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澳门劳资关系法概论227.doc
24页Evaluation Warning: The document was created with Spire.Doc for .NET.澳门劳资关系法法令 第224/899/M號四月三日日澳門勞資關關係 一、澳澳門地區勞勞資關係法法律制度由由八月廿五五日第101//84/MM 號法令核核准,該法法令第七二二條二款規規定,其所所訂定制度度經過一年年後必須由由行政當局局及勞雙方方社團代表表共同審議議 社會協協調常設委委員會經由由六月一日日第31/887/M 號法令設設立,其宗宗旨是為行行政當局與與社會夥伴伴間之對話話及協調提提供方便 鑑于該該委員會之之諮詢性質質及由三方方面組成,政政府因而認認為,由該該委員會研研究勞資關關係法尤為為適宜 鑑于該該委員會已已展開運作作,政府建建議該委員員會在年度度活動計劃劃內,將八八月廿五日日101//84/MM 號法令的的檢討列為為優先項目目,藉此對對合理要求求作出回應應及對尤其其是勞方在在該方面屢屢次顯示的的期望予以以滿足 檢討的的工作已由由社會協調調常設委員員會付諸實實行,并以以一致通過過現時所核核准修訂建建議作為工工作的完結結,而該建建議代表了了在本地區區社會力量量間所取得得的廣泛共共識。
本法令令草案設法法引進了有有助理解有有關規定的的適當修訂訂;解決了了從經驗所所得出的疑疑問和遺漏漏,使理解解上出現困困難的規定定變為淺白白,并改變變了關于與與工作者的的期望不符符的情況 關于八八月廿五日日第101//84/MM 號法令之之革新與改改善,值得得強調的有有以下幾點點:a) 在周周假日工作作 訂明倘倘工作者在在周假日提提供工作,該該日收受雙雙倍的平常常報酬; b) 強制性假假日 增加由由于民間或或教節日而而強制性中中止工作合合約的日數數,而工作作者在該等等日數內中中止工作之之同時有權權收受相應應的報酬;; c) 年假 訂定原原則,倘工工作者被阻阻止享受年年假,將獲獲償三倍于于所無享受受時間的相相應報酬的的回報; d) 由僱主主主動取消合合約的充分分理由 減少藉藉詞理由充充分而撤消消合約的理理由,并訂訂定原則,凡凡提出被認認為不當的的理由者付付雙倍賠償償; e) 單方解約約 實質性性增加給與與遭無理解解僱工作者者的賠償金金額綜上上所述;經經聽取諮詢詢會的意見見;按照澳澳門組織章章程第一三三條一款之之規定,澳澳門總督合合制訂在澳澳門地區具具法律效力力之條文如如下:(法令的對對象) 一、關關於直接僱僱主與居住住本地區工工作者之間間工作關係係的合約,係係自由者,但但不妨礙法法定最低條條件的遵守守。
工作關關係或由有有關團體代代表自由接接納慣例而而產生,或或由機構管管理章程或或一般通行行的風俗習習慣產生 二、除除散見經訂訂定或將來來訂定的其其他條件外外,本法令令訂定直接接僱主與居居住本地工工作者之間間合約應遵遵守的最低低條件第二條(定義) 為本法法令的效力力起見,除除另有不同同之規定外外,定義如如下: a) 「僱主」」係指所有有及任何個個人或集體體按照與工工作者簽訂訂的工作合合約直接使使用一個工工作者的工工作活動,而而不論合約約形式及報報酬的計算算標準該該標準得係係依確實取取得之結果果; b) 「工作者者」係指享享有在澳門門居住身份份之人士將將其工作活活動通過合合約提供予予一直接僱僱主且受後後者管轄及及指揮,而而不論合約約形式及報報酬的計算算標準該該標準得係係依確實取取得之結果果; c) 「工作關關係」係指指僱主與為為其服務的的工作者所所定或應有有的,與經經提供或應應提供的服服務/工作作活動,及及該提供應應進行之方方式有關的的行為、權權利與義務務的整體;; d) 「工作條條件」係指指與僱主及及工作者在在有關工作作,或在提提供服務場場所之行為為及做法有有關的所有有及任何權權利、義務務或情況;; e) 「超時工工作」係指指在平常工工作時間外外所提供的的一切服務務; f) 「長期性性工作者」」係指與同同一僱主有有連續工作作關係一年年或以上的的工作者;; g) 「平常工工作時間」」係指工作作者有責任任提供的小小時數; h) 「工作時時間」為每每日工作平平常時間起起止及工間間休息時間間的訂定。
