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析家庭暴力中女性的正当防卫问题-毕业论文.doc
7页法政学院本科生毕业论丈浅析家庭暴力中女性的正当防卫问题班 级: 学 号: 姓 名: 指导教师: 年 月曰浅析家庭暴力中女性的正当防卫问题摘要:家庭暴力是我国长期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女性由于体力等因素处于劣势地位, 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长期的恐惧和压抑心理,导致一些女性走向极端,“以暴制暴” 的犯罪屡见不鲜,相关学者通过对家庭暴力中女性自我防卫的形态和特点的研究,分析了我 国当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中女性的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司 法建议关键词:家庭暴力 正当防卫在我国,由于传统思想和改革开放后经济的发展等因素影响,家庭暴力较西 方国家更为严重,与此相应的是越来越多的女性受害人由于无法忍受家庭暴力而 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结束家庭暴力的恶梦,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转变成了犯 罪者由于传统正当防卫理论和适用的严格,司法工作中又缺乏统一量刑标准, 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存在的问题(-)暴力中男女双方力量对比有别于传统理论中的力量设置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存在一定缺陷王鹤认为我 国传统的自卫理论包括:以理性男人为标准,对抗暴力的力量与施暴的力量相当, 必须有面临迫在眉睫的危险存在及退避要求。
但这种传统标准忽视了男女在体力 上的差距I赵秉志和郭雅婷认为家庭暴力中,在受暴人(往往为女性)与施暴 人(往往为男性)双方的生理状况,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无法体现对特殊情况的 区别对待:一方面是施暴人相对于受暴人强壮有力,其施暴时疯狂而难以反抗, 另一方面是相对弱小的受暴人如不趁其不备行动,难以以“平等”的条件反抗施 暴人蔦李春斌认为传统意义法律中的“防卫”都是基于一个“合乎情理”的行 为标准对“合乎情理”的解释往往是把基于男性在特定情境下的合乎情理的反 应经验作为评估的标准如要构成正当防卫,就要证明有一个即刻的对人身的侵 害以及与此对应的合适的反应,而这一 “合乎情理”的认定标准及应用是歧视女 性的、有缺陷的,它是男性文化主导下的产物,它仅适合于一个合乎情理的男性 的行为,并不适合于一个合乎情理的女性的防卫特征,尤其不适合于那些长期遭 受男性配偶在身体、心理及情感上的虐待的女性的情形总结上述观点传统的1赵秉志,郭雅婷.中国内地家暴犯罪的罪与罚祛学杂志,2015.42王鹤.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的认定.法律经纬,2007.123李春斌.挑战与回应:性别止义领域下的家庭暴力与正当防卫.辽宁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正当防卫理论,忽略了女性在生理状况及力量方而的特殊性。
二) 防卫时间限制过于苛刻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在时间上必须满足“正在进行”的条件,但受 虐妇女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往往难以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李洁从“受虐妇女 综合症”的角度分析为:在丈夫的不法侵害进行时,受虐妇女的自身力量是绝对 不足以与之抗衡的,加之受虐妇女往往受到习得无助的影响,对此采取了消极的 态度,身体上对这种侵害不能反抗,心理上也已经放弃了任何形式的对暴力的反 抗受虐妇女在暴力侵害之前或之后进行的对丈夫的反抗或侵害行为,按照传统 的正当防卫理论,很可能就是故意犯罪,这对妇女是极不公平的,因为在侵害正 在进行之时根本不可能进行防卫女性面对来自于家庭中的暴力,只能依靠自己 的力量,尤其是长期受虐的妇女,更是处于极度无助的状态,为了保护受虐妇女 的,应对“紧迫性”做扩张解释,即在特殊情况下允许防卫时间适当的提前有 的学者则主张,不法侵害的紧迫性有一下三个特征:暴力性或暴力发生的可能性, 危害结果发生的即时性,一定程度的严重性在家庭暴力中,来自丈夫的暴力侵 害是符合这三个特征的暴力性或暴力发生的可能性与一定程度的严重性是毋庸 置疑的,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即时性,受虐妇女由于长期压抑、无助,当受到丈 夫威胁时,她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危害结果是一定会发生的,相信危害结果马上 就会发生,而做出忍无可忍的反抗行为,因此,这种行为应屈正当防卫。
