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docx
11页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管理,改进资产分类方法,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第二条 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第三条 资产风险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第四条 评估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 采用以风险为基础的分类方法 (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即把资产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第五条 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第六条 通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二)发现资产使用、 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第二章 债权类资产分类的标准第七条 本指导原则中所称“债权类资产”包括:各种贷款(含抵押、质精选资料,欢迎下载押、担保等贷款)、租赁资产、贴现、担保及承兑汇票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债券投资、应收利息、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
第八条 债权类资产风险分类五类资产的定义分别为: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 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 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 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 即使执行担保, 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 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第九条 使用资产风险分类法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一)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二)交易对手的还款记录;(三)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四)资产的担保;(五)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 包括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 财务状况、影响还款的非财务因素等精选资料,欢迎下载第十条 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或资产的回收可能性为核心, 把交易对手的正常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相关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第十一条 对债权类资产分类时,应将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 如无充足的理由, 相应资产的分类不应高于逾期时间所确定的分类级别 即使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未达到某一类别的标准, 但若该项资产的风险状况符合这一类别的标准,则相应资产的分类结果不应高于该类别第十二条 贷款的分类,除严格执行本指导原则第八条、 第九条的标准外,还应将相关债权的逾期天数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本金或利息逾期 90 天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本金或利息逾期 90天至 180 天,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 本金或利息逾期 180 天至 360 天,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本金或利息逾期 360 天以上,一 般应划分损失类第十三条 贴现资产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承兑人、贴现申请人及贴现担保人的情况逾期(超过票据到期日)没有收回的贴现资产,一般划分为次级类;贴现资产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 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第十四条 对同业债权的分类,除关注债务方的信用状况、偿还能力、偿还意愿、诉讼及执行情况外, 还应将同业债权的逾期时间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逾期同业债权, 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 逾期 3 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 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逾期 6 个月以上的同业债权,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
交易对手为已撤销或破产的金融机构,其同业债权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精选资料,欢迎下载交易对手虽未撤销或破产,但已停止经营、名存实亡,且无财产可执行的,应划分为损失类第十五条 证券回购协议项下的同业债权(即买入返售证券),如有足额的、实际的证券作担保时,除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逾期时间等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担保证券的价值; 若是违规进行的无券买空卖空或证券不过户的买入返售证券, 与普通同业债权一样, 只需要分析拆放对象的信用状况、 逾期时间等因素第十六条 对于需要回收的其他应收款项,分类时除考虑交易对手的实际财务状况、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形成原因、实际用途外,还应将其账龄作为分类的重要参考因素账龄为 3 个月之内的其他应收款, 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 账龄为 3 个月至6 个月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账龄为 6 个月至 1 年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 账龄为 1 年至 2 年的其他应收款, 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账龄为 2 年以上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应划分为损失类第十七条 对非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应考虑发债主体的资信状况和债券本息的可收回性对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未到期 3A 级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正常类;对已到期 3A 级企业债、未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对已到期其他企业债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
对上市交易债券的分类,比照第二十条上市交易股票和基金的分类方法第十八条 需要重组的债权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重组后的债权如果仍然逾期,或交易对手仍然无力归还资产, 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债权若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可参照本指导原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进一步调整分类级别精选资料,欢迎下载重组债权的分类级别在重组后至少六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 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分类标准进行分类重组债权指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 或无力还款而对相关协议或合同条款作出调整的债权第三章 权益类资产分类的标准第十九条 本指导原则中所称“权益类资产”包括:对股票和基金的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和其他权益性资产第二十条 对短期投资中可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基金进行分类时,总体计算市场价值高于账面价值时, 划分为正常类;总体计算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时,相当于市场价值部分划分为关注类, 折价部分(即账面价值减市场价值的差额部分)划分为损失类在股票和基金发行主体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股票和基金的市场价格严重扭曲的特殊情况下,应参照债权类资产的分类标准分析发行主体还款能力和资产的实际价值,并进行分类第二十一条 对非上市的其他短期投资参照本指导原则第二十二条长期股权投资的标准进行分类。
第二十二条 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应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及风险、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历史分红情况等因素一)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 且经营状况良好, 盈利能力较强,正常分红的,一般划分为正常类;(二)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 但盈利能力一般, 已不能正常分红的,一般划分为关注类;精选资料,欢迎下载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或连续三年不分红, 相应的投资一般划分为次级类; 对新开业企业的股权投资; 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但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前景较好,相应的投资可划分为关注类;(四)被投资企业资不抵债的, 应至少划分为可疑类; 资不抵债数额较大的,应划分为损失类第二十三条 对其他一些权益性投资的分类,应根据资产的实际属性(如土地等),参照本指导原则的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分类第四章 其他资产的分类标准第二十四条 委托资产的分类,应首先进行甄别,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的委托资产及代理贷款不进行分类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即受托方)承担风险的“委托资产”,调账后根据资产的类别(债权类资产、 权益类资产) 按自营业务参照上述相关规定进行风险分类第二十五条 对抵债资产的分类,应以抵债资产的评估价值和变现能力为主要分类依据。
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且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不低于资产抵债时价值的抵债资产,划分为正常类或关注类;能在市场上随时变现,但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低于资产抵债时价值的抵债资产,至少划分为次级类;变现能力较差,或变现时资产减值幅度较大的抵债资产, 至少划分为可疑类对抵债资产的价值评估至少应一年进行一次精选资料,欢迎下载第二十六条 现金、对中央银行的债权、存放银行的活期存款不进行风险分类第二十七条 不涉及资金回收或资产变现,但又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所必然产生的资产,不进行风险分类,如预付费用、席位保证金、差旅费借支、小额的应收款项、递延资产等第二十八条 对固定资产一般不进行分类,但固定资产由于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因素导致其实际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时, 应参照市场上同类资产的价值,并根据其减值程度进行分类 对非自用固定资产的分类, 除考虑上述因素外,还应参照固定资产的收益情况第二十九条 对在建工程一般不进行分类,但对长期停建并且预计 3 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在建工程, 应至少划分为次级类;若具有其他更为严重的特征,应下调分类档次第三十条 待处理资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划分为损失类第三十一条 表外业务一旦出现垫款或履约情况,计入资产负债表时,须按相应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第三十二条 对交易对手利用破产、解散、兼并、重组、分立、租赁、转让、承包等形式恶意逃废债务的资产, 至少划分为关注类 并应在依法追偿后,按实际偿还能力进行分类第三十三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所形成的资产应至少划分为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