第三條(實施範圍圍) 一、本本法令所定定制度,可可實施於所所有活動方方面的一切切工作關係係,包括公公共機構及及公共資本本機構 二、本本法令不實實施於公共共行政方面面,以及在在有關工作作關係上受受公務員章章程所管制制的機構或或人士 三、本本法令的規規定亦不包包括下列的的工作關係係體系: a) 家庭工作作關係; b) 法律或實實際上具有有家庭關係係及同膳宿宿者之間的的工作關係係; c) 為具體訂訂定服務者者全部提供供服務及有有自主權,並並透過整體體定價所立立合約而產產生的工作作關係; d) 由僱主與與非居住本本地工作者者之間的工工作關係由由現時實施施的特別規規則管制 四、第第二、第三三及第四章章的規定,不不實施於工工作者在其其住所提供供服務的工工作關係第四條(平等原則則) 所有工工作者享有有同等就業業機會,以以及在就業業及提供服服務上的同同等待遇,作作為承認所所有人有此此權利的效效果,而不不論其種族族、膚色、性性別、信仰仰、所屬組組織、政見見、社會階階層或社會會背景第五條(較有利原原則) 一、本本法令之規規定並不影影響任何僱僱主與為其其服務之工工作者間已已遵守及實實行的較有有利的工作作條件,而而不論該等等較有利條條件的始源源。
二、對對本法令絕絕對不得意意味或理解解作為將僱僱主與工作作者所定或或遵守的工工作條件減減少或撤消消,而係出出於慣例、機機構章程或或風俗習慣慣而訂立遵遵守者,但但該等工作作條件須係係與本法令令所定者較較有利而言言第六條(傳統制度度的優先) 僱主與與工作者之之間,或有有關組織代代表之間所所訂的一切切協議或協協定,原則則上係被接接納者,即即使其規定定與本法令令之規定有有異;但其其施行對工工作者引致致之工作條條件,較諸諸本法令所所引致者更更為有利便便可第二章當事人的權權利、義務務及保障第七條(僱主的義義務) 一、僱僱主應: a) 尊重及以以禮對待工工作者; b) 在共益要要求範圍,給給與工作者者合理的及及與其工作作相符的工工資; c) 給與工作作者不論在在體質及精精神方面良良好的工作作條件; d) 為工作者者生產水平平的提高作作出貢獻;; e) 對工作者者因工作意意外及/或或因提供服服務導致患患病所產生生的損害給給與賠償;; f) 遵守由工工作關係及及其管制規規則所產生生的其他義義務 二、僱僱主必須在在一月及二二月份內將將有關工作作時間、提提供方式、周周假及年假假、必遵假假日、職業業病、工資資、婦女及及兒童的工工作,以及及外籍及無無國籍人士士的工作等等,以適當當時所提供供的表格,經經填妥後送送交勞工事事務室。
第八條(工作者的的義務) 一、工工作者應:: a) 尊重和以以禮及忠誠誠對待僱主主、及其上上級、同事事及與機構構有關的其其他人士;; b) 勤謹返工工,並熱心心及努力工工作; c) 在所有涉涉及工作的的施行及紀紀律方面服服從僱主,但但僱主的命命令及指示示顯示與其其權利及義義務有抵觸觸者除外;; d) 對僱主保保持忠心,例例如不以本本人或他人人名義與僱僱主競爭作作業,亦不不將有關其其組織、生生產方式或或業務的資資料外傳;; e) 對由僱主主所給與保保管的與其其工作有關關的資財予予以照顧其其保養及良良好使用;; f) 