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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联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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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m****
  • 文档编号:532279507
  • 上传时间:2023-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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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想象竞合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这一犯罪往往出于一个或者数个罪过司法处断上,从一重罪处断原则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2、牵连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和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关系的判断:主观上其数行为需具有犯罪目的同一性;客观上存在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即高度伴随性如:为了诈骗而伪造有关证件、印章,伪造金融凭证后进行非法使用,司法工作人员在收受贿赂后枉法裁判等司法处断上,一般情况下,从一重罪处断,例外,刑法明确规定要数罪并罚的,数罪并罚数罪并罚常见的有以下十几种:(1)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并利用该组织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以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该具体的故意杀人、爆炸、绑架等罪实行并罚《刑法》120条第2款)(2)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并利用该组织而犯其他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294条第3款)。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318条第2款)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并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的,或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罪行的,实行并罚《刑法》第321条第3款)5)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以及假药等特定的伪劣产品,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实行数罪并罚6)走私犯罪并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抗拒缉私的,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珍贵文物罪与妨害公务罪实行并罚(《刑法》157条第2款),注意这里的走私不包含走私毒品,走私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抓捕等,情节严重的,以走私毒品罪的结果加重犯处理,属于包容犯7)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同时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的,以前一行为所触犯的罪与妨害公务罪等实行并罚(最高法2000年11月17日《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8)保险诈骗行为与故意造成财产损毁、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疾病等保险事故的行为,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应以保险诈骗罪与该行为之罪数罪并罚。

      《刑法》198条第2款)9)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又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伤害、强奸、侮辱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241条第4款)10)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罪除外)而偷开机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并将机动车辆据为己有或丢失的,以盗窃罪与所实施的其他犯罪实行并罚(最高法1997年11月4日《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11)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或者因挪用公款而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实行并罚(最高法1998年4月6日《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3、吸收犯:指行为人的数个犯罪行为因为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如:甲为谋杀乙,将乙捆绑后,装入麻袋,放在自家仓库达十几个小时,后于子夜时分拖到江边,扔进江中淹死司法处断上:重犯吸收轻犯4、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某一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了另一不同性质的罪行,但后者被前者吸收,刑法明文规定不并罚而仅将后者作为前罪的加重处罚情形例如:(1)绑架罪包含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39条);(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行为(《刑法》240条);(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行为(《刑法》240条);(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行为、故意杀人行为(《刑法》263条);注意: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行为、非法拘禁行为(《刑法》318条);(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21条);(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含妨害公务行为(《刑法》347条);(8)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含强奸行为(《刑法》35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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