1)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出口商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上面所列的各种单 据和信用证交给银行进行短期融资,实际上就是用信用证的单据抵押给银行•(2)远期信用证承兑的押汇出口商的远期信用证业务,得到开证银行承兑通知, 出口商利用远期信用证的承兑通知,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 •(3)远期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用远期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抵押品的短期借款出 口商拿到了一张远期银行汇票,这张汇票已经被银行承兑了,但还没有到期,出口商可 以拿着这张汇票抵押给银行进行融资3操作规程 •(1)向银行提供外汇押汇借款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的金额、申请的期限• (2)信用证出口押汇的金额:① 押汇一般采取预扣利息、手续费和邮寄费方式, 等从国外收回信用证款项偿还押汇时,再根据实际押汇天数计算实际发生的利息,多退 少补;② 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 =押汇金额 ×押汇利率 ×押汇期限/ 360天;③ 远期信 用证押汇利息 =押汇金额 ×押汇利率 ×承兑付款日 -押汇起息日/ 360天 •(3)押汇期限:① 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一般为 20天;② 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 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4出口押汇的注意要点 •(1)出口押汇以出口收汇为还款来源,应对收汇安全性进行考核,包括考核客户 交易历史、地区风险、融资期限等情况,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还应审核开证行资信和单 证相符情况。
办理出口押汇时,主要依据的是国外开证银行的付款信誉,因此国外的开 证银行自身的信誉以及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经济、政治形势都会影响银行是否同 意给企业办理出口押汇企业应该要求国外客户在国际著名的银行开立信用证;如果开 证行自身实力不强或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不稳定,则应尽量要求由政治稳定、经 济发达地区的国际大银行对信用证进行保兑.4出口押汇的注意要点 •(2)出口押汇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的委托人出口押汇款项只 能支付给信用证的受益人或跟单托收的委托人4出口押汇的注意要点 •(3)国外银行的付款责任是有条件的,即受益人必须提供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单证相符),同时所提供的单据之间也必须一致 (单单相符),否则开证银行不承担付 款责任如果企业提交的单据做不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则国内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办 理出口押汇因此,企业必须谨慎制作单据,避免出现因单证不符、单单不符造成国外 开证行拒付信用证项下不符点押汇的风险视同出口托收押汇 4出口押汇的注意要点 •(4)如出口押汇前已做了打包贷款,则押汇后须先归还银行的打包贷款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如客户坚持办理出口押汇,国际结算部门应征得授信 部门的同意:• ① 信用证或托收付款期限超过180天; • ② 开证行经营作风恶劣;• ③ 开证行或付款/ 承兑行或进口商所在地、货运目的地是局势动荡、紧张或已发生 战争的国家或地区;• ④ 收汇地区外汇严重短缺,外汇管制严格导致收汇困难,或发生金融危机等特殊 情况,收汇无把握。
4出口押汇的注意要点•(6)出口押汇期限由各行根据经考核的即期合理收汇天数,加上远期付款天数 (如有)制定•(7)如遇开证行或国外客户拒付,银行有权向申请人追回出口押汇款项及由此产 生的利息、费用等单证相符时,银行作为保兑行、付款行或承兑行时,不能行使追索 权,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出口贴现 •1定义 •出口贴现是银行保留追索权地购入已经付款银行承兑或保付的未到期远期汇票、为 客户提供短期融资的业务 2出口贴现的具体做法 •(1)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交贴现申请书,承认银行对贴现款项保留追索权• (2)银行只办理跟单信用证业务项下银行承兑汇票或跟单托收业务项下银行保付 票据的贴现对于无贸易背景、用于投资目的的远期承兑票据不予贴现• (3)贴现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票据到期日,且最长不得超过360天• (4)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买入由资信良好的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承付的未到期 应收账款,可按贴现来做(三)福费廷• 1定义 福费廷业务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 通常该债权已由金融机构承兑/ 承付/ 保付•银行福费廷业务可接受的债权形式包括:• (1)信用证,包括远期承兑、议付及延期付款信用证; •(2)汇票; •(3)本票; •(4)有付款保函/ 备用信用证担保的债权;• (5)已投保信用险的债权;• (6)其他可接受的债权工具。
2福费廷业务包括买入业务和转卖业务 •(1)买入业务:包括一级市场买入和二级市场买入一级市场买入是银行从工商 客户处无追索权地买入因商品、服务或资产交易产生的未到期债权二级市场买入是指 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处无追索权地买入未到期债权 •(2)转卖业务:经银行买断的债权,可以持有至到期日,也可以根据国家风险、 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市场变化以及银行授信额度和风险政策等情况,在买入当时或持有 一段时间后,将未到期债权转卖给其他金融机构,或邀请其他金融机构进行风险参与 3福费廷业务要注意的问题• (1)福费廷业务买入的主要是买方或承兑/ 承付/ 保付人 (以下简称 “债务人”)的 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 地区的国别风险,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不占用客户 (工商客 户/ 卖出银行)的授信额度 (2)在以下情况下,银行仍保留对客户的追索权:• ① 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银 行未能从债务人处获得偿付; • ② 客户欺诈,出售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合法有效债权;• ③ 客户违约,未履行与银行签署的 《福费廷业务合同》 及其他相关协议中约定的 义务或违反其声明与承诺。
.•(3)办理一级市场买入业务,要注意了解客户资信及基础交易情况,严格审核单 据,确保单据和承兑/ 承付/ 保付真实有效,避免客户欺诈• (4)福费廷转卖业务中,银行仍然承担确保单据真实有效的责任如因客户欺诈 导致法院止付,买入行/ 风险参与行仍保留向银行的追索权,银行可能面临向客户追索 落空的风险因此,即使在福费廷转卖情况下,银行也要详细了解客户资信及交易情 况,确保有关交易背景和债权真实有效.•(5)银行已买入的未到期债权,未经银行书面同意,客户不得同意债务人提出的 变更付款期限、增加或减少债权金额、变更付款方式等要求如银行同意变更,应向客 户补收因此增加的利息和费用 •(6)福费廷二级市场买入和转卖业务由总行国际结算部集中管理(四)风险参与• 1定义 •风险参与业务 是指风险参与行通过承担风险出让行出让的全 部或部分债务人的付款风险,而获取风险承担收益的业务•风险参与包括: •(1)风险出让,即银行作为风险出让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风险• (2)风险承担,即银行作为风险参与行,承担其他金融机构出让的风险 2根据是否融资,风险参与业务分为融资性风险参与和非融资性风险参与• 融资性风险参与 ,是指风险参与行在风险参与的同时将 其参与份额的款项贴现给风险出让行,风险出让行在到期日收回款项后按照风险参与行 参与的比例支付其应得份额。
