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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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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tian****1990
  • 文档编号:71730429
  • 上传时间:2019-01-21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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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  为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相关规定,编制建设施工二十一条禁令要求各方主体严格遵守,监督部门从严执法,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1)严禁不按强制性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对违规企业责令整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企业资质降低一级有关执业人员根据过错程度分别给予三个月、半年至一年停止执业处罚外地企业两年内不允许在津注册  (2)严禁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对违规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工重新审查对施工企业处合同价款2%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3)严禁无方案施工深基坑支护、深层降水、盾构施工、大部件吊装,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建(构)筑物爆破方案须经专家论证违反规定, 责令停工整改,对施工单位处1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对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  (4)严禁使用未经检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违反规定,责令停工检验,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已经使用的责令整改,并对违规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5)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对违规质量检测单位处10万元至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对出具虚假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6)严禁编制虚假技术资料和现场施工记录违反规定,责令改正,并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分别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工程监理等相关人员分别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7)严禁无合同进行分包施工违反规定,对发包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分包队伍处1万元罚款  (8)严禁基础和主体工程未经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5万元罚款,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9)严禁质量监督部门不作为严格落实项目巡查和抽查制度,建立监督记录对未实行基础、主体、装修监督检查,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投入使用的工程,造成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对相关监督人员给予行政警告、调离岗位的处分  (10)严禁未经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投入使用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使用、重新备案  (11)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场施工违反规定,处10万元至50万元罚款,并责令退场。

        (12)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未经检测的机械设备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责令停工报验,由检测机构出具合格报告后方可使用  (13)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人员进行特种作业违反规定,对施工单位处2万元罚款,对项目负责人处1000元罚款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14)严禁无安全措施及违反施工安全标准施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责令整改,并记入不良记录导致伤亡事故的,给予违规企业停止投标三个月至半年处罚重大事故一年内不允许参加新项目投标,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外地企业清出天津市场  (15)严禁现场人员不戴安全帽、安全带及无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现场作业违反规定,每人处50元至100元罚款对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管人员处100元至200元罚款经抽查在一个月内出现三次违规行为的工地责令停工整顿,并对违规企业处5000元至1万元罚款  (16)严禁瞒报、迟报质量安全事故违反规定,对责任单位处10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对相关举报人,给予3000元至1万元奖励  (17)严禁作业队伍在正在施工的建筑物内居住现场生活区必须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消防通道,不允许采用明火取暖。

      违反规定,责令整改,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造成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理  (18)严禁施工现场使用无封闭车辆进行渣土和散料运输违反规定,对总承包企业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整改对直接发包的建设单位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  (19)严禁无围档施工建设工地出入口必须硬化地面,配备冲洗设施并使用,禁止车辆带泥上路违反规定,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作业队伍处2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20)严禁未经审批夜间施工严格执行夜间施工的有关规定夜间施工扰民经查实,责令停止夜间施工,并对作业单位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21)严禁建筑施工运输洒漏违反规定,对作业单位按肇事车辆每车处100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按每平方米处50元罚款  备注1: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认定违法事实实施处罚要下达告知书,被处罚人签字认可后,罚款10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对处罚有异议的5日内可向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备注2:建设施工21条禁令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二〇〇九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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