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层商住楼的定义与分类.pdf
4页从消防角度探讨高层商住楼的定义和分类商住楼的定义近年来,在城市的主干道路沿线和住宅小区内建设了许多由底部商业营业厅、办公和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在设计和消防审查中,有的将其作为商住楼, 有的将其作为综合楼,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分歧,与《高规》对综合楼的定义含混不清有很大关系商住楼的火灾延续时间为 2h,综合楼的火灾延续时间为3h,其消防水池的容积不同,因此就有必要认真区别《高规》第 2.0.8 条规定,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条文说明指出, 底部商业营业厅可以是若干层 《高规》第 2.0.7 条规定,综合楼指由二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这里强调的是综合楼公共建筑的特点条文说明中列出常见的三种形式: (1)若干层作商场,若干层作写字楼层(办公用 ),若干层作高级公寓; (2)若干层作办公室、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车间、仓库;(3)若干层作银行,经营金融业务,若干层作旅馆,若干层作办公室,等等其中并没有提到住宅的功能商住楼和综合楼都是有两种以上功能组成,显然不应以建筑是否具有两种以上的功能来区别商住楼与综合楼,而应该以建筑中是否具有住宅的功能来区别商住楼与综合楼,即住宅与其他功能组成的高层建筑为商住楼。
二、商住楼的类别从广州市的情况来看,商住楼中商业营业厅的规模有很大差异,大致可以分为两种:(1) 商业营业厅仅设在首层, 有的占据整个首层,有的仅占据首层的一部分; (2)商业营业厅为多层大型商场或办公室《高规》第3.0.1 条规定,建筑高度超过50m 或每层面积超过1500m2的商住楼为一类公共建筑,除一类建筑以外的商住楼为二类公共建筑,也就是说将所有的商住楼均作为公共建筑笔者认为《高规》忽视了商住楼在商业营业厅规模方面的巨大差异性,过于笼统笔者认为对上述两种高层商住楼应区别对待第一种商住楼功能以住宅为主,火灾时疏散容易、扑救难度小,可以作为居住建筑第二种商住楼火灾时火势蔓延快、 疏散困难、扑救难度大、火灾隐患多,应作为公共建筑对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规范第 1.0.3 条规定,住宅包括底层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规范附录一名词解释规定, 商业服务网点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公共服务用房 所以,当住宅底层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超过300m2,该建筑不属于住宅可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比《高规》细致三、住宅和商住楼消防设计1.自动灭火系统:《高规》规定高层建筑的商业营业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火栓用水量:见表1表 1 消火栓用水量 (L/s) 普通住宅商住楼室 内建筑高度≤ 50m 10 20 建筑高度 >50m 20 40 室 外建筑高度≤ 50m 15 20 建筑高度 >50m 15 30 3.防排烟: 《高规》第 8.2.1条和第 8.3.1 条规定,建筑高度不超过 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 的居住建筑,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消防电梯间前室和合用前室, 开窗面积符合自然排烟条件时, 宜采用自然排烟 否则,采用机械加压送风防排烟见表 2表 2 自然排烟机械防烟普通住宅建筑高度 >100m X √建筑高度≤ 100m √商住楼建筑高度 >50m x √建筑高度≤ 50m √四、结语1.商住楼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综合楼指多种商业用房组成的高层建筑建议《高规》修改综合楼的定义,使规范具有操作性2.建议《高规》根据商业营业厅的规模对商住楼进一步分类:仅首层设置商业营业厅的商住楼为居住建筑,商业营业厅超过一层的商住楼为公共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