如债权到期后债务人不付款,风险参与行对风险出让行无 追索权 •非融资性风险参与 ,是指风险参与行不向风险出让行 贴现款项,如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付款义务,风险参与行将按照其风险参与的比例向风险 出让行支付债权款项3风险参与业务融资的做法 •(1)风险出让和风险承担适用于福费廷、信用证保兑、转开保函、偿付融资等各 项业务•(2)风险出让业务中,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已出让风险部分无需占用债务人及风险参与行的授信额度以非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已出让风 险部分无需占用债务人的授信额度,但应占用风险参与行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 .•(3)风险承担业务中,银行承担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和其所在国家/ 地区的国别风 险,不承担有关单据风险,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 (4)以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收到债务人付款后,银行应将收到的款 项按照风险参与的比例转付给风险参与行如债务人违约,应及时通知风险参与行,并 根据协议和风险参与行的要求,配合风险参与行向债务人索偿或进行法律诉讼 ..•以非融资性风险参与形式出让风险的,收到债务人付款后,银行应及时通知风险参 与行,解除其风险参与责任,并核销占用的风险参与行授信额度。
如债务人到期违约, 应及时将违约事宜通知风险参与行,并向风险参与行索偿 (五)信用证公开保兑• 1定义 •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是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委托,银行依据国际商会制订的 《跟 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授信业务2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1)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项下,开证行原则上应是总行已核有授信且资信较好的 金融机构 (包括国外代理行和国内同业) (2)办理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的对象,原则上应是其业务、资信情况均为银行接 受的客户 .•(3)办理公开保兑业务的信用证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信用证经银行通知,银行是 信用证被指定银行或信用证为自由议付信用证,信用证中不含有不利于确定开证行或银 行付款责任或易引起银行与受益人纠纷的条款,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对 于即期信用证,开证行应允许银行电索或授权银行向偿付行索偿,或授权银行主动借记 其在总行开立的账户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办理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应根据总行有关规定落实金融机构授信 •(2)如果开证行授权或要求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而银行不准备照办时,必须 毫不延误地通知开证行 •(3)对于议付信用证或可转让信用证,应谨慎办理保兑业务。
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4)对已由银行加具公开保兑的信用证,如收到信用证修改,而银行不同意将保 兑责任扩展至修改的,应立即用加押电的方式通知开证行,同时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书或 修改正本上加注 “银行仅通知信用证修改而不对其加具保兑”,通知受益人 •(5)凡银行加具公开保兑的信用证应向受益人表明银行承担保兑责任的前提条件 是相符单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中国银行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6)受益人交单后,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总行有关规定,对各项单据进行审核 如发现不符点,应及时向受益人发出书面通知,声明 “拒付” 并列明所有凭以拒付的 不符点;对于相符单据,应根据约定向受益人确定付款到期日,并于到期日履行付款 义务 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7)远期信用证项下,如受益人在银行承诺付款到期日前提出融资申请,银行可 在扣收从融资日至承诺付款到期日期间的贴现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受 益人 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8)对于银行已承担保兑责任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向开证行提交后,如受益人主动 提出或接受开证申请人关于降价、变更付款条件或付款方式等要求的,银行有权拒绝办 理,或在解除银行保兑责任,或返还银行已支付的融资款项的前提下,方可予以办理。
融资利息可照实收取,但已收取的保兑费不再退还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9)如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而 使银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或有证据表明客户转让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 有效票据或债权时,银行应向受益人主张追索权(六)信用证沉默保兑• 1定义• 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是在开证行未要求或授权银行对其开立的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情 况下,应受益人的请求,根据银行与受益人的书面约定,银行单方面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授信业务2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1)银行可办理绝对/ 相对沉默保兑以及融资性/ 非融资性沉默信用证保兑业务 •(2)银行办理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的对象,原则上应是银行重点支持的国际结算 客户 •(3)银行可根据受益人的要求,对信用证全部或部分金额加具沉默保兑 •(4)其他业务受理原则比照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执行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受益人初次申请办理信用证沉默保兑业务时,应首先与银行签订信用证沉默 保兑合同 •(2)受益人交单后,应严格按照国际惯例及总行有关规定,对各项单据进行审核 对于相符单据,如信用证沉默保兑为非融资性的,各行应根据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向受益人确定银行付款到期日,并于到期日履行付款义务。
如信用证沉默保兑为融资性的,各行可应受益人的要求在扣收从融资日至承诺付款到期日期间的贴现利息及有关费用后,将款项净额支付给受益人 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3)在下列情况下,银行根据与受益人签署的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保留对其的追 索权:第一,因法院止付令、禁付令、冻结令或其他具有相同或类似功能的司法命令导致银行未能从开证行处获得偿付;第二,受益人严重违反其在与银行签署的信用证沉默保兑合同中的声明与承诺,转让给银行的不是源于正当交易的有效票据或债权 •(4)其他掌握要点比照信用证公开保兑业务执行(七)买入票据• 1定义 •买入票据是指银行应收款人要求,保留追索权地以贴现方式购入非银行付款的银行即期非跟单票据2业务受理掌握要点 •(1)买入票据应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和金融机构部的有关授信管理规定办理 (2)办理买入票据业务,银行应保留追索权,并可无须经过收款人同意主动从其 账户中冲回原票款2业务受理掌握要点•(3)买入票据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 票据的出票行是银行的代理行且资信良好,印鉴核验相符;• ② 持票人资信可靠并在银行开有账户,买入票据款项应先入账户;• ③ 票据未经背书转让;• ④ 票据表面不存在缺陷;• ⑤ 对用于 “投资”、“贷款”、“抵押”等目的的票据不予受理;• ⑥ 收款人与票据的抬头人相同。
