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故、异常和障碍处理规定.doc
8页事故、异常和障碍处理规定事故、异常和障碍处理规定1 1 总则总则1.1 县调值班调度员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人,要坚持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的原则,对事故处理的正确性和及时性负责要求做到:1.1.1 尽快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根源,解除对人身、电网和设备的威胁;1.1.2 尽可能保持设备继续运行及对用户的正常供电;1.1.3 尽快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重要用户优先;1.1.4 及时调整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1.2 本系统设备发生事故时,事故单位或变电站、供电所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县调报告以下内容:1.2.1 开关跳闸情况;1.2.2 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1.2.3 事故主要象征及起因,系统是否振荡,潮流、频率、母线电压变化情况,主要设备有无损坏,设备有无过载,运行是否正常1.3 非县调所辖设备发生事故,如对电网有影响时,事故单位应一面处理事故,一面向县调汇报事故单位对县调下达限制事故扩大的各项指令,各值班负责人应立即执行1.4 各级领导对事故处理的指示应通过调度员执行1.5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各被调单位领导人向本单位值班员发布的指示,不得与县调指令相抵触1.6 为防止事故扩大,下列情况允许先操作,但事后应尽快向县调报告:1.6.1 将直接威胁人身安全的设备停止运行;1.6.2 将故障设备隔离;1.6.3 设备发生故障时,通讯不通而处理事故又不影响其他设备时;1.6.4 现场事故处理规程明文规定的。
1.7 县调设备发生事故,对地调设备有影响时,县调调度员应一面处理,一面报告地调,厂、站自调设备发生事故,对县调设备有影响时,厂站值班员应一面处理,一面报告县调1.8 事故单位须对设备能否继续运行做出判断,根据事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县调调度员依据事故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做出正确的处理1.9 县调调度设备发生异常,现场值班员应确定设备缺陷的类型,将一、二类缺陷汇报县调,县调应及时处理1.10 各厂、站自调设备发生危及系统安全的一类缺陷,应及时向县调汇报,县调应及时协助处理1.11 在系统事故处理中,各事故单位值班负责人必须与县调保持联系非事故单位加强监视,不要急于询问事故情况当值调度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汇报有关领导1.12 调度运行负责人(或主管生产的领导) ,在事故期间应监督调度员正确进行事故处理,若认为调度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有权解除调度员的职务而直接指挥事故处理2 2 变压器事故处理:变压器事故处理:2.1 变压器过负荷,应尽快在规定时间内消除,其方法如下:2.1.1 投入备用变压器;2.1.2 改变电网运行方式,转移负荷;2.1.3 对变压器的负荷实行限电拉闸。
2.1.4 变压器正常过负荷可以继续运行,其允许值根据过负荷前上层油的温升确定,可按下表的规定运行:过负荷前上层的油温为下列数值时允许过负荷持续时间(小时+分钟过负荷倍数18 度24度30 度36 度42 度48 度1.00连 续 运 行1.055+505+254+504+003+001+301.103+503+252+502+101+250+101.152+502+251+501+200+351.202+051+401+150+451.251+351+150+500+251.301+100+500+301.350+550+350+152.2 变压器跳闸,应根据故障变压器保护动作情况处理:2.2.1 变压器的主保护同时跳闸,未经查明原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得强送电2.2.2 变压器的瓦斯或差动之一动作跳闸,在检查变压器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证明变压器内部无明显故障者,在系统急需时并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应尽量进行零起升压2.2.3 变压器后备过流保护动作跳闸,判明故障原因并有效隔离后,可对变压器试送一次2.2.4 变压器瓦斯保护动作发出信号后应进行检查,并加强监视。
