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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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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汇管理政策简介外汇管理政策简介2008年年11月月 摘要Ø外汇管理概述Ø经常项目外汇管理Ø资本项目外汇管理Ø近期外汇管理要点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外汇管理概述外汇管理概述3 外汇管理部门机构设置State Council 国务院国务院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大区分行/ /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市市 / / 县级县级人民银行人民银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心支局中心支局/ /支局支局4 外汇管理部门机构设置(管理职能)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管理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管理检查司综合司综合司国际收支司国际收支司国家级国家级省市级省市级 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人民银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经常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资本项目管理处外汇检查处外汇检查处国际收支处(综合业务处)国际收支处(综合业务处)综合综合管理科管理科外汇帐户外汇帐户管理科管理科服务贸易服务贸易管理科管理科进口付汇核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科销管理科出口收汇核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科销管理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监管科监管科投资投资管理科管理科外债外债管理科管理科储备管理司储备管理司5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53年-年-1978年)年)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制度。

      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批给国际收支平衡政策“以收定支,以出定进” 二、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二、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79年-年-1993年)年) (一)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二)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 (三)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四)允许多种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 (五)建立对资本输出入的外汇管理制度(六)放宽对境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七)外汇兑换券的发行和管理 外汇管理体制历史沿革6 三、三、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 (一)1994年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1、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 2、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3、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 4、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 5、禁止在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和流通 (二)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 目可兑换1、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2、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 3、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 1996年年12月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目完全可兑换 外汇管理体制历史沿革7 四、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四、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 (一)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限额管理2、取消经常项目外汇支付限制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4、通过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进行贸易真实性审核(二)资本项目外汇严格管理 1、对外债和对外担保的管理 2、对外商直接投资的管理3、对境外投资的管理 (三)不断改进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四)不断完善的国际收支宏观管理体系 (五)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六)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外汇管理体制历史沿革8 五、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景五、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前景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完全可兑换人民币完全可兑换 外汇管理体制历史沿革9 中国外汇管理现状•截止截止2008年年9月底,我国外汇储备为月底,我国外汇储备为19055.85亿美元。

      比去年同期增长亿美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719.74亿美亿美元元•2007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顺差经常项目顺差达年,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资本和金融项目继续保持顺差经常项目顺差达3154亿美元,同比增长亿美元,同比增长45%;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达%;资本和金融项目顺差达735亿美元,同比增长近亿美元,同比增长近10倍倍•自自2005年年7月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美元对人民币交易价格调整为1美元兑美元兑8.11元人民币,外汇元人民币,外汇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到指定银行可自此时起调整对客户的挂牌汇价到2008年年10月月31日日1美元兑人民币美元兑人民币6.82元元加强对外汇收入管理,相对放宽对外汇支出管理,加强对外汇收入管理,相对放宽对外汇支出管理,减清对本币的压力减清对本币的压力10 外汇管理基本原则•外汇管理的对象:外汇管理的对象: 境内机构、境内机构、境内境内个人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内机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的条调回境内或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外汇管理部门作出规定件、期限等,由外汇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应当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帐户•境内机构申请外汇在境内划转,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或经境内机构申请外汇在境内划转,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或经外管局核准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外管局核准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11 外汇管理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93号令公布,根据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996年6月20日,人民银行令[1996]1号)•《《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 (1997年10月7日,银发[1997]416号)•《《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1997年9月25日,汇管函字[1997]250号)12 外汇外汇 (Foreign Exchange)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五)其他外汇资产。

      结汇结汇 (Sale of Foreign Exchange)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售汇售汇 (Purchase of Foreign Exchange)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付汇付汇 (Payment of Foreign Exchange)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根据有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或将其购买的外汇向境外支付的行为 基本概念13 经常项目经常项目 (Current Account)“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及服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贸易收支:指通过本国海关进出口货物而发生的外汇收支•劳务及服务收支:包括货运、港口供应与劳务、旅游收支、投资收支和其他非贸易往来收支•单方面转移:包括本国与国际组织、外国政府之间相互的无偿援助和捐赠,以及私人的侨汇和居民的其他收入资本项目资本项目 (Capital Account)“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外商来华直接投资•对境外直接投资•外债 基本概念14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15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内容与原则管理范围管理范围 贸易项下 经常项目 非贸易项下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管理原则管理原则1996年年12月月1日,中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 贸易项下:贸易项下:•实行银行结汇制;(注:根据汇发[2007]49号,现已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对贸易项下外汇支付不施加限制;•实行以事后监管为主的真实性审核非贸易项下非贸易项下:•真实性审核;•借助行业主管部门对服务贸易市场进行规范,如旅游业16 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外汇管理贸易项下出口收汇外汇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汇发汇发[2003]91号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汇发(汇发[2008]29号)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汇发[2008]30号)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汇发[2008]31号)号)•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出口收汇单位应在注册所在地外管局备案登记、申领核销单和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 由外汇管理局统一管理并核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管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有统一编号的重要凭证。