•(4)对已买入的票据按正常的光票托收途径向外托收票据,不得积压(八)融信达 •1定义• 融信达业务是指银行对已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简称 “中信保公司”) 投保出 口信用保险的业务,凭出口商提供的单据、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有关凭证、赔款转让协 议等,向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业务其他保险公司或国内信用保险项下的融信达业务 参照对中信保公司融信达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 2融信达的办理程序• (1)出口商与银行签订融信达业务合同 •(2)每次办理时,出口商向银行提交构成完整出口信用保险单的单据 (包括但不 限于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明细表 (含费率表) / 批单、保费通知书、出口保险申报 单)及融资申请书 2融信达的办理程序•(3)银行根据相关规定确认受理后,出口商须与银行及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 《赔 款转让协议》,将保单项下的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 •(4)银行将融资款项划入出口商账户3银行受理融信达业务的基本原则 •(1)出口商已就拟申请融资的出口业务向中信保公司投保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 保公司向出口商出具了保险单•(2)出口商按照保单条款或双方缴纳保费协议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申 报并缴纳保费。
•(3)短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银行和中信保公司三方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 中长期融信达业务项下,出口商与银行签订了赔款转让协议,同时向中信保公司出具了 赔款转让授权书,中信保公司就赔款转让事宜向出口商及银行进行了书面确认 4办理融信达业务要注意的问题• (1)办理融信达业务,对出口商的融资金额应不超过对应出口业务的申报金额乘 以保险单规定的最高赔付比例和中信保公司批复的信用限额 (余额) 乘以保险单规定 的最高赔付比例两者中的低者 •(2)办理了融信达业务项下的出口应收款项收汇后,应首先偿还银行融资本息及 相关费用,余款 (如有)支付给出口商 4办理融信达业务要注意的问题•(3)如果保单条款列明的保险责任事故已经发生,致使出口收汇损失可能或已经 发生,各行应立即向相应的信用保险机构或督促出口商及时向相应的信用保险机构行使 索赔权对于有追索权的融信达业务,并应首先从出口商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主动扣 款,以偿还银行融资本息 •(4)如保险公司不同意赔付或赔付款项不足以偿付银行融资本息及相关费用,而 银行又未能从出口商处追索回相应款项,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并暂时停 止对该出口商办理其他融信达业务。
(九)打包贷款• 1定义 •贷款是基于银行可接受的信用证发放的、用于信用证项下货物采购、生产、装运等 用途的专项贷款2打包贷款业务处理的注意要点 •(1)客户申请办理打包贷款,必须向银行出具打包贷款申请书或签订打包贷款 合同 •(2)对客户叙做打包贷款时,国际结算部门负责对开证行资信和信用证条款进行 审核,对影响安全及时收汇的技术性风险应向授信部门说明 •(3)应根据出口商的业务流程、实际资金需求、创汇成本等情况确定打包贷款比 例一般情况下,打包贷款金额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2打包贷款业务处理的注意要点•(4)打包贷款期限应与信用证付款期限、出口业务流程合理匹配如拟以出口押 汇归还打包贷款,贷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如拟以出口收汇款项归还贷款,贷 款期限不应超过信用证付款期加预计资金在途时间 •(5)授信部门应在叙做打包贷款后下达书面通知或在信用证上做相应批注,并将 正本信用证交国际结算部门 •(6)国际结算部门收到信用证项下款项或为其办理了出口押汇后,应及时通知授 信部门出口收汇或出口押汇款应相应归还打包贷款二、进口融资•(一)进口押汇• 1定义• 进口押汇 是进口贸易中,买方在单到付款行时,以货物或 其他资产作为质押,由银行先行对外付汇,进口商在货到并售出后,再偿还银行货款, 这实际上是银行给进口商的一种融资形式。
进口押汇有两种作法:•一种是对一些资信较好的企业,银行给予授信额度,银行先 行对外付款时,不需要企业提供抵押,银行只取得贷款的收益•另一种是银行在先行对 外付款时,需进口商提供货物或其他资产作为抵押,货物尚在途中,银行付款后,以单 据作为抵押,货物抵港后,先行付汇,在进口商签具以银行为抬头的信托收据,签署总 质权书的条件下,向船公司换取提货单,进口商报关提货,待货物售出后,再偿还银行 货款这也是银行给进口商的一种融资方式2进口押汇的基本操作流程• (1)出口单据到达后,开证申请人提出办理进口押汇的要求,并填写 《进口押汇 申请书》 •(2)开证申请人向银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等材料• (3)开证申请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并在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4)上述手续办妥后,银行向开证申请人发放进口押汇款 3进口押汇要注意的问题• (1)客户申请办理进口押汇,必须向银行出具押汇申请书或与银行签订进口押汇 合同 •(2)对诈骗多发地区和远期信用证的进口押汇业务应从严控制 •(3)进口押汇款项只能直接对外支付3进口押汇要注意的问题•(4)进口押汇期限应与货物销售款回笼期限相匹配,原则上不得超过 180天。
如 果确因实际贸易需要,经授信部门同意后可以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押汇期 限,且原押汇期限与展期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60天 •(5)进口押汇到期前,国际结算部应及时提示客户还款对进口押汇逾期业务, 国际结算部门应及时通知授信部门对出现逾期的客户,其新发授信业务应征得授信部 门的书面同意 4进口方选择进口押汇的时机• (1)流动资金不足,无法按时付款赎单,且进口商品处于上升行情; •(2)有其他投资机会,且该投资的预期收益率高于押汇利率 (二)海外代付 •1定义 •海外代付业务是指海内外行事先签署代付协议,由海外机构对国内分行或同业的进口信用证或代收业务项下应付款项在付款到期日先予垫付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2业务处理的注意要点• (1)海内外行应在落实付款担保的前提下办理海外代付业务,额度使用视同进口 押汇办理 •(2)海外代付融通资金必须用于跟单业务项下的代付业务,并确保每笔业务有真 实的贸易背景 •(3)海外代付协议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若需在协议执行期间或期满后变更 条款,则应视作新签协议向总行报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条款;期满后在对原协议不做 修改的情况下,经协议双方确认方可办理展期,并同时报总行国际结算部备案。
2业务处理的注意要点•(4)融资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180天,如果确因实际贸易需要,经授信部门及相 关海外机构同意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且原融资期限与展期期 限之和不得超过360天 •(5)同一笔跟单业务只能叙做一次代付业务,不得连续使用不同海外机构的资金 变相延长代付业务期限 •(6)代付期满后客户未能偿还的,应立即通知授信部门在该客户未偿还代付款 前,如继续使用工商客户授信额度、单笔授信为其办理国际结算授信业务,须征得授信 部门的书面同意;如凭其他付款担保形式为其办理国际结算授信业务,如授信部门未书 面表示反对意见,可继续办理(三)提货担保 •1定义 •提货担保是指当进口货物先于货运单据到达时,进口商为办理提货,向承运人或其 代理出具的、请求银行加签并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 2提货担保业务受理的注意要点 •(1)办理提货担保面临着敞口风险,应选择资信及往来记录良好的客户办理• (2)仅限于为银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或银行作为代收行的进口代收项下的进口商 品出具提货担保,并需逐笔审核对进口代收项下的提货担保应从严、谨慎处理 信用证项下,运输方式须为海运,且规定向银行提交全套海运提单。
进口代收项下,银行须向委托行进行查询,确认托收业务确由银行代收、运输方式 为海运且已向银行寄送全套海运提单,同时要求其告知银行提单收货人、商品名称、船 名、金额、数量等信息后方可办理2提货担保业务受理的注意要点•(3)提单为记名提单或须经进出口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背书方可转让的提单不得办 理提货担保 (以银行为收货人的除外) •(4)提货担保的申请人应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人• (5)申请人向银行申请加签提货担保时,须提交提货担保申请书、提货担保书以 及副本发票、正本提单复印件或副本提单等,银行应对上述文件中有关商品名称、数 量、船名、金额、提单号等项,进行表面一致性核对,并与有关信用证或委托行确认电 核对,以确定该货物确属银行所开信用证或代收业务项下的货物 2提货担保业务受理的注意要点•(6)应要求客户向银行出具书面承诺,信用证项下,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 均放弃拒付的权利;进口代收项下,无条件放弃拒绝付款/ 拒绝承兑的权利,并保证收 到提单后,将提货担保换回交还银行,因出具提货担保使银行遭受损失,由客户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3业务处理的注意要点• (1)在落实足额付款担保或收取足额保证金 (不低于 100%发票显示的货值),且 客户保证无条件承担由于出具提货担保可能给银行造成的一切损失的情况下,经授信部 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提货担保业务。