促進或施施行為改善善機構生產產的一切行行為; g) 對有關工工作衛生與與安全事宜宜,通過適適當途徑與與僱主合作作; h) 遵守由工工作關係及及其管制規規則所產生生的其他義義務 二、上上款C項所所指服從義義務,不但但涉及由僱僱主直接給給與的規則則及指示,亦亦涉及由工工作者的上上級在僱主主賦予職權權範圍內給給與者第九條(工作者的的保障) 一、僱僱主係被禁禁止: a) 強迫工作作者購買或或使用由僱僱主或其指指定人所供供應的服務務; b) 強迫工作作者使用任任何餐室、食食堂、包伙伙食或其他他直接以工工作有關之之場所作為為向工作者者供應物品品或提供服服務; c) 以任何方方式反對工工作者行使使其權利,以以及因提出出有歧見情情況作出申申駁理由而而終止工作作關係、予予以處分或或損害工作作者; d) 減低工作作者的報酬酬,但獲得得工作者的的同意且經經取得勞工工事務室的的同意後除除外。
二、經經核准商法法典之八月月三日第40/999/M號法令第第三條第一一款r項廢止第三章提供服務第一節工作時間第一O條(工作時間間) 一、任任何工作者者正常不應應每天提供供服務超過過八小時,每每周不應超超過四十八八小時,而而平常工作作時間應有有不少於三三十分鐘短短休,以便便工作者不不作超過五五小時連續續性工作 二、按按照風俗習習慣、工作作方式或僱僱主與工作作者之間的的訂定,上上款所指限限額得超出出至每天十十小時半,但但每天工作作八小時以以外的提供供服務,並並無強制性性質者 三、因因提供超時時工作可容容許每周超超過四十八八小時工作作時間,超超時工作係係以第二條條E項之規規定理解之之 四、一一款所定時時間,並不不包括為準準備開始工工作,及已已開始而未未完成的交交易、活動動及服務所所需的時間間,但合計計每天不得得超過三十十分鐘第一壹條(工作平常常時間限額額的例外) 一、上上條所指的的限額,在在下列情況況將得超越越,並毋須須徵得工作作者的同意意: a) 倘僱主面面臨重大的的損失或出出現不可抗抗拒的情況況; b) 倘僱主須須面對不可可預料的,或或透過僱用用其他工作作者亦不能能應付的工工作增加。
二、在在提供超時時工作情況況,工作者者將有權收收取增加的的工資,金金額將由僱僱主與工作作者協商 三、除除A項預料料情況外,日日工作時間間超過十一一小時的部部分,中止止其強制性性第一二條(工商業及及服務場所所活動時間間) 工作時時間所訂制制度,不實實施於工商商業及服務務場所的活活動時間,亦亦不得視為為該等場所所活動時間間之限制條條件第二節提供服務方方式第一三條(僱主的職職權)一、一、在在工作關係係及其管制制規範圍內內,訂定應應提供的工工作規定屬屬僱主的職職權,並得得編製載有有有關組織織及紀律規規則的內部部章程二、僱主應應將內部章章程內容予予以公佈,例例如標貼在在工作地點點,以便工工作者隨時時及以明白白方式完全全獲知其內內容第一四條(工作條件件) 一、服服務應在良良好衛生及及安全條件件下提供,工工作場所應應具法律或或章程所規規定之條件件 二、工工作者及僱僱主應嚴格格遵守法律律及章程之之規定,以以及有關當當局對工作作衛生及安安全的指示示 三、有有關各方面面活動的衛衛生及安全全章程,將將在特別法法例內訂定定第一五條(工作意外外及職業病病) 一、工工作者因提提供服務而而患病,以以及在提供供服務時遭遭受意外,應應獲適當的的援助、治治療及賠償償的保障。
二、本本法令所訂訂制度,實實施於所有有工作情況況,並不得得透過僱主主與工作者者之間的協協議而背離離 三、僱僱主須關注注受害者,並並對其殷切切及有效地地提供所需需之援助 四、以以上各款所所預料的保保障及負擔擔,得由僱僱主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