郭超 在文章中说,受虐女性在暴力行为结束之后或者自己暂时出于安全、不受威胁的 情况下采取的杀人行为严格来讲不符合正当防卫所要求的“暴力行为正在进行” 的时间条件,但是从受虐妇女综合症的角度来讲,受虐妇女的后天无助感削弱了 她们反应的能动性,使她们从心理上变得消极、被动,她们从以往遭受的经历中 认识到她们无力阻止施暴者的暴力,她们不再相信反抗会成功,不再相信她们的 努力会带来有益的结果长期以来,她们在这种心理状态下就会变得被动和顺从 因此,后天无助感使她们难以离开这种暴力关系,使她们无法在当场遭受暴力的 时候采取有效措施或者进行正当防卫所以她们只能选择在暴力以外的的其他时 间来解决问题3因此,在适用正当防卫处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酌情 考虑三) 防卫限度难以符合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传统的正当防卫制度要求所实施的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但是此项规定对于受虐妇女进行正当防卫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把握防卫限度 本身就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学界对此认识不一舒奕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把李洁.论正当防卫制度在家庭暴力中的突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9.45郭超.受虐妇女综合征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7 握以下因素:1.通过不法行为的手段来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
不法侵害人采用何 种手段对侵害的强度有着较大的影响,同时也决定的防卫的强度2.利用不法侵 害的缓急程度来把握正当防卫的限度所谓不法侵害的缓急:“是指侵害的紧迫 性,它所形成的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的危险程度” 考察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是否基本相适应还应注意不法侵害的缓急在来势凶猛 的不法侵害而前,防卫人往往没有时间去充分选择适应的防卫行为,所以应当允 许防卫行为限度更为宽松一些在不法侵害的强度尚处于潜在的情况下,无法以 现实的侵害强度作为确定正当防卫行为限度的标准时,只能以不法侵害的缓急作 为衡量不法侵害潜在强度与可能造成的损害的标准,并以此衡量正当防卫的限度 条件3.以不法侵害与防卫行为所处的客观背景条件,作为判断正当防卫的限度 条件的标准任何侵害行为与防卫行为均是在一定的时空下实施的,同样强度的 不法侵害在不同的时空下,需要制止的防卫强度是不同的6王鹤认为,大部分 妇女在体力上远远弱于男子,在正面的暴力侵害中根本无法与男子抗衡,而在家 庭暴力关系中的妇女因长期的忍受和顺从形成的无助感使他们更不可能在直接 的对抗中保护自己因此要求受虐妇女根据防卫时的客观情况判断是否超出必要 限度是不公平的。
对她们而言,侵害仅是暂时停顿,如果她们不能给对方致命打 击,等对方恢复侵害能力时,自己将无力对抗而被迫陷入被杀害的危险中必要 限度的判断不能将各个侵害阶段割裂开来,而是应考虑连续的、完整的暴力侵害 对妇女累积而成的损害危险加以判断7四)轻刑化没有统一标准,量刑差别大虽然“以暴制暴”案件的案件情节和最终的行为结果基本相似,但是在量刑 结果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异对于这一问题孙彩虹和李芳在“论家庭暴力引发的女 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规制”中的观点为:对于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的案件, 我国对此立法不明确导致司法不统一立法上对“以暴制暴”缺乏专门规定,刑 罚适用上无统一标准,法官对此问题的认识不一,不同法院对女性“以暴制暴” 案件的量刑存在巨大差异例如类似案件中,部分女性在当地司法机关、妇联或 法律援助机构的援助下,判处了较低的刑期甚至适用了缓刑,但有的女性却被判 处了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量刑的巨大差异,违背了法制统 一性原则,既危害了司法的公正性,也容易导致当事人心理上的不平衡8郭超 指出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虽然情节和行为结果相似,但是量刑各异量刑从死 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到缓刑,量刑差距较大。