•(2)提货担保应优先使用银行提货担保书格式,对非银行格式的提货担保书应提 交法律合规部门审核 •(3)提货担保办妥后,如为信用证业务,应在信用证档案中作相应批注;如为代 收业务,应设立专卷管理 3业务处理的注意要点•(4)收到单据后,应通知并督促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人尽快换回提 货担保 •(5)提货担保书返回银行后,应注销归卷自担保签发之日起四十天内未能销卷 的,应向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的付款人追讨提货担保书,并在通知授信部门的同 时,停止对其办理新的提货担保业务• (6)不得为到货口岸为境外 (含中国港、澳地区)的业务办理提货担保 •(7)提货担保项下以银行为收货人的海运提单原则上应背书为记名形式 (四)汇出汇款项下融资 •1定义 •汇出汇款项下融资是指在汇出汇款结算方式下,银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并凭其提 供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先行对外支付,从而向进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 2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汇出汇款融资限于货到付款项下;• (2)汇出汇款项下融资的操作风险控制方面,比照汇出汇款执行 (五)进口汇利达• 1定义 •进口汇利达业务指在进口结算业务项下,应客户的申请,银行凭其提交的保证金或 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为其办理进口押汇或汇出汇款项下融资 (下统称进口融资) 并对外支付,同时要求客户在银行办理一笔远期售汇交易,并约定到期由银行释放质押 的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单交割后归还进口融资款项。
由保证金或人民币定期存款、进 口融资和远期售汇三部分业务组成 2业务受理基本原则 •(1)仅限于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和汇出汇款 (限货到付款) 项下具有真实贸易 背景的对外付款业务 •(2)只接受人民币保证金或银行出具的单位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3业务处理掌握要点 •(1)进口融资和远期售汇业务均无需另外占用客户的授信额度或收取其他担保 •(2)进口融资款项应用于对外支付 •(3)进口融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4)远期售汇交割日不得晚于进口融资到期日,其中以人民币定期存单作为质押 的,存单到期日不得晚于远期售汇交割日 •(5)远期售汇交割后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银行进口融资本息,余额部分 (如有) 应退还客户 第八章 信用证欺诈防范.第一节卖方欺诈行为及防范•.一、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例外•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另一个契约,我们称之为信用证抽象独立性原则这一•原则从保护开证行的利益出发成为信用证交易的一项原则对于这一原则最著名的判例 是英国1921年 Urguhart Lind say Co'aster Bank Ltd 案和美国1925年 Maurice O' Meara Co 诉arCo 诉 NationalPark Bank案,它们都是这一原则里程碑意义的判例。
有关新闻纸交易法 •院就是根据这一独立性的原则判决卖方胜诉 .•如果作为信用证受益人的卖方存在着欺诈行为, 付款银行是否可以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是否可以申请法院止付令归根结底,信用证 是为买卖合同服务的,离开了买卖合同,信用证就成了无源之水所谓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是指在肯定信用证独 立性原则的前提下,如果发生卖方欺诈行为,付款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开证申请人可以 向法院申请止付令付款银行可以根据卖方对单据的实质性欺诈而拒绝付款欺诈例外 这一原则是以商事交易中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是合同法的最基本的要求,是实现社会 公平的一个保证.•在信用证交易中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会保护利用信 用证进行诈骗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信用证独立性欺诈例外原则的确立最早是美 国纽约最高法院1941年审理的猪鬃案,这一案例的判决对确立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 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二、我国银行对行使拒付权的相关规定•我国没有关于信用证的专门立法,主要是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解释和规定1989 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在 《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工作座谈会纪要》 这一 指导性文件中明确指出,全国各级法院在审理信用证案件时,要遵守国际条约,尊重国 际惯例。
涉外、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适用的国际惯例只要不 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就应该作为解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依据同时指出, “根据国 内国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卖方是利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 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 证项下的款项•.二、我国银行对行使拒付权的相关规定•第二个文件是 1998年 10月 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 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到的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问题:一要坚持信 用证的独立性原则,不能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纠纷为由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二是只有在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出卖方 (或信用证受益人) 在利用信 用证进行欺诈或提交假单据的情况下,才能应申请人的请求,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情况下予以止付 最新的规定•是2006年1月1日实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在规定的第八条至第十四条,专门对信用证的有关欺诈做了规定如, 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 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九条规定:“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 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 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 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 •卖方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的手段主要包括没有货物的买卖、卖方的交货偷梁换柱、 虚假单据、虚假船公司等 利用信用证交易,卖方制作全套的商业单据、装运单据向银行议付卖方的整个 交易都是虚假的,实质上并没有出口所交易的货物根据信用证交易的原则,银行 在收到全套单据后经审核与信用证相符银行就必须付款因为信用证交易交单在先, 通过海运货物往往要相当长一段时间才能到达目的港,待到买方货到后发现货物完 全是造假或根本是垃圾或子虚乌有,往往为时已晚,因为信用证完全是一种单据的 买卖,单到以后银行实际上已经对外付款甚至,运输公司也已破产卖方所提交 的各种单据都是伪造的,从而造成买方货款两空,此时再追查卖方的下落,追回货 款非常困难 我们应对信用证诈骗的措施:• 1要注重对客户资信的审查。
