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doc
58页1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成人教育质量,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 ,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第一章 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2(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可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一年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缴清相关费用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治疗康复,可在下学年开学后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3的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每学年第一个学期,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同时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经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注册,未经请假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由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组织教学。
第八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和学籍电子档案学籍档案和学籍电子档案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章 学制与年限第九条 专业基本学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条 学生完成学业的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学专业的基本学制加上 2 年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4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是指某门课程结束或部分结束时进行的考核;考查是平时作业、课堂测验、实验、实习等成绩的综合评定;考核的方式可采取闭卷、部分闭卷或开卷等形式第十三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征求学生所在单位意见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第十四条 课程考试一般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补考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即第一次授课时) 考试和补考时间严格按照教学日历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时间如确因不可避免的情况需改变考试日期,必须经成教学院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变动,否则考试无效。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本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一)完成本课程平时作业不足三分之二者二)没有交阶段作业或无故不参加期中测验者(如在考试前补齐所缺的作业,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允许其参加考试) 三)该课程旷课达三分之一以上者5第十六条 由于单位和学生事先不能控制的原因(如病假、产假、丧假)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应向学院书面请假并出据有关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可作为缓考处理,并在正常补考时进行考试,其成绩以考试成绩记入学习成绩卡第十七条 由于单位和个人可以避免的原因(如因事或因公出差等)不能如期参加考试者,在考试前向学院书面请假者,按弃考处理可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其成绩以补考成绩记入学习成绩卡第十八条 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交卷者,作旷考处理不允许参加正常补考,应重修该门课程第十九条 凡考试作弊或协同作弊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记载,并在成绩卡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允许参加补考,应重修该课程对作弊者,取消其评优的资格;作弊情节严重者应给予纪律处分;累计两次作弊者,取消其学籍第二十条 成绩的评定与登记:理论课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占 20-30%补考成绩按实际考分登记,记在成绩卡的补考栏内。
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皆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进行评定与登记第五章 免修与选修第二十一条 学生若已学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某些课程并6且成绩达 75 分以上,可以申请免修和免试免修课程只限于同层次、同课程,并且已修课程学时数不得低于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批准可以免修:(一)取得同类普通高等学校专本科以上毕业证书,原所学课程考核成绩达到 75 分以上者二)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该课程单科合格证三)复学、转学学生应修课程原考核成绩 75 分以上者四)学生在与学校签有互认协议的学校修读相应课程,其考核成绩在合格以上的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 3 门免修课程成绩以该课程原考试成绩记载,在成绩卡上注明“免修”字样第二十二条 免修课程累计学时数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总课时数的 20%,专业课、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不得免修第二十三条 学生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条件,可提前选修有关课程,也可选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提供的选修课程选修课以前,必须按规定时间正式办理选修课程听课申请,才允许到指定班级听课,参加成绩考核第六章 休学、停学与复学7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或停学:(一)因伤病经医院诊断须休学治疗或不能坚持学习者。
二)因公经工作单位证明需较长时间中断学习者三)因某种特殊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应事先填写休学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学院审查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并由学院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一次为限,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时间超过一年仍不能复学者,应按退学处理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须持医院诊断书或工作单位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8第二十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一)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二)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三)工作学习矛盾突出的;(四)休学学生复学后,无原修专业的;(五)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需要调整所学专业的。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所转专业与原专业培养层次一致或低于原专业层次;(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生所转专业应当与录取专业考试科目一致;(三)转专业只限于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当在第一学年开学初办理;(二)学生根据自己情况,书面向教学管理部门提出转9专业申请;(三)教学管理部门按规定汇总报成教学院院长审核批准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和特殊类型专业的;(四)应当退学的;(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三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本人向成人教育学院提出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转学手续: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 ,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表)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四条 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由转出学校报入学电子信息,转入学校报毕业电子信息第八章 延长学习年限、留级与退学10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长学习年限:(一)学校批准休学的;(二)基本学制已修满,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三)其他原因经学校批准的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成人教育学院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报成人教育学院院长批准第三十六条 经补考,一学年考核不及格课程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所开设课程三分之二的,应予留级第三十七条 学生留级,原专业未连续招生或停止招生时,可编入相近专业学习,或根据情况做出适当安排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一)无论何种原因,学习时间超过学校规定年限的;(二)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的或经复查不合格的;(三)应当休学而拒不休学的;(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五)未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六)本人申请退学的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由学生所在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成人教育学院院长审核,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11法送交的,由成人教育学院在公告拦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0 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退学的学生,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二)发给退学学生退学证明;(三)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校内申诉规定(试行)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美等方面达到毕业要求,考核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北华航天工业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条件可授予学位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一年内,重修有关课程或重做毕业设计,仅限一次经考核成绩全部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毕业时间以换发时间为准第四十三条 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学满一年以上中途退学(不含开除学籍) ,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及12格者,由学院发给肄业证书,并出据该生已修课程的成绩证明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不补,经本人申请,可办理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执行国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每年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均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六条 学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并能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可授予“优秀学生” 、 “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第四十七条 对有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