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班组学习记录.docx

16页
  • 卖家[上传人]:m****
  • 文档编号:446162273
  • 上传时间:2024-01-17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463.22KB
  • / 1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班组学习记录活动时间 2014.1.7 队别 授课人学习内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前言:修订的背景历史沿革煤炭工业部于 1988 年制定和颁布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1995 年修订了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之后 13 年未进行修订,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的瓦斯突出防治需要新的技术发展、经济形势、政治形势掘进:机掘、综掘的出现,使掘进速度大幅度提高生产集约化:生产效率大幅提高,使可预抽的时间减少局部四位一体”为主的防突体系难以适应防突工作的需求近年来突出事故发生的特点有所变化采矿深度不断增加:平均 540m,每年 10-15m 递增;瓦斯含量、压力增加,地应力增加、透气性减小,地温增加,使得突出危险程度增加生产强度增加: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幅度增加, 矿井瓦斯等级升级, 高瓦斯→突出, ( 低 ) 瓦斯→突出冲击地压、 高温、瓦斯动力现象等多因素耦合: 突出防治不能再采用以局部防突措施为主的“短兵相接”方式2008年 3 月,网上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修订的意见2008年 4 月,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立修订专家组、起草组2008年 5 月后,汇集出了第一稿,并先后到安徽省和淮南矿业集团、重庆地区等进行调研;期间召开了若干次专家讨论会、局内讨论会等,持续修改2008年 10 月,网上发布征求意见稿2008年 10 月后,先后两次召开专家、局内讨论会,修改2009年 2 月 26 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通过2009年 4月 3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通过2009年 8月 1日,开始实施2013年 7月 3日,《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修订稿2013年 9月 3日,关于征求《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部分条款修改意见的函,政法函〔2013〕 46 号班组学习记录活动时间 2014.1.14 队别 授课人学习内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前言:修订的原则与目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制定原则: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治本为主,标本兼治充分依靠技术进步(千米钻机、地面预抽等)依法治突《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制定目标:防止或杜绝突出,而不仅仅局限于不伤人、不死人大幅降低突出事故提高突出煤层开采准入门槛,不具备条件(技术、装备、人员)的矿井必须退出突出矿井开采尽可能解决《细则》与防突不相适应的矛盾从《细则》到《规定》的实质差异上升为国家部门规章,增加了罚则明确了“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防突方针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 和“局部综合防突”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区域预测分为两个阶段,指标简单化,区域预测结果去掉了突出威胁区突出煤层鉴定关口前移,修改了突出煤层的定义,把原来的突出矿井鉴定划分为可研阶段评估、建井鉴定和生产鉴定班组学习记录活动时间 2014.1.21 队别 授课人学习内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前言:修订的原则与目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共分七章共计 124 条。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执行:《规定》也不是十全十美的,也存在不少值得商榷和改进的地方,还需要不断完善,今后还需要修订和条款补充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规定》进行修订和条款补充前,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规定》《规定》的解释权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企业、部门的防突要求可以高于《规定》 ,但不能低于《规定》班组学习记录活动时间 2014.2.7 队别 授课人学习内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则 1-5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 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点明制定《规定》目的和主要依据《规定》依据和贯彻的是国家法律法规,原《细则》是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与相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相违背时,按本《规定》执行。

      与现行的规章、标准、部门文件等抵触时,按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原《细则》是发生过突出事故并造成了危害的方为突出煤层,《规定》则是发生过突出事故或鉴定有危险的均属突出煤层,关口前移;现开拓生产范围内还没有煤层被鉴定为突出煤层的或已鉴定的突出煤层在开拓生产范围内缺失的,都不是突出矿井;应区别对待“突出煤层”和“按突出管理的煤层”两个概念;一旦升级为突出矿井,不允许返回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煤矿企业是指直接拥有和管理煤矿的独立法人公司;原来是要求设置专门机构, 《规定》要求企业、矿井都要设有赋予了防突管理职能的机构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四)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地诠释区域和局部两个综合防突措施也可通俗地称作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各地区、企业、矿都要依据《规定》的基本原则、要求制定适合自身条件并满足防突要求的区域和综合防突措施班组学习记录活动时间 2014.2.14 队别 授课人学习内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总则第六第七条要改变“拼刺刀”的局面——必须先实施区域措施立足于区域防突,区域防突是前提突出煤层未采取区域防突措施,不能进行揭煤和采掘作业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说明】 突出矿井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就说明防突的体系中存在问题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 ;(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

      班组学习记录活动时间2014.2.20队别授课人学习内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到十一条第八条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第一节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0.3m 以上的煤层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评估主要依据地质勘探资料和邻近煤矿情况评估与鉴定有较大区别,但评估仍有重要意义原《细则》是先由地质勘探单位会同煤矿企业、部授权鉴定单位等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第后在矿井设计前由部授权单位鉴定(第 6 条)13 条),之邻近煤矿是否发生过瓦斯地勘钻孔穿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放散初速度△ 坚固性系数动力现象及瓦斯突出喷孔现象m3/tpf是有≥8≥ 10≤0.5当有三项或者三项以上指标达到或者超过表所列的临界值时,评估为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否则,评估为无突出危险煤层。

      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突出危险性评估有危险的矿井才需要授权资质单位在建井期间进行鉴定鉴定为投产前的最终结论,可以改变原评估结论本条相当于原《细则》第 6。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