可以通过银行或者我驻外机构了解客户的资信,这 是最重要的 •2对于大宗商品的进口最好选择 FOB贸易术语,由我方自己负责运输在装箱、 装货时要有我方人员在场我们应对信用证诈骗的措施:•3要谨慎地审核单据银行也应该审验单据的真实性银行虽然对单据的真实性、 合法性并不承担责任,但是银行也至少应该做到仔细地、谨慎地审核单据比如,如果 是集装箱运输,提单上是否有记载集装箱箱号、签封号;货物的总重量是否超出了集装 箱的总容量;提单的签发人是否是货物的承运人,或者是由无船承运人签发;提单是否 注明了签发人的地址、、号码等详细情况总而言之,假如信用证交易出现了 问题,在提单上包含了足够的信息使银行能够查找并控制货物如对单据产生疑问,银 行应当尽快与进口人联系 •4如发现信用证项下的欺诈行为应立即向法院申请信用证的止付令,阻止不法骗 子骗取货款 第一节买方欺诈行为及防范•..•买方诈骗的伎俩主要是利用软条款信用证进行诈骗【案例1】软条款 L/ C欺诈案• 我天津某外贸公司接到香港某客户采购猪肠衣的一笔大订单,金额上百万美元,我•外贸公司对猪肠衣这种商品的品质要求及购货渠道不熟悉,但港商承诺由自己负责收购•猪肠衣,由外贸公司办理出口手续,并承诺开来某知名大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合同•签订后,港商通过某知名大银行开来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信用证中,除了规定卖方应•提供的单据外,还要求受益人在交单时需提供一份由该港商签署的猪肠衣质量合格证•明对此要求,我方未加注意根据港商的国内公司提供的货源,我外贸公司收购并准•备出运,制单时,发现信用证规定卖方要提交一份由该港商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书,便致•电要求港商提供,港商开始借故拖延,最后销声匿迹我方花巨资大量收购的猪肠衣无•法出运和结汇,该案给我公司造成巨额损失请说明,在此案例中,我方应接受的教训•是什么? 【案例分析】•这是典型的利用信用证软条款诈骗的案例港商诈骗的手段,其所谓•的 “不可撤销”信用证实则为 “软条款” 信用证,而我方未加警惕因为该证中要求我方在交单时需提供由港商签署的质量合格证书,这实际上就是一个陷阱只要港商不签署该证书,我方就无法利用该信用证该案的诈骗手段也并不高明,诱骗我方采购了一批港商指定的供货单位提供的大批猪肠衣 (实为垃圾),最后根本无法出口,而损失惨重供货商与港商实为一家,我方损失了巨额收购款,购回了一堆垃圾 【案例2】买方利用软条款 L/ C骗取保证金•我某出口企业在交易会与某港商洽谈一批运动鞋出口,港商声明该批运动鞋最终目 的地运到美国,需用配额。
港商手中的配额 6月底到期,如我出口企业要接受该订单, 需保证在6月底前交货如延期不能交货,造成港商无法出口至美国,我方要承担违约 责任作为签约时的条件,要求我出口企业先交 30万元的保证金,客户承诺开来香港 某知名银行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时,未察觉到交单时应提交“由开证申请人签署的允许装船的批准书” 的条款出口企业在生产完毕准备出运时,发现了这一条款,要求港商删除该条款或出具批准书,但港商百般推托最后致使我出口企业无法出运并结汇,且损失保证金请说明,在此案例中,我方应接受的教训是什么【案例分析】 •这是买方骗取保证金的案例在收到信用证时,必须谨慎审核信用证,港商先骗出口企业保证金,后又在信用证中设入 “由开证申请人签署的允许装船的批准书”的软条款,使得出口企业无法获得该批准书,也就无法向银行交单结汇卖方的装船行为完全是按照买卖合同的一种义务,无需通过买方允许,所以出口企业的装船以买方批准为前提是无理的要求,并且不能同意缴纳保证金 .•1近年来,中尼贸易纠纷呈不断增加的趋势主观原因是:我出口企业缺乏足够 的国际贸易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我企业与尼日利亚公司所签合同的付款方式条款 存在严重漏洞,为开展贸易埋下了隐患。
客观原因是:尼日利亚金融信贷体制相对落 后,尼日利亚诚信文化基础薄弱,社会信誉度整体不高,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较差,执 法部门公信度也存在问题,致使商业诈骗盛行;尼日利亚部分公司经常会由于市场或其 他一些临时变故寻找各种借口推迟或恶意拒付货款 .•2按照尼国通关手续规定,进口商必须办理 CRI进口手续,否则不准货物入港 在货物到港尼商拒付货款的情况下,我公司转卖货物或退运均须得到原收货人———尼商 同意,且退运手续极其繁杂因此,不法尼商与尼海关不法分子勾结,待货物到港后拒 不付款,甚至不索要提单,最后以无主货名义由海关拍卖,货物以低价仍旧落入原尼商 手中,从中谋取暴利 .•3货到 T/ T付款方式是不法尼商进行诈骗的惯用方法通常,尼商第一单 (常常 是较小的单)信守承诺,及时付款,没有任何推迟和延误,从而获取我公司的信任, 第二单就开始诈骗.•4综上所述,我出口商与尼日利亚商人做生意,一定要以安全收汇为第一要素, 不论对方是新客户还是老客户,一律款到发货,切不可掉以轻心第九章 信用证典型案例和疑难解答LOREM IPSUM DOLOR第一节第一节 有关信用证支付的典型案例有关信用证支付的典型案例•【案例1】买方拖延开证致使无法交货纠纷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英商就某商品按 CI F、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数量较大的一项 出口合同,合同规定 11月装运,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后因该商品市场价格趋降, 英商便拖延开证我方为防止延误装运期,从 10月中旬起即多次电催开证,终于英商 在11月8日开来了信用证但由于英商开证太晚,使我方安排装运发生困难,遂要求 对方对信用证的装运期和议付有效期进行修改,分别推迟一个月但英商拒不同意,并 以我方未能按期装运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我方也就此作罢试分析我方如此处理是否 适当,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我方处理不恰当应吸取的教训有:(1)在合同中未规定信用证开到 日期不妥; (2) 按惯例即使合同未规定开证期限,买方也应于装运月前开到信用证, 买方未及时开到信用证,我方应保留索赔权;(3)对于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装运为由, 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我方不能就此作罢【案例2】信用证项下发现质量不符拒付案案例2】信用证项下发现质量不符拒付案• 甲公司向丁国 A公司买进生产电热水器的生产线合同规定分两次交货、分批开 证,买方 (甲公司)应于货到目的港后 60天内进行复验,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 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 A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 信用证A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付行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 对议付行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日期临近,甲 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抵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 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 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第二批单据之后,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付 行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此案中: (1) 开 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为什么?(2)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1)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完全有理,而甲公司拒绝付款赎单属 无理因为根据 《UCP600》,开证行在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表面相符的情况 下,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在丁国 A公司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的情况下,甲公司应根据合同 规定,向 A公司提出索赔甲公司无权指令开证行拒付 【案例3】一招【案例3】一招 “ “电提电提” ”破解困境破解困境• 我某外贸公司在国外展销中,结识了中东某经销汽车零配件的客户,几年下来,交 易顺畅。
