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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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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42146612
  • 上传时间:2022-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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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管理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以下简称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 价师(以下简称高级评价师)的管理,保证电力建设工程项目质量评价工作的正 常开展,提高质量评价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全国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的岗位资格管理、继 续教育和监督管理等,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由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以下简称中电建协)和有关电力集团公 司、电网公司选派的专家组成全国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 委会),统一负责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的管理办法制定和监督执行第四条管委会办公室设在中电建协,具体负责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 师的培训、审批、监督管理等工作管委会办公室每年向管委会汇报一次工作, 并提交有关重要事项,由管委会审定第五条 持有中电建协统一印制的《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或 《电力建设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关的电力工程建 设工程质量评价工作第二章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的岗位资格管理第六条质量评价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专 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二)申报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三) 参加由中电建协或中电建协授权单位组织的质量评价师培训,经考试 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四) 身体健康,能胜任质量评价工作,年龄在60岁及以下的人员。

      第七条高级质量评价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已取得中电建协颁发的《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三年及 以上的人员;(二) 具有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电力工程建设工程(含电力工程调试) 工程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5年及以上的人员;(三) 申报人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 参加由中电建协或中电建协授权单位组织的高级质量评价师培训,经 考试合格,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人员;(五) 应担任过电力建设大中型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管理负责人或技术负 责人;(六) 身体健康,能胜任工程现场工作,年龄在65岁(特殊人才可放宽到 70岁)及以下的人员七) 中国电力建设专家委员会专家经过培训取得《培训证书》可直接申请 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第八条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专业如下表所列: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水工、金结、机电、土建、锅炉、汽机、电 气、热控、化学、变电、线路、调试、管理 (质量、安全、档案等)火电(含核电常规岛)、水电、风电、 输变电第九条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申报 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一)填写《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申报表》(见附表1);《电力 建设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申报表》(见附表2)、(二) 申报人的身份证、学位(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培训证书复印 件各一份,近期免冠照片(2寸,背面请注明姓名)2张;(三) 申报人从事电力建设质量工作的业绩和相关证实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第十条经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组织管委会成员和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经评审合格者,由中电建协颁发相关岗位资格证书第三章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的管理第十一条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 期满前,需参加中电建协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经 审核后延期3年第十二条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其岗位资格证书自签发之日起, 三年内未达到继续教育标准的,岗位资格证书自动作废第十三条 对已获得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资格证书者,如有下列情 况之一,由原单位收回资格证书并上缴中电建协注销:(一)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岗位资格证书者;(二) 因违法乱纪或质量评价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严重经济 损失者;(三) 利用工作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者;(四) 不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受到处分、处罚者;(五) 退出、调出所在单位或被解聘,且无新单位者;(六) 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执业者;(七) 其它情况或管委会认为有必要收回的第四章教育培训第十四条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的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由中电 建协或中电建协授权的单位组织进行第十五条继续教育是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延续和重新申请取得岗 位资格证书的条件之一。

      质量评价师、高级质量评价师在三年期内,至少完成一 次继续教育培训第十六条岗位资格培训和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办法由中电建协根据电力行 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五章其它有关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电力建设高级质量评价师不允许对本人所 在单位参建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评价第十八条有关与质量评价师和高级质量评价师的管理发生的任何取费(评 审、证书、培训等),须经中电建协审核批准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有关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电力建设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的 培训、评审等有关情况将在以下网站予以公布:中电建协网站:ww. cepca. org. cn中电联网站:www. cec. org. cn点击代管协会进入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的 链接网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电建协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表1:《电力建设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申报表》附表2:《电力建设高级质量评价师岗位资格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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