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合作公司发展 若干问题研究.docx
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股份合作公司发展 若干问题研究 深圳股份合作公司进展 应当留神的几个问题 ——兼谈《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的修改 股份合作公司是自特区成立以来,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基上,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进展起来的一种城市集体经济组织形式股份合作公司经过三十多年的进展,其组织形式、股权构成、公司治理布局、经营方式、公司职能和监管模式等都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传统的主流的小手工业者改造进展起来的城市集体经济组织有很大的识别这些识别既构成了现在股份合作公司自身的特点,也是股份合作公司各种困难和问题产生的理由,使股份合作公司的进展遇到了不成制止的困难和蜕变过程中必然面对的阵痛如何解决股份合作公司的困难,把握股份合作公司今后的进展方向,发挥股份合作公司在经济创办和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举行分析与探讨 一、股东和股份合作公司 (一)股份合作公司的由来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改革开放前分为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在改革开放后生产大队改为村民委员会,生产小队改为村民小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特定区域的人组成的,在农村经济组织中村民的身份主要是由于出世或者婚姻关系而取得,因死亡和外嫁而流失。
少片面村民也可以在迁入地村民大会或者代表大会同意后以迁移方式取得;农村 1 集体经济组织是特定区域的人员集合,人员滚动性不大,根本上是一个封闭系统在财产制度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由全体成员共同共有;村民取得身份后即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调配权、劳动权、建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村民大会议表决权 股份合作公司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城市化过程中借鉴现代公司制度将其成员共同共有的集体资产以等额股份形式折股调配或者募集转让给全体或者片面居民或者村民,并将组织形式由生产大队或者生产队(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改制为股份合作公司的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公司分为行政村和村民小组改制成的行政村股份合作公司(简称大股份合作公司)和村民小组股份合作公司(简称小股份合作公司),股份合作公司是资合组织且兼具股东特定特征 股份多少抉择股东的权益大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化为股份合作公司、村民转化为股东(以下简称“双转”)后原村民变成城市居民、取得股东身份,并以股权为根基且根本上按照股份份额多少享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调配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议表决权 股份合作公司的核心是股份,包括合作股、集体股和募集股三种形式。
合作股是指原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折合为等额股份调配给原村民的股份,合作股东为原村民或者居民集体股由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权益,其股息作为公司扩大再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资金积累募集股股东是股份合作公司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代表大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向股份合 2 作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经理、职工或者原村民募集发行的股份 (二)目前股东身份的主要纷争 第一,目前讨论最大的是可转为股东的村民范围现在有好多因当兵提干、高考和招工等农转非形式离开农村的人士纷纷上访,并以《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所称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村民,包括城市化地区的原村民小组和行政村及其已转为城市居民的原村民”为依据,要求享受村民待遇,成为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东,享受股东权益我们认为上述访民的理解是错误的 其次,外嫁女的股东身份和分红问题《条例》虽然规定了男女对等原那么,并要求公司章程一以贯之但好多股份合作公司在实际操作中沿袭了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做法,在女儿出嫁后即收回外嫁女的合作股股份,而嫁给本村的出嫁女由于仍在本村那么享有合作股股份,导致嫁给本村和外嫁他村的妇女的股份处理结果不同,引起外嫁女上访 第三,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权益问题。
有的村给嫁给本村男性村民的媳妇及其子女调配或者配售股份,但对入赘本村的女婿及其子女却不享有此项权利,导致招女婿家庭上访,要求落实男女对等权利 除此之外,还有合作股股东固化、集体股权益行使等问题,将在本文作专题分析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一,建议在《条例》修改时明确村民转为股东的条件能够转为股东的村民务必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拥有农村户籍;二是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村民花名册上登记在册;三是时间截点在农村城市化时,城市化之前已农转非选出的户籍人员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城市化之后迁入或者居住该区域的居民也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因此,建议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所指的村民是指在农村城市化时具有农业 3 户籍且在行政村、村民小组登记在册的村民根据政策享受村民待遇的,从其规定” 其次,落实男女对等原那么,合理解决外嫁女和入赘女婿及其子女的股东权益和身份问题外嫁女、入赘郎及其子女的股东权益及身份问题,应当由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本地实际处境由股东大会抉择并由公司章程模范处理外嫁女和入赘郎及其子女股权权益问题应当坚持男女对等原那么,女子出嫁不应当成为股东身份歼灭的理由,外嫁女与出嫁本村的女子应当同等待遇,入赘女婿与嫁入本村的媳妇应当同等待遇,不管男女,村民婚生子女应当同等待遇。
二、股份合作公司的合作股改革 由于股份、股权都是改革开放后引进的新事物,难免存在缺漏根据深圳早期的文件和我们近期的调查,合作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一)股份合作公司合作股存在的问题 第一,合作股股东固化之弊双转”后,关于股东资格的取得,深圳各个股份合作公司的处境大致一致在“双转”时,把集体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调配给当时村民,使之成为股份合作公司股东巨大的现实利益使绝大多数股份合作公司自成立以后就把股东固化不变,股东人数不因出世或者入嫁而增、不因死亡或者出嫁而减,更不赋予“双转”后迁户入村的居民股东资格我们在调查中察觉也有个别股份合作公司规定新出身村民和嫁入妇女可通过添置或者调配等方式取得股份合作公司股份、成为股东 其次,限制合作股流通,背离设立股份合作公司的目的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化为股份合作公司,就是要利用股权 4 与企业财产全体权分开的原理,实现股份可流转、企业的财产不被抽逃,是为了搞活企业,而不是僵化股权,固化股东,搞死企业《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股东固化,实质上是忽略了股份的同质同量同权的性质,混淆了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股东股权与企业财产全体权、社员与股东的区别。
根据现行股份合作公司的法规和政策规定,股份合作公司的股份由合作股和募集股组成募集股可以转让、质押和继承对于合作股,是否能够转让,《条例》没有明确,只是在其次十九条中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直接对股东的财产处分权作出约束,存在法律障碍,可能导致章程内容违反民法的根本制度而无效同样的问题存在于合作股质押中,由于质押是一种担保债权,在债权不能实现时,债权人可以处分质押物优先受偿债权人处分质押物务必以其能流通、转让为前提对于合作股股权能否质押,《条例》根本就没有规定按照其次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推理由公司章程规定,但章程规定也会遇到合作股股权转让同样的窘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品与服务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实现增值合作股股权不能在市场上交易,不能在市场实现合作股权利益最大化 第三,合作股股权继承之弊由于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死亡后在集体中的财产权益不能继承,92年《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农村城市化的暂行规定》沿习了这个制 5 — 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