但有一回,却出了意外我公司在对该客商出口汽车 “万向节” 零配件交易 中,审证时发现信用证某些地方与合同不符,如不修改,我方无法交单,于是立即电商 该客户,客户爽快答应修改信用证,但迟迟不见银行的修改通知书,经再三的催促,客 户虽一再承诺会修改信用证,但始终未见银行的修改通知书此时交货时间已迫近考 虑到过去合作较好,公司业务员遂照常通知工厂生产,工厂交货后进仓等候装船,外贸 公司也与工厂结清货款,达40多万人民币此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仍然未见,公司业 务员情急之下,拨通了长途催促客户,客户在中再次承诺信用证会立即修改, 经屡次催促,一直到装船期已过,客户仍然没有动静,这一单交易,我公司陷入两 难境地:如果贸然装船,必定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果不装船,但这批货物公司 已收购,必会造成积压,同样造成损失公司业务员焦急万分,公司顾问在得知此事 后,提出采用 “电提” 的方法来解决这一困境随后,我公司立即向银行提出办理 “电提”的要求,我方银行将我公司如果出运必然会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况如实向开证行 列明,电洽开证行是否同意接受该单据果不出所料,开证行接电后,立即询问开证申 请人,得到肯定的答复。
几天后,我行收到开证行同意接受不符点交单的答复业务员 立即通知码头装运,半个月后,货款顺利到账,这一困境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在外贸实际业务中,我方可能会碰到客户拖沓办事,对我们业务的顺 利进展定会造成影响本案中,我方业务员在最后时刻,采用 “电提” 来处理困境是 明智正确的,本案也从侧面说明了 “电提” 在业务中的实际运用我们要明确的是: 对于审证中发现的不符点,开证申请人口头答应修改的承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信 用证是开证行保证付款的承诺,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必须由开证行作出我方值得汲取的 是:在没有得到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之前,不应该贸然通知工厂生产货已生产,如果贸 然装船,必定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果不装船,但这批货物公司已收购,必会造 成积压,同样造成损失本案我方不幸中的万幸是:客户只是拖沓办事,其内心还是希 望进口该批货物,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货款顺利到账第二节第二节 有关信用证支付的疑难解答有关信用证支付的疑难解答•【疑难1】议付时发现单据存在无法改正的不符点如何处理? •【解答】信用证项下按严格相符原则交单议付是安全收汇的前提许多业务员认为 在外贸实务中要做到严格相符是很困难的,特别是碰到一些故意刁难的客户,他们常常 从单据中找一些非实质性的瑕疵,趁机达到延迟付款、压价、甚至拒付的目的。
因此一 些吃过亏的业务员一见信用证,特别是一些条款比较复杂的信用证就产生 “单据恐惧 症”和畏难情绪因此尽量减少交单的不符点就是当前外贸实务中急待解决的普遍 问题. .•(1)严格制定对外合同的条款对外合同是客户开证的依据,业务员必须了解 “软条款”的一般知识,对我方不能做到的条款不能写入合同,否则合同一经确认,即 具有法律效力即使对方没有开来信用证,都可能要我们赔偿 (2)接到信用证后,要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凡违背双方合同而我方经努力又做 不到的条款,应第一时间通知开证人改证因信用证是可以独立于合同等文件外的文 件,我方应重视在履约过程中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不清楚的地方可及时请教银行的审 单员 . .•(3)一些关键的、不容易复制的单据,如提单、产地证等在申请或预制时就要根 据信用证条款认真制作,尽量不要事后对已成型的单据改单而贻误时间 •(4)要在货物出运后留出充裕的制单、交单、银行审单和改单时间,我们要求信 用证有效期至少在最迟装船期后十五天,并且在中国到期 •(5)发现单据有不符点应尽力补救 一般都会消灭交单时的不符点如在交单时,仍发现有一般都会消灭交单时的不符点如在交单时,仍发现有 不符点而由于时间关系又无法更正,应考虑不符点而由于时间关系又无法更正,应考虑以下方法:以下方法:•(1)凭担保议付 。
对单据中非实质性及有争议的不符 点,如果受益人信誉好,银行可凭受益人出具的担保议付付款或议付,并向开证行索 汇,如单据遭开证行拒付,那么议付行有权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追回垫付的款项和利 息,同时尽最大能力对外交涉,索回货款在实务中,一般是交单时,受益人在面单上 申明有不符点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银行即可向开证行索汇 (2)表提(2)表提•议付银行在寄送单据的同时,附上议付行提示的不符点,请求开证行 给以付款(3)电提(3)电提•如果单据金额较大、不符点较严重 (如装船期严重超期,开证人有可 能拒收货物),为收汇安全,议付行会事先用 SWI FT方式向开证行说明不符点,并要求 开证行回电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含有不符点的单据(4)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发现不符点,会立即与开证申请(4)开证行在收到索偿行寄来的单据后,经审单发现不符点,会立即与开证申请 人联系或自行决人联系或自行决定是否拒收单据定是否拒收单据•现银行出于避险考虑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开证行审 单后往往再提交申请人复审,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开证申请人对单据无异议, 开证行即对外付汇,如开证申请人提出不符点,开证行可重审,看银行是否确有疏漏之 处,如果开证申请人提出的理由不成立,开证行不能拒付。
因此,一旦受益人发现开证 人未接受单据,应立即直接与开证人协商,在多数情况下,经买卖双方友好协商,买方 会愿意接受不符点单据,或经卖方作出让步 (如货物做降价处理) 买方最终接受不符 点单据 . .•(5)如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拒付而双方又无法协商解决,受益人和议付行就要考 虑退回单据,另找买主以减少损失如买卖双方和银行对不符点有争议,必要时可提请 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以及法律机构裁决【疑难2】什么是【疑难2】什么是 “ “收汇安全系数等级收汇安全系数等级” ”?? •【解答】不同的收汇方式所带来的收汇风险是不同的我们用 “安全系数等级” 来 划分这些收汇风险以下几种收汇方式的风险从小到大: .•(1)100%的预付货款 (Pa y me nti nAdv a nc e ),俗称 “前 T/ T”,是指进口商在出口 装运前,便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款项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 约定时间内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即出口商先收款后交货,收汇风险为零这 是当前国际商品买方市场条件下比较少见的最安全的收汇形式,采用这种支付方式的一 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A买卖双方首次的、小额的贸易; B买卖双方多次合作,关系密切,相互信任,同时出口货物紧俏,出口方只接受 预付款方式并根据来款先后发货的; C出口货物价格趋于坚挺或上涨时,进口商可能会不惜预付货款以抢得商机。
.•(2)30%的前T/ T加凭提单件70%后T/ T,是指出口商在出口货物生产前就必须收到买方的 30%的货 款,以保证生产出来的出口商品有人要,因为这 30%的前 T/ T款就是进口商的收货和 付款的保证金,一旦由于进口国市场变化等原因进口商不想要货,进口商就会因首先违 约而损失订金.•(3)30%的前 T/ T,加7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同样是 30%的 前 T/ T,余款采用信用证支付比第 (2)项凭提单件 T/ T支付风险大得多这是因 为:凭提单件 T/ T余款,出口商只要凭一张证明 (提单复印件),证明货已交运, 就可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余款,落袋为安,此后再交出 “物权凭证”———正本提单或 办理电放而余款采用信用证支付,则要经过发运、交单,才能办理议付,其间出口商 单据如有不符点,就存在迟付、拒付的风险,一旦商品价格大落超过损失订金或进口国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客户就可能拒收货物,出口商就可能收不到余款.•(4)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 CI F条款这信用证前的 4个 定语再加上 CI F条款就是信用证收汇的 5项保障加 CI F条款”是指出口商采用信用 证收汇方式,还必须掌握承运人,有效控制货物,避免钱货两空。
