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doc
5页1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 附加保险条款订立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 )须附加于保 险人境外旅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条款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旅行期间在主合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旅游线路内,因任何第三方盗窃、 抢劫而遗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合法拥有个人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并于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起的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保险人在本附加条款相应的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赔偿责任但保 险人对每件(套、对)物品的 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相应的每件(套、 对)物品约定的限额每次事故的免赔额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所载的免赔额为准,保险人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被保险人个人行李、物品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1、货币赔偿:根据受损标的的实际损失和本附加条款的约定,以支付保险2金的方式赔偿2、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保险标的3、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保险标的。
对受损保险标的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 险人不负责赔偿若被保险人遗失或损坏的个人行李或随身物品购买已超过一年的,保险人可根据其磨损及折旧程度自行做出适当赔偿或进行修复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个人及随身物品遗失或损坏的,保险 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故意行为、隐瞒、欺诈行为、或非法行为;、、、海关或其他政府机关的没收、扣留、隔离、 检 疫、征收或销毁行为;、、、被保险人行李物品正常的磨损、折旧、 发霉、虫蛀、清洗、维修或翻新过程中或空气转变引致的损坏、机械性或 电气性损坏、由其内在缺陷引起,或因被保险人企图修复、清洗而导致的损害;、、、被保险人行李物品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挑衅造成的损失;、、、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事项二、以下财产损失保险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3、、、金银、珠宝首饰或饰物、已镶嵌或未经镶嵌的宝石或半宝石(包括附件);、、、手提电脑及其附件、电子记事本、手提(包括附件);、、、玻璃制品、瓷器、陶具及其他易碎品、家具、古董、艺术品;、、、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图章、文件;、、、易燃、易爆、危险品;、、、日用消耗品、动物、植物、食品;、、、用于商业活动的物品、样品、邮件;、、、现金(含钞票),旅行支票、支票、债券或证券、票据、印花、息票、地契、股票等有价证券,代币卡(包括信用卡)及其他付款工具,旅行证件;、、、录制于磁带、记录卡、磁盘或其他类似设备上的数据的遗失;、、、事先托运的行李;另行邮寄或船运的纪念品或物品的遗失或损坏;、、、、 行李或物品的神秘失踪;、、、、 机动车辆(及其附件)、摩托 车、船、发动机或其他运输工具;、、、、 租赁的设备;、、、、 走私、非法的运输或贸易;、、、、 经承运人、酒店或任何其他责任方修理后能正常运行或恢复其正常功能的物品;、、、、 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可以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旅行社、酒店或其他保 险单获得赔偿的4损失;、、、、 因贬值导致的损失;、、、、 在公共场所无人照看或被保险人没有尽到看管义务情况下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的损失。
保险期间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必须同主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投保人必须在被保险人出境前投保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开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附加条款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不同被保 险人的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保险金额可以不同,但一 经确定,中途不得 变更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三、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并于保 险单上或保险凭证上载明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缴清保险费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本附加条款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应妥善照管其行李物品5二、如本附加条款项下承保的行李及随身物品发生丢失或损坏,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查寻、保护 或挽救该行李或物品三、被保险人需于保险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领取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四、如被保险人的行李及物品在公共交通工具、酒店或旅行社丢失或损坏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对方为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 保险金申请一、由被保险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通 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2、 被保险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清单及其发票原件;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4、 被保险人向保险事故发生地海关、警方或其他有关部门报案并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5、 如被保险人的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在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或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内损失的,该酒店、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或旅行社出具的保险事故证明文件正本,包括保险事故日期及经过;6、 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资料和证明是保险索赔的重要依据,如索 赔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6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赔偿责任三、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索 赔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索赔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索赔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 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 应的差额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六、所有本附加条款的损失计算和保险金支付在涉及外国货币时,均折合人民币计算,并以人民币赔偿有关 汇率以保险事故发 生日的中国银行挂牌外汇兑换价为准七、若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从公共交通工具承运人、酒店、旅行社、其它途径或其他保险单给付赔偿的,被保 险人应先向对方请求给付或者赔偿保险人可根据有关单位或保险单承保公司出具的相关单证或给付保险金证明,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限额内仅承担被保险人除前述赔偿额之外剩余部分的赔偿责任。
如果遗失、被盗窃或被抢劫的物件被发现或归还,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向保险人退回已领取的保险金7、、、 权益转让本合同项下,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信息 附加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名词解释1、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或者便利而携带的必要及适量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2、 托运行李:指被保险人搭乘航班时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已经填妥行李票的行李,不包括托运的商业货 物3、 公共交通工具: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分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以下交通工具:1、 公共汽车、 长途汽车 、出租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 车、有轨电车、轨 道列车(包括地铁、 轻轨及磁悬浮列车);2、 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经营的来往商业客运机场的定翼飞机;83、 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往来商业客运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直升机站之间营运的直升飞机;4、 按固定路线和时间表营运的固定机场客车。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不符合本附加条款中“ 公共交通工具 ”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亦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定义之内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以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条款中的名词解释为准 其他条款的适用本附加条款的未约定事项,均适用主合同的约定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