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标权侵权海底捞火锅课件.ppt
24页知识产权法2012级法学第四小组小组成员:小组成员:PPTPPT展示:展示: 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的海底捞餐饮公司是否存在侵犯商标权的现象呢? 那么,四川海底捞又是怎样维护自己权利的呢?原告: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新派海底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相关理论◆ 法院判决◆ 小组总结◆ 基本案情原告基本情况: 海底捞公司成立于1994年3月25日,原名为四川省简阳市海底捞火锅城2010年6月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人名称变更为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海底捞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983760号的“海底捞”文字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2类(包括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餐馆等),有效期自2007年04月14日至2017年04月13日止 四川省简阳市海底捞餐饮有限公司取得注册号为第5369321号的“好火锅自己会说话”文字图形组合商标,核准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餐馆等项目),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止。
海底捞公司经营期间多次获得餐饮行业荣誉称号第983760号“海底捞”商标于2010年12月31日被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11年5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海底捞公司使用在第43类餐馆服务上的“海底捞”商标为驰名商标 ◆ 基本案情被告基本情况: 新派海底捞公司于2012年9月4日登记成立,经营地址为新乡市和平大道52号,注册资金为人民币100万元 新派海底捞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志勇于2012年8月18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新派海底捞标志》,国家版权局于2013年1月23日对该作品予以注册登记 2012年10月16日、10月18日,新派海底捞公司以该作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类别为29、3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12年11月2日受理该申请◆ 基本案情原告诉求: 1、新派海底捞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2、新派海底捞公司赔偿海底捞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费用20万元; 3、新派海底捞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答辩: 新派海底捞公司是经过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单位,企业名称由工商部门核准使用。
新派海底捞公司已向商标总局申请注册“新派海底捞”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且已被受理,按法律规定,在此期间应当向商标总局申请复议,而非向法院起诉◆ 基本案情原告证据:1、 第983760号、第5369321号商标注册证;2、(2012)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476号公证书;3、海底捞公司名称变更证明;4、关于“海底捞”品牌发展情况的说明、关于“海底捞”商标发展情况的证明;5、著名商标认定书;6、关于认定“海底捞”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7、川菜发展最具发展潜力品牌;8、中华名火锅证书;9、“2008年首届餐饮连锁业成长十强第一名”证书;10、2008年度中国特色火锅连锁经营十大最具影响力品牌证书;11、“2008年度最具人气火锅”证书;12、“2008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 、“2009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 、“2010年度中国餐饮百强企业”证书;13、最受欢迎餐厅第一名证书;14、2010中国中小企业价值榜年度成长标杆企业20强证书;15、2010年度全球消费者信赖的中国餐饮行业十佳优秀自主品牌证书;16、全国餐饮业优秀企业证书;17、相关报纸期刊报道;18、调查制止侵权的费用发票被告证据:1、新派海底捞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2、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注册申请受理书。
◆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相关理论◆ 法院判决◆ 小组总结◆ 争议焦点1、四川海底捞能否向法院起诉,是否应该向商标总局申请复议2、新派海底捞是否侵犯四川海底捞商标权◆ 争议焦点小组成员其它疑惑 1、如果认定新派海底捞侵权,属于我们所学过的哪种侵犯商标权的类型 2、如果认定新派海底捞侵权,那么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相关理论◆ 法院判决◆ 小组总结◆ 相关理论一、商标行政复议 1、何为商标行政复议 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商标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2、哪些情形适用行政复议 结合《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照《行政复议条例》有关内容,商标行政复议主要受案范围包括: 1、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销毁商品、禁止广告宣传、收缴商标标识、销毁侵权商标标识、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采取的封存商标标识和责令封存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责令赔偿决定不服的◆ 相关理论二、侵犯商标权的行为类型(P267)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最高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及类型: 1、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商标标识 4、更换商标 5、为商标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6、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使用 7、其他侵权行为◆ 相关理论三、侵犯商标权的构成要件 因为侵犯商标权案件不同于普通的侵权案件的侵权构成要件我们小组在讨论分析这个案件的时候,采用的是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法博士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芮松艳的观点 1、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被告对于原告商标标识的使用应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只有符合这一要件的使用行为才可能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2、混淆的可能性 在判断是否会产生混淆可能性时,应结合考虑商标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到混淆可能性的判断因素。
◆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相关理论◆ 法院判决◆ 小组总结◆ 法院判决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 新乡中院认为,海底捞公司系第983760号“海底捞”文字注册商标、第5369321号“好火锅自己会说话”文字图形组合商标专用权人,该两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海底捞公司依法享有诉权◆ 法院判决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 新乡中院认为,由于新派海底捞申请注册的商标尚未被核准使用,而新派海底捞公司未举证其享有任何商标权,其未经海底捞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海底捞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和相近的商标即美术作品《新派海底捞标志》,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法院判决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新乡市新派海底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第983760号、第536932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新乡市新派海底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三、驳回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四川海底捞餐饮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300元,新乡市新派海底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3000元 ◆ 基本案情◆ 争议焦点◆ 相关理论◆ 法院判决◆ 小组总结◆小组总结1、如果认定新派海底捞侵权,属于我们所学过的哪种侵犯商标权的类型答:本案中,新乡新派海底捞属于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类型,其中新派海底捞公司所使用的“海底捞”被控侵权标识与海底捞公司的“海底捞”注册商标完全一致,属于相同商标;“好火锅自己会说话” 被控侵权标识与海底捞公司的“好火锅自己会说话”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完全一致,属于近似商标◆小组总结2、如果认定新派海底捞侵权,那么赔偿金额该如何计算? 本案判决中这样认定的:关于海底捞公司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请求,因海底捞公司不能提供其因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新派海底捞公司因侵权获利的相关证据,本院将考虑综合因素,包括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及持续时间、海底捞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我们小组认为:此类案件可以根据商标权人对他的加盟公司收取的正常加盟费作为一个基础标准,同时参考侵权行为在侵权行为持续期间公司盈利进行赔偿。
南阳理工学院文法学院2012级知识产权法第四小组谢谢观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