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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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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j****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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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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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 年 10 月 18 日] 浏览次数:[11]作者:[admin] 来源:[中国行政区划网] 冀政函〔2003〕35 号 2003 年 4 月 17 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联合国第三届地名标准化会议通过的我国采用汉语拼音方案作为中国地名罗马字母拼法的国际标准和国务院关于“使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我国标准地名”的规定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标准地名书写、拼写:(一)用汉字书写地名,应使用国家确定的规范汉字二)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汉语地名,必须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的规定拼写三)少数民族地名汉字译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拼写方法按照《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执行四)不得使用英文及其他外文拼写地名二、标准地名包括:(一)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村民委员会、自然村、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等名称;(二)街、路、道、巷、胡同、里、弄等名称;(三)开发区、工业区、商贸区、居民区、生活小区及楼(院)门牌(单元牌、户牌)等名称;(四)山、河、湖、海、淀、海湾、滩涂、岛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五)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铁路、公路、桥梁、闸涵、水库、渠道、风景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建筑物(群)、文化体育场、企事业单位等名称。

      三、在下列活动和事项中必须使用标准地名:(一)对外签订的协议和涉外文件中;(二)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印发的文件、公告、证件等;(三)出版各类报刊、地图或有关书籍及广播、影视等;(四)制作各类商标、牌匾、广告、印信等;(五)设置街(路)巷(胡同)标志、楼(院)门牌(单元牌、户牌)、景点指示标志、交通指示标志、公共交通站牌等;(六)办理邮政、通信、户籍、有效证件、营业执照、房地产注册等项事宜四、以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标志设置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要立即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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