国际贸易法赋予了出 口商在不能正常收汇时,对货物的权利,这在英国 《货物买卖法》 的 “中途停运权”, 以及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 “货物保全权” 中都有类似规定,因此一定要避免 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如果外商坚持 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 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原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 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 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提货这样在信用证项下如单证无不符点,收款即有保证.•(5)100%的、即期的、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加 FOB条款此条款存在的主要 风险是:如进口商坚持自己租船订舱,或指定货代,就有可能存在贻误船期,或可能出 现进口商勾结不法船代骗取货物的风险 .•(6)D/ P付款 (付款交单)如进口商不付款就不能取得单据提货和清关,这只能 保证出口货物是安全的它的主要风险在于:由于进口商方面的原因,如进口国市场发 生变化,如进口商资金短缺等造成进口商不赎单,出口货物就要退运,另找新买家,这 样出口商不但赚不到钱,还要倒贴运杂费、码头费、货物改装费等,另外退运货物的清 关、返 (还退)税手续繁杂,这是出口商最不愿意碰到的事情。
在当前经济低迷时期, 也有一些进口商以不赎单来要挟出口商降价或给折扣,使 D/ P付款的风险越来越大.•(7)其余收汇方式如:D/ A付款 (承兑交单)、记账付款 、分期 付款 和寄售等为最不安全等级这些仅凭商业信誉的收 汇方式在当前金融危机时期,存在着最大的收汇风险 【疑难3】金融危机下,能接受的 “软条款”有哪些.【解答】•当今国际商品市场早已从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好的客户不好找,如何 抓住机遇,认真分析,谨慎却不失灵活,必要的风险防范加有效的业务处理,才能应对 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行情特别是,从 2008年下半年开始,国际金融危机波及到我国 实体经济,由于国际需求减少引起我国外贸出口大幅下降,外贸企业面临着生存危机 如何从实际出发,在国际结算中,采取一些比较灵活的做法并跟进相应的措施,接受部 分并无恶意的 “软条款” 成为外贸企业战胜困难、走出困境的一条新思维、新路子 下面介绍一部分可接受的 “软条款”及应对措施:•(1)接受 “客检”我国沿海外向型经济发达地区,当地常住有大量外商或外商代 表,他们的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常常列有:在出运前,由开证人派员或指定专门的检验人 员检查,并持他们出具的检验证书,才能交银行议付。
应该说,这一条对大多数进口商 来说,它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自身利益,是一种不得不为的做法,不一定都是设下 “软条款”圈套来谋利我国外贸企业众多,难免鱼龙混杂,出口商只要是正规做生 意,只要自己质量过硬,进口商就不会故意挑剔,都会检验放行,顺利完成交易目 前,不少银行在处理类似 “软条款” 的信用证时,一般也放宽条件给予通融,同意出 口押汇,甚至 “打包放款”在实务中我们归纳为:了解资信、质量过硬、真诚合作, 可接受这一 “软条款” (2)信用证暂不生效•这次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提出出口结构性转变,从过去过 于依赖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市场,转向开拓亚洲、非洲、南美、东欧等发展中国家市 场但这些国家往往对外汇控制较严,进口商品要经过许多审批手续才能申请到进口许 可证,由于国际市场瞬息万变,进口商怕等到手续办好再开证,贻误商机,他们往往在 申请手续时,同时通知出口商备货,一旦进口手续批下来立刻通知信用证生效,办理出 运如出口商一味坚持在信用证生效时才通知工厂生产,往往来不及在这种情况下, 出口商可根据实际情况 (如与客户过往交易状况) 及风险评估来决定是否可接受这种 “软条款”,以尽早通知工厂生产来抓住船期。
当然,一定要收到信用证生效的通知才 能装运 (3)信用证在国外到期•有些信用证规定到期地点在国外,由于出口商无法估计 该套单据在议付行的审核时间以及邮寄时间,难以确定单据能否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达 开证行,往往不接受此条款而要求改证实际上,只要受益人能争取提前交单,并要求 银行用快件寄出单据 (费用由受益人承担) 并跟踪单据在银行内的流转,这样的条款 可考虑接受 (4)FOB条件下进口商指定船代•应该说,开出这一条款的信用证的进口商绝大 部分不是为了与船代勾结来骗取货物,毕竟骗子是少数,如:有的进口商与某船公司或 船代签有大批量运输的运费优惠协议,往往需要自己指定船代遇到这种情况,首先不 是急着让客户改证,而是仔细了解客人资信以及为什么要指定船代,了解这家船代资信 及是否在我国交通部备案,装船前,由这家船代出具保函,承诺在目的港凭从银行流转 的正本提单放货等等事实证明,采取了这些措施的出口商,在接受这一 “软条款” 后,一般都能安全收汇 (5)一些有规定 “国家检验” 的条款•有些进口国为保护本国利益,规定了出口 货物装船前须由该国政府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方能议付货款。
这种 “软条款”并不是进口商刻意设计的,而是其政府行为一般进口商和检验公司 (检验是要向进口商收费的)会积极配合出口商的产品检验和出运如:孟加拉国指定 的必维公司 (也有的叫必马克公司)检验【疑难4】采用信用证收汇费用大约多少? .【解答】•我国外贸已进入微利时期外向型企业也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风险大、 成本高、利润薄,所有费用都要精打细算,有的企业想省下银行费用,不愿意采用信用 证结算方式当然,能向客户争取到装船前 T/ T是又省钱又安全的收汇方式,但对进 口客户来说,这种付款方式无疑比信用证风险大得多,而且资金压力也大得多因此, 采用信用证方式常常是对双方比较公平的结算方式但采用信用证收汇方式,银行费用 大概有多大呢.•这首先取决于交易双方对银行费用的承担承诺交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 定,有关银行费用各自偿付,即进口地的银行开证费等由进口商支付,进口地以外的银 行费用由受益人支付,包括通知费、议付费、保兑费、偿付费等,目前我国出口交易中 大多数信用证是如此规定的相同服务在不同银行的费用也不一样•一般来说,外资银行比中资银行高一些 另外,与银行 SWI FT收汇路线也有关系。
如小银行全球网络少,经过的代理银行 就多,额外支付的代理费就多,汇款速度也慢 一般来说,信用证开证费用为信用证金额的 1‰,最低为 25美元,最高为 100美 元;通知费为开证金额的 1‰,最低为 25美元,最高为 100美元;议付费用为议付汇 票/ 发票金额的125‰,最低为25美元,最高为100美元;还有邮寄费、电报费等,加 起来不会超过2‰当然,现在银行引入竞争机制,许多银行对大的出口客户在费率上 给予优惠,如议付费减半收,即收取0625‰,如你在该行议付,该行就不收通知费等 等总之,整个出口商要支付的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大约在 1%以下这一比率对采 取不安全收汇方式造成的损失来说,是微乎其微的 【疑难5】如何在信用证项下安全收汇.【解答】•国外需求是承接我国巨大的出口商品的平台我国去年已超过德国成为世 界上最大的出口国由于经济危机导致全球需求尤其是欧美进口大国的需求大大下降, 对我国外贸出口的打击是极其严重的实际上,在当今国际商品市场上,销售矛盾更加 突出,整个市场营销过程就是卖主找买主的过程,竞争异常激烈,这些竞争包括质量、 价格、服务、信誉、品牌等的竞争,也包括支付方式的竞争,出口商争相为客户提供最 优惠的付款方式,所以,有些出口商接受信用证支付本身就是竞争态势下不得不采取的 手段。
既然接受了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要考虑如何采取应对措施来保证在当前形势下的 安全收汇问题(1)首要的是了解开证人的资信问题•在对外贸易中,即使多年合作的老客户的 资信情况和经营状况也并非一成不变的当老客户付款出现异常时,如果缺乏警觉,不 及时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目前的营运状况,便会丧失避免风险的机会另一方面,与 资质高、信誉好的公司打交道,由于买方自身就注重声誉这一无形资产,即便遇到纠纷 和异议,也容易协商,公平对待,妥善解决 .•(2)订立合同后,出口方应要求进口方尽快开立信用证,为必要的修改留下充足 的时间 •(3)收到信用证后,注意防范信用证本身的风险 ① 慎防假证,有时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通知行直接寄出口商,引 诱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我们可根据银行出证格式并验查有无描绘、涂改、剪粘、挖 补等迹象,最简单的方法是向我方银行咨询,或由我方银行辨识 ② 严格审证,防范信用证 “软条款”(4)注意缮制单据•据银行业界人士估算,目前在银行收到的议付单据中,差错 率约占50%,最后按不符点向开证行寄出单据仍占 30%以上,这样的出口收汇本身蕴 含着极大的风险我出口企业应给全体员工灌输风险意识,加强公司管理,重视单证工 作,争取票票单据尤其是大额单据能以无不符点结汇,把收汇风险降到最低。
