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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ppt 51).ppt

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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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0章 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n企业利润分配应按规定顺序进行分配 n税前若发生年度亏损,税法允许用下一 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 n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用所得税前 利润延续弥补 n企业若出现年度盈余,就必须按规定顺 序分别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 任意公积金,并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和股 利 第10章 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n可见,财务成果的分配不仅关系到企业 投资者利益和企业未来发展,而且还关 系到企业税负 n与税负有关的问题主要是已纳所得税税 款的扣除、收益分配的顺序和保留盈余 的问题 n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必须从这几方面入 手,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第10章 利润分配的税收筹划 n10.1 境外所得己纳税款的扣除筹划 n10.2 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筹划 n10.3 外资企业利用“免二减三”进行 利润分配 的税收筹划 n10.4 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利润不予 分配 n10.5 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进行税收筹划 n 10.6 股份制公司的股利分配策略 10.1 境外所得己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n现行税法对我国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 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 除 n应纳税额=境内所得应纳税额 n+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税税款 扣除额 n 境外所得应纳税额 n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法定税率 10.1 境外所得己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n法定税率是指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n 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互相弥补 n但企业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n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境外业务之间 盈亏相抵后的金额 10.1 境外所得己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n所谓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 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n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 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 n但中外双方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 ,按协定的规定执行 10.1 境外所得己纳税款扣除的筹划 n10.1.1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的抵扣方法 n10.1.2 两种方法的选择 n1. 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时的策略 n2. 收入来源国税率低于16.5%时的策略 10.1.1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扣方法 n第一种方法,分国不分项抵扣 n企业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税凭证的,可采 取分国不分项抵扣 n对来源于境外某一国的各项所得不分项 ,而是要汇总到一起,作为来源于某国 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计算扣除限额; 分国不分项抵扣 n而来源于境外多国的所得,却要按来源 于每一个国家的所得额,按我国税法分 国计算扣除限额 n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我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n公式:p.285 n如果纳税人在境外各国(地区)已缴纳 的所得税税款低于计算出的该国(地区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从 应纳税总额中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 所得税税款; n超过“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的,应 按计算出的扣除限额进行扣除 n其超过部分,当年不能扣除,也不得作 为费用列支 n但可以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用以后 年度税款扣除限额的余额补扣。

      第二种方法:定率抵扣 为便于计算和简化征管,经企业申请,税 务机关批准,企业也可以不区分免税或 非免税项目, n统一按境外应纳税得额16.5%的比率抵 扣 n纳税人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在 汇总纳税时,可选择上述一种方法予以 抵扣,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改 10.1.2 两种方法的选择 n这两种方法,给企业提供了选择的可能 性 n企业在不同的情况下,选择分国不分项 抵扣或者定率抵扣,其税收负担不同 1. 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 n这里得16.5%是指实际税收负担 n如果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33% n实际是按照我国33%的税率计算出的税 额进行扣除 n其超过部分,用以后年度税款扣除限额 的余额补扣; 1. 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 n如果收入来源国税率高于16.5%而低于 33% n则是按照收入来源国实际税率计算的税 额进行扣除 n两种情况下,计算税额扣除的税率均大 于16.5% n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于企业有利 nP.286 案例10-1 2. 收入来源国税率低于16.5% n这时如果选择分国不分项抵扣方法 n由于收入来源国税率低于我国的税率, 要按照收入来源国实际税率计算的税额 进行扣除 n这样计算税额扣除的税率就小于16.5% , n所以选择定率抵扣方法于企业有利 nP.287 例10-2 10.2 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筹划 n企业可以先弥补亏损后纳税; n在弥补顺序上,可以先用须补税的投资 收益弥补亏损。

      n在企业有未弥补的亏损的情况下,如果 企业有来源于不同的被投资企业的需要 补税的投资收益 n而这些不同的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 税率又不一样 10.2 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筹划 n税率越低的企业需要补缴的所得税税款 越多 n而税率稍高的企业需要补缴的所得税税 款相对较少 n因此,在安排弥补亏损的顺序上,企业 应尽量先用税率低的企业的分回利润弥 补亏损 n在弥补不够的情况下,再用税率稍高的 企业的分回利润弥补 10.2 对外投资分回利润补亏的筹划 n然后计算应补缴税款 n采取这种方法,虽然弥补亏损后应计算 补缴税款的所得额不变 n但由于应补税的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 的税率差减少了 n结果必然会减少需要补缴的所得税税款 nP.289 例10-3 10.3 外资企业利用“免二减 三”进行利润分配 n10.3.1 对“免二减三”政策的理解 n10.3.2 保持一定的生产性经营收入比例 n 10.3.3 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 n10.3.4 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减免税 10.3.1 对“免二减三” 的理 解 n1. 享受此政策的范围 n2.“开始获利年度”的界定 n3. 减免税期限的规定 n4. 几个特定行业的特殊情况 10.3.2 保持一定的生产性经 营收入比例策略 n对于确定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 生产性业务 n如果当年度其生产性经营收入超过全部 业务收入的50% n在减免税期内,当年度经税务批核准, n可享受当年度的免税或减税 10.3.2 保持一定的生产性经 营收入比例策略 n若减少部分非生产性业务 n使非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低于生产性业 务经营收入 n由此造成的损失大于放弃税收优惠的损 失 n企业就应仍保持非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 的高比例。