冃前法律缺乏一个统一的量刑6舒奕.浅析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权.经济与法,2012.47王鹤.家庭暴力中的止当防卫的认定.法律经纬,2007.128孙彩虹,李芳.论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14.7 (中) 标准,且整体上对于受虐妇女杀夫案的量刑偏重,因此,我们需要重新思考,在 司法实践中引入新的模式,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标准,切实从法律上保障妇女的 合法权益二、家庭暴力中女性正当防卫适用的建议针对我国当前家庭暴力案件的现状及现有正当防卫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不 足,相关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建议加强司法,统一量刑标准在实体保证方而,王鹤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专门的司法解释,在认真调 查研究和民主征求各地人民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防卫行为的 量刑综合考虑自首、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的使用;重点对家庭暴力 的持续性、紧迫性、长期性以及严重性的标准作出严格的解释;提示各级法院不 能因为民意而加重对被告人的处罚;在此基础上制定出相应的量刑幅度:1 •缓刑 的适用情节;2.不满五年的有期徒刑的适用情节;3•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的适用情节受虐妇女若无特别严重过错,原则上对家庭暴力中的女性防卫案的 量刑不超过10年9。
李春斌则提出在正当防卫的理论设计中,应增设免责条款 由于正当防卫理论建立的生物性假设基础是陌生人体力相当,而在家庭暴力中, 这一假设前提完全不能证成而且正当防卫理论的防卫适时、防卫相当制度设计 在而对家庭暴力时均有缺陷因此应增设免责条款建议将现行《刑法》第20 条第三款增订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 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包括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为,造 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屈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二)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受害女性“以暴制暴”适用正当防卫存在很大的障碍, 传统正当防卫适用条件狭窄不易变通,在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上规定的比较严苛, 不利于“以暴制暴”女性的出罪,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女性的合法权益,阻碍了 女性家庭暴力防卫权的构建因此有学者提出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赵 梦如提出从理论和实践两方而出发,首先,要对传统的正当防卫有些许突破,因 为家庭暴力引发的犯罪案件适用正当防卫的难点在于时间不适时和超出正当防 卫的必要限度,家庭暴力具有特殊性,我们应当把它和一般不法侵害区别开来, 在时间上不能死板的认为必须在一次暴力侵害中实施,两次施虐间隙和有足够证 据证明确实具有实施侵害的危险时,应该认定可以使用家庭暴力防卫权;对待防 卫造成的后果,限度上也应该给予一定适当的宽容,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刑法的“王鶴.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的认定.法律经纬,2007.1210李春斌.挑战与回应:性別正义领域卜的家庭暴力与止当防卫.辽宁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3 实质公平。
其次,实践中,对待此类案件,法院除了在考虑被害人本身有一定过 错、犯罪女性投案自首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外,还应该主动收集证据,将家庭 暴力也作为量刑的重要依据,这样才能把握此类案件的特点,体现出特殊情况特 殊处理的办案方法,在当前立法体系下做到最大程度的减轻家庭暴力受害女性的 刑事责任,更好地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赵梦如,赵忆如•从女性视角浅析家庭暴力小的止当防卫•法制耳社会,2012.5 综上所述,我国传统的正当防卫制度在家庭暴力受害女性“以暴制暴”适用 上存在着一定缺陷,如果要达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受虐妇女,逐步减少家庭暴力的 冃标,我国必须在立法、司法领域作出必要的调整,应当科学的认识和把握正当 防卫的尺度,做符合规律要求的立法,更好的保护受虐妇女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家庭暴力带来的社会问题愈发严重,一方面女性因家庭暴力引发的 犯罪不断增加,另一方而我国传统的正当防卫存在一定缺陷,为了更好地保护受 虐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