      •出口单位备案出口单位备案 出口单位取得出口经营权后,应到海关办理“中国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办理“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法人IC卡和“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操作员IC卡电子认证手续•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出口收汇核销单管理 外汇管理局对出口收汇核销单发放实行按需发单,原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考核等级内容已被汇发[2007]35号废止•远期收汇备案管理远期收汇备案管理 出口货物报关后超过180天远期收汇的,应到外管局办理备案•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为了加强出口交易与收结汇的真实性及其一致性,从2008年8月4日起对出口企业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预收货款管理预收货款管理 货物贸易项下,预收货款要进行外债登记17 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汇发[2003]1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5]67号)•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 /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黑名单)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黑名单) 不在名录上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进口付汇•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预付货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 取消企业进口预付货款项下付汇须提供预付货款保函的规定 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外汇管理18 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或务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贸易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贸易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货到汇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延期付款是否登记不受金额限制)•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是一种贸易融资行为超过90天的进口延期付汇和远期付汇构成了中国的事实外债,应纳入外债统计监测管理 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外汇管理19 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异地付汇核销管理异地付汇核销管理-企业办理异地开证、付汇时,须到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类别为“异地付汇”的进口付汇备案手续-取消异地付汇项下企业在付汇地没有分支机构、没有工程项目贷款或没有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不得办理异地开证、付汇的规定 贸易项下进口付汇外汇管理20 • 法规明确规定的非贸易收付汇法规明确规定的非贸易收付汇《《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 (汇发[2002]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 (汇发[2006]19号)• 非贸易售付汇税务凭证非贸易售付汇税务凭证《《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 完税完税≠可售付汇可售付汇 非贸易项下售付汇21 非贸易项下售付汇《《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汇发汇发[2003]35号号)《《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际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汇发[2006]19[2006]19号)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汇发[2008]8号)号)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金额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金额办理机构办理机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金额≤5万美元外汇指定银行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金额<5万美元≤50万美元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管局核准非贸易项目售付汇金额>50万美元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管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税务税务备案备案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金额>5万美元辖区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服务贸易对外付汇金额≤ 5万美元无需备案法规未明确规定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的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审核审核机构机构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10万美元外汇指定银行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服务贸易售付汇金额>10万美元企业注册所在地外管局核准22 跨国公司的非贸易售付汇跨国公司的非贸易售付汇 ( (代垫费用代垫费用) )法规依据法规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关联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关联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申请进入“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的非贸易售付汇的跨国公司名单”•明确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的非贸易售付汇:-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员工(“外籍员工”)的工资及福利津贴 -代垫的外籍员工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 -代垫的本公司员工的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跨国公司本身应分摊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跨国公司本身应分摊的或跨国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代垫的其它费用 非贸易项下售付汇23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非贸易售付汇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非贸易售付汇 (代垫费用代垫费用)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62号)《《关于境内企业偿还境外关联企业代垫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境内企业偿还境外关联企业代垫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汇[2005]157 号)•最近三年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发生,财务状况良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也可以比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明确境内企业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下列代垫费用,可比照汇[2003]35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外籍员工工资、福利费、保险费;-企业员工外汇差旅费;-企业员工境外培训费 非贸易项下售付汇24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股息、红利汇出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法规依据法规依据: :《《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申请将本年度外方应得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境外•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须满足的条件:‐凡注册资本金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将外汇利润、红利汇出境外‐境外发行股票企业擅自将境外发行股票的收入滞留境外的,均不得将外汇利润或股息、红利汇出注:考虑新税法下预提所得税可能带来的影响考虑新税法下预提所得税可能带来的影响)v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售付汇 (汇发[2002]29 号)再投资退税仅是对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再投资事项,并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完成变更或注册登记的外方人民币利润(国税发[2008]23号) 非贸易项下售付汇25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进一步放宽中资企业的开户标准,统一中外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条件。

      凡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将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和外汇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6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及其及其限额管理限额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汇发[2007]49号)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银行在为境内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时,停止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限额管理”功能27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异地开户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异地开户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3]47号)•拥有独立组织机构代码证 直接到经营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开户。