      10.3.2 保持一定的生产性经 营收入比例策略 n但是,一般情况下,放弃“免二减三” 的税收优惠的代价是很大的 n所以,如果非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略高 于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 n企业就要减少部分非生产性业务经营收 入,使生产性业务经营收入比例保持在 50%以上 10.3.3 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 n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推迟获利年度就意 味着可以推迟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 n同时也可以推迟纳税 n从事生产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n可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要求,在开 业之初,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 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收入确认方法选择 权 10.3.3 尽可能推迟获利年度 n采取以高价位材料计入成本,加速折旧 、分摊开办费和多摊销费用还有推迟收 入实现等方法,尽可能地使企业亏损 n若发生亏损,可以在以后五年内以税前 利润弥补 n弥补之后有盈利时,才确认为获利年度 ,进入减免税期 n这样自然就可以推迟企业获利的年度 10.3.4 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 减免税 n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开业当年获利 n只要实际获利的月份不超过6个月 n就应当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将获利年度 的计算推迟到下一年计算 n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 n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 月的,可以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 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 10.3.4 选择下一年度起计算 减免税 n其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 定缴纳所得税。

      n由于获利年度确定后,当年就要开始享 受减免税,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会影 响到享受减免税的实际效果 n所以企业将获利年度的计算推迟到下一 年,有利于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nP.294 例10-4 10.4 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 利润不予分配 n伴随着企业对外投资活动,就会有投资 利润的分回问题 n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虽然实行的是 33%的单一比例税率 n但企业所得税有很多税收优惠及多档优 惠税率 n另一方面,我国实行的是内外有别的企 业所得税政策 10.4 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 利润不予分配 n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普遍的税收优惠 n其所得税率往往低于33% n对纳税人在国内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纳 所得税的利润 n由于所涉及的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 在差异 n其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 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10.4 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 利润不予分配 n具体规定为: n联营企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 利润,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联 营企业,不退还所得税; n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与联营企业 适用税率一致,则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 回的税后利润不予补缴所得税; 10.4 保留在低税地区投资的 利润不予分配 n如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联营企业 ,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应按规定 补缴所得税 n公式:p.295 nP.296 例10-5 10.5 充分利用再投资退税进 行税收筹划 n10.5.1 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n10.5.2 利润来源的筹划 n10.5.3 经营期限的筹划 10.5.1 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n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 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 加该企业注册资本 n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 商投资企业。

      n 再投资退税共有3种形式: n一是以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再投资原有 企业或重新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10.5.1 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n二是再投资兴办、扩建出口企业或者先 进技术企业; n三是从海南经济特区内企业获得的利润 直接再投资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 建设项目和农业发项目 n第一种适用退税率为40% n后两种适用退税率为100% 10.5.1 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n后两种方式明显要比前一种方式好因 此, n当然,选择后两种方式是要具备一定条 件的 n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的企 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 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n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n不能享受100%的退税率 10.5.1 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n应该按第一种方式享受40%的退税优惠 , n并向税务机关缴回已退税款的60% n被投资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或 再投资资金投入使用后三年内 n经考核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时 n或者在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再投资资 金投入使用后的第一年内,经考核确认 为先进技术企业时 n可再按100%的退税率补退其差额部分 10.5.1 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n企业在进行这项筹划时,最重要的就是 要使自身符合条件,成为产品出口企业 或先进技术企业。

      n对于第三种方式,只是用于在海南投资 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应用范围较窄, 对于一般的企业没有太大的意义 10.5.1 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n此外,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的投 资公司 n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股息) ,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 n可视同外国投资者直接进行再投资 n并依照税法和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10.5.1 再投资退税的概念 n这里需要注意: n首先,投资者应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 投资者 n其次,这里所说的投资仅限于直接投资 n详细说明:p.298 n退税额=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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