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潜客管理客户信息录入的原则是 审判信息录入管理的若干规定.doc
7页潜客管理客户信息录入的原则是 审判信息录入管理的若干规定 审判信息录入管理的若干规定 ( 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形成公正、高效的案件运行机制,实现对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化、信息化、系统化管理,依照《XXX县 ___案件审判流程管理规程》等审判管理制度,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判管理系统软件将案件流程划分为立案、分案、排期、开庭审理、宣判、送达、结案、评查、归档九个阶段,在不同阶段分别对应为立案登记状态; 待分案状态、待排期状态、法官待签收状态; 审前准备、正在审理(执行)状态; 待报结状态; 待归档、已结案归档状态 第三条 审判管理系统的数据实行谁产生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不同阶段、状态的案件对应相应的部门和承办人,应当按照所赋权限实时、全面、准确录入该阶段案件所涉及到的全部信息系统内的信息应与纸质档案信息相一致 第四条 在各签收环节中,应当在查验、核对纸质卷宗材料后再在系统中确认签收案件签收日期为案卷责任转移日期 第六条 系统管理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指定的人员担任,负责系统的日常信息修改维护办公室负责系统安全、数据备份、系统功能的拓展和系统故障处理 第七条 各业务部门人员、职务发生变动,需要进行系统角色维护或权限变更的,由各部门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变更申请,审判管理部门核实情况后予以变更。
第八条 各业务部门应注意收集管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向审判管理办公室反馈审判管理办公室通过与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和司法行政部门联系向软件开发单位提出对信息系统的修改和升级意见 第二章 立案 第九条 立案审查法官决定立案或不予受理的,应当完成立案登记工作并提交庭长审批 第十条 立案登记应录入以下信息: (一)收立案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书面确认的当事人个人信息,包括 ___、送达地址等信息; (三)立案时收到的卷宗、材料、证据清单信息; (四)诉讼费收取或减、缓、免等司法救助信息; (五)案号信息 第三章 分案 第十一条 立案庭应于立案当日将案件信息发送到业务庭 第十二条 各庭内勤应当及时查阅本庭待签收的案件情况,如有待签收案件,应当在2日内取回,并在系统中确认 第十三条 各庭内勤签收案件后,应当即将卷宗材料交庭长审查庭长应在3日内确定案件主办法官或合议庭确定主办法官的,应将案件分派给主办法官; 确定合议庭的,应分派给审判长,审判长在“法官待签收”中签收案件后在“审判组织成员”中添加审判组织成员并确定主办法官 第十四条 各庭(局)法官应当在每个工作日注意查看在“法官待签收”案件中新分的案件,及时在内勤处领取案卷,并在“法官待签收”中签收。
第十五条 因当事人申请回避、合议庭成员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变更合议庭成员的,庭长应在“庭长管理”中变更主办法官或更换合议庭成员,并通知原主办法官及时向新承办人交接案卷,新承办人应于接收案卷之日在“法官待签收”中确认 第四章 审理 第十六条 主审法官签收案卷后应及时录入“审判组织成员”信息,并将案件“发送到审理” 笫十七条 书面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完成书面审查后应录入审理信息、证据信息、保全信息、申请鉴定信息、合议庭评议信息、强制措施等信息 第十八条 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人应至迟在开庭前三日录入排期信息 笫十九条 对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承办法官应迅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在下列期间内安排开庭: (一)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后30日(简易审10日)内; (二)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45日(简易程序20日)内; (三)行政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45日内; (四)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的程序,参照(二)、(三)项规定安排开庭 (五)庭审中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应当庭宣布再次开庭的时间地点; 因故不能当庭确定的,一般应当在相关事由消失后15日内安排开庭 (六)因当事人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需要再次开庭的,一般应在30日内安排开庭; 第二十条 因故取消开庭的,主审法官应当在系统中删除原开庭排期信息,并及时安排开庭。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应当在每个工作日12时和18时前在内网上查阅排期信息,并按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外网发布、大屏幕公示等) 第二十二条 案件审理完毕应录入审理信息、证据信息、合议信息、审委会决议信息等,并及时发送到“结案” 第五章 执行 第二十三条 执行员应按规定及时送达执行通知和开展执行调查工作,并将通知和调查情况同步录入系统 第二十四条 执行员经合议采取查封、冻结、扣划、评估、拍卖等执行措施或拘留、罚款等制裁措施的,应当及时录入采取执行、制裁措施的类型、批准人、批准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执行员应及时将执行款物发放情况录入系统 第二十六条 执行中需中止执行、不予执行、终结执行,以及出现变更申请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等情形时,合议庭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许的执行裁决 第六章 结案 笫二十七条 承办法官、执行员应于结案前录入裁判文书、诉讼费信息、结案信息,并将案件“发送到结案” 第二十八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收到结案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是案件录入的信息是否完整,审限延长、审限扣减等操作是否真实,送达是否合法 笫三十条 法官填报结案日期应以宣判、或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准。
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委托宣判、送达的,以委托时间为结案时间 因特殊原因,不能以裁判文书送**期为结案日期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将裁判文书签发日期作为结案日期 第三十二条 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进行案卷验收,审查通过的,档案室应及时在系统中签收案件信息; 验收未通过的,应当通知相关责任人予以完善,符合标准后由承办人在“待归档的主办案件”中重新申请归档对未向档案室发送归档申请的案卷,档案室不予验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xx年1月1号起开始试行 /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