      •没有独立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由其总公司向其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备案,持总公司注册地外管局开具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向经营地外管局申请开户,再凭经营地外管局开具的“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到银行开户28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开立备案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开立备案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驻华机构应当持工商登记证到外汇局登记备案,领取《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后,凭《驻华机构外汇帐户备案表》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驻华机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驻华机构外汇账户收支范围•收入范围:其收入来源于境外汇入的办公经费;•支出范围:支出用于办公费用29 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综合司关于下发国家外汇管理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操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变更;•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开立、关闭、限额核定、查询和管理;•境内机构开立外币现钞帐户(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境内机构提前购汇30 Discussion Question 第三部分第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32 管理原则管理原则“严格”管理。

      外管局通过审批、登记、核准对境内机构资本项目外汇的流出入和汇兑进行管理•属地管理•事前审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范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范围•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外债管理•有价证券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原则和管理范围3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帐、结汇流程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入帐、结汇流程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门门批准,取得批准,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外商投资企业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开立资本金账户,持开户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持开户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如开户银行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如开户银行具有被外汇局授予外汇资本金结汇核准权资格,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外商投资企业直接到开户银行办理资本金结汇手续(注:该部分内容已被汇综发(注:该部分内容已被汇综发[2008]142[2008]142号更新)号更新)34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依法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属地管理原则•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注册资本25%的境内企业的外汇登记•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或收购企业,被投资企业如不含外国资本,可不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但在举借外债方面视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返程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登记•外汇登记时需声明:“本公司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并提供最终持股人身份证明35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资外汇登记外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2]42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外商投资企业验资时涉及外方出资的审验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向企业注册地外汇局发出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并根据外方出资者的出资方式附送银行询证函回函、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文件的复印件,以询证上述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36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帐户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经批准可以开立外汇帐户保留。

      •资本金帐户帐户的贷方累计发生额等于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中的现汇出资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时,应申请变更资本金帐户,以相应调整资本金帐户的最高限额•受人民币加速升值和目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外汇管理政策会有所变化资本金帐户收支范围资本金帐户收支范围收入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双方以外汇投入的资本金;支出范围: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和经外汇局批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37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的问题》(汇综发[2008]142号)•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2.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的支付命令函3.资本金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用途证明文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验资报告5.前一笔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相关凭证及其使用情况明细单和发票等有关凭证的复印件注: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企业备用金结汇的,无需提交第3、5项文件•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1.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另有规定的除外2.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38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国投资者外汇账户和出资管理外国投资者外汇账户和出资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外国投资者未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但在境内从事直接投资或从事与直接投资相关的活动,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以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

      投资类账户-收购类账户-费用类账户-保证类账户39 外国投资者外汇临时账户外国投资者外汇账户和出资管理(续)外国投资者外汇账户和出资管理(续)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内资金应以现汇汇入,不得以现钞存入账户内资金的结汇和划转须逐笔经外汇局核准收购类账户收购类账户费用类账户费用类账户保证类账户保证类账户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转入企业资本金账户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将该笔资金汇出境外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未在境内成立外商投资企业40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被转股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如被转让股份的注册资本金未到位,受让方应继续完成出资义务此时不涉及对外售付汇,但需要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股权转让后,应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变更或注销。

      41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 转让方受让方中方中方外方外方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中方中方N/A由中方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外支付,中方应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购汇存在股权转让收益的外方,中方在办理售付汇时应提交与外方应得收入有关的纳税意见由中方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内外汇划转支付,中方应首先以自有外汇支付,不足部分可以申请购汇如投资性公司存在股权转让收益,中方在办理售付汇时应提交与投资性公司应得收入有关的纳税意见外方外方中方收到外方股权购买金,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注)N/A投资性公司可将股权转让收益存入资本金帐户,不占用其资本金帐户贷方累计发生额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投资性公司应以外汇支付中方,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外管局申请境内外汇划转,中方收到外汇收入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注)由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对外支付存在股权转让收益的外方,投资性公司在办理付汇时应提交与外方应得收入有关的纳税意见由授让方投资性公司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境内投资款划转核准。

      存在股权转让收益的转让方投资性公司应提供与其应得收入有关的纳税意见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管理(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外汇管理(续)注:根据汇综发[2008]142更新42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划转境内外汇划转外汇管理外汇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汇资函字[1996]188号)《《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汇管函字[1997]250号)划转类别:划转类别:•投资性公司在境内投资时应申请办理境内外汇划转核准•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向资本金账户划转核准帐户间划转:帐户间划转:•外汇局不批准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与其所投资企业之间、非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不同所投资企业之间外汇资金的境内划转•同一境内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据此,总公司和分公司间相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43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利润再投资再投资外汇管理外汇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汇资函字[1996]188号)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应到产生利润企业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接受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变更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