•(5)注意信用证与合同不符的处理,重视改证即使延误一个船期,也比收不到 钱好,切不可抱侥幸心理 【疑难8】在信用证中规定,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 据之一,此条款是否可接受•【解答】I SBP第4条规定:“信用证不应规定提交由开证申请人出具或副签的单据 如果信用证含有此类条款,则受益人要么要求修改信用证,要么遵守该条款并承担无法 满足这一要求的风险以开证申请人出具的某项证明作为卖方交单议付的单据,如: 船舶批准书、接受产品的声明书、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各种证明 (如产品质量合格证 书、检验证书、包装证书)等此类一般卖方向银行交单议付的单据,如果由买方出具, 则主动权掌握在买方手中,一旦买方拒绝收货,可能卖方就得不到买方签发的该类单 据,就无法向银行交单议付此类信用证都属于 “软条款” 信用证那么,最后的结 果往往是买方以此要挟降价,处理出口的货物,给卖方造成很大的损失【疑难9】什么是 “非单据条件”?对其 《UCP600》有哪些最新的规定?.【解答】•在实际业务中,常遇到信用证并不要求任何单据,而只与事实有关,要求 受益人履行某项事宜,例如:要求受益人在装船后,48小时内将提单正本直寄开证申 请人或一套副本单据需快件径寄开证申请人或者货物必须以公会班轮装运等。
对此类问 题, 《UCP500》 中明确规定: “如信用证含有一些条件,但未规定提交与之相符的单 据,银行将认为这些条件未曾提及并对这些条件不予理会 这是信用证的原则,在信 用证项下,银行处理的只是单据,银行付款的依据仅凭单据相符,《UCP500》明确规定 银行不要审核未规定的单据,对此 《UCP600》 做了相同的规定,14条 g款明确指出: “提交的非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将被不予理会,并可被退还给交单人 这就是我们通 常讲的 “非单据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 《UCP600》14条 h款: “如果信用证含有一项条件,但未规定 用以表明该条件得到满足的单据,银行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 尽管 《UCP600》 对非单据条件作出了不予理会的规定,但是当跟单信用证中某一条款清楚地规定了与单 据相联系时,即不但要求受益人履行某项事宜,并且要提供履行的证明则该条款就不 能视为 “非单据条件”,受益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如:受益人在装船后将一份正本 提单以快件径寄开证申请人,并提交快件收据作为议付单据 目前,软条款信用证中 “陷阱” 条款往往是以 “非单据条件” 形式出现,受益人 在审证时应特别警惕。
【疑难12】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商业发票由领事签证,是否可接受?.【解答】•有些发展中国家开出的信用证,往往规定发票需由驻出口国领事馆领事签 证,目的是为了代替原产地证书,也增加领事馆的收费,但因为出口地办理领事签证不 仅需要花费精力和费用,而且交单时间仓促,所以给卖方带来很大的不便,稍有不慎, 就会错过交单期,在审证时,发现这类条款,最好删除【疑难13】•在信用证中规定,“Without Confirmation”是什么意思? 【解答】• “Without Confirmation” 是指不需保兑的意思在开证行给通知行的指示 中,明确表明本证不加保兑【疑难14】•在信用证中规定,保险单需做成 “In Assignable Form ”,是何意? 【解答】•“In Assignable Form ” 意为保险单作出可转让的形式,也就是空白背书 保险单可以通过背书进行转让因为按照 CI 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在装船前投保时,货 物的所有权还未转移给买方,按照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必须做成卖 方,也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卖方向买方交单时,转让货物所有权,卖方要在保险单后 空白背书 (Blank Endorsed),通过背书把保险单的所有权也就是求偿权,转让给买方。
如果发生货损货差,那么由买方向所在地保险公司的海外代理机构索赔 【疑难15】•什么是 “前 T/T,后 T/T? 【解答】•1预付货款 ,俗称 “前 T/T”,是指进口商将货款 的全部或部分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款项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方式预付货款是对进口商而言,对出口商而言便是预 收货款 按照进口商预付货款具体时间的不同,“前 T/T” 又可分为 “装运前 T/T” 和 “装 运后见提单件 T/T”.•(1) “装运前 T/ T”,是指进口商在出口装运前,便将货款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 出口商收到款项后,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约定时间内将货物运交进口商的结算 方式 .•(2)“装运后见提单件 T/T”,是指出口商在货物出运后把海运提单给进 口商看,进口商即支付货款的结算方式在 “前 T/ T” 中,该方式较合理,所以较为 常用.•预付货款对出口商很有利对进口商而言则刚好相反,不仅要承担货物不能按时按 量按质收到的风险,同时也要承担资金占用的压力和利息的损失 所以,预付货款通常以进出口双方关系密切、相互信任为前提,特别是当出口货物 紧俏、价格趋于上涨时,进口商可能会不惜预付货款以抢得商机。
.•2货到付款 ,俗称 “后T/T”,是指进口商在收 到出口商发出的货物之后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的方式此方式本质是属于赊销交易 (O/A),或延期付款 .•很显然,货到付款对进口商有利一是进口商在整个交易中占据主动地位,不用担 当风险;二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甚至是售出货物后再付款给进口商,有利于资金周 转和节约利息这种付款方式在当今国际商品处于买方市场的大环境下,有不断扩大的 趋势一般出口商综合考虑和评价交易对象的关系性质和信誉程度、还款能力,再签订 完善的对双方有制约能力的合同,给予进口商一定的放账额度,以求最大可能地占有进 口国市场我国三资企业在处理母、子公司款项往来也多采用此种方式【疑难16】什么是 “部分货款前 T/ T,再凭提单件付清余款”? 【解答】•这是目前外贸企业比较流行的做法,在非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规避风险 取得更佳的效益考虑到风险均等的原则,进出口商往往采用比较折中的方式:预付部 份货款,货物出运后凭提单复印件付清余款至于预付多少货款,主要根据一旦货物退 回,出口商的往返运费损失、进口国码头费、海关费、货物转销第三方的可能性及损耗 大小等等来决定常见的是 30%货款预付,70%货款见提单复印件后付。
这种付款方 式对买卖双方是比较公平的因此是在实际电汇业务中,采用最多的付款方式,是外贸 企业在实践中的一种创新方式 【疑难17】•汇票的抬头是做成受益人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 ),还是做成议付行 或通知行为抬头? 【解答】•在我国有关教科书和银行的实践中,都把汇票的抬头做成议付行或通知 行,这是因为我国是外汇管制的国家,收汇都由银行办理但根据 《票据法》,汇票的 收款人应是出票人或凭出票人指定,目前,我国从 2009年开始改正了过去的做法,将 汇票的抬头做成 “To the Order of Ourselves”,此 Ourselves指出票人本人【疑难18】• 《UCP600》对第三方单据可接受,其含义是什么? 【解答】•第三方单据可接受指所有单据包括发票,但不包括汇票,均可由受益人之 外的人出具,如果开证行意在表明运输单据或其他单据可显示受益人之外的人为托运 人,则无需这一条款因为 《UCP600》第14条 K款已经对此表示认可 【疑难19】•单据中,如出现拼写或打字错误是否构成不符点? 【解答】•ISBP第25条明确表示:如果拼写或打字错误并不影响单词或其所在句子 的含义,则不导致单据不符。
例如:在货物描述中用 “machine” 表示 “machine” (机 器),用 “fountanpen ” 表示 “fountainpen” (钢笔),或用 “modle” 表示 “model ” (型号)均不导致单据不符但是,将 “model321” (型号 321) 写成 “model123” (型号123)将不被视为打字错误,而构成不符点 【疑难20】•在信用证条款中规定,提单的抬头为 “开证行或凭开证行指示”,是否 可接受? 【解答】•在信用证条款中,常有提单的抬头为 “To the Order of the Issuing Bank” (开证行或凭开证行指示),主要是因为开证申请人在开证行的质押不够,开证行对开 证申请人不够信任,所以把提单的所有权掌握在自己手上这种做法,对受益人十分不 利,因为卖方一装船,货物的所有权就掌握在开证行手中,有一定的风险,在业务中, 最好删除此条款【疑难21】•什么是电提?什么是表提? 【解答】•电提:卖方交单时,存在实质性的不符点,请议付行将不符点如实电告开 证行,目的是请开证行询问开证人是否可接受如果开证申请人可接受,那么开证行就 回电,可接受。
受益人再将单据寄交开证行如不同意,受益人可以及时采取其他措施 对货物进行处理电提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由开证行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以便定 夺是否交单 表提:•是受益人在交单时,存在不符点,向议付行主动书面提出不符点议付行要 求受益人出具担保书,如单据遭开证行拒付,受益人承担一切后果,议付行则为受益人 议付货款表提的情况一般是单证不符不十分严重或者虽然实质性不符,但已征得开证 申请人的同意THANK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