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模版.docx
17页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保障存出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和《农商行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省各级农商行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存放同业账户,应当遵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各级农商行”是指农商行省、市、县三级法人机构,具体包括农商行(以下简称“省联社”),忻州、运城、吕梁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第四条 存放同业账户按照用途可分为结算性账户和投融资性账户两大类一)结算性存放同业账户,是指农商行开设的用于现金收付、资金划转等支付结算业务的账户具体包括:1、日常结算账户:是指农商行在银行机构(人民银行除外)开立的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2、专项资金账户:是指农商行对具有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和使用而在银行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3、存款准备金账户:是指农商行在人民银行开立的,用于缴存存款准备金、存取现金的账户4、清算备付金账户:是指农商行在省联社、人民银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等清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资金清算与交收的账户。
二)投融资性存放同业账户,是指农商行在金融机构开立的,用于同业存款(结算性存款除外)、同业借款、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同业投资等融资和投资业务的账户第五条 存放同业账户遵循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审批控制、监督制约的管理原则第二章 账户管理机构第六条 各级农商行对本机构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负责第七条 各级农商行财务管理部门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和完善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相关制度二)对账户使用部门提交的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三)建立账户管理档案,动态记录本机构存放同业账户信息四)指导账户使用部门规范管理和使用存放同业账户五)组织开展账户管理检查工作,防范账户管理风险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各级农商行财务管理、资金清算、资金营运等内设部门或其分支机构为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承担各自使用账户资金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主要职责如下:(一)根据需要提出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按规定程序报请审核、审批二)办理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报备手续三)落实各项内控措施,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相关账户,确保账户资金安全。
四)定期对本部门账户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自律检查,按规定向账户管理部门报送自查报告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各级农商行内部稽核审计部门为存放同业账户管理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本级及所辖机构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 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第十条 各级农商行应根据经营管理实际需要,遵循数量最小化原则开立存放同业账户,从严控制账户数量,严禁随意开立账户第十一条 具备集中支付条件的机构,应当由法人机构统一开立日常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收付,分支机构不再开立日常结算账户分支机构确有必要开立日常结算账户的,必须取得法人机构的书面授权,且不得在异地(跨县市区)开立第十二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选择在系统内机构开设日常结算账户第十三条 除日常结算账户以外的其他结算性账户、投融资性账户必须由法人机构开立,各分支机构不得开立第十四条 各级农商行在系统外银行机构开立投融资性账户时,开户银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等主要监管指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最近二年未因开展同业融资业务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审慎监管措施第十五条 各级农商行应当选择在开户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上营业机构开立投融资性账户。
第十六条 存放同业账户开户名称、预留印鉴等账户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开户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 账户使用部门应当每半年梳理一次存量存放同业账户,对不需用的账户要及时进行销户处理第十八条 存放同业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实行审核批准制,办理流程如下:(一)申请:账户使用部门需开立、变更或撤销存放同业账户时,填制《农商行同业存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审批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备案表》,见附表1),对基本情况、具体请求及事由等进行说明,报本部门(机构)分管领导同意后提交账户管理部门审核 (二)审核:账户管理部门结合本单位账户现状,对申请事项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等进行分析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账户管理部门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三)审批:经账户管理部门分管领导同意,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分支机构申请开立日常结算账户的,法人机构应当以正式发文形式进行授权,明确分支机构开立账户的开户银行、账户名称、用途以及经办人员等四)办理:经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审批同意后,账户使用部门按照开户机构的要求办理账户开立、变更、销户手续账户开立过程中,各级农商行收到开户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出的查询开户请求后,要提交账户管理部门对查询内容进行核实。
根据核实结果,做出“我行同意开立该账户”或“我行未同意开立该账户”的查复五)备案:所有经审批同意的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申请部门应当在业务终了5个工作日内,根据办理结果填写《审批备案表》内“申请事项办理情况及备案信息”部分,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后,连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申请书及其他证明资料原件,送本单位账户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存放同业账户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备案资料登记《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信息登记簿》(附表2),建立账户管理档案,跟踪本机构存放同业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对账户信息实施动态记录第二十条 账户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专夹保管《审批备案表》及其附件资料,保管期限为销户后10年第二十一条 存放同业账户开通网上银行交易功能,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由账户使用部门具体办理开通手续并办理备案未经审批同意,不得向开户机构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交易功能第四章 账户日常使用管理第二十二条 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户机构相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账户第二十三条 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要按内部审批确定的用途使用账户,不得擅自改变账户用途。