      44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其他所得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其他所得境内再投资境内再投资外汇管理外汇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外国投资者除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经外汇局核准,还可以下列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1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 业资本;2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4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 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45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清算所得资金汇出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清算所得资金汇出外汇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 (汇发[1999]397号)•依法终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算、纳税后,属于外方投资者所有的资金,经外汇局批准,可以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汇出。

      •剩余部分属于中方的应结汇46 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2008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七部委联合年检的联合办公时间•从2006年开始,一律采用新的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会计师事务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应披露外汇内容表47 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Cash Pooling)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4]104号)•跨国公司跨国公司 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外汇资金内部运营 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放款方式放款方式-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之间从事外汇资金境内委托放款(通过银行)-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进行外汇资金境外放款48 外债管理外债种类外债种类债务类型债务类型 债务期限债务期限• 国际商业贷款 短期:1年(含)• 外国政府贷款 中长期:1年以上•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债管理原则外债管理原则•国家对外债实行规模管理。

      国家根据外债类型、偿还责任和债务人性质,对举借外债实行分类管理•外债管理从对外借款的计划审批、登记和借用外债的规模、结构、效益以及偿还等方面进行控制和管理即对外债的借、用、还三个环节进行管理•未经外汇局批准而擅自对外签订的国际商业贷款协议无效外汇局不予办理外债登记银行不得为其开立外债专用帐户借款本息不准擅自汇出49 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管理流程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管理流程 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外债管理签定贷款协议签定贷款协议到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到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办理外债登记申请开立外债专用帐户或申请开立外债专用帐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帐户还本付息外债专用帐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开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开户50 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管理流程中资企业借用外债管理流程 中资机构中资机构 中长期中长期 短期短期 外债管理签定贷款协议签定贷款协议到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到注册所在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债登记申请开立外债专用帐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帐户申请开立外债专用帐户或还本付息外债专用帐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开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银行开户拟借款单位判断本单位拟借款单位判断本单位是否符合借款条件是否符合借款条件拟借款单位向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拟借款单位向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及申请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及申请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拟借款单位向注册地拟借款单位向注册地所在外汇局申请短期所在外汇局申请短期国际商业贷款指标国际商业贷款指标 51 外债登记外债登记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28号)•境内机构对外签订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后,应于签约后15日内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颁发《外债登记证》。

      国际商业贷款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须经登记后方能生效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偿还,外汇局不予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借款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借款总成本(借款利息)不得高于国际金融市场相同信用级别借款机构的同期借款总成本•筹借的外汇资金必须调回境内境内机构不得将借用的国际商业贷款存放境外、在境外直接支付或者转换成人民币使用 (注:在新的情况下,可能会有所变化)•“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的改革 改变原来由债务人到外汇局逐笔办理国内外汇贷款登记的管理方式,实行由债权人集中登记,即由发放国内外汇贷款的金融机构定期向外汇局进行外汇债权登记 外债管理52 外债管理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登记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登记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中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

      •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重新核定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然后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 已到位注册资本已到位注册资本外债规模外债规模≥ 3000万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 1亿美元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53 外债管理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登记(续)特殊类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登记(续)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借入外债形成的资产应全部计为风险资产•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10倍 风险资产总额 = 总资产-现金 - 银行存款 - 国债 - 委托租赁资产54 贸易融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登记贸易融资、预收货款、延期付款登记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汇发[2008]30号)号)•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货到汇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应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办理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其他相关内容可以参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 外债管理55 外债专用帐户外债专用帐户国家对外债资金的流入流出实行专户管理。

      贷款专用帐户贷款专用帐户 收入范围:为外债、外债转贷款或者外汇贷款的合同款;支出范围:用于贷款协议规定的用途•贷款专户收入的外汇资金只能为登记的外债签约额还本付息专用帐户还本付息专用帐户 收入范围:为经批准用人民币购买的外汇、经批准的贷款专户转入的资金及经批准保 留的外汇收入;支出范围:用于偿还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国家对外债的偿还实行审核制度偿还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借入外债本息和费用之和•企业可在还本付息专用账户保留不超过支付下一期本息金额的外汇按规定,自有外汇只能在支付本息前30个工作日进入该账户,购汇资金只能提前5个工作日 外债管理56 外债结汇管理外债结汇管理《《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人民银行令[1996]1号)《《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暂行办法》》(2001年1月1日)•境内机构境外借款取得的外汇,须经外汇局逐笔核准结汇•除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外的国内外汇贷款和中资企业借入的国际商业贷款不得结汇•外商投资企业借入的用于贸易项下流动资金的短期国际商业贷款结汇,申请结汇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短期流动资金月平均余额的30%。

