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定和校准的九大区别(共7页).doc
8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检定和校准的九大区别 检定和校准,看似相近,实则不同两者都属于计量范围内,都需要使用比被计量器具精度更高的标准器具来作对比,以得出示值误差换句话说,检定和校准都是实现溯源性的重要形式,是确保量值准确一致的重要措施,但是两者又有许多不同,概念不容混淆 两者区别 一、目的不同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强制性的全面评定属量值统一,检定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属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 校准——自行确定监视及测量装置量值是否准确属自下而上的量值溯源,评定示值误差 二、对象不同 检定——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基准器;计量标准器;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工作计量器具共59种 校准——除强制检定之外的计量器具和测量装置 三、依据不同 检定——由国家授权的计量部门统一制定的检定规程 校准——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可采用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组织自己制定 四、性质不同 检定——具有强制性,属法制计量管理范畴的执法行为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 五、周期不同 检定——按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周期实施 校准——由组织根据使用需要自行确定,可以定期、不定期或使用前进行。
六、方式不同 检定——只能在规定的检定部门或经法定授权具备资格的组织进行 校准——可以自校、外校或自校与外校结合 七、内容不同 检定——对计量特性进行全面评定,包括评定量值误差 校准——评定示值误差 八、结论不同 检定——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给检定合格证书 校准——不判定是否合格,只评定示值误差,发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九、法律效力不同 检定——检定结论属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律依据 校准——校准结论属没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结语 检定是指由法制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组织按照检定规程,通过实验,提供证明来确定测量器具的示值误差满足规定要求的活动 校准指校对机器、仪器等,使其准确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示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可能包括以下步骤:检验、矫正、报告、或透过调整来消除被比较的测量装置在准确度方面的任何偏差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 2分析仪、SO 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 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2001年10月26日增加: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2002年12月27日取消: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专心---专注---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