第二十四条 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业务申请部门(人员)应当明确支出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按本单位财务支出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后,账户使用部门方可安排资金支出,且不得由一人办理资金支付的全过程第二十五条 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应当加强与账户相关的结算票据的管理一)要明确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转交、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利用综合业务系统或手工登记簿实现对票据的追踪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二)对因填写、开具失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废的结算票据,应当按规定予以保存,不得随意处置或销毁第二十六条 存放同业账户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预留印鉴要符合内控管理要求一)财务专用章应当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应当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不得由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二)财务专用章的保管人员,不得保管结算票据三)账户预留印鉴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经账户使用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并至少由两人共同携带外出使用四)严禁在任何结算票据上预先加盖印鉴第二十七条 通过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要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与承办机构签订网上银行操作协议,明确双方在资金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交易范围等。
二)应当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并配备专人加强对交易和支付行为的审核三)不得因支付方式的改变而随意简化、变更资金支付所必需额度授权批准程序四)操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与账户相关的证书介质(IC卡、U盾等)和口令密码等,杜绝他人接触或获知自己保管的证书介质和密码口令密码保管员要定期不定期修改口令密码,且防止密码外泄第二十八条 未经本部门(机构)负责人同意,相关人员不得将本人保管的票据、印章、证书介质、口令密码等私自交于他人,经同意的要办理交接登记手续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商行要按照以下规定与开户机构核对账务:(一)原则上由账户使用部门承担本部门账户账务核对职责;因特殊管理需要或条件许可,可专设对账管理部门,或指定非账户使用部门承担对账职责二)对账部门要配备专门的对账人员,对账人员与本账户的记账人员不得混岗操作三)账户核对应当定期进行,每月至少核对一次;与开户机构对账频率不一致时,可采取、上门等主动对账方式四)账户对账应当同时对发生额、余额进行核对五)核对不相符的,要编制余额调节表;如调节不符,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六)要按照《农商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妥善保管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等对账资料。
第三十条 各级农商行要规范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完整一)开户许可证应当由账户管理部门统一保管,账户管理部门要安排专人妥善保管二)账户管理部门要设置《农商行重要物品移交(调用、归还)登记簿》(附表3),用于记载开户许可证等重要物品交接、调用、归还情况三)账户使用部门在取得开户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物品移交账户管理部门,由账户管理部门接收并进行登记四)账户使用部门因开户、变更、销户等原因需调用开户许可证时,需持经审批同意的《审批备案表》向账户管理部门申请调用,双方办理调用手续五)开户许可证使用完毕,调用部门应及时归还;账户管理部门要密切关注、适时督促,保证尽快收回第五章 账户管理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商行账户使用部门、账户管理部门、账户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各自检查职责,形成自查他查并举、内部外部联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存放同业账户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检查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商行账户使用部门应当履行自律检查职责,于每年3月、9月对本部门账户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分析查找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并于检查月度终了10日内向本级账户管理部门报送自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农商行账户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获取以本单位及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情况,逐户分析核实账户真实性发现异常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要及时报告账户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单位领导,并及时通知开户银行予以撤销;属冒名开立的,要及时向开户银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十四条 各级农商行账户管理部门要于每年10月组织对本单位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风险评价和纠偏,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开立、使用、变更及撤销账户的,应及时督促纠正第三十五条 省联社账户管理部门要不定期组织对全省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每年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检查覆盖面不得低于20%第三十六条 各级农商行账户监督检查部门应将存放同业账户管理使用情况纳入日常或专项审计范围省联社账户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全省农商行存放同业账户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账户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 各级农商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外,给予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经济处罚2000-5000元;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分支机构开立除日常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