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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间三期周边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地块一)房屋征收补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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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十间三期周边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 (地块一 )房屋征收补偿八十间三期周边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地块一)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实施八十间三期周边棚户区地块改造项目 (地块一) 建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一、征收范围 具体以经盐城市规划局确认的八十间三期周边棚户区地块 改造项目(地块一)房屋征收红线图为准(附图)该项目共计征收 79 户,其中:住宅 78 户、非住宅 1 户, 房屋现状建筑面积约 5392.76 平方米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盐城市亭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政府毓龙街道办事 处、盐城市天湖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 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 [2011]77 号)、《江苏省贯彻实施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 > 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 [2011]91 号)、《盐城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 [2011]210 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 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盐政发 [2012]135 号)、《盐城市 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国有土地上企业房屋征收补偿和其他有关问 题处理的意见》 (盐政发〔 2015 〕40 号)、 《盐城市市区旧城 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盐政规 发 [2018]1 号)、《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 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 [2018]96 号)及相关配套 政策文件等规定。

      被征收房屋房地产权属、 面积和用途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书》 和身份证明等合法证件确定四、征收时间 具体征收时间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 结束止,具体签约期限以征收部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五、征收补偿与安置(一)征收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 择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可选择资金结算凭证补偿方 式,资金结算凭证补偿方式按照《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盐房管 [2018]96 号) 文件执行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具体包括:1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由法定程序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 有关规定评估确定2 .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具体标准为:(1 )住宅房屋每平方米 20 元,不足 1000 元的补足 1000元;(2 )办公、教学等用房每平方米 15 元;(3 )仓库、生产及营业性用房每平方米 20 元,特殊生产设备拆装、搬迁的补偿费用另行评估确定;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偿费增加 一倍计算,并按补偿协议约定一次性结清。

      3.临时安置补偿费 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依法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 置补偿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月计算,临时安置不足 一个月的,按足月给予计算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 12 元,每月临时安置补偿费低于 360 元的,按 360 元/ 月给予 补偿实行货币补偿的, 给予被征收人 6 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搬家让房时起,至产权调换房屋 交付时止,按实际过渡期限给予临时安置补偿费产权调换过 渡期一般为 18 个月 因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 从逾 期之月起, 延长时间在 12 个月以内的, 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 费;延长时间超过 12 个月的, 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 补偿费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新房交付手续的,征收部 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补偿费4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1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应当给予被 征收人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 的,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 素评估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 前 3 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 3 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

      根 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 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 定作出前 3 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 3 倍计算;不满 3 年的, 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 3 倍计算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 以 6 个月计算, 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 中、 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按 12 、15 、18 个月计算对于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 币补偿金额的 3% — 5% 计算2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 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 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房屋于 2010 年 7 月 1 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 1 年以上的(且实际用于经营 并依法纳税),根据实际经营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 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 10% 的补 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 5 个百分点的补偿;满 15 年以上的, 给予 80% 的补偿5 .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花卉树木等价值由征收 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 通过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1.补助(1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给予一次性 补助,具体标准为:① 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在 90 平方米 (含)以下, 且被 征收房屋为平房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增加 15% 的标 准给予每平方米 600 元的一次性补助② 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90 平方米(含)以下, 且被征 收房屋为多层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增加 10% 的 标准给予每平方米 600 元的一次性补助③ 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 按被征收 房屋补偿安置面积给予每平方米 600 元的一次性补助 2)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 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身患重大疾 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 对象及补助标准经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后给予支付符合补助 条件的对象,一人只享受一次具体补助标准为:①重大疾病 补助 10000 元(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系统性红斑狼 疮、重大器官移植);其他类疾病补助 5000 元(含在征收决 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 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 1 万<含 1 万> 的贫困家庭);②残疾补助(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一、 二级残疾的补助10000元;三、四级残疾的补助 5000元。

      ③ 对三无、五保户、低保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补助 10000 元;对特困职工、低保边缘人员补助 5000 元(特困职 工须提供市、区总工会有效证件) 3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补助费,具体标准为:征收住宅房 屋,给予每户 55 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 1000 平方米 以下的,给予每户 205 元变更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 1000 平方米以上的,给予每户 405 元变更补助费2.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让房的,给予 签约和让房奖励具体标准为:①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累进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 45 平方米以下的(含 45 平方米),按照 600 元/ 平方米计 算; 45 平方米以上 90 平方米以下部分按照 300 元/平方米计 算;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 90 平方米以上的, 90 平方米以上 部分按照 120 元/ 平方米计算② 根据签约和让房的先后顺序, 分别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的签约奖励和 1 万元的让房奖励具体奖励办法以征收部 门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让房的,在补偿 金额中扣除奖励。

      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的被征收人,不享有奖励四)安置房1 .安置地点及套数八十间棚户区改建地段安置房源 85 套,其中 130 平方米 左右的 23 套, 90 平方米左右的 23 套, 70 平方米左右的 39 套,项目最终提供的房源套数与实际签约需求数相一致2 .安置房价格及非机动车车库价格 安置房价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确定 后由征收部门予以公布非机动车车库价款以物价部门最终核 定价为准,由被征收人与安置房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时,直接向房屋建设单位支付结算3 .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如被征收房屋补偿安 置面积 90 平方米(含)以下的,给予住宅房屋安置面积补助, 按下列标准执行:由平房安置到多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 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10% 的标准增加;由平房安置到小高 层及高层安置房的,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15% 的标准增加;由多层房屋安置到小高层及高层安置房的, 应安置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补偿安置面积 10% 的标准增加,增加 部分安置房的价格按安置价结算。

      4 .安置房选择顺序 按照签订补偿协议和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双积分确定选房顺 序,本着“先签先搬、优先选择”的原则,先签协议并搬家让 房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择安置房源设定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各 占 100 分,按签订协议及搬家让房先后顺序得分之和排定安置 房选房次序,第一名签订协议及第一名按约定搬家让房的分别 得 100 分,依次每递减一户减一分,分值高的优先选房;分值 相同的,由先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先选房具体选房时间另行 公告被征收人在征收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到安置房开发建设单 位办理购房手续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 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处理具体按照《盐城市市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盐规 [2011]55 号)和《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 题的处理意见》(盐政规发 [2018]1 号)文件规定认定处理六)征收最低补偿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 金额(不含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奖励)低于市区征 收最低补偿标准的,经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市区征收补 偿最低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征收补偿最低标准参照国家 住宅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小户型的同类地段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 素确定,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执行最低补偿标准的被征收人,可以在政府指定地段,也 可以在提供的安置房源范围内购买 54 平方米左右的安置房, 54 平方米以内的购房款以房屋征收补偿费抵冲,不足部分由征收 实施单位支付 ; 超过 54 平方米的部分, 按安置房市场基准价购 买,由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人不再享受经济适用房补助和廉 租房补助自 2005 年 3 月 1 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 屋建筑面积小于 30 平方米的,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 原则上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但对符合独立分户条件、具有市 区户口、已婚,且配偶双方在市区均无其他住房的被征收人, 符合最低补偿条件的,经审核确认,并在征收现场公示无异议 后,按照最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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