      外债管理57 对外担保管理对外担保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28号)《《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担保人)以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出具对外保证,向中国境外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外汇局审批;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外汇局初审后,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总局审批•对外担保形成了潜在对外偿还义务为或有外债,应办理对外担保登记,领取《对外担保登记书》•境内机构(非金融企业)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外债管理58 境内担保项下境内贷款管理境内担保项下境内贷款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5]2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向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提供的保证。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机构保证项下人民币贷款,需到注册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或有债务登记”•境内贷款项下接受境外担保由债务人逐笔登记改为债权人定期登记•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由按签约额改为按履约额纳入外债管理•接受境外担保发生担保履约的,债务人须在履约日后15日内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外债登记手续,其担保履约额纳入企业外债规模“投注差”管理•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境内中资企业向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不得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外债管理59 境外投资审批程序境外投资审批程序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其他境内企业向商务部门其他境内企业向商务部门申请境外投资核准,申请境外投资核准,领取领取《《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及资金购汇或汇出核准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投资主体持外汇局外汇资金汇出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资金汇出 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局)中方投资中方投资30003000万美元及以上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及中方投资用汇额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1000万美元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向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向国家发改委批准立项注:原境外投资须外汇管理局审批的内容已从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删除60 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境外投资外汇来源审查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汇管条字[1989]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3号)•拟以外汇资金在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在向商务部门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审批事项前,应由外汇局进行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境外投资资金来源:1.自有外汇资金2.国内商业外汇贷款3.援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外贸发展基金外汇贷款等国内政策性外汇贷款•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应事前报所辖地外汇局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全部以实物投资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注:原外汇管理局须审查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内容已从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删除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61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汇管条字[1989]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0号)•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并颁发《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证》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62 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及利润汇回管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及利润汇回管理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汇管条字[1989]11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所需外汇,可使用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及国内外汇贷款。

      •境内投资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申请或投资意向后,在获得正式批准前,经所在地外管局核准,可以自有外汇、人民币购汇或国内外汇贷款向境外支付与境外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前期费用一般不超过境外投资总额的15%•前期费用自汇出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程序的,须将境外帐户剩余资金调回境内原汇出帐户•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汇出核准手续•现已取消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制度•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注:在新的外汇管理条例下会有所变化)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63 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 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返程投资返程投资 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64 •登记管理登记管理-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企业应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

      境内居民已在境外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并已完成返程投资,但未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06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外汇局补办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境内居民按规定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及变更手续后,可向特殊目的公司支付利润、红利、清算、转股、减资等款项•外汇收入管理外汇收入管理-特殊目的公司完成境外融资后,境内居民可以根据商业计划书或招股说明书载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应在境内安排使用的资金调回境内境内居民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红利及资本变动外汇收入应于获得之日起180日内调回境内,利润或红利可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结汇,资本变动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核准,可以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也可经外汇局核准后结汇 境内居民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续)65 境内上市外资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 B股)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 H股、股、N N股、股、S S股等)股等)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实行逐笔登记 境外上市外汇管理66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 (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

      这种制度要求外国投资者若要进入一国证券市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得到该国有关部门的审批通过后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 QDII::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 ( (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 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一样,它也是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 有价证券外汇管理67 第四部分近期外汇管理要点68 法规依据:法规依据:《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等外汇管理操作规程》》(汇综发[2007]78号)•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首次申请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经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局批准以后年度的购付汇额度,直接报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实施认股期权计划的,申请购付汇额度及开立外汇账户,应报所在地外汇局批准•境内代理机构或所属境内公司应当代理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或已进入行权期并以现金方式行权的个人,按年度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员工持股或行权购付汇额度•个人出售员工持股计划、认股期权计划所得外汇收入,汇回所属公司或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的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后,可以结汇,也可以划入个人的外汇储蓄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8号),参考22页相关内容•《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2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参考17、19、55页相关内容•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8]5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的问题》(汇综发[2008]142号),参考38、42页相关内容其他外汇管理的热点内容其他外汇管理的热点内容70 Q & A71 © 2006 PricewaterhouseCoopers. All rights reserved. “PricewaterhouseCoopers” refers to the network of member firms of PricewaterhouseCoop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 each of which is a separate and independent legal entity. *connectedthinking is a trademark of PricewaterhouseCoopers LLP (US).PwC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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