2.3 变压器故障时,凡有备用变压器者应先将备用变压器加入运行2.4 两台以上变压器并列运行,其中一台故障跳闸,另一台变压器过负荷时,应按制造厂规定,若无制造厂规定者,对自然冷却的户外油浸式变压器参照下表执行事故过负荷倍数1.31.51.7允许持续时间(分)12030103 3 线路的事故处理线路的事故处理3.1 调度、变电站值班人员应经常监视线路潮流,发现线路功率接近允许值或三相电流不平衡时,及时汇报县调4.3.2 线路故障跳闸,若有备用线路(包括充电运行)者,应首先用备用线路对用户供电;两条线路并列运行,其中一条故障跳闸,引起另一条线路过负荷时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消除过负荷3.3 馈线供电的线路跳闸,若线路重合闸未动作或重合闸故障停用时,可试送一次3.4 线路跳闸自动重合或强送后又跳闸的开关,值班人员应立即对开关外部进行检查,县调根据继电保护动作情况的分析,断开可疑设备,在开关无异常的情况下,可逐段再强送一次线路由于过载运行引起跳闸,重合不成功,将线路负荷减轻后,允许再强送一次有雷电时,线路故障跳闸,重合闸动作未成功,检查开关无异常后,系统急需时可强送一次3.5 全电缆线路跳闸不强送(不包括有很短电缆出线段的架空线路) 。
3.6 有带电作业的输、配电线路,要求退出重合闸的,在未查明原因前,不得强送电3.7 线路故障,无论重合或强送成功与否,县调均应通知有关单位查线3.8 双(多)电源供电用户失压,在确认内部设备无问题后,汇报县调,经县调同意后可倒至另一电源供电4 4 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故障处理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故障处理4.1 中性点不接地或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中,当网络出现接地时,应迅速寻找接地故障点,尽快消除接地故障网络允许带接地故障运行的时间如下:4.1.1 经消弧线圈接地的网络,允许带接地故障持续运行时间取决于消弧线圈的允许条件4.1.2 中性点不接地网络,允许带接地寻找接地点直至将接地点排除为止,但一般不应超过 5 小时4.2 采用下列方法选择接地故障点:4.2.1 根据小电流接地装置动作情况判明故障线路;4.2.2 将电网分割成电气上互不相连的几个部分;4.2.3 网络中倒闸选择;4.2.4 试拉分路;4.2.5 用重合闸选择4.3 必须用刀闸或令克切断接地故障电流时,先断开上级开关,方可操作接地刀闸或令克4.4 若运行线路发生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时(如断线接地在公共场所等情况) ,允许立即将该线路停电。
5 5 开关及互感器的故障处理开关及互感器的故障处理5.1 运行中的开关看不见油位、空气压力低、SF6 密度低时,严禁切换负荷电流及空载电流,应立即采取防跳措施,断开其操作电源,将其跳闸机构锁死,然后带电加油或设法恢复压力,若带电不能处理,应用旁路开关旁带或母联开关、相邻开关串带,将故障断路器停运5.2 断路器操作系统发生异常,不能使断路器跳闸,应将其跳闸机构锁死,防止慢分,然后设法将操作系统恢复正常否则应用旁路开关旁带或母联开关、相邻开关串带,将故障断路器停运5.3 当电流互感器二次开路时,应设法将其短路如不可能,应用开关将其停电.5.4.当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故障时,现场值班人员应首先消除其对保护及自动装置的影响,防止由此而引起保护误动而使事故扩大5.5 严禁用隔离开关或摘下熔断器的办法拉开有故障的互感器6 6 母线失压的事故处理母线失压的事故处理6.1 母线失压的处理原则如下:6.1.1 将接在该母线上的所有开关断开(包括已跳闸的开关) ,迅速恢复受到影响的站用电,并立即报告县调;6.1.2 县调应尽快使受到影响的系统恢复正常,消除设备过负荷、超极限运行状况;6.1.3 母线故障应迅速查明故障原因,隔离故障点,再恢复供电;6.1.4 母线保护动作经检查未发现明显短路和其它故障象征,为尽快恢复正常运行,可对停电母线试送一次,有条件者从零升压;6.1.5 双母线配电装置的一组母线故障时,为迅速恢复正常运行,可将完好的元件倒至非故障母线供电;6.1.6 后备保护(如过流等)动作,引起母线失压,也应断开母线上所有开关,然后对母线试送电。
母线试送成功后,再试送各分路;为防止送电到故障回路,再次造成母线失压,应根据有关厂、站保护动作情况,正确判断故障线路、拒动的开关和保护,线路故障排除后,必要时用对侧开关试送电,本侧用旁路开关带,查明开关、保护拒动原因6.2 有备用电源的变电站全站停电,可断开原供电电源开关,用备用电源恢复送电6.3 有自跳自投装置的变电站失压后自跳、自投装置未动作,可将其退出恢复送电7 7 电压异常处理电压异常处理各操作队及变电站(含用户变电站)值班人员应与县调值班人员密切配合,严格监视本站各级母线电压,若超出运行值范围,应及时汇报县调7.1 电压低的处理:7.1.1 投入备用并联电容器7.1.2 适当调节带负荷调压变压器抽头7.1.3 降低远距离、重负荷线路的输送功率7.2 电压高的处理:7.2.1 适当调节带负荷调压变压器抽头7.2.2 退出运行并联电容器8 8 失去通信联系的处理失去通信联系的处理8.1 各厂、站与县调通信中断,在积极查找原因的同时,必须尽快通过第三单位或其他合适通信方式与县调取得联系8.2 与县调失去联系的单位,尽可能保持电气结线方式不变,按给定的负荷、电压曲线运行8.3 正在执行县调下达的操作指令时,此时与县调通信中断,应立即停止操作,待通信恢复后,详细向县调汇报现场实际,取得县调同意后,才可继续操作。
8.4 发生事故时与县调失去通信联系,有关单位按本规程及现场规程处理,通信恢复后,向县调汇报详细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